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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

汪某1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来源:公开裁判文书(FBM-CLI.C.100992179)审结日期:2019.11.05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汪某1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18)粤1973民初20672号

当事人 原告:汪某1。原告汪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辩称 被告黄某没有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

2018年8月8日,樟木头公安分局石新派出所出具证明,载明:经调查,黄某有多次往返中国记录,最近一次于2017年6月4日入住塘厦镇花园新街16A旅店,2017年6月4日退房后去向不明。

位于东莞市樟木头镇嘉多利山花园××室房屋【权属证书号:xxx】于2007年10月12日登记为黄某单独所有。位于东莞市樟木头镇嘉多利山花园××室房屋【权属证书号:xxx】于2008年10月21日登记为黄莉安单独所有。位于东莞市樟木头镇××花园E2别墅【权属证书号:xxx】于2007年12月29日登记为黄某单独所有。位于中信红树湾花城2栋C-302房屋【权属证书号:xxx】于2006年5月16日登记为汪某1单独所有。

另查明,本院在执行(2017)执恢182号案件中,拍卖嘉多利山花园E2别墅后,经分配清偿债权,仍剩余执行款990896.7元。在执行(2017)执恢183号案件中还拍卖嘉多利山花园宏峰阁五楼D室房屋,仍剩余执行款337540.7元。原告申请先予执行部分款项作为汪某2的学习费用,本院作出(2019)粤1973民初20672号民事裁定书,从嘉多利山花园E2别墅的剩余执行款990896.7元中先予执行100000元。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房地产权证、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黄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由其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汪某1与被告黄某离婚;

二、原、被告的非婚生女儿汪某2由原告汪某1抚养;

三、限被告黄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汪某1支付汪某2的抚养费188000元;

四、驳回原告汪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黄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健林

人民陪审员 杜 靖

人民陪审员 吴玉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笑欢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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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C.100992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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