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新02民终3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甲俱乐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经营者:李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甲(与李某甲系母子关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毅红, 新疆旭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甲,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乙,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玛, 新疆惠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崇江, 新疆国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
上诉人某甲俱乐部(以下简称某乙俱乐部)、某甲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新0203民初1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6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乙俱乐部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甲、牛毅红,某甲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乙、雷玛,被上诉人某乙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崇江,某丙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乙俱乐部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新0203民初159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中关于损失数额认定及责任分担的判项;2.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某乙俱乐部的全部诉讼请求,即判令某甲公司、某丙公司、某乙公司在各自过错范围内赔偿某乙俱乐部直接损失86,380元、营业损失788,045.33元及房租损失591,015元(2023年6月至2025年6月),以上共计1,465,440.33元;
3.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准许某乙俱乐部重新对营业损失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4.请求二审法院判令某甲公司、某丙公司、某乙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鉴定费及鉴定人出庭费。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严重损害了某乙俱乐部的合法权益。
某乙俱乐部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提起上诉,具体理由如下:一、一审判决以“上诉人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导致损失扩大”为由,不支持营业损失及房租损失,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1.漏水事故直接导致酒吧区无法安全经营,停业系客观必要,并非某乙俱乐部“主动放弃修复”。一审判决认定“漏水浸损修复、更换费用远低于停业损失,原告放弃低成本修复选择高成本停业,其行为不具有合理性”。
该认定严重背离事实。2023年12月5日的漏水系公共卫生间堵塞返涌,污水含有大量粪污、尿液及化学清洁剂,属于生物性及化学性污染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三十三条、第 五十六条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规定,食品处理区及酒水调制区遭受污水浸泡后,必须全面停业、彻底拆除污染区域、更换无法清洗消毒的设备及器具,否则将构成重大食品安全隐患。
某乙俱乐部作为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若在污水污染区域未彻底修复前继续经营,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将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因此,停业系依法履责,并非“高成本选择”。
一审法院以“修复费用远低于停业损失”为由否定停业的必要性,实质上是要求经营者以违法经营为代价避免损失扩大,该逻辑违反法律基本原则。2.一审判决酌定15天停业损失,严重背离实际损害程度。某乙俱乐部提交的银行流水及营业额对比表清晰显示:2023年12月5日之前6个月,酒吧区月均营业额185,402元;
之后20个月,月均营业额骤降至32,191元,降幅达82.6%。这一断崖式下降与漏水事故在时间上高度吻合,因果关系明确。一审法院无视上述客观数据,仅凭主观判断酌定15天、23,000元停业损失,该金额不足实际损失的3%,显失公平。
即便某乙俱乐部因举证困难无法精确核算净利润,一审法院也应当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一百零八条关于“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规定,结合行业平均利润率、同业对比数据等,合理酌定损失数额,而非简单驳回或极低酌定。二、一审法院拒绝某乙俱乐部重新鉴定申请,属程序违法,严重侵害某乙俱乐部的举证权利。1.首次鉴定未能完成的原因在于鉴定机构方法不当,而非某乙俱乐部举证不能。
首次鉴定机构以“个体工商户未建立完整台账”为由退鉴。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特点恰恰是记账方式灵活、未必建立企业级财务制度,这是我国数千万个体工商户的普遍现状。若以此为由一概拒绝鉴定,则意味着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永远无法证明营业损失,这显然违背司法公平原则。
某乙俱乐部已提供了银行流水、收款记录、租赁合同、员工工资发放记录、上下游合作凭证等基础证据,这些材料足以反映经营状况及损失趋势。鉴定机构完全可以通过类比法、行业平均利润率法、固定成本分析法等专业方法进行估算,而非简单退鉴。2.重新鉴定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应予准许。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四十条,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重新鉴定。本案中,首次鉴定机构未能出具任何实质性结论,属于“鉴定不能”,而非“无损失”;某乙俱乐部已书面申请重新鉴定,并明确表示可以配合提供补充材料、接受法院指定的其他鉴定机构;
营业损失是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不进行有效鉴定将导致某乙俱乐部无法获得公正赔偿。一审法院以“无法通过更换鉴定机构解决”为由驳回申请,实质上是以程序障碍堵死实体救济,构成程序违法。三、一审判决对房租损失不予处理,与生效判决相悖,显属错误。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25)新02民终757号生效判决已明确认定:“租金是经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租金损失是经营损失的一部分,由于李某甲已经就漏水损失另案提起侵权之诉,为避免重复计算损失,在该案中对租金减免问题不做处理。”该生效判决明确将房租损失的认定职责交予本案。一审法院却以“本院已经对营业损失酌情支持,包含了租金成本因素”为由,不予处理房租损失。
然而,一审法院酌定的15天、23,000元营业损失,显然无法覆盖某乙俱乐部自2023年6月至2025年6月累计591,015元的房租支出。该笔房租系某乙俱乐部因漏水事故无法正常经营但仍需支付的纯成本支出,属于独立的间接损失项目,应当在本案中单独认定并赔偿。一审法院不予处理,既违背生效判决指引,也导致某乙俱乐部损失无法得到任何填补。
四、一审判决对直接损失中酒具价值的核减缺乏依据。鉴定机构对酒具损失评估为30,000元,依据是某乙俱乐部提交的购买凭证(51,411.30元购货清单、50,000元微信转账记录)。一审法院以“欠缺受污染酒具种类和数量的现场证据”为由,自行核减至21,000元。
但现场无法核实酒具数量的原因在于:漏水事故发生后,被污染的纸制标签、部分玻璃器具已因污水浸泡无法辨认或需紧急清理,某乙俱乐部对此不存在过错。且某甲公司、某丙公司、某乙公司未能提交任何反证证明酒具数量不实。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主动核减30%,缺乏证据支撑,应予纠正,应全额支持50,000元。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导致某乙俱乐部作为受害方的合法财产权益未得到公正保护。请求二审法院:1.查明事实,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损失认定及责任分担的错误判项;2.准许重新鉴定,委托具备个体工商户营业损失鉴定资质的机构,对某乙俱乐部的营业损失进行客观、科学的评估;3.改判支持某乙俱乐部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以查明损失事实。
某甲公司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错误地将某甲公司列为责任主体并判令承担平均赔偿责任,依法应予纠正。本案系一般侵权责任纠纷,应当严格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 一款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 六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某乙俱乐部作为原告,应当就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及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然而,在一审中,某乙俱乐部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某甲公司对涉案漏水事故存在过错或实施了侵权行为,一审法院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存在严重错误,导致判决结果显失公平。
首先,关于暖气管线跑水问题,某甲公司无过错且非适格责任主体。一审已查明,2023年9月至10月期间发生的三次暖气管跑水,根本原因在于某丙公司组织维修更换管线后未进行试压这一强制性专业工序。试压义务依法依约均应由作为物业管理方和施工组织者的某丙公司承担,某甲公司作为普通租户,既无专业能力亦无合同义务去实施或监督试压工作。
此外,涉案暖气管线并非由某甲公司购买或使用,而是某丁公司自行采购的“上海一鸣”品牌热熔管线,与某甲公司无关。更为关键的是,三次漏水分别发生在355号、361号和360号房间,其中仅有一次涉及某甲公司租赁的361号房间,另外两次均发生在无人租赁的空置房屋内。一审法院将非某甲公司承租、管理、使用的房屋内发生的损害后果强行归责于某甲公司,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即便如一审所述存在“混同租赁使用”,也不能改变暖气施工不合格这一核心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是某丙公司的事实。其次,关于卫生间堵塞返水问题,某甲公司同样无过错。某丙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虽称系“学生塞瓶子”所致,但该说法无任何监控视频、证人证言或其他客观证据佐证,纯属单方陈述,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事实上,该卫生间长期存在渗漏问题,根源在于建设单位未铺设防水层,此点某乙公司与某丙公司在一审中均已自认。即使下水管不堵塞,因缺乏防水设施,厕所仍会漏水。因此,漏水的根本原因是房屋质量缺陷及管理维护缺失,而非偶发的可能的使用不当行为。
某甲公司作为租户,对公共区域卫生间不负有专业的防水施工或结构维护义务,一审判决仅以某甲公司经营对象为未成年人便推定其负有责任,属于不当扩大安全保障义务范围,缺乏法律依据。最后,关于责任比例划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即便假设各方均有一定过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本案中,某丙公司未尽专业施工及试压义务、某乙公司未尽房屋设施维护及防水建设义务,其过错程度及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明显大于作为部分空间承租人的某甲公司。一审判决在未查明各行为原因力大小的情况下,简单适用“平均承担责任”,实质上减轻了真正过错方的责任,加重了无过错或轻微过错方的负担,违背了公平原则。
在某甲公司承租期间,该房屋的三楼并不只有某甲公司一家租户,而有包括书法老师、音乐老师以及某公司在内的多家租户共同使用该层的卫生间以及在该层承办教育活动,某甲公司无从得知上述老师的联系方式或租赁合同,系客观不能,应当由一审法庭查明三楼的实际使用方。二、一审判决采信的《鉴定意见书》存在重大程序瑕疵和实体错误,不得作为认定直接损失的依据。一审认定直接损失的核心依据是某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但该鉴定意见在程序和实体上均严重违法,依法不应采信。
第一,鉴定材料未经合法质证,违反法定程序。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第 三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本案中,鉴定机构明确记载其对中央空调、消防设施、监控系统及酒吧物品等关键项目的评估是“依据委托方提供的质证资料为准”。
这些资料实为某乙俱乐部单方制作的报价单、清单及情况说明,其真实性、关联性始终遭到某甲公司及其他被告的强烈异议,并未得到法庭的有效审查与确认。鉴定机构将存在重大争议且未经实体认定的单方材料直接作为鉴定基础,导致鉴定结论从源头上丧失客观性与公正性。第二,鉴定过程脱离实物核查,结论缺乏科学性。
鉴定人在出庭接受询问时承认,现场未通电验证空调状态,未见到所称受损的全部酒具实物,对吧台物品的评估是基于“食品安全应当更换”的假设,而非基于实际损坏程度的勘查。例如,对于酒具,鉴定机构未核实具体数量、种类及是否全部受损,也未考虑折旧、破损等因素,仅凭某乙俱乐部提供的购买凭证推算损失,这显然不符合资产评估的基本准则。对于空调主板是否烧毁、消防灯具是否失效等核心事实,鉴定机构均未进行实质性技术检测,仅凭外观观察和某乙俱乐部陈述即作出估值,属于典型的“依据不足”。
甚至连现场一共有几台空调?空调的位置、损坏程度、是否维修,均未勘察和检测,所得出的鉴定结论明显脱离了本案事实。第三,一审法院举证责任倒置,采信逻辑错误。一审法院以“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为由采信该鉴定意见,是对举证责任的错误理解。
对于存在程序重大瑕疵、依据明显不足的鉴定意见,人民法院应依职权进行严格审查,不能直接将证明鉴定结论错误的责任转移给异议方。鉴于该鉴定意见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第 四十条规定的“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情形,依法应当准许重新鉴定或不予采信。在鉴定意见不可信的情况下,某乙俱乐部关于直接损失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依法应予驳回。
