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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中介

沈某与梅某,潘某中介合同纠纷一案

文书来源:公开裁判文书(FBM-CLI.C.581786103)审结日期:2026.09.09审理法院: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沈某与梅某,潘某中介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6)粤1391民初4330号

当事人 原告:沈某。

被告:梅某。

被告:潘某。

审理经过 原告沈某与被告梅某、潘某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毅,被告梅某、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男孩与女孩相亲协议》;2.判令被告梅某、潘某共同向原告沈某返还服务费用等共计155752元;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梅某、潘某辩称,当时原告找到梅某让其帮忙介绍女孩子,说原告年纪大了,在中国不容易找到老婆。原告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我的,说原告需要找对象,跨国的我也不懂,我只是有玩得好的闺蜜在那边,如果说有男孩子我就帮忙介绍,介绍中国的女孩子,介绍了三个左右,但是原告都不同意,原告坚决要国外的女孩子。然后经过双方的允许,就给他们匹配,匹配成功后,原告就到那边去了,原告在那边的开销、吃喝拉撒、机票、住宿的费用,都是原告自愿的,我这里还有原告的自愿申请书,这些都是原告自愿产生的费用,我都没有收取原告的钱。因为原告的这件事情,所以我的工作也没有了。原告说一共花了15万元,但是这些费用,都是原告在那边和女孩子吃喝拉撒的费用,我们拿的钱是一些那边介绍人的陪同费、医疗费,因为原告让我中间陪他一起过去产生的。原告在跟女孩子相处的过程中,发生了一些摩擦,原告跟那边的女孩子结婚后,女孩子都怀孕了且现在孩子已经出生了,原告自己有很大的问题,女孩子也没有说不愿意跟他生活。原告在结婚的时候跟女孩子承诺了在那边买房买车,后面原告没有办法兑现这个承诺,导致女孩子对原告有意见,女孩子对原告有意见不能怪我们,要靠原告自己沟通解决。原告买房子的事情,我们不知情也没有撮合,是原告自己承诺女孩子的。原告在录音中说在那边买房,在那边买房躺平和中国躺平都是一样的。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2024年,原告基于找对象结婚的目的,托人介绍,认识被告梅某。

2024年9月,原告通过某平台将其个人信息发给被告梅某。其后,被告梅某为原告提供了数名中国籍或外籍女子的信息,供原告参考。最终,原告选定印尼籍女子A作为结婚对象。

在双方谈妥之后,原告作为乙方,被告梅某作为甲方,双方签订《男孩与女孩相亲协议》,约定:“甲方根据乙方提出的对相亲女孩的要求,提前准备好女孩相关资料给乙方挑选,乙方确定好相亲对象后需交付壹万定金(总费用为壹拾叁万人民币)。甲方提前安排好相亲时间和相亲地点及相关行程事项,此后由甲方工作人员陪同乙方和女孩双方到约定好的地点见面相亲,出发前乙方需交付给甲方总费用的50%(陆某人民币,包含前面壹万定金),与女孩见面之前的旅差费用各自负责,在与女孩相亲过程中所产生的车费、住宿费、吃饭费用等等开支由乙方负责。相亲成功后,女方要求的彩礼、首饰、结婚酒席等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负责代办理女孩来中国的证明,所花费用由乙方负责。女孩和乙方回国上飞机之前一次性交付剩下50%(陆某人民币)费用给甲方”。备注“……万一结亲女孩因个人原因私自逃跑,甲方必须免费给乙方再介绍女孩结婚(给女方彩礼首饰等相关费用甲方负责)”。

2025年5月21日,经被告提供中介服务,原告在印尼与印尼籍女子A举办了穆斯林婚礼。同日,原告与印尼籍女子A发生性关系。婚后,原告与印尼籍女子A在印尼生活很长时间。

2025年7月底,印尼籍女子A将其怀孕的事宜告知原告。

2026年2月,印尼籍女子A产下一名女婴。

2026年2月7日,原告独自回国。但印尼籍女子A未跟随原告来华。

期间,原告向被告支付中介费及其他款项,共计134281元。具体如下:①2025年4月22日,原告通过其母亲的某平台,向被告潘某某平台转账10000元,用于办理印尼籍女子A来华的证件费用;②2025年5月4日,原告通过其母亲银行账户,向被告潘某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3笔款项共计65000元,用于支付中介费;③2025年5月16日,原告通过其母亲的某平台,向被告梅某某平台转账支付3笔款项共计40000元,用于支付给印尼籍女子A的彩礼费用;④2025年5月17日,原告通过其母亲的某平台,向被告潘某某平台转账支付10000元,用于支付给印尼籍女子A的彩礼费用;⑤2025年5月29日,原告通过某平台转账方式向被告潘某支付9281元,其中7700元为印尼籍女子A购买首饰费用,2150元为原告办理签证和购买机票的费用。本案庭审中,原告对此回应:“印尼籍女子A仅收到2.5万元”。

