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D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D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
(2019)鲁0684民初2570号
当事人 原告:王某。
被告:D某。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D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D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5年10月认识,××××年××月××日在烟台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共育有三子。被告于2015年11月回阿尔及利亚后至今未归,现夫妻感情确以破裂,诉来法院。
被告辩称 D某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5年10月认识,××××年××月××日在烟台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共育有三子。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被告自2015年11月返回阿尔及利亚,至今未归,原告为此诉来本院。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D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佳
人民陪审员 唐 玲
人民陪审员 葛玉芬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高鹏
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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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C.324665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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