三、一审判决酌定的停业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某乙俱乐部主张的高额营业损失及房租损失更无法律支撑。首先,某乙俱乐部主张的巨额营业损失及房租损失缺乏因果关系和计算依据。某乙俱乐部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营业额下降,但其未能区分该下降是由于漏水事故导致,还是由于自身经营策略调整、市场环境变化或其他因素所致。
更重要的是,某乙俱乐部未能提供完整的财务账册、成本构成等证据,导致鉴定机构无法核算净利润。根据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应以填补实际损失为原则,某乙俱乐部以“营业额”而非“净利润”主张损失,混淆了收入与利润的概念,其主张的788,045.33元营业损失及591,015元房租损失均无事实依据。其次,一审酌定的15天停业损失同样缺乏事实支撑。
某乙俱乐部并未提交任何停业审批、报备记录或员工待岗工资发放凭证,证明其确实因漏水而完全停止营业。正常情况下,若停业,则应当向某局及税务部门进行停业申报,该停业情况将在国家企业公示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里头体现。相反,某丙公司的《情况说明》证实事发后“正常营业”。
酒吧及棋牌室具有可局部恢复经营的特性,即便吧台区受污染,也可通过清洁消毒、局部封闭等方式维持运营,无需整体停业15天。一审法院在无充分证据证明停业必要性和时长的情况下,主观酌定15天损失,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再次,关于房租损失,生效判决已明确处理原则。
(2025)新02民终757号生效判决已认定租金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为避免重复计算,在该案中未处理租金减免问题,指引在本案侵权之诉中一并考量。但本案中,一审法院已酌情支持了包含租金成本因素的营业损失,若再单独支持房租损失,将导致双重赔偿。且某乙俱乐部作为个体工商户,其经营主体资格与租赁合同签约主体(李某甲个人或其妻徐某)存在差异,其主张房租损失需严格证明其实际承担了该笔费用且该费用因漏水而成为纯损失,目前证据不足以支持。
四、一审审判程序存在重大违法,剥夺了某甲公司的辩论权利。一审庭审结束后,某乙俱乐部变更并大幅增加诉讼请求,将索赔金额从40万元提升至146万余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对方当事人新的答辩期和举证期,并组织重新开庭审理。
然而,一审法院在未就此组织重新开庭辩论、未保障某甲公司对变更后巨额诉请进行充分答辩权利的情况下,径行作出判决,严重违反了法定诉讼程序,剥夺了某甲公司的辩论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 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虽然本案主要争议在于实体责任,但该程序瑕疵直接影响了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和正确裁判,恳请二审法院予以重视。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采信错误,法律适用不当,且存在程序瑕疵。某甲公司作为无过错的租户,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某乙俱乐部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旨在转嫁本应由某丙公司、某乙公司承担的过错责任。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某丙俱乐部的全部上诉请求,并支持某甲公司的上诉请求,改判某甲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某乙公司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某乙俱乐部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导致损失扩大,并据此不支持其营业损失及房租损失,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1.某乙俱乐部关于“停业系客观必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已查明,漏水浸损的修复、更换费用远低于某乙俱乐部主张的巨额停业损失。
在此情况下,某乙俱乐部作为经营者,完全有能力、有条件通过及时修复受损部位、更换受损设施来恢复营业,但其却选择长期停业,该行为明显不具有合理性。某乙俱乐部援引食品安全相关规定,主张其必须停业,但该主张恰恰说明其应当尽快完成清洁、消毒及更换,而非放任损失持续扩大。某乙俱乐部放弃低成本修复方案,选择高成本停业,由此产生的扩大损失,不应由某乙公司及其他被告承担。
2.一审判决酌定15天停业损失,系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并无不当。某乙俱乐部作为个体工商户,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财务资料证明其经营成本,导致其申请的营业损失司法鉴定无法进行,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在某乙俱乐部举证不能,无法通过鉴定精确核算损失的情况下,根据现有证据,结合恢复安全经营条件的必要时间,酌定15天、23,000元的停业损失,已充分考虑了某乙俱乐部的实际情况,体现了公平原则。
某乙俱乐部以其单方制作的银行流水及营业额对比表主张巨额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支持全部营业损失,不能成立。二、一审法院驳回某乙俱乐部重新鉴定的申请,程序合法,未侵害其举证权利。1.鉴定机构退鉴的根本原因在于某乙俱乐部举证不能,而非鉴定机构方法不当。
鉴定机构已明确指出,因某乙俱乐部缺乏核定经营成本的必要资料,无法将酒吧区的经营成本独立出来,故无法进行鉴定。这充分说明,鉴定不能的根源在于某乙俱乐部自身的财务制度不健全、举证不充分,该问题无法通过更换鉴定机构解决。2.某乙俱乐部重新鉴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
某乙俱乐部于2025年10月28日已撤回鉴定申请,后又于2026年3月9日再次申请,其申请缺乏新的事实和理由。在鉴定不能的根本原因未消除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驳回其申请,并无不当。某乙俱乐部关于一审程序违法的主张,缺乏依据。
三、一审判决对房租损失不予重复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与生效判决并不相悖。(2025)新02民终757号生效判决已明确认定,租金是经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租金损失是经营损失的一部分。一审法院在酌定营业损失时,已明确包含租金成本因素,故对房租损失不予重复评价和处理,完全符合生效判决的精神,避免了某乙俱乐部就同一损失获得双重赔偿。
某乙俱乐部将房租损失与营业损失割裂,主张应单独赔偿,缺乏依据。四、一审判决对酒具损失价值的核减,系基于证据状况的合理裁量,并无不当。鉴定机构对酒具损失的评估,仅依据某乙俱乐部单方提交的购买凭证,缺乏事故发生时受污染酒具种类和数量的现场证据。
一审法院在确认损失客观发生、某乙俱乐部已尽到初步举证责任的基础上,结合现场勘验时已无法核实具体数量的客观情况,酌定核减30%,认定酒具损失为21,000元,该认定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公平合理。某乙俱乐部要求全额支持50,000元的上诉请求,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某乙俱乐部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丙公司辩称,一、关于暖气管跑水系某公司注水及管线更换所致,某丙公司已尽到及时抢修义务,不存在过错。一审法院已查明,2023年9月15日、9月27日、10月18日三次暖气管跑水的直接原因,是某公司统一注水试压期间,位于三楼355号、361号、360号房间的暖气管线先后出现接头脱落、管线破损及爆裂。事故系因某甲公司购买管材、某丙公司工作人员帮助更换暖气管线后,未进行试压所致。
然而,更换暖气管线系应某甲公司要求,协助解决其暖气不热问题,某丙公司系基于物业服务关系提供人工协助。暖气管线更换完成后,某公司作为专业供热单位,在统一注水前负有检查验收及试压的法定职责。根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 五十一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 五十一条规定,供热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某公司注水前未进行正常试压即强行注水,直接导致管线接头脱落及爆裂,某公司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某丙公司发现跑水后,第一时间通知工程部人员王某乙、买木热、买某进行修复,并组织大量人员进行现场清理,已尽到物业管理人应尽的应急处置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二、关于卫生间堵塞返水系第三方学生行为所致,某丙公司已尽到管理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已认定,2023年12月5日三楼公共卫生间堵塞返水的直接原因,是上课的学生将矿泉水瓶子填入公共卫生间下水道,并打开水龙头开关。某丙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真实、客观地记载了该事实,某甲公司周某乙亦在该说明下方书写确认事发经过。某丙公司作为公共区域的物业管理人,已对三楼卫生间提供日常保洁服务,并在事发前多次就卫生间漏水问题与某甲公司沟通、维修。
卫生间堵塞返水系第三方(上课学生)的恶意行为所致,某丙公司对此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某丙公司在事发后第一时间联系某甲公司共同查找原因,并积极与原告协商修复及赔偿事宜,已尽到物业管理人应尽的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某甲公司作为培训机构的经营者,对前来上课的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及监督职责,应就学生的不当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某丙公司对此无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三、某乙俱乐部未及时采取合理止损措施导致损失扩大,应由其自行承担。一审法院已认定,漏水浸损的修复、更换费用远低于某乙俱乐部主张的巨额停业损失,其放弃低成本修复方案、选择高成本长期停业的行为不具有合理性。
某乙俱乐部自述2023年12月5日漏水后酒吧区即完全停业,直至诉讼期间仍未恢复经营。然而,某丙公司及一审其他被告早在2023年9月、10月即积极抢修并清理现场,2024年10月4日还主动修复了原告商铺吧台区附近连廊天花板浸损部位。某乙俱乐部完全有能力、有条件通过及时修复受损部位来恢复营业,但其坚持要求高额赔偿、拒绝接受某丙公司的修复方案,人为拖延修复,放任损失持续扩大。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某乙俱乐部未及时止损造成的扩大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四、关于鉴定意见及损失认定的答辩意见。
一审法院委托的某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人已出庭接受质询,对鉴定依据及方法作出了合理解释。某乙俱乐部虽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提交充分相反证据推翻。一审法院认定直接损失77,380元(含鉴定确认的装修及设施损失47,580元,以及酒具损失21,000元、吧台设备损失8800元),并根据某乙俱乐部举证不能及止损义务的履行情况,酌定15天停业损失23,000元,合计损失100,380元,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平合理。
某乙俱乐部上诉要求全额支持其营业损失及房租损失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综上所述,暖气管跑水系某公司注水及第三方施工不当所致,某丙公司已及时履行抢修义务;卫生间堵塞返水系第三方学生行为所致,某丙公司已尽到管理义务;
某乙俱乐部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导致损失扩大,应由其自行承担;一审法院对鉴定意见及损失数额的认定合法、合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某乙俱乐部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25)新0203民初159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关于“某甲公司......赔偿损失33,460元”的判项,并依法改判驳回某乙俱乐部对某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鉴定人出庭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均由某乙俱乐部自行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及审判程序上均存在严重错误,导致判决结果显失公正,依法应予纠正。
一、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错误地将某甲公司列为责任主体并判令承担平均责任。1.一审判决的核心错误在于其事实认定的基础存在根本性偏差。首先,关于租赁主体与租赁范围,一审法院仅凭缴费记录存在交叉便认定某甲公司与已注销的“克拉玛依市某戊公司”构成“混同租赁使用”,该认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两个主体在法律上相互独立,工商登记信息、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范围均不相同。某甲公司于2023年1月28日起仅承租某路320号3-361号一间商铺(面积36.76平方米),而引发争议的暖气管线维修涉及三楼多间空置房屋(如355、360号)。一审判决将非某甲公司承租、管理、使用的房屋内发生的损害后果,强行归责于某甲公司,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 六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某乙俱乐部及原审其他被告均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某甲公司对355、360号等空置房屋享有使用权或负有管理维护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2.关于漏水原因与过错归属,应当对暖气管线和厕所漏水进行区分。
对于暖气管线三次跑水,一审已查明系某丙公司组织维修更换管线后“没有试压”所直接导致。试压是暖气施工完毕后的强制性、专业性工序,该义务依法依约均应由作为物业管理方和施工组织者的某丙公司承担。某甲公司作为普通租户,既无专业能力亦无合同义务去实施或监督试压工作。
