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条款:物权编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271条至第287条)、合同编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937条至第950条)。
《物权法》已于2021年1月1日被《民法典》取代,其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核心内容已被《民法典》物权编吸收。原依据《物权法》制定的配套规定,在《民法典》施行后继续有效,但应以《民法典》为上位法依据。
共七章,包括总则、业主及业主大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法律责任、附则。明确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十项权利和六项义务,规定业主大会的组成和职责、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职责,以及前期物业管理中建设单位的义务、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程序等。
现行文本包含十二条,核心条款涵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的约束力;物业服务合同无效情形的认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违约责任;业主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行为的责任;违规收费的抗辩与退还;物业费催交与抗辩限制;合同终止后退出移交义务;以及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参照业主规定处理等。
核心内容:明确业主身份的认定标准(依法登记取得或依据《民法典》第229条至第231条规定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界定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范围,规定业主的权利与义务,以及"住改商"须经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等规则。
物业收费区分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明确成本构成、收费公示义务及违规收费处理
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
规范业主大会成立、筹备组组成、议事表决、业委会选举与职责、指导监督
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程序、内容与责任
规范业主装修行为;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属物业服务收费范围,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须加强水质管理,定期清洗消毒,每半年检测一次水质并公布
明确受委托高层住宅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职责,含公共门厅、楼梯间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
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健全业委会治理结构、规范维修资金、强化监督管理等
本条目根据运营提供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汇编整理,具体适用请以官方现行有效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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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部修订,2026年6月1日施行
局部修订,2026年6月1日施行
2026年1月12日第四次修正并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三次修订,2026年3月1日施行
2025年11月26日修订,2026年1月1日施行
2026年8月1日施行
2025年11月26日修正
2026年9月修改通过,11月1日施行
2020年通过,2024年修正
2021年修订,2022年5月1日施行
2021年第四次修正
2023年修正
2023年7月26日修订
已公布,即将施行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筹备组业主代表不低于1/2;鼓励公益律师提供服务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乡镇)代表担任
共8章87条;三级指导监督;13条"红线"
业主代表占比不低于50%;鼓励党员业主参选
"应建尽建、从简从快";筹备组7个工作日
业委会定位为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组长由街镇人员担任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25年修订,2026年1月1日施行):新法首次将物业治理职责纳入居委会法定职能。第9条明确居委会设"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治安管理处罚法》:涉及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秩序维护
《消防法》: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基础法律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2026年修订):涉及二次供水管理,与物业服务企业的供水设施维护义务直接相关。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据公开信息,《物业管理条例》拟修订为《物业服务条例》,核心变化是从"管理"定位转向"服务"定位,业主权利进一步强化。原条例在修订文本正式发布前仍为现行有效依据,具体以国务院正式发布文本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春雨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2005〕民立他字第8号):明确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
《关于提升住房品质的意见》(2025年12月31日发布):将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作为建设"好房子""好小区"的关键环节。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5年版):涉及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归集。
《住宅物业服务规范》已列入国家标准计划(计划号 20262915-T-333,2026年5月下达),由全国物业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主管部门为住房城乡建设部。内容涵盖服务组织
如《写字楼物业服务规范》《住宅物业服务规范》等,可作为物业服务履约评价的参考依据。
如深圳《智慧物业服务和数据交换规范》等。
《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2026修正)
《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6修正)
《衢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6年修改)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6年)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6年)。
《十堰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2026年3月1日施行)
《吉林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5年)
《本溪市规范住宅区物业服务管理办法》(2026年)
《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6年修正)。
北京市朝阳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9月废止)
日照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2026年9月废止)
北京市《深化物业管理改革创新 持续提升物业服务品质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现行有效)
枣庄市《关于加强城市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枣政字〔2026〕5号)
本溪市《规范住宅区物业服务管理办法》(本政规〔2026〕1号)。
安陆市《物业管理办法》(安政办发〔2025〕38号)
乌海市海勃湾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