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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国家现行有效物业管理业主大会业委会

《物业管理条例》

共七章,包括总则、业主及业主大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法律责任、附则。明确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十项权利和六项义务,规定业主大会的组成和职责、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职责,以及前期物业管理中建设单位的义务、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程序等。

发布机关国务院
文号国务院令第379号
发布日期2003年
施行或修订时间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汇编资料内容

效力层级:行政法规;发布机关:国务院;文号:国务院令第379号;首次公布:2003年;最新修订: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主要内容:共七章,包括总则、业主及业主大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法律责任、附则。明确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十项权利和六项义务,规定业主大会的组成和职责、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职责,以及前期物业管理中建设单位的义务、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程序等。

配套规定:《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7年)对原条例进行了重要修改,主要涉及"物业管理企业"改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表决规则调整等内容。

动态提示:据公开信息,《物业管理条例》拟修订为《物业服务条例》,核心变化是从"管理"定位转向"服务"定位,业主权利进一步强化。原条例在修订文本正式发布前仍为现行有效依据,具体以国务院正式发布文本为准。

业委会相关核心条款

  • 第10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 第15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决定事项的五项职责——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代表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了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意见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监督管理规约实施。
  • 第16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第19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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