2026年7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提出本案诉讼请求。

本案庭审中,对于法庭关于“被告,印尼女孩是否有到过中国?”的问题,被告回答“没有到中国,签证朋友在给她办理,但是没有办完。在办理的期间,女方就怀孕了,当时跟原告商量说等女方生完孩子之后,再办证回来,原告也是同意的。后续在办理的期间,原告与女方就产生了矛盾,女方就口头说不想来,但是印尼方的介绍人跟他沟通,女方又说可以来”,原告回答“我跟女方相处,女方明确表示不会来中国长期生活,我当时让被告处理,被告本身就生活在印尼,被告就是在做这个生意的,不是专门陪我去。当时被告保证15天内将女方带到中国来结婚,女方表示签证一直没有过,也明确表示不会在中国长期生活,女方妈妈表示如果结婚前知道要在中国长期生活,她不会答应将女儿嫁给我。后面被告介绍另外一个女孩子,说我跟女孩子吵架,后面我打电话给介绍人,就再也没有打通”;对于法庭关于“原告,陈述你的第二项诉讼请求155752元是如何计算得出?”的问题,原告回答“定金10000元、65000元中介费、50000元彩礼费、9281元的购买金器和住酒店吃饭费用、88元是2025.5.28跟女方在印尼吃饭的费用;68元是2025.5.18跟女方在印尼吃饭的费用、250元是2025.5.15原告自己在印尼住酒店的费用、300元是2026.1.28原告自己在印尼住酒店费用、500元是2025.9.15在印尼吃饭和住酒店的费用、2025.8.29在印尼吃饭住酒店花费500元、2025.8.27某平台转给被告梅某的女方生活费2000元、2025.8.11某平台转给被告梅某的女方生活费1000元、2025.8.6某平台转给被告梅某的女方生活费1000元、2025.8.2某平台转给被告梅某的女方生活费1000元、2025.8.1某平台转给被告梅某的女方生活费500元、2025.7.10某平台转给被告梅某的女方生活费1000元;2025.7.7某平台转给被告梅某的女方生活费800元、200元;2025.6.27某平台转给被告梅某的女方生活费2000元;2025.6.18某平台转给被告梅某的女方生活费2000元;2025.6.7某平台转给被告梅某的女方生活费2000元;2025.6.3原告自己吃早饭的50元;2025.6.3某平台转给被告梅某的女方生活费800元;2025.6.3原告自己吃午饭的50元;2025.6.2某平台转给被告梅某的女方生活费3000元;2025.5.22某平台转给被告梅某给女方买水果的钱215元;2025.5.4的2150元是我给被告支付的我去印尼的签证和机票钱”,被告回应“多笔的50元、80元是原告转给我,我转给印尼介绍人的老公,是给原告办理签证的费用。原告在印尼吃喝拉撒、住酒店的钱,不可能都计算到我们身上。还有很多是原告跟我换钱的费用,自己带女方花费的钱。在2026.1.28原告去印尼吃喝拉撒、去看老婆的钱,不可能计算到我身上。男方给老婆生活费,去看生孩子的老婆,这都是做男人、做老公的责任,不可能全部花费都计算到我身上。一切都是原告心甘情愿的”;对于法庭关于“原告,是否愿意继续与印尼女孩维护关系?”的问题,原告回答“不愿意,女方明确说不会来中国生活。女方一家人都是有诈骗的感觉,让我买车买房。在怀孕期间,我跟女方买了最好的苹果手机并支付了2万元,是用于女方生产的费用。女方的爸爸表示让我做上门女婿,让我给钱给他们去创业”。

另查明,被告梅某与被告潘某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25年10月28日登记离婚。

关于被告潘某是否对被梅某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问题。上述债务发生在被告梅某、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潘某实际参与了被告梅某向原告提供的婚介服务,并收支案涉相关款项,故本案债务依法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潘某依法应对被告梅某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一、被告梅某、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沈某返还婚姻介绍费65000元、彩礼款25000元、办证款10000元,合计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07.52元(原告沈某已预交),由原告沈某负担822.52元,被告梅某、潘某负担885元。经原告沈某同意,被告梅某、潘某负担的885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梅某、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沈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罗亚鸼

二〇二六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汪凤玲

书 记 员 张 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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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C.581786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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