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据此,法律赋予业主对所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予以选择的权利,业主有权对小区进行自治管理。本案中,该小区业委会受业主大会的委托负责小区物业服务,业委会与业主之间形成了物业服务法律关系,遂判决邱某向业委会支付物业管理费。
物业服务模式包括物业公司专业管理、业主自行管理和其他管理人管理。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的自治组织,经业主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得到业主大会授权后,有权代表业主就物业服务相关事宜提起诉讼或应诉。在业主自行管理模式下,业委会受全体业主的委托负责小区的物业服务,与业主之间形成了物业服务法律关系,其作为业主自治组织的代表,有权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故其起诉欠费业主,系适格的诉讼主体。本案为小区自行管理物业服务模式下,业委会和业主依法履行义务提供了一定指引。
案例九
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公司后,原物业公司拒不退出,无权继续收取物业费
——景德镇某物业公司诉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景德镇某物业公司系景德镇市某花园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公司。2021年6月,某花园小区业委会成立。2021年12月,该小区业委会就是否续聘某物业公司及聘请其他物业公司为小区物业服务人召开业主大会并进行投票表决,投票结果为:解聘景德镇某物业公司,另聘某新物业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业委会在小区发布投票结果并进行公示,在与某新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将该合同在小区张贴公示。2022年1月1日,某新物业公司到该小区接管物业服务,遭到景德镇某物业公司拒绝。直至本案成诉时,景德镇某物业公司依然拒不撤离涉案小区,亦不配合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2024年2月,景德镇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小区业主张某支付2022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花园小区关于解聘景德镇某物业公司以及聘请新物业公司的表决程序合法。景德镇某物业公司在新物业公司接管涉案小区物业服务时拒不退出,亦不配合办理物业服务相关交接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景德镇某物业公司无正当理由滞留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既无合同基础也无法律依据,其无权向业主请求支付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故判决驳回景德镇某物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