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引子

某小区业主清点后发现,小区至少有六类"钱"在进出:电梯轿厢广告、小区出入口道闸广告、快递柜场地费、通信基站场地费、地面停车位收费、商铺外墙租金。业委会公示中只写了一行"公共收益收入13.6万元"。业主要求看合同,物业公司答复:"广告是公司经营的,属于公司收入。"

本调查要回答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哪些收入属于业主共有?判断标准是什么?

一、问题为什么发生?

1. 共有部分的范围界定不清。

业主通常只把"电梯、楼道、绿地"理解为共有部分,忽略了外墙、屋顶、公共场地、配套设施用房、人防工程的特殊规则。

2. 经营主体的混杂。

有的由物业自营,有的由物业转租给广告公司,有的由业委会签约,有的由建设单位遗留合同延续。主体不同,法律关系的定性也不同。

3. 成本扣除缺乏标准。

"扣除合理成本"中的"合理"没有量化标准,实践中常被扩大解释,甚至把物业公司的利润也计入成本。

4. 历史合同的延续。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往往已约定公共收益归物业或用于弥补物业费不足,这类条款在业委会成立后是否继续有效,争议很大。

5. 业主缺乏合同与台账的获取渠道。

二、法律究竟怎么规定?

1. 公共收益归属的基础规范。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委会报告。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第(三)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相应罚款。

2. 四川省的规定。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 第一款:利用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授权业委会管理,也可以以合同方式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经营。
  • 第二款:利用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共有部分收益应当优先用于业主公共支出,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共有部分收益应当单独列账。 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共有部分收益应当及时转入该账户;共有资金账户由业委会管理。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车位):物业服务区域内按照规划设置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设单位出租(售)车位(库)的,应当至少提前十五日在显著位置和通过互联网方式公示拟出租(售)车位的数量、证明文件和租售价格及承租(购买)人条件等信息;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区域,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重新划定车位,但不得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公安、消防、救护、环卫、邮政、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执行任务需在区域内临时停放的,不得收费。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三)项(物业服务人禁止行为):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挪用、侵占、隐瞒业主共有部分收益。 第一百条第(三)项(罚则):挪用、侵占、隐瞒业主共有部分收益的,责令改正,所得收益退还全体业主,并处所得收益二倍以下罚款。

3. 成都市的规定。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下列资金属于业主共有,应当纳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管理: ①利用共有部分经营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所得收益;②管理规约或业主共同决定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缴交的费用;③业主共同决定实行自行管理的,按照自行管理方案分摊交纳的管理费;④共有部分被依法征收、征用的补偿费;⑤共有资金产生的孳息;⑥其他合法共有收入。 第三款: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规约约定。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由物业服务人开设专门账户代为单独列账管理,不得挪用、侵占;成立后业委会开设账户,物业服务人及时移交;账户应当接入市智慧物业信息管理系统。

4. 人防工程的特殊规则。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物业服务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在实地标注;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维护;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设施,不得影响其战时防空效能和应急避难功能。 人防工程的权属与收益规则较为复杂,需结合《人民防空法》及地方规定个案判断,不宜一概认定为业主共有。

三、事实与证据如何核实?

第一步:绘制"收益来源地图"。

实地走访并记录:电梯内广告(数量×单价)、电梯等候厅/楼道显示屏、出入口道闸广告、外墙与楼顶广告/基站、快递柜与自助设备占地、地面停车位(数量×收费标准)、临时摊位/展位、会所与配套用房出租、通信基站机房、人防车位。

第二步:调取合同。

  • 向物业服务人、业委会书面申请查阅全部共有部分经营合同(省条例第三十七条第③项、第五十二条第⑤项);
  • 核查要素:签约主体、期限、金额、付款方式、收款账户、成本扣除条款、续约与解除条款。

第三步:核对收款与入账。

  • 合同金额 vs 实际到账金额(银行流水);
  • 发票开具主体与金额;
  • 是否进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成都条例第二十条要求接入智慧物业系统,业主可直接查询)。

第四步:核查成本扣除的合理性。

要求提供成本构成明细:电费、维护费、人工、税费、管理费比例。比对行业惯例与合同约定。

第五步:交叉验证。

  • 广告公司的行业单价(可询价同类小区);
  • 停车收费的车辆进出记录与收费系统数据;
  • 快递柜、基站的合同备案信息。

调查问题设计:共有部分经营是否经过业主共同决定(省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⑧项、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合同相对方是谁、款进了哪个账户?成本扣除的依据是什么、比例多少?前期物业合同中关于收益归属的条款是否仍有效?

