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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中介

冯某与某公司,吴某中介合同纠纷一案

文书来源:公开裁判文书(FBMCLI.C.580152018)审结日期:2026.07.07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冯某与某公司,吴某中介合同纠纷案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2026)闽0981民初1846号

当事人 原告:冯某。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甲。

被告:吴某。

审理经过 原告冯某与被告某公司、吴某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6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辩称 某公司、吴某未作答辩。

冯某围绕诉讼主张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某公司、吴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应诉讼权利。根据冯某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吴某以“某公司8号红娘”为冯某介绍巴基斯坦女孩。2024年11月10日,冯某作为甲方与乙方某公司签订《静好婚介代办协议》,约定:1.乙方代办理巴基斯坦女孩M来华手续;2.某公司本次协议收费共计216000元;3.本合同签订当日,甲方需支付协议金额186000元整,等巴基斯坦女生M入境中国后乙方协助甲方办理当地结婚认证及相关手续完成时甲方支付余款30000元;4.若甲方与M无法在甲方户籍所在地的市级某局婚姻登记处完成登记手续的,乙方同意两个月内更换甲方一位新的女生或直接退还216000元;冯某在甲方处签字,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孙某乙在乙方处盖章。

《静好婚介代办协议》签订后,冯某通过其姐夫黄某多次向吴某支付款项,于2023年11月14日通过黄某某平台向吴某转账定金30000元;于2023年12月13日通过黄某某平台向吴某转账差旅费16000元;于2024年1月11日通过黄某银行向吴某转账100000元;于2024年1月12日通过黄某某平台转账向吴某转账40000元;于2024年11月12日通过黄某某平台向吴某转账尾款30000元,合计216000元。庭审中,冯某陈述其与巴基斯坦女孩M共同在巴基斯坦生活8个月,其于2023年12月13日通过黄某某平台向吴某转账差旅费16000元系机票、签证及在巴基斯坦第一个月的生活费及住宿费。

后巴基斯坦女孩M以母亲病重为由返回巴基斯坦探亲。2025年5月29日,吴某、某公司向冯某出具《协议声明》,约定若巴基斯坦女孩M在返回巴基斯坦一个月后未回中国的,某公司作为担保人退还女孩婚姻费用,声明人处由某公司盖章、吴某签字确认。因巴基斯坦女孩M未回中国,冯某便通过某平台向吴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乙要求退还款项,孙某乙于2025年7月2日通过某平台退还款项65000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冯某与巴基斯坦女孩M未在中国办理结婚登记,也未共同生育子女。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双方成立的《静好婚介代办协议》是否无效?2.若双方成立的中介合同无效,返还服务费的金额如何认定?对此,本院予以分析认定如下:

一、关于案涉双方成立的中介合同的效力问题。

二、关于返还服务费金额的问题。

裁判结果 冯某与某公司于2024年11月10日签订的《静好婚介代办协议》无效;

某公司、吴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冯某135000元,款项汇入冯某账户(开户行:某银行泉州台商投资区支行,账号:xxx);

驳回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3320元,由冯某负担351.79元(已交纳),由某公司、吴某共同负担2968.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明丽

二〇二六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邓雅萍

书 记 员 张颖娜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宝引证码】CLI.C.580152018

下载日期:202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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