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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中介

李某与张某中介合同纠纷

文书来源:公开裁判文书(FBMCLI.C.580321345)审结日期:2026.08.12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某与张某中介合同纠纷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鄂10民终151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2026)鄂1024民初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李某向张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4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3.1%的标准计算至清偿本息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李某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李某向张某介绍老挝媳妇,先后两次前往老挝,李某一共跟张某介绍两个老挝籍女子,其中一个为李某配偶的妹妹,其妹妹曾与张某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双方未登记结婚。张某向李某某平台转账29190元、支付宝转账45000元、现金支付45000元、张某父亲代张某现金支付43000元,共计向李某支付162190元。李某称张某某平台、支付宝支付的74190元和现金45000元都是作为二人出国的路费、生活费以及为老挝籍女子办理护照等资料的费用,另外43000元为支付的彩礼。张某对此不予认可,称第—次前往老挝的费用双方均有支出,第二次前往老挝的费用都是张某支出。

因介绍未成功,张某要求李某退还款项,李某于2023年11月3日向张某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本人李某421xxxxxxxxxxxx553向张某421xxxxxxxxxxxx534借到金额为壹拾肆万元整(140000.00)借款期限为二年(即从2023年11月3日到2025年11月3日止)借款人保证按期如数偿还,保证一年还七万元,二年还清。如果本人到期未能偿还本次借款,愿意承担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备注:待出借人收回本金和相关费用后此借条作废)”。李某在该借条上作为借款人签名并按手印。现张某主张李某至今未清偿借款,提起本案诉讼。

关于张某主张的利息,因双方均存在过错,一审法院对张某主张的利息不予支持。

二审中,李某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6张)。证明:钱用于给张某办理结婚资料、彩礼。张某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一,三性均有异议,李某提供的该组转账凭证从内容上来看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无法确认系李某所主张的费用支出。

本院认为,该组证据交易对象均为不同的自然人,且未注明相关用途,达不到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李某是否应当向张某返还涉案争议的款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李某为张某介绍了两个老挝籍女子并收取张某162190元的款项。虽然李某主张其行为系基于同乡情谊且张某支付的款项系用于支付路费、资料费、护照办理、彩礼等费用,但案涉款项数额较大,李某亦未提交相应支出凭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仅为代为转交且其未截留、占用或赚取任何收益。可以认定李某与张某之间系介绍涉外婚姻的中介合同关系,应属无效。同时,李某已于2023年11月3日向张某出具了一张借条,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李某于借条中承诺偿还的14万元款项即为其收取的上述款项。一审依照双方达成的合意认定李某向张某返还14万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李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张法忠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易宗慧

书 记 员 卢庆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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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C.580321345

下载日期:202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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