一审判决以“即便需要某甲公司额外支付费用租赁试压设备,物业公司作为专业主体也负有向某甲公司进行提示说明的义务”为由,认定某甲公司未尽注意义务,该逻辑实质上错误地转移了核心责任。主要过错在于未尽专业职责的物业公司,次要过错在于负有房屋及设施最终维护义务的开发商某乙公司,某甲公司并无过错。同时,维修使用的并非某甲公司购买的管线,某甲公司应某丁公司要求,购买的是“日丰”牌带“丝扣”的管线,而现场实际使用的是某丁公司自行购买的“上海一鸣”品牌的热熔管线。
应当由某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某甲公司无过错。其次,暖气试压过程中3次漏水均发生在不同房间,仅有一次是在某甲公司租赁的房屋中,另外两次均在无人租赁的空房间中,一审错误地将3次暖气漏水在某甲公司无过错的情况下,均归咎于某甲公司,显失公平。3.对于2023年12月5日卫生间堵塞返水,一审采信的某丙公司《情况说明》明确指出是“三楼上课的学生”行为所致。
该卫生间为三楼公共卫生间,由物业公司提供保洁并管理钥匙。在无法确定具体行为人的情况下,对该公共区域负有安全管理义务的某丙公司应承担主要管理失职责任。某甲公司同样无法预见并阻止该偶发性事件,一审判决仅以“某甲公司教育培训对象为未成年人”为由推定某甲公司负有责任,属于不当扩大使用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缺乏法律依据。
事实上,本案中3楼最大的房间并非某丁公司所有,而是姓杨的老板自有房租赁给“某公司”使用,一审中缺乏必要共同诉讼主体。核心的漏水原因并非是厕所反水,而是厕所没有进行防水的设施,也没铺设防水的涂料,没有防水才是渗水的原因。因此,在某丁公司、永安房产均未提交任何“小孩拿矿泉水瓶子塞进下水道”的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就直接采信某丁公司的说法,显然违反证据规则,不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二、一审判决违反法定证据规则,采信依据不足的鉴定意见作为定案核心依据,程序严重违法。本案直接损失的认定几乎完全依赖于某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而该鉴定意见的形成严重违反证据规则。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第 三十四条,鉴定材料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能作为鉴定依据。
然而,该鉴定机构在“估价测算过程”中明确记载,其对于中央空调、消防设施、监控系统、酒吧物品等关键项目的损失评估,是“依据委托方提供的质证资料为准”或“依据委托方提供的质证资料显示”。这些“质证资料”实为某乙俱乐部单方提供的报价单、情况说明、购物清单等,其真实性、关联性始终遭到某甲公司及其他被告的强烈异议,并未得到法庭的有效审查与确认。鉴定机构将存在重大争议且未经实体认定的单方材料直接作为鉴定基础,导致鉴定结论从源头上丧失客观性与公正性。
对此,某甲公司在一审中已明确提出异议,指出鉴定机构未对财产是否实际损坏进行实质性审查(如现场未通电验证空调、空调位置并不明确、空调是否损坏不明确、消防设备状态,未见到所称受损的酒具实物等)。鉴定人出庭时亦承认,对于酒吧物品的评估是基于“食品安全问题,应当更换”的假设,而非基于实际损坏程度的勘查。这违背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第 三十七条关于鉴定人应对异议内容进行解释说明的规定,也使得鉴定意见丧失了科学性。
一审法院在明知鉴定依据存在根本缺陷、鉴定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的情况下,仍以“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为由予以采信,完全颠倒了举证责任,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 六十七条规定的证据审查原则,属于证据采信错误。三、一审审判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剥夺了某甲公司的基本诉讼权利,影响公正判决。一审庭审结束后,某乙俱乐部变更并增加了诉讼请求,将索赔总金额大幅提升。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当事人变更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重新给予其他当事人答辩期和举证期。然而,一审法院在未就此组织重新开庭辩论、未保障某甲公司对变更后诉请进行充分答辩权利的情况下,直接依据变更后的诉请作出判决,严重违反了法定诉讼程序,剥夺了某甲公司的辩论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 一百七十七条关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发回重审的规定,该判决依法不能成立。四、一审判决对损失范围与责任比例的认定均属错误,判决结果显失公平。
首先,关于停业损失。一审法院在委托专业机构鉴定后,因某乙俱乐部“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成本资料”导致鉴定无法进行。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却自行“酌定”15天停业损失23,000元,该认定毫无事实与计算依据,纯属主观臆断。
酒吧区仅因卫生间堵塞遭到污染,进行专业清洁消毒即可恢复营业,并无证据证明需要长达15天的停业。该酌定损失缺乏合理性。主体与本案不同。在他案中是以李某甲作为原告与某乙公司基于租赁关系进行的纠纷,而本案的主体系“某乙俱乐部”,与李某甲并非同一主体,不应当将他案中的判决作为本案中的依据。
同时,对于15天的装修期限没有判决的依据,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某乙俱乐部并未实际“停业”,也没有去工商局、税务局登记“暂停营业”,某乙俱乐部所经营的项目也均为麻将、酒水等夜间消费。就现场情况来看,也不可能存在全部关门装修的情况,最多也仅为局部装修。故一审法院判决15天的房租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其次,关于责任比例。即便需要承担责任,一审判决在未查明各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的情况下,简单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一千一百七十二条,判决三方“平均承担责任”,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本案中,某丙公司在暖气维修中未试压、对公共卫生间管理不善,某乙公司作为产权人未尽维护义务,其过错程度和原因力明显大于作为部分空间承租人的某甲公司。
判决三方平均分摊,明显加重了某甲公司的责任,减轻了真正过错方的责任,有违公平原则。最后,关于诉讼费用分担。一审判决在认定某乙俱乐部大部分诉讼请求(特别是高额停业损失、房租损失)不能成立的情况下,未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 二十九条规定的“败诉方负担”及“按胜诉比例分担”原则处理诉讼费,反而判决某甲公司与其他被告分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及出庭费,该决定显失公正。
鉴于本案纠纷主要由某乙俱乐部的不当索赔及某丙公司、某乙公司的过错行为引发,某甲公司作为无过错方被卷入诉讼并积极抗辩,相关诉讼费用理应由败诉方或某乙俱乐部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且审判程序违法,错误判决某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及诉讼费用。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某甲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某乙俱乐部辩称,第一,关于三次暖气跑水及公共卫生间渗漏的问题,在一审法院审理中,基于无法查明漏水原因及各被告之间承担责任的问题。在2025年5月7日,一审法院作出谈话笔录,并告知各方当事人是否对漏水原因进行鉴定?某己公司、房产公司及某甲公司均对漏水原因不申请鉴定。
同时在该笔录中,一审法院明确告知,如不申请鉴定、推定为均有过错,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某己公司、房产公司及某甲公司在此情况下仍然不申请对漏水原因进行鉴定,因此对三次暖气跑水及公共卫生间返水的问题,基于某甲公司在一审中放弃对漏水原因申请鉴定,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第二点,关于鉴定报告的问题,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某乙俱乐部的物品损失,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鉴定,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在一审中对各方对鉴定报告提出的异议问题,鉴定机构出庭,并对各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作出了答复,同时关于某甲公司所称的酒具问题一审庭审中,某乙俱乐部提交了购货清单、微信转账等原始凭证,足以证明酒具的实际购买金额为51,411.3元。同时鉴定机构考虑到折旧,最终认定酒具的损失为3万元。因此鉴定机构作出的酒具的损失,并不仅是鉴定机构没有任何依据作出的。
综上所述,某甲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依法驳回某甲公司的上诉,按照某乙俱乐部的上诉请求内容依法改判。
某乙公司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某乙公司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承担责任于法有据,某甲公司关于责任主体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1.某甲公司关于其仅承租361号一间房屋、与其他主体独立的上诉理由与查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已查明,某甲公司与已注销的“克拉玛依市某戊公司”在股东、法定代表人、经营业务、租赁房屋及缴费主体上均存在高度重合,构成混同租赁使用三楼房屋的事实。
某甲公司主张其仅承租361号一间房屋,但根据在案证据,其实际使用并参与了贯通数个房间的暖气管线整体更换,其关于购买管材未使用、仅涉及一间房屋的陈述,与其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我买的材料全费了”“维修材料说是我们房子里的管子”等自认内容相矛盾。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某甲公司为房屋实际使用人,事实依据充分。2.某乙公司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负有维护义务,一审判决认定某乙公司承担相应责任,某乙公司虽未上诉,但必须指出,本案暖气管线跑水的根本原因在于某甲公司及某丙公司在更换管线后未进行试压,某乙公司对长达数月的维修施工知情但未提出异议,已尽到所有权人的合理注意义务。
某甲公司将全部责任推卸给某乙公司及某丙公司,与事实不符。某甲公司作为房屋实际使用人及暖气管线更换的发起方和材料购买方,对施工质量及后续安全使用负有直接责任,其上诉称“无过错”完全不能成立。二、某甲公司关于一审判决违反证据规则、采信鉴定意见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1.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某事务所具备法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已会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勘验现场,并对损失项目逐项确认,经某甲公司和某乙俱乐部双方签字认可。某甲公司虽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在一审中明确表示对漏水原因不申请鉴定,亦未提供任何相反证据推翻鉴定结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六十七条第 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六十七条第 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某甲公司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2.某甲公司主张鉴定机构依据未经质证的材料进行鉴定,与事实不符。
鉴定机构已明确答复,其依据的是委托方提供的质证资料及质证补充资料,资料的质证环节不属于评估工作范围。一审法院已组织各方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某甲公司关于鉴定依据未经质证的主张缺乏依据。鉴定人出庭时已就相关异议进行解释说明,一审法院采信鉴定意见并无不当。
三、某甲公司关于一审审判程序违法、剥夺其诉讼权利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某甲公司主张一审法院在某乙俱乐部变更诉讼请求后未重新给予答辩期和举证期,程序违法。但根据一审判决书记载,某乙俱乐部变更诉讼请求后,一审法院已组织各方进行证据交换、质证及多次庭审,某甲公司全程参与并充分发表了答辩意见,其诉讼权利并未受到剥夺或限制。
某甲公司关于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四、一审判决对损失范围及责任比例的认定合法合理,某甲公司关于判决结果显失公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1.关于停业损失。一审法院在鉴定机构因某甲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成本资料而无法鉴定的情况下,根据卫生间堵塞返水渗漏污染吧台区的事实,结合食品安全法定义务及恢复经营所需合理期间,酌情确定15天停业损失23,000元,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并无不当。
某甲公司主张该酌定损失缺乏依据,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更短的合理恢复期间,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2.关于责任比例。本案暖气管线三次跑水及卫生间堵塞返水渗漏,系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某乙公司、某甲公司及某丙公司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存在过错,且四次漏水损失累积混合,无法区分各自原因力大小。
一审法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一千一百七十二条关于“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的规定,判决三方平均承担责任,适用法律正确。某甲公司主张其过错程度明显小于其他被告,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各自责任大小,其关于责任比例不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公平合理。某甲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丙公司辩称,一、某甲公司关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错误将其列为责任主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作为房屋实际使用人及暖气管线更换的发起方,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1.某甲公司主张其仅承租361号一间房屋、与“某戊公司”不存在混同使用的上诉理由,与一审已查明的事实严重不符。一审判决已查明,某甲公司与已注销的“克拉玛依市某戊公司”在股东、法定代表人、经营业务、租赁房屋及缴费主体上均存在高度重合,构成混同租赁使用三楼房屋的事实。
