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某与张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勒某与张某服务合同纠纷案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2026)赣0281民初3805号
当事人 原告:勒某。
被告:张某。
审理经过 原告勒某诉被告张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勒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和,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勒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介绍费57000元,并支付自2024年6月23日收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暂计至2025年12月15日为2669.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被告称能够为原告介绍缅甸配偶。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原告向被告支付介绍费57000元,被告负责为原告寻找合适的缅甸配偶,同时承诺能确保缅甸女性能合法居留。但与缅甸女性结识一年后,该女子被遣返回国。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禁止性规定,并有损公序良俗,双方合同无效。被告因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辩称,收取57000元是事实,但不同意返还。介绍给原告的女孩从云南带到万年路费花了2.6万元。这个女孩开始是介绍给被告本人的,被告先给了缅甸媒婆3万元,后期还给了1.5万元,所以被告是亏钱的。缅甸媒婆是否给了彩礼不清楚。原告当时知道外籍女孩没有护照只有一卡通通行证,只能在国边境周边城市活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4年5月底,原告勒某与被告张某商议由被告介绍缅甸籍女子(以下称“外籍新娘”)给原告。最终,双方议定介绍费为57000元,原告已将该款给付被告。2024年6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如女方出逃或感情不和,原告自愿承担后果,不追究被告法律责任。
2024年6月23日,原告与外籍“新娘”开始共同生活。后因外籍“新娘”于2025年6月27日被公安拘留并遣返,原告与外籍“新娘”自此分开。
缅甸“新娘”通过有效期为七天的一卡通进入瑞丽。持一卡通只能在国边境周边城市活动。自瑞丽到万年,缅甸“新娘”无法乘坐飞机、火车等交通工具,只能乘坐汽车。被告称花费路费26000元,未提供证据,原告称最多17000至2万元。
另查明,原告曾娶过一名越南妻子,其妻子因心脏病死亡。
民事法律行为被认定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原告将婚姻商品化,有违公序良俗,且其不止一次违法迎娶外籍“新娘”,自身亦存过错。本院综合考虑“新娘”自瑞丽来到万年的路费及入境的其他开支、双方的过错程度、原告与外籍“新娘”共处一年等因素,酌定被告返还原告3万元。至于被告辩称其给缅甸媒婆的钱,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认定。即便属实,该款也属于被告与缅甸媒婆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原告无关。
原告主张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因原告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勒某3万元;
二、驳回原告勒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46元,由原告负担306元,由被告张某负担3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文新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 潇
【法宝引证码】CLI.C.580467038
下载日期:2026-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