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百中立民终字第29号
当事人 上诉人黄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某因不服乐业县人民法院(2015)乐立民初字第2号不予受理起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某起诉请求与美国国籍YIDONGCHEN(中文名:陈以东)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四他字第29号关于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请示》的批复,裁定不予受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一审法院不予受理其诉请与美国国籍YIDONGCHEN(中文名:陈以东)离婚纠纷一案,违反法律规定。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或直接受理本案。
裁判结果 一、撤销乐业县人民法院(2015)乐立民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乐业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代理审判员 彭 妮
代理审判员 韦 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法宝引证码】CLI.C.9882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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