某甲公司关于其仅租赁361号一间房屋的陈述,与其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我买的材料全费了”“维修材料说是我们房子里的管子”等自认内容相矛盾,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正确。2.某甲公司主张暖气管线跑水系物业公司未试压所致、其自身无过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暖气管线更换系因某甲公司租赁的房屋暖气不热而发起,某甲公司作为发起方和材料购买方,对施工质量及后续安全使用负有直接责任。
暖气管线更换完成后未试压,某甲公司作为使用人,对已完成施工的暖气管线是否具备安全使用条件负有基本的注意义务,其未提出试压要求,自身亦存在过错。一审判决认定某甲公司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无不当。3.某甲公司主张2023年12月5日卫生间堵塞返水系物业公司管理失职、其不应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已查明,该次跑水系三楼上课的学生将矿泉水瓶填入公共卫生间下水道所致。某甲公司作为教育培训机构,对前来上课的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职责,其未能尽到管理义务导致学生不当行为造成损害,理应承担责任。某甲公司主张卫生间未做防水是渗水原因,但该主张与其在一审中明确表示对漏水原因不申请鉴定的行为相矛盾,且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不能成立。
二、某甲公司关于一审判决违反证据规则、采信鉴定意见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1.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某事务所具备法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已会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勘验现场,并对损失项目逐项确认,经某甲公司和某乙俱乐部双方签字认可。
鉴定机构已明确答复,其依据的是委托方提供的质证资料及补充质证资料,资料的质证环节不属于评估工作范围。一审法院已组织各方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某甲公司关于鉴定依据未经质证的主张缺乏依据。2.某甲公司主张鉴定机构未对财产是否实际损坏进行实质性审查,与事实不符。
鉴定人出庭时已明确说明,现场勘查时对相关损失项目进行了确认,对吧台、制冰机、酒具等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物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作出应当更换的判断,具有合理性。某甲公司虽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在一审中未提供任何相反证据推翻鉴定结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3.某甲公司关于一审审判程序违法、剥夺其诉讼权利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某甲公司主张一审法院在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未重新给予答辩期和举证期,程序违法。但根据一审判决书记载,某乙俱乐部变更诉讼请求后,一审法院已组织各方进行证据交换、质证及多次庭审,某甲公司全程参与并充分发表了答辩意见,其诉讼权利并未受到剥夺或限制。某甲公司关于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四、一审判决对损失范围及责任比例的认定合法合理,某甲公司关于判决结果显失公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1.关于停业损失。一审法院在鉴定机构因某甲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成本资料而无法鉴定的情况下,根据卫生间堵塞返水污染吧台区的事实,结合食品安全法定义务及恢复经营所需合理期间,酌情确定15天停业损失23,000元,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并无不当。
某甲公司主张该酌定损失缺乏依据,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更短的合理恢复期间,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2.关于责任比例。本案暖气管线三次跑水及卫生间堵塞返水渗漏,系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某丙公司、某甲公司及某乙公司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存在过错,且四次漏水损失累积混合,无法区分各自原因力大小。
一审法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一千一百七十二条关于“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的规定,判决三方平均承担责任,适用法律正确。某甲公司主张其过错程度明显小于其他被告,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各自责任大小,其关于责任比例不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三)关于诉讼费用分担。一审判决根据各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及胜败诉情况,合理分担诉讼费用,并未违反《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某甲公司关于诉讼费用分担显失公正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公平合理。某甲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乙俱乐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甲公司、某丙公司、某乙公司在各自过错范围内赔偿漏水造成的直接损失86,380元;2.某甲公司、某丙公司、某乙公司在各自过错范围内承担漏水造成的788,045.33元、房租损失591,015元(2023年6月至2025年6月);以上共计1,465,440.33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某乙公司是克拉玛依区某路320号商业楼320-2-2号、320-2-3号、320-2-4号、320-2-5号、320-2-6号、320-2-7号、320-2-8号、320-3-55号、320-3-56号、320-3-57号、320-3-58号、320-3-59号、320-3-60号、320-3-61号商铺建设单位和产权单位。320号商业楼320-3-62、3-63、3-64、3-65、3-66、3-67号商铺由某乙公司建设,某丙公司管理使用,尚未办理产权证。
某丙公司为该区域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二、1.某乙俱乐部注册成立于2022年5月11日,经营者李某甲,工商登记的经营场所位于克拉玛依区某路320-2-3号。2.2022年5月9日,某乙俱乐部经营者李某甲与某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320-2-2、320-2-3号商铺,面积599.66平方米、390.35平方米,租期从2022年6月9日至2027年7月9日,租赁用途为商业经营,第1、2年的年租金216,812元,第3、4年的年租金234,880元,第5年租金252,948元。
2022年6月20日,李某甲的妻子徐某与某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320-2-4号商铺,面积368.40平方米,租期从2022年6月20日至2027年6月19日,租赁用途为商业经营,年租金87,400元。该合同担保人是李某甲。3.上述三间商铺紧邻,位于某路320号商服楼的第二层。
李某甲将320-2-2号、320-2-3号、320-2-4号三间商铺打通整体装修,作为某乙俱乐部经营场所,包含棋牌区、大厅酒吧区、舞台区。三、1.某甲公司曾用名某甲公司,成立于2020年9月14日,法定代表人周某甲,股东周某甲,持股100%。业务范围包括中小学文化课。
2021年10月21日,某甲公司经营场所由某路320号永安商业楼3楼355-367号变更登记为银杉路15-9号。2021年10月21日,企业名称由某甲公司变更登记为“某甲公司”。业务范围包括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幼儿园外托管。
2023年2月28日,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甲与某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某路320号3-361号商铺,面积36.76平方米,租期三年,从2023年1月28日至2026年1月27日,该合同首页承租人处打印为“某甲公司”,周某甲在旁边手写签名,没有盖公司印章。合同第七条载明“租赁房屋的维修,租赁期间承租方自负(加下划线)”。2023年11月16日,周某甲的妹妹周某乙与某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首页载明“承租人:某甲公司”。
承租某路320号362-367号商铺,面积合计261.12平方米,租期三年,从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合同第七条载明“租赁房屋的维修,租赁期间承租方自负(加下划线)”。2.克拉玛依市某戊公司(以下简称某戊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15日,法定代表人周某甲,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位于某路320号永安商业楼3楼355-367号。
业务范围是中小学文化课辅导。已经注销登记。2018年9月21日,周某甲以某戊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与某乙公司签订编号永安房租字xxx号《房屋租赁合同》并加盖公章,周某乙在担保人处签字,承租某路320号355-361号7间商铺,面积合计257.32平方米,租期五年,从2018年9月21日至2023年9月20日。
合同第七条载明“租赁房屋的维修,租赁期间承租方自负(加下划线)”。2018年9月25日,周某甲以某戊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与某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加盖公章,承租某路320号362、363、364、365、366、367号6间商铺,面积合计261.12平方米,租期五年,从2018年10月31日至2023年10月30日。合同第七条载明“租赁房屋的维修,租赁期间承租方自负(加下划线)”。
2021年11月22日,某戊公司向某乙公司申请,将永安房租字2018-002号某路320号355至361号商铺剩余租金转入新签订的合同中。2021年11月23日,某乙公司同意。上述13间房屋交付使用时为毛坯状态。
某戊公司企业信息公示报告记载已经注销。3.某丙公司提交的租金缴费收据记载,2018年10月31日至2019年10月30日租金,交款人写克拉玛依市某戊公司。2020年12月25日租金缴费收据记载房号320-3-62至67号,缴费年限2019年10月31日至2020年10月30日租金。
发票、银行转账电子回单记载的缴费人某甲公司。2021年11月8日租金缴费收据记载缴费年限2021年10月31日至2022年10月30日房租,交款人写“易优教育”。2023年2月7日租金缴费收据记载320-62至67缴费年限是2022年10月31日至2023年10月30日。
银行转账电子回单记载的付款人是“某甲公司”。2022年8月18日物业费缴费收据记载320-62至67缴费年限是2021年9月20日至2022年9月19日,320-55至61缴费年限是2021年9月20日至2021年11月23日,320-2-11号费年限是2021年9月20日至2021年11月22日。银行转账电子回单记载的付款人是“某甲公司”。
2023年11月15日物业费、暖气费缴费收据记载320-62至67缴费年限是2022年10月31日至2023年10月31日。银行转账电子回单记载的付款人是“某甲公司”。2023年11月16日物业费缴费收据记载320-62至67缴费年限是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银行转账电子回单记载的付款人是“某甲公司”。2024年6月6日物业费缴费收据记载320-61缴费年限是2023年1月27日至2024年1月26日。银行转账电子回单记载的付款人是“某甲公司”。
某丙公司提交的水费缴费收据记载:2021年5月12日“易优教育320号”,2021年6月30日“易优教育”,2022年12月30日“某路320号366”,2023年4月29日“320-366”,2023年3月3日“易优教育”,2023年2月7日“易优教育”。四、暖气管跑水情况。1.2023年2月4日,周某甲向某丙公司周某丙催问暖气维修进度。
周某丙回复周一来人。2023年2月13日,周某丙微信告知周某甲“暖气的事情今天给领导说了,领导找了房产公司的王总监。暖气问题虽然与物业无关,但是物业尽量解决。”2023年2月20日,周某乙与物业公司陈某通话录音记载,周某乙催问暖气维修进度,陈某回复“已经联系施工单位负责施工暖气的人维修,等专业人员来后彻底解决,现在没有找到线路布管线这块的人。
我们目前自己排查的有两个50的阀门有问题已经组织人员更换过。我们催促施工单位尽量加快进度安排。”2023年2月27日,周某乙与陈某微信记录,周某乙催问“我们的暖气今年修不好,今年可以不用交暖气费吧。
”某丙公司维修过程中排查是管线原因,维修方案是更换暖气管线。双方约定某甲公司购买暖气管材,某丙公司出人工。2023年3月11日,周某乙催问暖气维修进度。2023年3月19日,周某乙给陈某发暖气照片,说“修的不美观,我买的材料全费了。
今天还是没有暖气。”2023年10月8日,周某乙给陈某发微信“从2022年12月后就报暖气不热。某公司让找你们物业,你们2023年1月才来维修。维修时,维修材料说是我们房子里的管子等,让我买,我买了,结果没有维修好。
你们来维修了几次,每次都说修好了,每次都没有暖气,直到2023年4月12日停暖,我们没有享受暖气。今年9月仍然在接我们房子内的暖气管线。供热回复说因为你们没有交维护费,因此只供到接口处,楼里温度都找产权方。
暖气费也是产权方交的。你们温度达不到你们找物业。我们之前没有欠过费,却没有享受暖气。”陈某回复“你们不交暖气费,某公司不会供暖。”周某乙给陈某发视频,微信“这修的暖气,我们还没钥匙。
物业在上面问什么都不知道。”2023年9月15日,某丙公司维修人员告知周某乙“永安商铺注水了,你们派人把之前改暖气的教室都打开,看下漏水没有。因为我们发现空教室有间漏水了。”周某乙答复“人已经去了”。
暖气管线更换之后,暖气恢复正常。某丙公司陈述维修更换的是贯通数个房间的管线。2.某甲公司认为其仅购买了361号一间房间的暖气管线并且没有使用。周某乙与物业人员2024年5月8日微信记录中,物业人员给周某乙微信发送一张现场照片,照片里是走廊里消防箱旁边的三根管线,物业人员询问周某乙是什么情况。
