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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中介

兰某;林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来源:公开裁判文书(FBMCLI.C.574813557)审结日期:2025.11.04审理法院: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兰某;林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2025)闽0921民初4277号

当事人 原告:兰某。

被告:林某。

审理经过 原告兰某与被告林某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兰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林某偿还介绍费16万元。事实与理由:林某以介绍越南籍女子与兰某结婚为由,于2025年3月至6月期间共向兰某收取介绍费16万元。林某介绍了越南籍女子N某与兰某认识,双方登记结婚。林某于2025年6月20日签署保证书,进行了相关约定。婚后一个月,该越南籍女子不辞而别,并将兰某微信、电话拉黑,双方失去联系,现该女子音讯全无。

被告辩称 林某未作答辩。

兰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1.保证书,拟证明林某以介绍越南籍女子与林某结婚为由收取了16万元的介绍费,其中1万元通过微信转账,15万元通过现金交付;2.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凭证,拟证明兰某通过微信向林某转账1万元;3.照片、视频(光盘),拟证明兰某向林某现金交付15万元;4.微信聊天记录、光盘,拟证明林某介绍的越南籍女子于2025年8月4日已将兰某拉黑,且音讯全无。林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分析认证认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采信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林某介绍越南籍女子N某与兰某结婚,于2025年3月至6月期间共向兰某收取介绍费16万元,并于2025年6月20日签署保证书,双方约定如果女方未在男某家住满一年,男某兰某可以向中间媒人林某索赔现金16万元。自2025年8月起,兰某与该越南籍女子失去联系。

裁判结果 林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兰某中介费用16万元。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的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林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某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最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苏玲玲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钟康匀

书 记 员 刘康玲

附法律依据一、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执行申请提示

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法宝引证码】CLI.C.574813557

下载日期:202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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