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10起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典型案例之七:台湾地区居民陈某某与台湾地区居民饶某某离婚后财产...
发布日期:2025.08.13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10起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典型案例之七:台湾地区居民陈某某与台湾地区居民饶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综合考量婚姻关系所涉财产争议的独特属性,合理厘清离婚后不动产分割纠纷准据法适用问题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饶某某均为台湾地区居民,二人于1983年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某购买了海南省琼海市某套房屋(简称诉争房屋),并全额支付了购房款。2011年11月2日,陈某某与饶某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除对台湾地区某地相关不动产进行分割外,双方于婚姻关系存续中对外发生之权利义务均各自行使或负担。双方亦不互相主张财产分配请求权或为其他请求。2016年12月,陈某某取得诉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2021年4月,陈某某欲转让诉争房屋,且过户手续需饶某某协助办理。经沟通,饶某某拒绝配合,陈某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诉争房屋,判令该房屋归陈某某单独所有,并由陈某某向饶某某补偿房屋折价款37万余元。
海南一中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因原、被告婚姻关系所产生的争议,具有更强的身份特征和属人特性。在处理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冲突时,应遵循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夫妻双方协议选择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夫妻双方未协议选择的,应根据与夫妻身份特性具有密切联系的连接点,确定所应适用的冲突规范。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分别就夫妻财产关系、不动产物权争议所应适用的准据法作出不同规定的情况下,本案应优先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案中,双方并未协议选择适用实体法,也未能就此协商一致,且双方没有共同经常居住地,故本案在实体法的选择上应适用台湾地区法律。据此,依据台湾地区民法第1005条、第1030条之一等规定,鉴于原、被告“法定财产制”业已消灭,且被告主张财产份额分配的期限已过,故原告请求判令诉争房屋归其单独所有,并给予被告一定经济补偿,系原告自愿处分其权利,予以照准。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本案系一起准确厘清《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中物权冲突规范与夫妻财产关系冲突规范的不同定位及属性,权衡考虑夫妻财产关系的身份特征、属人特性,合理确定离婚后不动产分割纠纷案件中准据法适用的典型案例。鉴于《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分别规定了夫妻财产关系及不动产物权争议所应适用的准据法,且各规则之间界限不够明晰,故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的定性问题仍有争议,裁判尺度尚不统一。本案中,人民法院准确理解、把握《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二十四条的核心内涵及立法原意,即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所涉及的物权关系需以婚姻关系为前提,因此无论是从法理上还是从实践的角度,均应将离婚后财产纠纷与普通不动产纠纷进行区分,继而参照《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密切联系点”确立本案应适用台湾地区法律,并依据台湾地区民法有关规定对诉争房屋分割问题作出公正裁判结果。本案的妥善办理,在切实推动涉外、涉港澳台婚姻家庭冲突规范内部的衔接与贯通、积极促进司法裁判尺度统一等方面,具有一定示范意义和参考价值。
【法宝引证码】CLI.C.564221643
下载日期:2026-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