周某乙答复“不知道哪的管子。你租的房子拿的吗。”周某乙在本案中向法庭提交该照片,备注为“某丙公司带周某乙买的暖气管线。”某甲公司陈述“2018年9月租赁355至361号房间至2021年10月退租,该期间有暖气。
2023年1月361号房间,2022年10月至2023年4月355至367号房间都没有暖气。某丙公司排查近一年,2023年9月对三楼13间房屋更换暖气管线。”某乙公司陈述“对暖气改造不知情,没有经过其同意,将镀锌管全部改成PE管,改完没有做试压,是三次暖气管跑水的根本原因。
”某丙公司陈述“免费给某甲公司维修暖气管线,某甲公司没有要求试压,并且试压要额外租赁机械设备支付试压费,物业公司职责是帮助维修,租赁机械设备试压不是物业公司的工作范围。”3.2023年9月至10月,某公司供暖前统一注水试压期间,三楼暖气管3次跑水。某丙公司工程部工作群微信记录记载物业人员分别于2023年9月15日、2023年9月27日、2023年10月18日在跑水现场进行处置的情况,现场照片和视频。
经庭审调查和现场核对,2023年9月15日,355号房暖气管破损跑水。2023年9月27日,361号房暖气管接口脱落跑水。2023年10月18日,360号房暖气管线爆裂跑水。暖气管线已经由某丙公司修复。
上述3次暖气管线跑水均对某乙俱乐部商铺造成不同程度浸损。2024年10月4日,某丙公司修复了某乙俱乐部商铺吧台区旁边连廊区天花板浸损部位。五、卫生间堵塞返水漏水情况。1.2022年8月29日,某丙公司微信告知周某甲“由于楼上楼下经常漏水,物业公司锁闭男卫生间观察一周,暂时只用女卫生间。
”2022年9月13日,周某甲询问周某丙“卫生间防水是否做好,有些孩子上厕所可能不关水,我们看不住的时候可能就把楼下淹了。赶快修好卫生间。”周某丙回复“昨天已经安排师傅看过,再给工程部告知。
”2022年12月26日,周某甲微信催问周某丙“课间休息时间使用监控室的卫生间时间不够。尽快维修好三楼男厕所,寒假上课学生要用厕所,我们管不住学生上厕所用水。现在疫情上厕所必须用水。
如果不尽快修,到时候用的时候可能会泡到楼下。”2022年12月28日,周某乙、周某甲催问物业公司丁姓工作人员“男厕所维修进度。假期我们要上课,要用卫生间。”2023年2月7日、2023年3月5日,周某甲向物业告知“卫生间阀门严重漏水,发送卫生间阀门漏水照片和视频。
要求某丙公司尽快修复好卫生间,课间休息时间使用监控室的卫生间时间不够。”2023年4月11日,物业人员告知周某甲“没有停水,检查你们水表是不是没钱了,然后把水阀关了。你拿水卡再刷一下,启动余量先用上。
明天买水后先看看。”物业人员“想起来是我们把3楼卫生间水阀关闭了,因为楼下在漏水。”2023年4月12日,物业人员告知周某乙“男卫生间漏水还没有维修完毕,不能使用,女卫生间关闭了水阀。
”2024年5月17日,周某乙告知物业人员“明天后天不上课,今晚有课。”物业人员给周某乙发送现场施工照片,告知周某乙已经开始施工维修卫生间。2024年10月6日,物业公司告知周某乙“卫生间再次堵塞,施工人员这两天在抢修其他地方,没来干活,卫生间防水施工还没做。
”某丙公司陈述“2024年与某乙公司协调后,重新做卫生间防水,完成改造,卫生间目前不渗漏。”2.2023年12月5日,三楼公共卫生间堵塞返水,水从卫生间蔓延至三楼其他区域,从三楼渗漏至二楼某乙俱乐部商铺,造成某乙俱乐部商铺内酒水吧台区污染,商铺顶面、墙面等多处不同程度浸损。此后没有出现堵塞返水原因造成的漏水。
2024年5月10日,某丙公司就上述4次漏水原因及处置过程出具《情况说明》,共五条,其中第四条为“2023年12月5日漏水原因是三楼上课的学生将矿泉水瓶子填入公共卫生间下水道,并打开水龙头开关。事发后,物业公司联系周老师一同找李某甲协商赔偿或者修复事宜,李某甲提出的损失过高,未达成共识。”2024年5月8日,周某乙在上述《情况说明》下方空白处书写:“关于第四条,三楼租户两家,当时卫生间漏水,我不能确定是哪家租户的孩子造成漏水。
当时出现情况我与物业周主任第一时间到其店面协商修复及赔偿。由于李某甲要求过高,要求人工费、营业额等费用,他计算后说十余万元,因此我当时没同意。后面他又给我打了几次电话说按他营业额每天4千多元赔偿,我问他多少,他说最少赔偿10万元。
因此我说现在不是我一家租赁,公用厕所也不能确定是我的孩子使用造成的,所以他起诉所有租户吧。”某丙公司在2024年5月10日《情况说明》最后一段写道“几次跑水只涉及大厅和个别房间,物业工作人员每天巡检,某乙俱乐部一直在正常营业,最严重一次跑水是2023年10月18日,也是正常营业,漏水只有一个房间,当时给客户调换了房间。”某乙俱乐部2025年1月13日陈述“漏水发生前经营稳定增长趋势,自2023年12月5日被多次水淹后,酒吧区顶面多次坍塌被迫停业,营业额呈断崖式下降”,2025年9月18日陈述“实际上对酒吧区影响最大的一次漏水是2023年12月5日的厕所堵塞漏水,导致酒吧区域完全停业不能使用。
”六、永安商业楼第三层公共卫生间位于3楼的西边,由物业公司提供保洁服务,卫生间对应的是2楼的连廊严重侵蚀区。2023年9月15日暖气管破损跑水的355号,2023年9月27日暖气管接口脱落跑水的361号,2023年10月18日暖气管线爆裂跑水的360号,往东对应二楼棋牌室,往西对应二楼酒吧。某甲公司提交现场照片,显示楼梯间广告牌“某公司,请上三楼”“三楼已到,请往里走”,拍摄时间2025年5月22日。
某甲公司陈述“三楼除某甲公司外,还有其他培训机构用于教学,教武术和教钢琴的老师在使用,三楼还有一间作为宿舍使用。三楼共用一个水表,水卡只有一张,多家轮流充卡。”某乙公司、某丙公司陈述“三楼整体出租给某甲公司,把公共卫生间钥匙交给了某甲公司,租赁给某甲公司是毛坯房包括卫生间,某甲公司接受房屋后铺了地板砖,粉刷墙面。
”某甲公司陈述“2018年是某戊公司租用房屋,并非某甲公司。2018年开始装修,13间房屋只装修了地砖、墙面、楼道地面,没有改过暖气,没有装修过卫生间。卫生间是房产公司已经装修好的。
2019年某庚公司在三楼装修,从卫生间接了水管。某甲公司从未接收过某丙公司的卫生间钥匙。”法庭向某乙公司、某丙公司通知提交三楼全部租房合同。某乙公司提交其与某庚公司(以下简称某庚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载明承租320-2-5面积390.35平方米,320-2-6面积352.26平方米,320-2-7面积508.71平方米,320-2-8面积368.40平方米,合计1,619.72平方米,租期十年,从2021年7月1日至2031年6月30日,租赁用途为教育培训。
某乙公司提交其与林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载明承租320-3-355至359共5间,面积合计183.80平方米,租期三年,从2024年5月10日至2027年5月9日,租赁用途为员工住宿。七、上述4次漏水,某乙俱乐部受损财产没有及时修复,4次事件造成的财产浸损混合累积。2025年4月,某乙俱乐部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某乙公司承担4次漏水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2025年4月11日,某乙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某甲公司为被告,理由是某甲公司为房屋实际管理人。2025年4月22日,一审法院组织某乙俱乐部、某乙公司、某甲公司共同查看现场,同时通知某丙公司到场核对情况。某乙俱乐部、某乙公司、某甲公司均表示不追加某丙公司为被告。
2025年4月28日,某甲公司向法院申请追加某丙公司为被告,理由是某丙公司负责物业管理、暖气和房屋漏水维修等事项。某甲公司对其主张承担责任的其他主体不申请追加为本案当事人。2025年5月7日,法庭告知“各被告对各自主张的漏水原因均负有举证责任,各被告对漏水原因可申请司法鉴定,如不申请鉴定,推定均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询问各被告是否申请对漏水原因进行鉴定,以便最终确认责任主体和责任比例。”各方均明确表示对漏水原因不申请鉴定。某甲公司认为通过举证可以确定漏水原因。2025年9月10日,各方当事人均确认“漏水原因主要是暖气管爆裂和卫生间堵塞返水,属于举证问题。
”法庭告知对各自主张的漏水原因提供证据。八、诉讼过程中,某乙俱乐部为证明损失情况,提交以下证据:2022年6月8日《消防工程施工合同》。2022年6月24日《中央空调合同书》。某辛公司出具的《消防设施维修报价单》载明,双头应急灯28盏,单价100元,金额2800元;
疏散指示灯28盏,单价100元,金额2800元;应急照明线路故障查找排除线路更换1800元,金额合计7400元。备注“因配线管路进水导致线路短路接地灯具长时间为供电损坏”。某壬公司2024年3月2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1.2023年9月15日,接业主李某甲电话,说其店铺内楼顶漏水,要求我们做空调检查排除隐患,整店中央空调室内机,室外机经检查,复位后未发现问题,收取检查费600元整。
2.2023年9月27日,接业主李某甲电话,说其店铺内又一次楼顶漏水,要求我们再次做空调检查排除隐患。整店中央空调室内机,室外机经检查,复位后未发现问题。收取检查费600元。3.2023年10月18日,接业主李某甲电话,其店铺内屋顶再次漏水,要求我们再次做空调检查排除隐患。
整店中央空调室内机,室外机经检查,复位后发现:(1)其店大厅收银台区域5P风管机由于进水原因导致主板烧毁,不能使用。(2)其店酒吧区域5P中央空调四口机。由于进水原因导致主板烧毁,不能使用。
(3)酒吧区域过道5P风管机,由于进水原因导致主板烧毁,不能使用。(4)酒吧区域3间包房(吧1,吧2,吧3),1台5P风管机(吧2),2台3P风管机(吧1,吧3),由于进水原因导致主板烧毁,不能使用。由于进水属于人为原因,不是产品质量问题,不在产品质保范围内,所以本次维修需正常收费,收取检查费600元。
更换新外机主板:5P外机主板3台,每台5680元,共计17,040元,3P外机主板2台,每台3495元,共计:10,485元,维修人工费用每台500元,共计2500元。合计30,525元。4.2023年12月5日,接业主李某甲电话,其店铺再次楼顶漏水,要求我们再次做空调检查排除隐患,整店中央空调室内机,室外机经检查,复位后发现:其店内包厢区域多联机室外机出现主板烧问题,外机故障码显示为内机主板故障导致外机主板烧表,室内机经检查为水泡故障导致。
由于进水水泡属于人为原因,不是产品质量问题,不在产品质保范围内,所以本次维修需正常收费,检查费600元,更换新外机主板5680元每台,2台费用11,360元,维修更换人工费用每台500元,共计1000元整。共计:12,960元。5.2024年2月17日,接业主李某甲电话,其店铺再一次楼顶漏水,要求我们再次做空调检查排除隐患,整店中央空调室内机,室外机经检查,复位后发现:其店内包厢区域有1台多联机室外机出现主板烧毁问题,外机故障码显示为内机主板故障导致外机主板烧毁,室内机经检查为水泡故障导致。
由于进水水泡属于人为原因,不是产品质量问题,不在产品质保范围内,所以本次维修需正常收费,检查费600元,更换新外机主板5680元,维修更换人工费用500元。共计6780元。从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我公司为某乙俱乐部提供5次空调维修服务,共计51,565元整。
已收到第一次,第二次,第四次维修检查金额14,760元整。其中第三次维修检查费和第五次维修检查费36,805元,业主未支付。某乙俱乐部提交的某癸公司出具的《监控系统费用清单》,载明铭轩监控摄像机6台,单价180元,金额1080元;
8口Poe交换机两台,单价320元金额640元;摄像机电源6个单价30元,金额180元;安装调试费900元,辅材200元,合计3000元。某乙俱乐部提交的淘宝平台交易详情页记载,某酒吧调酒台工作台操作台实付款4040元,付款时间2023年4月13日,发货时间2023年4月26日。
商用小型酒吧威士忌透明冰冰砖实付款7000元。李某甲和黄某微信聊天记录记载,黄某2023年4月25日给李某甲发送酒水送货表单,2023年5月9日发送调酒工具清单和送货单。调酒工具及配套设施清单记载金额合计51,411.30元。
微信转账记录记载2023年5月11日,李某甲支付50,000元,备注调酒工具货款。某乙俱乐部提交李某甲名下某银行交易流水2023年6月1日至2025年8月11日收入明细。某乙俱乐部统计“2023年5月29日至2025年8月11日银行卡内营业额收入1,756,227.52元;
2023年5月29日至2023年12月4日未停业酒吧业务营业额6个月1,112,412.05元,每月平均185,402元;2023年12月5日停业酒吧营业后至2025年8月11日银行卡内营业额20个月收款643,815.47元,每月32,191元;酒吧停业后每月业绩比停业前正常酒吧营业时每月营业额平均下降150,000元。
”某乙公司、某甲公司、某丙公司对某乙俱乐部上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九、2025年5月7日,某乙俱乐部申请对被水浸损的财产损失进行鉴定。本院委托双方共同选定的某事务所进行鉴定,鉴定事项:某乙俱乐部商铺被水浸损财产损失进行鉴定(可以清洗的鉴定清洗费,需要修复的鉴定修复费,需要更换的鉴定更换费)。
2025年5月22日,鉴定机构会同当事人勘验现场。2025年7月8日出具鉴定意见书:某乙俱乐部被水浸损的财产损失在估价时点的价值为86,380元。估价作业日期2025年5月14日至2025年7月8日。
某乙俱乐部支付鉴定费6000元。鉴定意见书估价测算过程载明:“1.房屋顶面及墙面:现场肉眼观察楼梯入户门顶部,大厅墙面,舞池顶部,麻将区走廊顶部,棋牌室包间过道顶面,9间棋牌室房屋顶部及墙面(888房间,666房间,X04房间,Z04房间,Z01房间,Z02房间,Z03房间,Z07房间,Z08房间)均存在局部变形鼓起或开裂现象,建议做修复处理。2.大厅连廊顶部:现场肉眼可见大厅连廊顶面因被水浸泡造成开裂变形,需拆除后重新更换;
3.大厅地砖:现场肉眼观察地砖存在松动现象,未发生脱落,开裂现象,建议做修复处理;4.中央空调维修,消防设施维修,监控设施维修以委托方提供的质证资料为准;5.物品损失:依据委托方提供的质证资料显示,委估对象因多次漏水造成酒吧制冰机,操作台及酒具受损,计算依据以委托方提供的质证资料为准;
6,现场勘察仅限于肉眼可观察到的外观部分,本次评估不包括被遮盖,未暴露的肉眼不可及部分的损失。工作人员经询问装修师傅得知,对受损部位的修复是根据损坏程度,损坏面积及作业难度进行收费,通过观看工作人员现场录制的视频,受损需修复顶面及墙面共14处,此项费用含材料费及人工费共计7000元。本次估价的有效市场为克拉玛依本地空调,消防及监控专业维修商及专业装修师傅。
”鉴定意见书损失清单载明“1.中央空调电路检测费5次,每次600元,估值3000元。中央空调修复费(5p主板材料费)6台,每台800元,估值4800元。中央空调修复费(3p主板材料费)2台,每台750元,估值4800元。
维修人工费8台,每台650元,估值5200元,含拆除及更换。登高设备租赁费5次,每次1000元,估值5000元。2.消防设施维修(双头应急灯)28盏,每盏100元,估值2800元,包工包料含拆除及更换。
消防设施维修(疏散指示灯)28盏,每盏100元,估值2800元,包工包料含拆除及更换。消防设施维修(应急照明线路故障排查及线路更换)1项,每项2000元,估值2000元。3.监控系统修复(铭轩监控摄像机)6台,每台200元,估值1200元。
监控系统维修(8口POE交换机)2台,每台300元,估值600元。监控系统修复(摄像机电源)6个,每个30元,估值180元。安装调试费1次,每次800元,估值800元。辅材1项,每项200元,估值200元。
4.吧台制冰机1项,每项7000元,成新率80%,估值5600元。5.吧台不锈钢操作台1项,每项4000元,成新率80%,估值3200元。6.酒具1项,每项50,000元,成新率60%,估值30,000元。
7.大厅连廊顶部更换1项,每项4000元,估值4000元。包工包料含拆除及更换。8.大厅空鼓地砖修复费1项,每项1500元,估值1500元。9.修复费用1项,每项7000元,估值7000元,包括楼梯入口门顶部、大厅墙面、舞池顶部、麻将区走廊顶部、棋牌区包间过道顶面、九间棋牌室房屋顶部及墙面(888房间,666房间,X04房间,Z04房间,Z01房间,Z02房间,Z03房间,Z07房间,Z08房间)。
10.成品保护费1项,每项3000元,估值3000元。11.卫生清洁及垃圾清运费1项,每项2000元,估值2000元。合计86,380元。各分项均为包工包料价格。”某乙公司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依据不足,鉴定结论错误,不能作为本案判决的依据或参考,1.本案委托鉴定的内容是对克拉玛依某路320-2-3号久和园商服楼二楼申请人商铺被水浸损财产的损失进行鉴定(可以清洗的鉴定清洗费,需要修复的鉴定修复费,需要更换的鉴定更换费)鉴定范围为“某甲俱乐部被水浸损财产损失”。
