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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

杨某1与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来源:公开裁判文书(FBMCLI.C.78253743)审结日期:2018.06.20审理法院: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杨某1与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8)云0926民初244号

当事人 原告杨某1。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1诉被告普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普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9年10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几次面后,在父母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同年12月9日按当地风俗举行婚礼下女儿杨某2,××××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不够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导致被告婚后于2014年6月,便外出打工至今未归。由于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也未尽到做母亲的责任,现分居多年,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儿杨某2,由原告监护抚养,被告无须承担抚养费;3、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分割;4、案件受理费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变更第四项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原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普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答辩意见。

原告杨某1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和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结婚证二本,欲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

2、大水井村委会《证明》原件一份,欲证明被告于2014年6月外出,至今杳无音讯。

被告普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以上两组证据的质证权。

被告普某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对原告提交的两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庭审,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2009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9日按当地风俗举行婚礼,2011年3月6日生下女儿杨某2,××××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不够了解,婚后不注重培养感情。导致被告于2014年6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杨某1与被告普某离婚。

二、婚生女儿杨某2由原告杨某1监护抚养,被告普某不承担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杨某1自愿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 丹

人民陪审员 赵云春

人民陪审员 赵如全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文丽

【法宝引证码】CLI.C.78253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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