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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甲与邹某合同纠纷一案

文书来源:公开裁判文书(FBMCLI.C.581518575)审结日期:2026.06.09审理法院: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曾某甲与邹某合同纠纷案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2026)湘1322民初2209号

当事人 原告:曾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曾某甲与被告邹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邹某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曾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人民币197884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8月,原告经同村村民吴某介绍与被告相识,双方认识后,被告说能帮原告介绍越南媳妇,尔后被告邹某来到吴某家帮原告介绍对象,被告承诺只要原告支付198000元钱就保证帮原告娶上越南媳妇并承诺198000元是所有包干费用。原告从2024年9月19日起先后直接向被告转账10笔共计40920元,2024年10月28日,原告通过原告父亲的某平台向被告转账10000元。同时受被告的指令,原告先后向被告出具的二维码扫码支付17笔共计96964元。原告于2025年1月18日支付被告现金5万元,原告按约支付相关款项后,被告介绍原告认识了越南女孩杨某(中文名),原告与杨某于2024年12月10日在越南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2024年12月27日起,原告与杨某开始共同生活。2026年1月5日深夜11点多,杨某趁原告及家人熟睡之机被人偷偷接走,杨某逃跑以后再也没有回来,与原告也没有任何联系。

综上所述,被告借婚姻介绍向原告收取巨额费用,并导致原告人财两空。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邹某的答辩要点:1.本案并非被告经营性涉外婚介行为,本案起因系原告方主动托人找被告帮忙,被告属于无偿善意居间;2.被告经手的100920元已全部用于婚恋相关合理开支,无截留、无牟利、无获利;3.本案被告无任何获利,不应承担返还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24年9月,原告曾某甲通过案外人吴某认识被告邹某,被告邹某娶越南老婆为妻,原告曾某甲想要被告邹某介绍某女子结婚。2024年10月下旬左右,被告邹某帮原告曾某甲办理越南签证,在越南老街开车带原告与某女子杨某见面。原告曾某甲在越南生活三个月左右,期间生活费、交通费、办理签证、婚姻登记手续等费用由被告邹某承担。2024年9月19日至2024年12月27日,原告曾某甲通过某平台共计支付给被告邹某40920元;2024年10月28日原告父亲曾某乙某平台支付给被告邹某10000元;2025年1月18日原告给被告现金50000元,以上原告共计花费100920元。2024年12月10日,原告曾某甲与某女子杨某在越南登记结婚,后返回新化共同生活。2026年2月5日,某女子杨某逃跑,原告父亲曾某乙2月6日向新化县公安局维山派出所报警。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某平台聊天记录、某平台转账记录、结婚证复印件、报警记录等证据及双方庭审陈述所证实,足以认定。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邹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曾某甲婚姻介绍费62000元;

二、驳回原告曾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25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29元,由原告曾某甲负担1129元,被告邹某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如未履行义务,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义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内容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当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可依法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视其情节轻重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 判 员 曾 铮

二〇二六年六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刘胜男

代理书记员 张霞娟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法宝引证码】CLI.C.581518575

下载日期:202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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