但是鉴定结果却是整个某甲俱乐部投入经营损失,超出了鉴定授权,鉴定结果与委托鉴定的内容和范围不一致。2.鉴定依据是“估价人员实地勘察,市场调查所获取的资料。委托方提供的质证资料。”但作为鉴定依据的某乙俱乐部单方面提交和编制的材料根本未经质证或经质证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
本案申请鉴定的原因之一就是当事人双方在涉案造成损失的原因和损失的范围上存在分歧,需以最终的现场实际情况为准进行公正客观地测算,鉴定机构仅以某乙俱乐部单方面提交和编制的材料进行计算根本没有鉴定意义,鉴定结论缺乏客观真实性。3.鉴定程序违法,鉴定过程只是根据某乙俱乐部提供的某乙俱乐部单方面提交和编制的材料单价进行了简单的计算和复核。(1)中央空调电实际并没有损坏,就不存在修复。
(2)消防设施维修(双头应急灯),消防设施维修(疏散指示灯),消防设施维修(应急照明线路故障排查及线路更换)实际并没有损坏,不存在修复,更不需要更换。(3)监控系统修复(6台铭轩监控摄像机),监控系统修复(2台8口POE交换机),监控系统修复(6个摄像机电源),安装调试费,辅材,监控设备没有损坏,不存在修复,更不需要更换。(4)吧台制冰机,吧台不锈钢操作台,酒具等没有被水浸泡的痕迹,上方无漏点,下方被垫高15公分,在现场已经确认过。
(5)大厅连廊顶部更换,大厅空鼓地砖修复费用此次漏水不足以导致房屋结构性损坏,连廊顶部更换拆除没有必要性。大厅空鼓地砖并没有空鼓,漏水不会导致地砖碎裂,不存在修复的必要性。(6)修复费用,成品保护费用,卫生清洁及垃圾清运费因1-8项损失清单真实性,必要性产生变化。
其中,对于鉴定的“吧台制冰机,吧台不锈钢操作台,酒具”根本没有进行实质性审查,既没有看到被浸泡的痕迹,也没有看到实际漏水点,双方人员包括鉴定人员现场并有看到相关酒具,对不存在的物品也做出鉴定,整个鉴定过程不明。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二十九条的规定,鉴定书应当具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以及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但对于该部分《鉴定意见书》只有结论没有任何分析或说明,从形式上就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从结论上看,该部分损失鉴定造价完全是鉴定机构代替法院职权对某乙俱乐部单方编制的大量手写材料进行认定的结果,而这些某乙俱乐部自己编制的材料本就是不具有合法性的无效证据,不应作为鉴定依据。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的规定:“经过当事人证据交换,确认,签字,质证的举证资料,应作为鉴定资料列为鉴定依据,用以计算并纳人造价鉴定结论意见:经过当事人双方证据交换,质证后,纠纷一方当事人不认可的资料,鉴定机构应提请鉴定委托人决定处理办法;对鉴定委托人授权鉴定机构鉴别和判断的,受托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知识和有关政策对鉴定资料经过甄别后以区别对待”,前述的鉴定依据材料明显不是漏水导致的损失,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只有整个鉴定项目事实清楚,依据有力,证据充足时鉴定机构才能出具可确定的造价鉴定结论意见。
鉴定机构在没有满足前述鉴定规定的条件下就草率对全部某乙俱乐部提供的鉴定项目都作出可确定的造价鉴定结论,严重违背了鉴定的客观,公正,合法性原则。综上,该《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该鉴定意见根本不具有证明力或参考性,被告不予认可,现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提出上述异议,并申请法院对此重新鉴定。鉴定机构书面答复:1.依据委托方出具的委托书中已明确载明委托事项为“克拉玛依某路320-2-3号久和园商服楼二楼申请人商铺被水浸损财产的损失进行鉴定(可以清洗的鉴定清洗费,需要修复的鉴定修复费,需要更换的鉴定更换费)”我所工作人员于2025年5月22日与双方当事人共同进行现场查勘工作,对某乙俱乐部被水浸损财产损失逐项确认并经原被告双方签字认可,包括装修损失,设备修复费用(中央空调系统,监控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及物品损失(酒吧制冰机,操作台及酒具),不存在异议人所提鉴定超范围一说。
2.我所依据委托方提供的质证资料及质证补充资料进行评估,资料的质证环节不属于评估工作范围。3.现场查勘时,我所工作人员与双方当事人已对某乙俱乐部被水浸损财产损失逐项确认并经原被告双方签字认可:(1)装修部分:现场笔录中对装修损失的各子项已逐项记录,并现场告知双方。现场肉眼可见大厅连廊顶面因被水浸泡造成开裂变形,故需拆除重新更换:现场勘察时肉眼观察地砖存在松动现象,但未发生脱落,开裂现象,故需进行修复处理;
(2)中央空调系统,监控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系统:我所工作人员依据委托方提供的质证补充资料中对中央空调系统,监控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修复方案做出价值鉴定,修复方案不属于价格鉴定范围;(3)物品损失部分:依据委托方提供的质证资料显示,委估对象因多次漏水造成酒吧制冰机,操作台及酒具受损,我所是依据补充质证资料做出受损物品价值鉴定;(4)评估明细损失清单中第1-3项是中央空调系统,监控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修复费用,第4-6项是物品损失价值,第7项是大厅连廊拆除重建费用,第8项是空鼓地砖修复费用,第9项是受损顶面及墙面[楼梯入户门顶部,大厅墙面,舞池顶部,麻将区走廊顶部,棋牌室包间过道顶面,9间棋牌室房屋顶部及墙面(888房间,666房间,X04房间,Z04房间,Z01房间,Z02房间,Z03房间,Z07房间,Z08房间)]修复费用,第10-11项是成品保护费用,卫生清洁及垃圾清运费属于修复过程中的费用支出项。
某乙公司不认可答复意见,对鉴定意见提交问题清单:1.中央空调电实际并没有损坏,就不存在修复。2.消防设施维修(双头应急灯),消防设施维修(疏散指示灯),消防设施维修(应急照明线路故障排查及线路更换)实际并没有损坏。3.监控系统修复(6台铭轩监控摄像机),监控系统修复(2台8口POE交换机),监控系统修复(6个摄像机电源),安装调试费,辅材,监控设备没有损坏。
4.吧台制冰机,吧台不锈钢操作台,酒具等没有被水浸泡的痕迹,上方无漏点,下方被垫高15公分,在现场已经确认过。没有具体的损坏位置,损坏情况,现场没有见到酒具,鉴定酒具价格缺乏事实依据。5.大厅连廊顶部更换,大厅空鼓地砖修复费用不认可。
此次漏水不足以导致房屋结构性损坏,连廊顶部更换拆除没有必要性。大厅空鼓地砖并没有空鼓,漏水不会导致地砖碎裂,不存在修复的必要性。6.修复费用,成品保护费用,卫生清洁及垃圾清运费因1-8项损失清单真实性,必要性产生变化。
某丙公司质证意见与某乙公司一致。某乙公司申请鉴定人出庭,支付出庭费3000元。2025年8月29日,鉴定人现场出庭接受询问和答复:中央空调、消防设施、监控系统的修复费,鉴定人勘验现场时很多地方没有通电,很多情况无条件验证,根据质证后的材料鉴定,鉴定机构是进行价值鉴定,不是质量鉴定,根据检测方案确定消防设施修复费。
连廊更换吊顶。吧台、制冰机、酒具涉及食品安全问题,应当进行更换,减去折旧费。现场看到吧台和制冰机被污水浸泡,现场没有见到全部的酒具。涉及食品安全问题,应当更换新的价值减去折旧费。鉴定人对吧台、制冰机、酒具的估价基础是某乙俱乐部提交的经过质证后的购物凭证和清单。
十、2025年8月6日,某乙俱乐部申请对营业损失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委托双方共同选定的某A公司,对跑水造成的营业损失进行鉴定。2025年9月3日,鉴定机构列出需要补充提交的资料清单。
一审法院按照清单内容通知某乙俱乐部补充提供资料。2025年9月18日,鉴定机构对某乙俱乐部提出的“用类比方法确定正常毛收入,减去原告的实际毛收入计算毛损失”反馈意见收入与成本正相关,缺乏核定相应成本的资料,毛损失不能作为营业损失。经营成本包括“固定成本(人员工资、房屋租金、房屋装修折旧等)、变动成本(库存变化等),酒吧和棋牌室都有变动成本,酒水从进货到库存的资料销售成本,社保、工人福利等都算,跑水时间点前后的经营成本,且不能确定能否将棋牌室的经营成本独立出来。
”某乙俱乐部未能提供相应证据,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某乙俱乐部于2025年10月28日向一审法院提交撤回鉴定申请书。2026年1月13日,某乙俱乐部提交(2025)新0203民初2985号民事判决书,2024年至2025年期间支出电费截图,同期营业额对比表及说明,证明目的:“漏水发生前经营稳定增长趋势,自2023年12月5日被多次水淹后,酒吧区顶面多次坍塌被迫停业,营业额呈断崖式下降,2024年6-12月营业额较2023年同期大幅下滑90.76%,营业收入锐减,2023年6月至2024年5月年总营业额1,336,494.77元,平均每月销售额111,374.57元;
2024年6月至2025年5月年总营业额166,218.90元,平均每月销售额13,851.58元;同期对比每月销售额下降97,523元,全年销售额总的下降1,322,643.27元,按照60%利润计算全年损失788,045.33元。”某乙俱乐部陈述“因原告属于个体工商户,银行开设的卡只能为经营者个人姓名,在该交易流水清单中,对方的账户名,也就是交易发生方,是能明确看出每一笔收入的款项来源,原告在此后的备注中,也仅是对相应的款项来源进行了详细说明,不存在数据不实的情形。
原告提交的同期营业额对比表及数据均为原告联系专业会计机构所做。原告认为原告营业流水中前期四五个月内的所谓较高营业额,恰恰反映出原告店铺持续近半年的业务已经趋于稳定,原告认为前期四五个月内营业额反映的正是原告店铺的真实经营水平,此后断崖式下降的时间点也是从涉案房屋持续漏水开始的,原告认为能明显表现出漏水对原告店铺的经营产生了很大的不利影响。”某乙公司、某甲公司、某丙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及证明目的。
某乙俱乐部提交(2025)新0203民初2985号某乙公司诉李某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书,某乙公司在该案中起诉李某甲支付320-2-2号和320-2-3号房屋2023年6月9日至2025年6月8日的欠付租金、违约金。李某甲在该案中抗辩房屋漏水无法正常经营,要求减免相应租金。该案一审法院判决支持2023年6月9日至2024年6月8日欠付租金16,812元(该期间租金216,812元,减去李某甲2024年6月12日和12月31日已付租金200,000元),2024年6月9日至2025年6月8日欠付租金234,880元,合计租金251,692元,驳回违约金诉讼请求,未处理与漏水相关的租金减免问题。
李某甲上诉后,该案二审法院于2026年1月作出(2025)新02民终757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二审判决书认为租金是经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租金损失是经营损失的一部分,由于李某甲已经就漏水损失另案提起侵权之诉,为避免重复计算损失,在该案中对租金减免问题不做处理。2026年3月9日,某乙俱乐部申请换家鉴定机构鉴定其营业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2024年9月至10月期间三楼暖气管跑水导致某乙俱乐部房屋内装修和部分设施设备不同程度浸损。2023年12月5日,三楼公共卫生间堵塞返水渗漏,造成某乙俱乐部商铺内装修、设施设备再次不同程度浸损,酒水吧台区域污染。某乙俱乐部的损失应当得到赔偿。
由于暖气管跑水和卫生间堵塞返水的侵权行为、责任主体、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不同,虽然是两类独立的侵权行为,但是3次暖气管跑水损失均未及时修复,第四次卫生间跑水损失与前3次损失混合和累积,现已无法区分每次漏水对应的具体损失范围和数额。法庭2025年5月7日告知各方当事人“可以对漏水原因申请鉴定以确定责任主体和责任比例”,各方当事人均向法庭表示对漏水原因不申请鉴定。某甲公司认为通过举证可以确定漏水原因。
各方当事人2025年9月10日均确认“漏水原因主要是暖气管爆裂和卫生间堵塞返水,属于举证问题。”法庭告知对各自主张提供证据,截至本判决作出时,各方当事人均已经穷尽证据收集。故,一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和当事人陈述综合审查判断漏水原因。
一、暖气管跑水问题。1.关于跑水原因。暖气管跑水发生于三楼数个房间共用的暖气管线整体更换之后供暖试压期间,位于三个房间的暖气管先后出现问题造成跑水。物业公司维修工作群聊天记录形成于纠纷发生之前,客观反映事发当时物业检查及处置、维修过程。
物业公司排查确定暖气管跑水原因:供暖试压期间,位于355号房间的暖气管2023年9月15日发生破损造成跑水,位于361号房间的暖气管2023年9月27日发生接口脱落造成跑水,位于360号房间的暖气管线2023年10月18日发生爆裂造成跑水。该检查结果由物业公司安排专业维修人员检查形成,形成时间是2023年事发当时,某甲公司追加某丙公司为被告的时间是2025年4月,此前并不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某丙公司其在未卷入纠纷时对事故现场的处置和事故原因的判断具有专业性和客观性,一审法院对暖气管跑水位置和原因予以认定。
某甲公司依据周某乙与陈某2023年2月20日通话录音认为暖气不热维修后跑水是暖气阀门接反造成的。经审查,该段通话内容记录的是物业公司截至2023年2月排查有两个50的阀门有问题并已更换,暖气不热问题尚未解决,物业公司联系的施工单位专业维修人员尚未开展维修工作。该次催问暖气维修进度的通话发生于暖气阀门接反更换之后,通话内容本身即说明阀门问题并非暖气不热的主要原因。
周某乙、周某甲与陈某微信记录记载2023年3月至2023年9月暖气不热购买管材更换维修暖气管线的情况,该事实进一步说明暖气不热的主要原因是暖气管线问题。某甲公司认为阀门问题是暖气不热和管线维修跑水主要原因的意见与上述事实矛盾,一审法院不予采纳。2.某甲公司作为房屋使用人应当承担责任。
(1)根据工商登记信息和租房合同,“克拉玛依市某戊公司”“某甲公司”租赁房屋和租期重合部分是2023年租赁362至367号。361号2023年由“某甲公司”租赁。“克拉玛依市某戊公司”“某甲公司”租赁房屋和租期重合部分是2020年9月14日至2021年10月21日租赁355至361号。
根据2018年至2024年期间租金、物业费、水费交费记录,“克拉玛依市某戊公司”“某甲公司”缴纳租金、物业费、水费时,对外未区分交费主体。“克拉玛依市某戊公司”“某甲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均为周某甲,由周某甲、周某乙共同经营管理,经营业务重合。根据“克拉玛依市某戊公司”“某甲公司”经营者重合,经营业务重合,租赁房屋和租期重合,缴费主体重合的事实,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主张“克拉玛依市某戊公司”“某甲公司”混同租赁使用其三楼房屋事实依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采信。
“某甲公司”认为其与“克拉玛依市某戊公司”独立租赁,其仅租赁361号一间房屋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不予采信。(2)房屋交付给某甲公司使用时为毛坯状态,“克拉玛依市某戊公司”“某甲公司”装修后使用,租房合同约定由承租人负责维修事项。暖气2022年冬季之前正常,周某甲、周某乙2022年冬季向某公司和某丙公司反映暖气不热,物业公司安排联系专业人员排查最终确定暖气不热原因是暖气管线问题,维修方案是更换贯通数个房间的暖气管线,双方约定承租人某甲公司购买暖气管材,某丙公司出人工进行施工。
某甲公司认为其仅购买了361号一间房间的暖气管线并且没有使用,某甲公司认为其即便承担责任也应仅承担361一间房屋的责任。某甲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一张内容为走廊消防箱旁边三根管线照片作为证据,备注“某丙公司带周某乙买的暖气管线。”经核实该照片是物业人员2024年5月8日微信发给周某乙的照片,物业人员发照片同时询问周某乙是什么情况,周某乙答复“不知道哪的管子。
