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与邹某中介合同纠纷一案
何某与邹某中介合同纠纷案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
(2026)闽0723民初1065号
当事人 原告:何某。
被告:邹某。
审理经过 原告何某与被告邹某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被告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何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邹某立即返还何某中介费205000元;2.邹某返还何某往返越南的交通费、住宿费和红包等共计22987元。事实与理由:2025年10月,邹某以经营越南婚姻介绍业务为由向吴某宣传可帮她儿子何某介绍越南籍女子作为结婚对象,同时承诺越南籍女子可长期在中国生活。基于此,何某向邹某支付介绍费、彩礼共计205000元。经介绍后,一越南籍女子于2025年12月17日来到光泽,却于2026年4月15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何某要求邹某返还介绍费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邹某辩称,1.其是收到何某205000元,但中介费只有200000元。另5000元是为越南籍女子办理护照的费用;2.何某另行支出的22987元系住宿费、飞机票等费用,已实际花费;3.其收到何某支付的款项后已成功为何某介绍了越南籍女子,且何某与越南籍女子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4.该越南籍女子出走与邹某的婚姻介绍行为无关,系何某自身原因造成的;综上,如邹某有经济能力的话,同意返还一半的中介费。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5年10月,何某的母亲吴某通过别人介绍找到邹某,想让其为何某介绍越南籍新娘。何某与邹某经协商约定:由邹某为何某介绍越南籍新娘,何某支付给邹某200000元中介费及为办理越南籍女子进入中国国境的护照费5000元。11月19日,何某与邹某妻子一同前往越南,在当地与一越南籍女子办理了结婚仪式,何某为此支出住宿费、交通费及红包共计22987元。12月17日,邹某与该越南籍女子一同回到何某家,两人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26年4月15日,该越南籍女子突然离家出走,与何某失去联系。现何某与邹某因返还中介费事宜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邹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何某中介费140000元;
二、驳回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章琼华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 蕾
书 记 员 王 征
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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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C.580145251
下载日期:2026-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