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国家待核实物业管理业主大会业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核心条款:物权编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271条至第287条)、合同编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937条至第950条)。
汇编资料内容
效力层级:法律;通过机关: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日期:2020年5月28日;施行日期:2021年1月1日。
核心条款:物权编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271条至第287条)、合同编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937条至第950条)。
主要内容:
- 第277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协助;第278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及相应表决规则;第280条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业主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286条涉及业主的相关义务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边界。
- 第937条:界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定义,明确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第938条规定合同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使用、服务用房管理、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并明确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合同组成部分。
- 第939条:确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委员会依法选聘订立的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940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合同生效时终止。
- 第941条:禁止物业服务人将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或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第942条要求物业服务人妥善维修养护共有部分、维护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第944条明确业主应按约定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不得以停水停电等方式催交。
- 第946条至第948条:分别规定业主解聘程序、续聘规则和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处理。
物权编第六章亦为物业管理的基础性法律规范,涉及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界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规则等。
本页根据运营提供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汇编》整理,属于法规摘要与检索资料,不替代官方公布的现行有效文本,也不构成法律意见。标记为“待核实”的信息应在正式引用前通过官方平台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