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艳伟;刘思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彭艳伟;刘思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2025)冀0981民初4059号
当事人 原告:彭某。身份号码XXX。
被告:刘某。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原告彭某与被告刘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7月,原告与被告就原告与案外人美某建立婚姻关系事宜签订“婚姻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17万元,美某不得私自出走,否则被告按时间退还费用。原告向被告支付17万元现金后,与美某相处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2024年9月,美某返回老挝国未归,原告与被告协商退款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婚姻协议一份、银行取款凭证一组、证人证言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裁判结果 一、确认案涉“婚姻协议”无效;
二、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彭某款项10万元;
三、驳回原告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邢洪涛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辰
【法宝引证码】CLI.C.573720157
下载日期:202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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