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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邓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来源:公开裁判文书(FBMCLI.C.575454013)审结日期:2025.11.11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杨某;邓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2025)闽0881民初2978号

当事人 原告: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福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福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与被告邓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被告邓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邓某承担担保责任并偿还50000元;2.判决邓某承担律师费6000元,违约金10%为5000元,以上款项合计61000元;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邓某承担。事实与理由:杨某与甲方陈某甲(身份不明,以下均称为“陈某甲”)签订《跨国婚姻相亲服务及担保协议》一份,由邓某作为担保人。协议约定由陈某甲为杨某提供跨国婚姻相亲服务,将案外人(越南籍,HUYNHTHINGOCTUYEN。杨某向陈某甲支付介绍费共计166000元。因该越南籍女子需回国办理签证,杨某先行支付50000元,邓某愿意在此期间为该款项及相关可能产生的费用提供担保。经各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担保事项第一点,邓某担保杨某先行支付给陈某甲的50000元,以及因以下情形导致杨某产生的一切费用:女方未能成功办理签证;女方存在骗婚行为...若陈某甲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退款及赔偿责任,邓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协议书的最后部分还作特别补充约定:办理签证时间为三个月,女方回国后,确认婚姻关系,人民币50000元整担保关系结束。鉴于陈某甲居住在邓某处,且对外以夫妻关系相称,杨某产生了信任关系,在协议书拟定好后,三方在漳平市杨某家中签字、捺印。杨某按协议向陈某甲支付现金35000元,用微信分别转账6000元、9000元给陈某甲,以上合计50000元整。2025年6月1日起,该越南籍女子回国办理签证,至今已经超过三个月未归来,杨某多次找邓某协商解决此事,邓某以各种理由拒绝,杨某要求邓某承担担保责任,邓某亦表示拒绝。为此,杨某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邓某辩称,答辩人认为只应该承担12500元,陈某甲是有收500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5年5月31日,杨某与“陈某甲”(身份不明)签订《跨国婚姻相亲服务及担保协议》,协议载明:“甲方(介绍方1):姓名:陈?珠……乙方(被介绍方,跨国婚姻中方当事人):姓名:杨某身份证号:XXX……丙方(担保人,介绍方[1]老公):姓名:邓某身份证号:XXX地址:漳平市拱桥镇高山村联系电话:XXX鉴于甲方各方为乙方提供跨国婚姻相亲服务,并向乙方提供女方个人信息,乙方同意向甲方各方支付相亲介绍费共计人民币166000元(大写:壹拾陆万陆仟元整)。因女方需回国办理签证,乙方先行支付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丙方愿意在此期间为该款项及相关可能产生的费用提供担保。经各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服务内容、费用及女方信息条款……二、担保事项1.丙方担保乙方先行支付给甲方各方的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以及因以下情形导致乙方产生的一切费用:女方未能成功办理签证……若甲方各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退款及赔偿责任,丙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退款及赔偿调解与方式……2.退款及赔偿方式:甲方各方应在收到乙方电话、口头或微信等形式的通知及有效证明材料后,共同退还乙方先行支付的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若乙方已与相亲对象确定婚姻关系,甲方各方还需共同退还全部相亲介绍费166000(大写:壹拾陆万陆仟元整),并对乙方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如为筹备婚姻支出的费用、因女方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等)进行核实与赔偿。若甲方各方逾期未履行退款及赔偿义务,乙方有权要求丙方履行担保责任。丙方应在接到乙方要求后,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四、担保期限本担保协议的担保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甲方各方按约定完成退款及赔偿义务或丙方履行担保责任完毕之日止。五、违约责任……办理签证时间为三个月,女方回中国后,确认婚姻关系,人民币伍万元整担保关系结束。”陈某甲、杨某、邓某分别在甲方、乙方、丙方处签字并按捺手印。合同签订后,杨某支付50000元介绍费。2025年6月,陈某甲介绍的越南籍女子回国办理签证,至今未归。杨某多次找邓某协商解决此事,邓某以各种理由拒绝。为此,杨某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因提起诉讼,杨某花费律师费6000元。

另查明,邓某与陈某甲未办理结婚手续,其与陈某甲系同居关系。杨某、邓某均无法提供陈某甲身份信息,陈某甲如今下落不明。庭审中,杨某明确放弃追加陈某甲为本案共同被告。邓某自述陈某甲确有收到杨某支付的50000元,其中杨某通过微信转账至邓某身份证登记的微信号(昵称:试珠,微信号:XXX)15000元,通过现金支付给陈某甲35000元。

裁判结果 一、邓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某偿还26667元;

二、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5元,由邓某负担234元,由杨某负担428.5元。该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的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俞晓雅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罗发金

书 记 员 吴巧红

附法律依据附:一、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申请执行提示

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法宝引证码】CLI.C.575454013

下载日期:202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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