四、争议中的关键法律问题

问题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公共收益归物业",是否有效?

需区分阶段与性质:

  • 该条款的效力判断,关键在于其是否属于格式条款、是否排除业主主要权利(《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是物权性的归属规则,明确收益"属于业主共有"。合同约定与之相抵触的,效力存疑。
  • 实务中的稳妥立场:无论合同如何约定,物业服务人至少负有单独列账、公开、不得挪用侵占的义务;主张返还的,可依据民法典第282条与省条例第八十二条主张收益归业主共有,就"合理成本"部分另行核算。

问题二:"合理成本"如何界定?

法律未量化。合理判断标准:①与经营行为直接相关(如广告灯箱电费、画面更换、设备维护);②实际发生且有凭证;③比例合理(不应包含物业公司的利润或与其职责重复的管理费)。物业服务人本已承担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义务(《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一条),因此其日常管理成本一般不应从共有收益中重复扣除。

问题三:停车收益哪些归业主?(第14篇详述)

简言之: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停放汽车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规划内产权车位(库)的出售收入归产权人(建设单位或购买业主),出租收入归属取决于产权与约定;人防车位需个案判断。

问题四:收益应当如何使用?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优先用于业主公共支出,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业主大会决定使用。注意:具体使用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省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⑧项"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需表决,收益使用亦应经业主共同决定),业委会不得自行决定。

问题五:追索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业主共有收益返还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三年诉讼时效。起算点一般为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实务中,业主常主张"多年未公示,现在才知道",法院会结合公示情况、业主是否曾提出异议等因素判断。因此,及时书面主张、保留催告记录,对中断时效具有关键作用。

五、业主、业委会及相关部门分别可以怎么办?

业主:

  1. 制作《共有部分收益来源清单》,逐项拍照取证;
  2. 书面申请查阅经营合同、银行流水、发票(第07篇);
  3. 要求业委会将收益转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省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成都条例第十九条);
  4. 对账目有异议的,联合面积或人数20%以上业主提出书面异议,启动审计(省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三款);
  5. 对拒不返还的,主张返还(不当得利或共有财产返还);向住建部门举报,请求依第一百条第(三)项责令改正、退还收益并处二倍以下罚款;
  6. 同时请求街道办督促公示与年度检查(省条例第八十三条第四款)。

业委会: 依第三十六条第④项拟定经营方案与资金使用办法并提请业主共同决定;建立共有资金账户并接入智慧物业系统;每半年公示收支(第三十七条第④项)。

物业服务人: 单独列账(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按第五十二条第⑤项公示经营收益收支;不得擅自经营、不得挪用侵占隐瞒(第五十三条)。

街道办/住建部门: 街道办每年开展一次共有资金检查并公示(第八十三条第四款);住建部门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罚(第一百条)。

六、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的专业观察

观察一:先把"盘子"摸清,再谈追索。

我们的第一步永远是收益来源地图。很多业主只知道电梯广告,忽略了道闸、基站、快递柜、外墙、人防车位这些金额更大的项目。我们建议采用"三对照"方法:实物对照合同(看到的每一个经营点位都应有合同)、合同对照流水(每一份合同都应有对应入账)、流水对照公示(每一笔入账都应在公示中出现)。三处缺口往往就是问题所在。

观察二:成本扣除的争议应当"举证责任倒置"式处理。

物业服务人掌握成本的全部凭证,业主无法自证"成本不合理"。因此我们的主张是:由物业服务人就成本的实际发生与合理性举证,提供电费单据、维护记录、人工分摊表、完税凭证。举不出凭证的"成本",不能从业主收益中扣除。这一主张在实务中通常能得到支持,因为它符合证据距离与举证便利的原则。

观察三:追索要有策略,不宜一步到位。

我们的建议是分三步:第一步确认权属与金额(通过查阅与审计);第二步行政推动(举报+年度检查+街道办协调);第三步司法追索。直接起诉的最大风险是:金额未经审计、成本未核定,法院难以支持具体数额,反而浪费一次诉讼机会。

观察四:制度建议。

(1)建议在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省条例第九十四条)中增设"共有部分经营清单"附件,逐项列明经营点位、合同期限、收益分配比例;(2)建议推广成都条例的"账户接入市智慧物业信息管理系统"做法,实现业主实时查询,从技术上杜绝账目黑箱;(3)建议由市(州)政府制定"合理成本"的指导性比例,减少争议。

风险提示:主张返还金额时,应以经审计或经双方核对的数额为限,避免以估算金额起诉导致部分败诉并承担相应诉讼费用。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分析与调查方法指引,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个案处理需结合具体证据、地方规定与司法实践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