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法治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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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物业选聘、解聘与合同效力

物业公司质疑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的表决程序,起诉要求确认决议无效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0起司法保障和谐社区建设规范物业服务典型案例
案例编号 C103 案号 典型案例发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07-10 浏览 2,311 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履行情况,同时考虑合同订立的目的并兼顾公平原则,“物业公司每月按应收物业服务成本费用总额的6%的比例提取酬金”中的计算基数应为“预收的物业服务费金额”,而非业主委员会主张的“物业管理服务支出”。根据双方的举证及庭审意见,审计报告中所指出的相关物业管理支出未超出合同规定的范围,且具有必要性,同时,前述费用某物业公司确已实际支出,某物业公司亦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其已按约定定期公布了物业管理费的收支情况,且部分费用在支付前,某物业公司亦按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要求履行了报批手续并得到了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认可。

因此,对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主张前述费用不应在物业管理费中列支并要求某物业公司移交的诉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为酬金制模式下物业管理的困局和纠纷的典型案件。司法实务中,业主大会与物业公司因物业费的管理及使用支出而产生的纠纷较多,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实际约定及履行情况,兼顾公平原则,综合予以考量。物业管理企业在使用物业费等资金的问题上,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范畴,在合理限度内按照使用流程进行开支,但同时为了提高其服务质量与时效性,在完备的预决算制度、公示制度、审计制度下,也应当给予其合理的空间和自由进行支出,才能够更好地发挥酬金制物业服务模式的优势,在保障物业管理企业盈利性的前提下,更好地推动物业服务费的使用,以不断提高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水平和业主的生活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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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存在严重瑕疵可酌情减免物业服务费

——某物业公司诉温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物业公司为温某居住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温某称某物业公司安全保卫工作存在漏洞导致其家中财产被盗,其至今未收到刑事案件退赔款项,故而拒交物业服务费。某物业公司遂起诉要求温某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标准支付欠付的物业费。经查明,案涉小区存在盗窃频繁发生的情形,仅罪犯简某、李某就于一个月内在案涉小区连续作案三起。

裁判结果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从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来看,小区存在盗窃频繁发生的情形,某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未达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小区安全保卫工作存在严重瑕疵,影响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某物业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某物业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了温某被盗窃而产生财产损失的后果,一审酌定将温某应支付的物业管理费予以下调。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 案例内容整理自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来源:北大法宝),仅供学习研究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