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与吴某,孔某中介合同纠纷一案
何某与吴某,孔某中介合同纠纷案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2026)湘0626民初1693号
当事人 原告:何某。
被告:吴某。
被告:孔某。
原告何某与被告吴某、孔某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何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认定双方于2024年2月18日签订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无效。二、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向原告返还服务费18万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均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某甲公司(已注销,简称某乙公司)于2024年2月18日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由某乙公司给原告介绍老挝相亲并办理结婚登记的婚介服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吴某支付服务费180000元,签订合同后没多久,被告吴某带着原告以及原告父亲一起去老挝那边看人。2024年4月7日就带着万某(M)回来了,按照约定,某乙公司有义务为原告以及M办理结婚登记,2024年8月2日,原告收到被告吴某邮寄的办理结婚事宜相关的材料,但因为被告吴某个人原因导致提供的相关材料时效已过四个月,导致无法办理结婚登记,这个过错完全是对方造成。资料拿到手的时候就已经过期了。之后一直与被告吴某协商均无结果,2025年4月7日,M在未告知原告家中其他人的情况下离开,至今未找到。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何某的起诉。
已收取原告何某的案件受理费3900元,退还何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争光
二〇二六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吴秋燕
书 记 员 贺 瑛
【法宝引证码】CLI.C.579926564
下载日期:202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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