你租的房子拿的吗。”某甲公司在本案中提交该照片与其当时微信对话内容不符。周某乙2023年3月19日给陈某发暖气现场照片,告知“修的不美观,我买的材料全费了。今天还是没有暖气。”周某乙2023年10月8日给陈某发微信“维修时,维修材料说是我们房子里的管子等,让我买,我买了,结果没有维修好。
”周某乙在上述对话中表达其购买管材被物业公司使用后不美观且没修好,某甲公司诉讼中陈述买的管材没有使用与上述对话内容不相符。某丁公司人员2023年9月15日微信告知周某乙“永安商铺注水了,你们派人把之前改暖气的教室都打开,看下漏水没有。因为我们发现空教室有间漏水了。
”周某乙答复“人已经去了”。周某乙2023年10月8日给陈某发微信“维修时,维修材料说是我们房子里的管子等,让我买,我买了,结果没有维修好。”上述对话说明某甲公司承租的数间房屋在2023年购买并更换了暖气管线,某甲公司诉讼中陈述其仅361号一间房间与上述对话内容不相符。
综合以上各项事实,某甲公司陈述“只买了361号一间房屋暖气管线并且没有使用”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某丙公司陈述维修更换的是贯通数个房间的管线,符合暖气管线更换性质,一审法院予以认定。事故虽然分别先后发生在3间房间,但事故原因是整体更换后的暖气管线上的3个部位出现接头脱落、管线破损、爆裂,同属于更换后的暖气管线不同部位出现的质量问题。
(3)某甲公司依据《物业服务合同》认为维修义务主体是物业公司,但某甲公司与物业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承担维修义务,租房合同是特别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是一般合同,租赁合同对维修义务的约定优先于物业服务合同。暖气不热发生于2020年冬季,某甲公司陈述此前暖气正常,暖气不热问题经排查是暖气管线问题造成的,某甲公司有维修义务。某甲公司和物业公司约定某甲公司出钱购买管材,物业公司出人工更换,该行为本身也说明某甲公司是暖气管线问题的维护主体之一。
某甲公司关于维修责任的意见与租房合同及履行行为本身均不相符,一审法院不予采纳。3.某丙公司对作为物业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暖气管线更换完成后没有试压,导致暖气管可能出现的隐患问题未及时排查和修复,后期供暖统一试压期间暖气管先后出现脱落、破损、爆裂导致跑水,是本案暖气管跑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暖气管试压是施工完成的必要工序,理应在更换施工完成后进行试压作业,物业公司没有试压,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便需要某甲公司额外支付费用租赁试压设备,物业公司作为专业主体也负有向某甲公司进行提示说明的义务,物业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4.某乙公司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承担责任。
“克拉玛依市某戊公司”“某甲公司”2023年混合租赁使用361号、362至367号7间房屋。2023年更换的暖气管线贯通的房间包括355、360号房间。上述房屋产权均属于某乙公司,某乙公司作为房屋产权人和建设单位,对其房屋及配套设施负有维护义务。
房屋内暖气管线维修时间是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某乙公司陈述暖气改造没有经过其同意,但是长达数个月维修暖气管线,某乙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提出过异议,应视为认可。某乙公司未尽到维护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5.暖气管三次跑水,位于355号房间的暖气管2023年9月15日发生破损造成跑水,问题第一次出现时,使用人某甲公司、物业管理人某丙公司、所有权人某乙公司即应当引起警惕和重视,做好暖气管线的试压工作,或者在供热注水试压期间安排人员注意监测,避免发生可能的事故。但是,三被告均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和采取防护措施,至第二次位于361号房间的暖气管2023年9月27日发生接口脱落造成跑水,第三次位于360号房间的暖气管线2023年10月18日发生爆裂造成跑水,应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房屋所属楼栋由某乙公司开发建设并拥有产权,由某丙公司进行物业管理,三楼暖气管线贯通的房间由“克拉玛依市某戊公司”“某甲公司”混同使用。数个房间共用的暖气管整体维修更换后,某乙公司、某甲公司、某丙公司未尽到试压安全注意义务,暖气管线及接头可能出现的问题未能及时被发现和排查,导致位于个别房间的暖气管线不同部位先后发生接口脱落、破损、管线爆裂跑水,由此给某乙俱乐部造成的损失,属于多因一果,应当由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某甲公司共同向某乙俱乐部赔偿损失。
二、公共卫生间堵塞返水问题。1.2023年12月5日,三楼公共卫生间堵塞下水返涌渗漏至某乙俱乐部酒水吧台区域,导致该吧台区域被污染。此后没有出现堵塞返水原因造成的漏水,此前没有反映过存在堵塞返水原因造成的漏水,说明卫生间堵塞返水是偶发性的侵权行为。
卫生间渗漏损害结果由堵塞返水和渗漏两个原因共同造成,属于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2.某丙公司2024年5月10日就4次漏水原因及处置过程出具《情况说明》其中第四条“2023年12月5日漏水原因是,三楼上课的学生将矿泉水瓶子填入公共卫生间下水道,并打开水龙头开关。事发后,物业公司联系周老师一同找李某甲协商赔偿或者修复事宜,李某甲提出的损失过高,未达成共识。
”2024年5月8日,周某乙在上述《情况说明》下方空白处书写“关于第四条,三楼租户两家,当时卫生间漏水,我不能确定是哪家租户的孩子造成漏水。当时出现情况我与物业周主任第一时间到其点名协商修复及赔偿。由于李某甲要求过高称计算处十多万元,因此我当时没同意。
后面他又给我打了几次电话说按他营业额每天4千多元赔偿,我问他多少,他说最少赔偿10万元。因此我说现在不是我一家租赁,共同厕所也不能确定是我的孩子使用造成的,所以他起诉所有租户吧。”某甲公司追加某丙公司为被告的时间是2025年4月,某丙公司2024年5月出具《情况说明》时尚未卷入本案利益纠纷,某丙公司作为事故发生时的现场维修处置单位,其在未卷入纠纷时对事故现场所做的说明内容具有直接性和亲历性,对事故原因的判断具有专业性和客观性。
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其《情况说明》所载“2023年12月5日三楼上课的学生将矿泉水瓶子填入公共卫生间下水道,并打开水龙头开关”真实性予以认定。3.某甲公司陈述事故发生时三楼还有其他培训单位,某甲公司提交2025年5月22日拍摄的现场照片显示,楼梯间广告牌“某公司,请上三楼”“三楼已到,请往里走”,一间用做宿舍的房屋。本院通知某乙公司和某丙公司提交三楼全部租房合同后,某乙公司提交租房合同记载,某庚公司2021年7月1日至2031年6月30日承租的房屋位于2楼,林某《房屋租赁合同》320-3-355至359号用做员工宿舍的房间租期为2024年5月10日至2027年5月9日,均不在本案漏水事发时间段,且某甲公司对其主张承担责任的其他主体不申请追加为本案当事人,故一审法院对某甲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三楼还有其他单位应当承担责任不予认定。
“克拉玛依市某戊公司”“某甲公司”租期在事发时间区域,某甲公司教育培训对象为未成年人,对前来上课的学生负有教育管理职责,对于学生将矿泉水瓶塞进下水道造成堵塞返水,应承担责任。4.卫生间堵塞返水后在三楼蔓延,从三楼渗漏至二楼造成某乙俱乐部损失。根据周某甲、周某乙和某丁公司人员微信聊天记录记载,卫生间2022年即存在漏水问题,某丙公司2024年4月重做防水修复完毕。
某乙公司作为开发建设单位和房屋产权单位,某丙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卫生间渗漏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所述,卫生间堵塞返水渗漏造成某乙俱乐部损失,应当由某乙公司、某甲公司、某丙公司共同向某乙俱乐部赔偿损失。三、关于直接损失。
(一)根据鉴定机构现场勘验情况,漏水浸损范围:1.楼梯入户门顶部,大厅墙面,舞池顶部,麻将区走廊顶部,棋牌室包间过道顶面,9间棋牌室房屋顶部及墙面局部变形鼓起或开裂现象,建议做修复处理。2.大厅连廊顶面因被水浸泡造成开裂变形,需拆除后重新更换;3.大厅地砖存在松动现象,未发生脱落,开裂现象,建议做修复处理;
4.中央空调维修,消防设施维修,监控设施。鉴定意见书损失清单“1.中央空调电路检测费5次,每次600元,估值3000元。中央空调修复费(5p主板材料费)6台,每台800元,估值4800元。
中央空调修复费(3p主板材料费)2台,每台750元,估值1500元。维修人工费8台,每台650元,估值5200元,含拆除及更换。登高设备租赁费5次,每次1000元,估值5000元。
2.消防设施维修(双头应急灯)28盏,每盏100元,估值2800元,包工包料含拆除及更换。消防设施维修(疏散指示灯)28盏,每盏100元,估值2800元,包工包料含拆除及更换。消防设施维修(应急照明线路故障排查及线路更换)1项,每项2000元,估值2000元。
3.监控系统修复(铭轩监控摄像机)6台,每台200元,估值1200元。监控系统维修(8口POE交换机)2台,每台300元,估值600元。监控系统修复(摄像机电源)6个,每个30元,估值180元。
安装调试费1次,每次800元,估值800元。辅材1项,每项200元,估值200元。7.大厅连廊顶部更换1项,每项4000元,估值4000元。包工包料含拆除及更换。8.大厅空鼓地砖修复费1项,每项1500元,估值1500元。
9.修复费用1项,每项7000元,估值7000元,包括楼梯入口门顶部、大厅墙面、舞池顶部、麻将区走廊顶部、棋牌区包间过道顶面、九间棋牌室房屋顶部及墙面(888房间,666房间,X04房间,Z04房间,Z01房间,Z02房间,Z03房间,Z07房间,Z08房间)。10.成品保护费1项,每项3000元,估值3000元。11.卫生清洁及垃圾清运费1项,每项2000元,估值2000元。
”合计47,580元。由于上述价值评估属于专业事项,鉴定程序合法,某乙公司、某甲公司、某丙公司虽然提出异议,但是截至本判决作出时,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故一审法院认定漏水浸损47,580元。(二)酒水吧台区域制冰机,操作台及酒具受损。
吧台酒水区域涉及食品卫生和安全,鉴定机构认为应当更换的意见具有合理性,一审法院予以采纳。关于鉴定机构对酒具损失评估问题。根据某乙俱乐部2023年5月9日购买调酒工具及配套设施清单合计51,411.30元,微信转账记录记载2023年5月11日李某甲支付50,000元,备注调酒工具货款,可以认定某乙俱乐部购买酒具的事实及购买价格。
但是,经现场组织质证,鉴定人对该项损失评估的依据仅是某乙俱乐部提交的上述书面证据,欠缺事故发生时受污染的酒具种类和数量的现场证据,并且,某乙俱乐部2025年4月2日才起诉,勘验现场时客观上也无法核实2023年12月5日受污染的酒具种类和数量。该项鉴定意见30,000元依据不充分。鉴于损失事实客观发生,某乙俱乐部已尽到提供原始凭证的举证责任,某乙公司、某甲公司、某丙公司虽对具体数量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事发当日受污染酒具数量已经无法核查,故对事发当日现场受污染酒具数量核减30%,酒具损失数额酌定21,000元。
鉴定机构对吧台制冰机估值5600元、吧台不锈钢操作台估值3200元,鉴定程序合法,该项鉴定意见比较客观,被告虽然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故一审法院对该项鉴定意见予以采纳。吧台区污染损失合计29,800元。以上两项合计77,380元(47,580元+29,800元)。
四、关于间接损失。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某乙俱乐部自述由于漏水造成酒吧区停业至今,但是,漏水浸损修复、更换费用远低于某乙俱乐部统计的停业损失788,045.33元。
某乙俱乐部放弃低成本修复更换,选择高成本停业,其行为不具有合理性,某乙俱乐部有条件及时修复损失继续营业以减少经营损失而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由此产生的扩大损失应当由某乙俱乐部自行承担。2.鉴定机构2025年9月18日对某乙俱乐部提出的“用类比方法确定正常毛收入,减去原告的实际毛收入计算毛损失。”反馈意见收入与成本正相关,缺乏核定相应成本的资料,毛损失不能作为营业损失。
经营成本包括“固定成本(人员工资、房屋租金、房屋装修折旧等)、变动成本(库存变化等),酒吧和棋牌室都有变动成本,酒水从进货到库存的资料销售成本,社保、工人福利等都算,跑水时间点前后的经营成本,且不能确定能否将棋牌室的经营成本独立出来。”某乙俱乐部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成本资料,鉴定机构无法评估损失数额。某乙俱乐部于2025年10月28日向一审法院提交撤回鉴定申请书。
某乙俱乐部于2026年3月9日再次提交鉴定申请书,要求更换鉴定机构重新委托鉴定。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某乙俱乐部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经营成本资料是鉴定机构无法鉴定的根本问题和根本原因,无法通过更换鉴定机构的方式解决该问题,故对某乙俱乐部要求重新委托的申请不予准许。3.某乙俱乐部陈述“实际上对酒吧区影响最大的一次漏水是2023年12月5日的厕所堵塞漏水,导致酒吧区域完全停业不能使用。
”某乙俱乐部提交统计数据时确定的“未停业酒吧业务营业额时点”为2023年12月5日,故一审法院主要审查卫生间堵塞返水渗漏造成吧台区的营业损失。4.卫生间堵塞返水渗漏,污水污染吧台区,对某乙俱乐部经营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某乙俱乐部未能提供充分财务资料导致无法通过鉴定专业测算具体停业损失,故,停业损失只能根据发生盖然性的程度进行酌定。(1)被污水污染后的经营设施器具处置措施事关食品安全,彻底处置后恢复营业属于经营者法定义务。
鉴于恢复法定安全经营条件需要全面清洁、消毒及更换设备和经营器具,一审法院对卫生间堵塞返水渗漏停业损失酌定15天。(2)停业损失应以酒吧区经核实的日均净利润为基数计算。但是审计机构根据某乙俱乐部提供的证据资料无法核算日均净利润,某乙俱乐部所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是李某甲名下某银行交易流水2023年6月1日至2025年8月11日收入明细。
某乙俱乐部统计“2023年5月29日至2025年8月11日银行卡内营业额收入1,756,227.52元;2023年5月29日至2023年12月4日未停业酒吧业务营业额6个月1,112,412.05元,每月平均185,402元;2023年12月5日停业酒吧营业后至2025年8月11日银行卡内营业额20个月收款643,815.47元,每月32,191元;
酒吧停业后每月业绩比停业前正常酒吧营业时每月营业额平均下降150,000元。”某乙俱乐部2026年1月13日提交(2025)新0203民初2985号民事判决书,2024年至2025年期间支出电费截图,同期营业额对比表,某乙俱乐部陈述“漏水发生前经营稳定增长趋势,自2023年12月5日被多次水淹后,酒吧区顶面多次坍塌被迫停业,营业额呈断崖式下降,2024年6-12月营业额较2023年同期大幅下滑90.76%,营业收入锐减,2023年6月至2024年5月年总营业额1,336,494.77元,平均每月销售额111,374.57元;
