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引子

某小区一楼业主将门前公共绿地围成私家花园;楼顶被安装了三套太阳能设备与一处违建;消防通道长期被十几辆电动车占用。业主投诉两年,物业说"我们劝过,不听";业委会说"我们没有执法权";城管来过一次,贴了张整改通知就没了下文。

"没有执法权"是事实,但不等于"什么都不能做"。本调查梳理从劝阻、制止到行政举报、民事诉讼的完整工具箱。

一、问题为什么发生?

1. 职责分工不清。

业主认为"物业该管",物业认为"我们没有执法权",行政部门认为"这是小区内部事务",形成三不管。

2. 处置周期长。

行政程序包括立案、调查、责令整改、复查、强制执行,周期长,期间违建已建成。

3. 取证困难。

违建完成后再取证,难以证明建设时间;占用行为具有反复性。

4. 邻里关系顾虑。

业主不愿直接起诉邻居。

5. 业委会担心越权与诉讼风险。

二、法律究竟怎么规定?

1. 共有部分的权属与使用规则。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第二款: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三款: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这是业委会采取行动的直接请求权基础。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2. 四川省的规定。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物业服务区域内禁止行为,13项): (一)房屋装饰装修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二)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三)侵占、损坏楼道、公共园林绿地等物业共有部分;(四)擅自改变住宅、车库、绿地或者其他附属设施的使用性质;(五)随意堆放、倾倒垃圾、杂物;(六)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七)占用、堵塞、封闭避难层、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和安全出口;(八)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噪声或者产生振动;(九)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十一)毁坏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警示标志等相关设施设备;(十二)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十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道路、场地;因维修物业或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的,应当告知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人,并及时在显著位置公示;未产生业委会的,应当向居(村)民委员会报告;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3. 各方职责。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物业服务人义务):(五)发现有安全风险隐患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或者向相关单位报告;(六)对违反有关治安、环保、规划、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七)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及时报告业委会。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业委会职责):(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十)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物业服务人应当对装饰装修活动开展日常巡查和监督并建立档案;发现装饰装修违反相关规定破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应当及时劝阻,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和协助处理。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4. 行政处理与法律责任。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物业服务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拒不改正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七十四条第(三)项,侵占、损坏楼道、公共园林绿地等物业共有部分的,由县级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七十四条第(九)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用电梯运载电动自行车),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七十四条第(十一)项(毁坏电梯及安全保护装置),由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对相关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二)项:擅自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相应罚款。

三、事实与证据如何核实?

A. 权属证据(证明被占用的是共有部分)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 不动产权证附图(专有部分范围);
  •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共有部分约定;
  • 物业服务区域划分备案(省条例第十条至第十三条)。

B. 占用/违建事实证据

  • 时间维度最重要:违建从开工到建成的过程照片(带时间水印)、卫星或航拍影像对比、物业巡查记录、装修备案记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要求业主装修前告知物业服务人);
  • 现场照片、视频、测量数据;
  • 物业的劝阻记录、整改通知(证明"久拖不管"的事实);
  • 业主报修/投诉记录与部门答复。

C. 损害后果证据

  • 通行受阻的照片;
  • 消防通道被占用的现场记录(可请消防部门认定);
  • 绿地损毁的面积测量;
  • 漏水、结构安全隐患的鉴定意见。

D. 程序证据

  • 业委会/物业的书面劝阻通知及送达记录;
  • 向行政部门的举报记录与答复;
  • 部门责令整改通知书;
  • 复查未整改的记录。

调查问题设计:被占用的部分是共有部分还是专有部分?违建是何时开始施工的?物业是否履行了劝阻与报告义务?行政部门是否已作出处理?损害后果是什么?

四、争议中的关键法律问题

问题一:业委会"没有执法权",是否意味着不能采取任何行动?

不是。业委会虽无行政强制权,但享有民事请求权——《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明确授权业主大会、业委会对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这是完整的侵权请求权,可以直接提起诉讼。"没有执法权"与"可以起诉"是两回事。

问题二:诉讼主体是业委会还是业主个人?

视情形(第18篇详述):

  • 侵害的是全体业主共有利益(公共绿地、消防通道、楼顶):一般由业委会经业主大会授权起诉;符合条件的业主也可提起代表人诉讼或共同诉讼。
  • 侵害的是特定业主的专有利益(如违建导致自家漏水、遮光):由该业主以相邻关系或侵权为由起诉(《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相邻关系、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侵权责任)。
  • 实践中,业委会起诉需提供业主大会的授权决议,法院会审查授权范围。

问题三:物业未履行劝阻与报告义务,是否承担责任?

