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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中介

樊某甲,樊某乙与樊某丙中介合同纠纷一案

文书来源:公开裁判文书(FBMCLI.C.578754603)审结日期:2026.06.22审理法院: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樊某甲,樊某乙与樊某丙中介合同纠纷案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2026)川0180民初2251号

当事人 原告:樊某甲。

原告:樊某乙。

被告:樊某丙。

审理经过 原告樊某甲、樊某乙与被告樊某丙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樊某丙下落不明,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26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某甲、樊某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利、谢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樊某丙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樊某甲、樊某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樊某丙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7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从2026年2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3%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被告辩称 樊某丙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樊某甲与樊某乙系父子关系,樊某甲为帮樊某乙解决婚姻问题,请樊某丙帮忙介绍结婚对象,通过现金支付30,000元、15,800元、20,000元及向樊某丙指定的账户(庭审中原告方陈述接收账户为樊某丙妻子樊某丁账户)转账方式先后共支付樊某丙98,600元,因介绍未成功,樊某丙于2023年9月3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日樊某丙欠樊某甲70000元(柒万元)2023.9.3欠的欠款人樊某丙”。2026年1月24日因案涉款项未支付,樊某甲向简阳市公安局石钟派出所报警,处警人员意见载明:警情处置完毕,告知报警人通过司法途径处理。

庭审中,樊某乙陈述:樊某丙为其介绍结婚对象,对象是缅甸的,来过樊某乙所在地,后来因为没有手续就回到缅甸,案涉费用是介绍过程中陆续向被告支付的,最后要求樊某乙到缅甸办手续让结婚对象过来,樊某乙没有同意,对方也没有回来。

上述事实,有樊某甲、樊某乙提供的当事人身份信息、欠条、转账记录、取款记录、接(报)处警登记表、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予以佐证,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樊某甲、樊某乙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因樊某丙明知行为违法仍从事涉外婚姻介绍并收费,存在主要过错;樊某甲、樊某乙明知涉外婚介有风险仍参与,自身存在过错,对其所受损失,本院酌定樊某丙承担60%责任,樊某甲、樊某乙承担40%责任,故资金占用利息以应退还款项70,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2月10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退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计算的60%支付。

樊某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权利,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裁判结果 一、樊某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樊某甲、樊某乙返还款项7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2月10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退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计算的60%支付;

二、驳回樊某甲、樊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200元以及后续因送达裁判文书产生的公告费,由樊某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朱 爽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饶治华

【法宝引证码】CLI.C.578754603

下载日期:202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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