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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

T某、黄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来源:公开裁判文书(FBMCLI.C.535407793)审结日期:2019.03.05审理法院: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T某、黄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2019)粤5122民初137号

当事人 原告:T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雅聪,上海达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

审理经过 原告T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T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雅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T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年××月××日,原、被告在法国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均居住在上海市,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加上双方生活环境、地域文化和生活习惯的差距太大,婚后不久,双方开始为各种家庭琐事争吵,夫妻感情日益淡漠。自2015年8月起,原被告即开始分居生活,后被告转至北京工作,双方极少见面,没有沟通,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原告曾多次同被告提出协议离婚未果。原告于2017年4月26日向法院诉请离婚,虽然法院在此判决中希望原被告双方能改善夫妻关系,但半年多来,原被告的情况依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挽回的可能性。原告认为,婚姻的基础是夫妻间的关爱,而如今夫妻双方已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继续名存实亡的婚姻已无异议。故原告经慎重考虑后再次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以人为本,判决原被告离婚,以使原被告双方能早日开始新的生活!

被告辩称 被告黄某无到庭应诉、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法国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感情尚好。后因被告到北京工作,双方分居京沪两地,聚少离多,且未能正确处理因工作引起的分居关系等原因,而致夫妻感情不睦,双方从2017年4月开始正式分居。原告曾于2018年4月26日以双方没有沟通且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8年6月7日作出(2018)粤5122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不准许离婚。但时至今日,双方关系仍无改善,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查明 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及债务。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T某与被告黄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T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廖炎昌

代理审判员 陈妙枝

代理审判员 林丽银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銮冰

【法宝引证码】CLI.C.535407793

下载日期:202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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