物业负有法定的"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义务(《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省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六)项)。若物业完全不作为导致损害扩大,业主可主张其承担相应责任;但这与实施违建的业主的责任是不同性质的,不能相互替代。实务中,物业的责任通常以其过错程度与因果关系为限。

问题四:"久拖不管"如何破解?

关键是把投诉变成有答复的行政程序:

  1. 书面举报(而非电话),索取受理凭证或编号;
  2. 明确引用具体法条(如省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 → 消防救援机构);
  3. 要求书面答复处理结果与期限;
  4. 对未依法处理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第04篇的方法论);
  5. 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形成工单记录。

问题五:能否自行拆除?

不能。 自行拆除他人财物可能构成侵权甚至故意毁坏财物,业主应避免采取此类私力救济。正确路径是行政强制或法院强制执行。在紧急情形下(如占用消防通道危及人身安全),应立即报警或请求消防部门处置。

五、业主、业委会及相关部门分别可以怎么办?

第一层:内部制止(0—7日)

  1. 业主向物业、业委会书面反映,要求劝阻;
  2. 物业发出《整改通知书》并送达、拍照留痕;
  3. 业委会依据管理规约介入调解(第三十六条第(八)项);
  4. 同步在显著位置公示该行为,形成业主共识。

第二层:行政举报(7—30日)

按行为类型选择对应部门:

行为主管部门依据
违建(规划类)城管/综合行政执法、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城乡规划法、省条例第74条第(二)项
侵占共有部分、绿地县级住建部门省条例第102条第(一)项
占用消防通道、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消防救援机构省条例第102条第(二)项、第74条第(七)(九)项
改变住宅为经营性用房市场监管、住建部门民法典第279条、省条例第76条
噪声扰民生态环境、公安噪声污染防治法
毁坏电梯设施市场监管部门省条例第102条第(三)项

举报要点:书面、附证据、引用具体条款、索取受理凭证、要求书面答复。

第三层:民事诉讼(30日以上无果时)

  • 原告:业委会(经业主大会授权)或受侵害业主;
  • 被告:实施侵害的业主或使用人;
  •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民法典》第286条第2款);
  • 举证:权属证据 + 侵害事实证据 + 损害后果证据 + 程序证据。

第四层:执行与衔接

判决生效后不履行的,申请强制执行;涉及行政决定的,由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拆除。

相关部门:住建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警告并处罚(省条例第102条第(一)项);消防救援机构处理消防违法;街道办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第七条第(三)项)。

六、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的专业观察

观察一:时间证据是违建案件的生命线。

违建一旦建成,拆除难度与成本陡增。我们的建议是:发现施工苗头的第一天就开始取证——装修备案记录(省条例第七十八条要求业主装修前告知物业服务人)、材料进场照片、施工过程的连续记录。第一天的一张照片,胜过建成后的十份投诉。 这也是我们常建议小区建立"装修巡查台账"的原因。

观察二:投诉要"对口",不能笼统。

同一个违建可能同时违反规划、消防、住建三个领域的规范。我们的做法是一行为、多部门、分别举报:向城管举报规划违建、向消防举报通道占用、向住建举报侵占共有部分,各自引用各自法条。多条行政程序并行,既提高了处置概率,也形成了相互印证的压力。

观察三:诉讼的价值不仅在于判决,更在于确定权利义务。

在久拖不决的案件中,一份生效判决能明确"该部位属于业主共有""该行为构成侵害",为后续行政强制执行提供依据。我们在选择诉讼时机时,会评估:行政程序是否已穷尽?证据是否足以支撑?执行是否有现实可能? 三者具备其二,诉讼才具有实际价值。

观察四:制度建议。

(1)建议在管理规约中明确"违建与占用共有部分"的违约责任条款(省条例第二十一条允许管理规约约定违反规约应承担的责任),为业主自治提供契约基础;(2)建议建立物业巡查与上报的标准化台账,并作为物业服务合同履约评价的内容;(3)建议在街道办层面建立违建与占用共有部分的联合处置机制,把城管、消防、住建、社区纳入同一流程。

风险提示:业主在取证与维权过程中应注意安全,不得擅自进入他人专有部分拍摄,不得采取拆除、破坏等私力救济行为;在业主群或公开平台发布违建信息时,应陈述事实,避免对特定个人进行侮辱或定性评价。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分析与调查方法指引,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个案处理需结合具体证据、地方规定与司法实践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