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法治观察
OWNER COMMITTEE · LAW WATCH
典型案例 业主自治、自行管理与特殊小区治理

业委会在重大安全事件或突发公共事件中作出紧急管理决定,权限边界如何认定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8起涉物业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编号 C189 案号 典型案例发布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11-08 浏览 1,493 次

五十八条规定,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本案中,社区居委会代行职责期间与深圳某公司签订托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现深圳某公司为案涉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小区业主有义务交纳费用,故判决余某某支付物业服务费。

典型意义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践中,部分小区长期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服务人退场的情况下,小区呈无物业服务的状态,秩序趋于混乱。本案确认居委会可依法代行业委会职责,选聘临时物业服务人,为小区业主提供基本的物业服务,全体业主应当交纳相应物业费。

(南京中院)

案例二

江苏某公司诉曹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一个住宅小区应由同一物业服务人管理

基本案情

南京市某小区包含江南苑等四个苑区,江南苑为别墅,其他苑区为小高层或多层住宅,相互间有围栏隔离,但能够互通。2012年底,该小区原物业公司撤场,小区处于无物业服务状态,江南苑部分业主提出对江南苑区域自行管理。2015年,该小区业委会与江苏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聘请其对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但江南苑业主代表拒绝将江南苑纳入物业服务范围,并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江苏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江南苑业主曹某支付物业服务费。

法院认为,小区江南苑区域与小区其他住宅属于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小区业委会与江苏某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包括江南苑业主在内的小区全体业主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江苏某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虽未能进入江南苑区域提供常态化物业服务,但系江南苑业主拒绝导致,不免除业主的交纳物业服务费义务,故判决曹某某支付相应物业服务费。

※ 案例内容整理自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来源:北大法宝),仅供学习研究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