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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中介

汪新平;余成亮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来源:公开裁判文书(FBMCLI.C.569643186)审结日期:2025.11.25审理法院: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汪新平;余成亮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5)浙0824民初3737号

当事人 原告:余某。

被告:汪某。

审理经过 原告余某与被告汪某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昕、被告汪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欠款人民币170000元及承担逾期利息损失(逾期利息损失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LPR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75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24年下半年,被告曾称其能帮原告介绍女朋友,但要求原告要先给其相应的资金;遂原告分别以现金、转账的方式陆续给了被告190000元。后因所托之事未办,2025年4月9日,原告与被告协商,被告同意将欠款190000元于2025年10月31日前归还给原告,并承诺逾期归还的,将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但被告仅在2025年5月27日归还了20000元外,现仍剩余170000元未归还。

被告辩称 被告汪某答辩称:一、尚欠150000元,利息不承担;二、律师费不承担;三、诉讼费不承担。

原告方为支持其诉称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一、欠条一张,用以证明被告欠原告190000元,双方约定于2025年10月31日前付清,并约定了被告要承担律师费等损失的事实;

二、转账记录一组,浙江网商银行50000元电子回单(2024.8.23)一份,用以证明原告转被告50000元的事实,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账户明细(2024.9.17)一份,用以证明转账20000元给被告,取现金46000元加现金4000元凑成50000元现金给被告的事实,支付宝转20000元(2024.9.17)电子凭证一份,用以证明应被告的要求转给第三方的事实,浙江网商银行50000元电子回单(2024.8.23)一份,用以证明原告转被告50000元的事实,微信支付凭证(2025.5.27)一份,用以证明2025.5.27被告还20000元,这更印证了被告欠款的真实性的事实;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质证如下:

一、对于原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无异议,欠条上的金额190000元调整成为170000元是在返还20000元之前;

二、对于原告提交的第二组证据转账记录无异议,被告从原告那里只收到1700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汪某以为余某介绍跨国婚姻名义,收取中介费用190000元,2025年4月9日,欠款人汪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人民币190000元承诺于2025年10月31日前还清。同时约定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均由欠款人承担。之后余某本人对欠条金额190000元修改调整成为170000元。2025年5月27日,汪某向余某微信转账归还20000元,转账说明“先给你两万,下个月也会给你的”。此后汪某未能依约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汪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余某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为标准,自2025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汪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余某律师费4000元;

三、驳回原告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5元,由被告汪某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郑龙呈

申请执行的时间为二年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周芳芳

【法宝引证码】CLI.C.569643186

下载日期:202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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