2024年6月至2025年5月年总营业额166,218.90元,平均每月销售额13,851.58元;同期对比每月销售额下降97,523元,全年销售额总的下降1,322,643.27元,按照60%利润计算全年损失788,045.33元。”某乙俱乐部将“2023年6月至2024年5月年总营业额1,336,494.77元,平均每月销售额111,374.57元”与“2024年6月至2025年5月年总营业额166,218.90元,平均每月销售额13,851.58元”进行同期对比,得出“每月销售额下降97,523元,全年销售额总的下降1,322,643.27元”的结论,某乙俱乐部据此按照60%利润计算全年损失788,045.33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与漏水发生时间不符,无法认定损失数额与漏水之间的因果关系,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故对营业损失酌情支持15天合计23,000元。(3)关于某乙俱乐部主张的租金损失。生效判决书认定李某甲欠付某乙公司320-2-2号和3号房屋租金251,692元(含2023年6月9日至2024年6月8日欠付租金16,812元,2024年6月9日至2025年6月8日欠付租金234,880元)。
根据该案判决书和鉴定机构的专业意见,租金是经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租金损失是经营损失的一部分,根据本案事实情况,一审法院已经对卫生间堵塞返水渗漏造成的营业损失酌情支持,包含了租金成本因素,故对某乙俱乐部主张的租金损失不予重复评价和处理。综上所述,某乙俱乐部现在主张的损失由2023年9月至10月3次暖气管跑水,2023年12月5日卫生间堵塞返水渗漏,累积叠加混合构成,故综合认定损失数额和责任分担。某乙俱乐部遭受损失有权获得赔偿,但须自行承担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造成的扩大损失。
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综合损失总额100,380元(直接损失77,380元+停业损失23,000元),根据前述4次漏水原因及责任分析意见,某乙公司、某甲公司、某丙公司应共同向某乙俱乐部赔偿,责任大小难以确定,平均承担,各赔偿33,460元。综上,一审法院遂判决:一、某乙公司、某甲公司、某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分别向某甲俱乐部赔偿损失33,460元、33,460元、33,460元;二、驳回某甲俱乐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某乙俱乐部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出示:1.出示克拉玛依油城公证处于2026年8月19日出具的编号为xxx新克油城证字第xxx号《公证书》1份,拟证实,第一,案件一审审理终结后,某乙俱乐部租赁的房屋在2026年3月20日仍出现漏水情况,公证书对房屋漏水及受损情况拍照录像并进行查验;
第二,侵权人并未将受损房屋修复好,一审法院没有查明案涉受损房屋的漏水点和漏水原因;第三,侵权人侵权时间长、房屋损坏大,致使某乙俱乐部无法正常经营,一审法院认定某乙俱乐部放弃低成本修复、进行高成本的停业行为,不具合理性也没有事实依据。某甲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公证书》仅第3、4页写明依然存在漏水情况,无法证实与本案的关联性,且,某甲公司于2025年1月1日退租后搬离案涉永安商业楼,如果某乙俱乐部在公证时仍存在漏水情况,与某甲公司无关。
某乙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该证据形成于一审判决后,且是在没有通知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及某甲公司的前提下,单方面向克拉玛依油城公证处申请作出此份《公证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某丙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某丙公司在收到《公证书》后进行确认,本案最后一次跑水时间是2023年的10月18日,物业服务人员在案涉商业楼中持续进行物业服务,2026年3月10日某乙俱乐部跟物业反映过一次楼上渗水现象,物业服务人员要求现场勘察,某乙俱乐部拒不配合,直至现在没有对某乙俱乐部进行过实地查验,在此基础上,物业公司对三楼逐一排查没有发现跑水痕迹,同时,某乙俱乐部自己的管线在2026年8月8日跑水,物业公司已现场处理。
对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证书》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但本案是2023年10月至2023年12月因漏水跑水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仅凭《公证书》中所述2026年出现的漏水事实,无法证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对证明目的本院依法不予确认。
某甲公司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出示:1.某甲店(以下简称某甲店)2023年1月28日送货单1份;2.某甲公司周某乙2023年1月28日微信付款记录截图打印件1张;3.某甲公司2026年4月11日拍摄的日丰管照片、某乙店门头照片打印件2页;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某丙店《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打印件1份。以上4组证据拟证实,2023年1月28日某甲公司周某乙应某丙公司要求,在某甲店购买日丰牌暖的气管线16米、规格25球阀2个、规格25直接7个及生料带3卷,花费639元。其中生料带是用在有丝扣的管线连接处用于防水,结合某甲公司一审提交的2025年5月22日拍摄的4张现场照片打印件,案涉现场使用的管线是某丙公司购买的上海一鸣牌规格为32的热熔管线,且为热熔接口而非丝扣接口,并非某甲公司买的日丰牌管线。
证明跑水暖气是某丙公司自行购买的材料,且其施工安装不合格、未经试压造成的接口处脱落,直接导致在近40天内连续出现三次暖气漏水情况。故某甲公司无过错,应当由某丙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某乙俱乐部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该组证据是某甲公司与案外人的交易往来,安装等问题则产生于某甲公司与某丙公司之间,与某乙俱乐部无关,且该暖气管线规格未经某乙俱乐部现场测量,某乙俱乐部对此不予确认。
某乙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认为从未见过该组证据材料,也未通知某乙公司进行过现场比对,某乙公司不知情。某丙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认为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已多次明确材料由某甲公司购买,某丙公司提供免费维修服务,如认为是物业公司维修的问题,某甲公司应当出示向某丙公司付费维修的相关证据。对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对送货单、微信付款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但仅凭管材等送货单和付款记录不能推论案涉房屋暖气管线的实际购买人,某甲公司认为案涉管线的维修操作是造成跑水的原因系其单方推断,故对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依法不予确认。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 《民法典》)第 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六十七条第 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判决认定某甲公司作为责任主体是否适格;2.暖气管线漏水,卫生间返水赔偿责任是否由某甲公司承担以及责任比例是否准确;3.一审判决认定某乙俱乐部综合经济损失100,380元是否正确;4.一审法院采信鉴定意见,是否程序违法,是否需要重新鉴定。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某甲公司作为责任主体是否适格。因本案系一般侵权纠纷,故应当适用过错原则判定侵权责任是否成立。首先,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案涉永安商业楼三楼于2023年9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发生四次渗透跑水,致使位于二楼的某乙俱乐部产生内部装修及设施设备浸损的实际损失,相应损失应予受偿。
其次,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2023年9月至2023年12月期间,永安商业楼三楼实际使用者为某甲公司。四次渗透跑水中,前三次为三楼暖气管跑水,第四次为三楼卫生间堵塞返水,某甲公司主张认为前三次暖气管跑水系因某丙公司维修操作不当、未组织试压造成,对上述主张本院认为,某甲公司无有效证据证明某丙公司工作人员对暖气管线进行过采买,或安装操作中存在不当行为,及存在其他违规操作行为。故对某甲公司认为案涉跑水事件应当由某丙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主张,欠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最后,某甲公司主张认为第四次卫生间堵塞返水则可能是其他租户造成。经法庭调查,结合一审查明的事实,案涉商业楼发生漏水期间,现有证据证实三楼仅某甲公司一家租户,某甲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2023年9月至2023年12月三楼存在其他租户。综上,某甲公司认为其不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某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如需承担,责任比例分配是否正确。承前所述,某甲公司作为适格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根据 《民法典》第 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漏水原因与侵权责任主体及承担责任比例相关。本案中,在一审法院明确释明可申请司法鉴定以确定漏水原因的情况下,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均不同意进行评估鉴定,应视为其放弃通过鉴定方式证明其所承担责任及比例的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关于三次暖气跑水,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政府令142号)相关规定,结合某市政府信息公开、某B公司公告等相关内容,暖气试压是更换暖气管线后的必要操作。经法庭询问,案涉暖气管线均在某甲公司承租房屋内,于2023年自行更换后未经试压,在正式供暖前的管网充水阶段及漏水事故第一次发生后均未进行隐患排查和及时修缮,故因私自更换暖气管线未经试压,采暖季爆管漏水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由实施改造的用户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三楼卫生间堵塞返水,某丙公司一审中提交的《情况说明》系由某丁公司出具、某甲公司附后手写,内容可见某丙公司已组织某甲公司与某乙俱乐部进行调解,但双方对赔偿金额未能达成共识。
综上,案涉永安商业楼三楼跑水事故发生期间,某甲公司作为实际使用人未对其占有使用的房屋尽到管理、维修义务,某乙公司作为所有权人怠于履行管理义务、某丙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人未尽到维修养护义务共同导致。综上,一审法院结合案件实际,确认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各承担1/3责任比例并无不当,某甲公司关于其不承担责任及承担责任比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对于第三个争议焦点,一审判决认定某乙俱乐部综合经济损失100,380元是否正确。某乙俱乐部主张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则应当就其存在侵权行为、主观过错、实际损失,以及侵权行为与实际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财产损失部分,一审法院委托双方共同选定的鉴定机构对某乙俱乐部浸损财产损失进行鉴定,某甲公司虽对鉴定机构评估结果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推翻评估报告确认的财产损失价值。
一审法院确定直接损失77,380元依据充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营业损失部分,某乙俱乐部虽然申请了营业损失鉴定,但由于其没有建立会计账簿、资金流水公私不分,鉴定材料严重不足,导致鉴定机构无法计算出营业损失数额,遂在一审中撤回营业损失鉴定申请。某乙俱乐部要求重新申请鉴定,因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某乙俱乐部主张其2023年6月至2025年6月房租损失共591,015元,经法庭询问,某乙俱乐部并未向市场监管和税务部门申报暂停营业,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因三楼卫生间跑水致某乙俱乐部经营受影响的范围仅限酒吧区,且一审法院已在营业损失中酌情支持租金成本。故,对某乙俱乐部591,015元房租损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定某乙俱乐部因案涉跑水事故造成综合损失100,38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对于第四个争议焦点,一审法院采信鉴定意见是否程序违法,是否需要重新鉴定。根据某乙俱乐部一审提供的现场视频照片,可以体现漏水确实给其造成损失,相应损失应予受偿。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审理过程中,根据某乙俱乐部的委托,对其商铺被水浸损财产损失进行鉴定,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鉴定结论依据合理,故某乙俱乐部、某甲公司主张鉴定依据不足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根据侵权损害发生的原因、造成的损害结果对损失金额予以酌情认定,并无不当。酌定金额亦未超出合理范围,此系一审法院依法履行司法审判职责、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二上诉人关于一审酌��损失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
综上所述,某甲俱乐部、某甲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七条第 一款第 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625.46元,由某甲俱乐部负担17,988.96元,由某甲公司负担636.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晏 晴
审 判 员 王耀军
审 判 员 杨铁军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雪阳
书 记 员 郭 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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