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龙集资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金融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
案 号:(2021)湘0502刑初342号 审理法官: 魏永耀 曾文斌 何功成 文书类型: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1.17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代理律师/律所:石爱民,
HYPERLINK "javascript:LawFirmSearch('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 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可以从轻 可以减轻 悔罪表现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没收财产 鉴定意见 辨认笔录 证据确实、充分 执行逮捕 量刑建议 延期审理
张龙集资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湘0502刑初342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张龙,化名“某。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邵阳市XXX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1月29日被邵阳市XXX双清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石爱民,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检刑诉[2021]Z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龙犯集资诈骗罪,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艳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龙及其辩护人石爱民到庭参加诉讼。2021年11月22日,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出具《延期审理建议书》,建议本院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审查同意后,于2021年11月23日依法扣除一个月的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9年2月以来,被告人张龙一共集资诈骗两次,具体情况如下:1、2019年2月份,张龙与徐宇锋(在逃)、潘北继(已刑拘)、王海文商谈成立公司实施诈骗,张龙和潘北继作为公司放盘方投资2万元,提成11%;王海文(化名王磊)负责组建业务团队,专门吸引中老年客户来公司投资,提成63%;徐宇锋和詹文汗(在逃)作为项目建设方负责成立公司,对徐宇锋之前长沙宁乡的产业项目再进行夸大、美化的虚假宣传,提成26%。2019年3月,宁乡宇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宇丰公司)成立,徐宇锋、李从军分别担任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总经理,并在邵阳市双清区友阿国际4栋B座9楼营业。宇丰分公司虚假宣传投资宁乡县红豆杉基地,王海文、王猛猛(化名江鸿、已判刑)、魏海霞(化名王晴、已判刑)等业务团队成员对外以公司名义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期限为6个月,利息2分,利息每个月付,本金到期后就会退给出资方。对于所收取的集资参与人投资款,当日由财务人员李波(已判刑)以现金形式按比例分红。2019年4月底,张龙离开公司。经鉴定:宁乡宇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投资人数132人,投资金额251.65万元,损失金额216.698万元。2、2018年2月,张龙经涂曦介绍认识文继承(被耒阳刑拘),由张龙和涂曦介绍业务放盘团队老汤(化名)、老杨(化名)等人,提成约60%,其中20%为垫资款,张龙分3%;文继承作为项目建设方成立湖南乐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提成约30%。2018年10月,湖南乐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乐顺分公司)成立,文继承、肖胜君(已判刑)分别担任法人代表、总经理,并在邵阳市双清区营业。乐顺分公司虚假宣传投资旅游业、养老业,陈涛(化名)业务团队对外以公司名义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利息月付,本金到期后就会退给出资方。对于所收取的集资参与人投资款,当日由财务人员陈蓉(已判刑)以现金的形式按比例进行分红。经鉴定: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湖南乐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通过上述方法诈骗126名被害人共计524.5万元,损失408.3万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1、户籍资料、扣押物品凭证、到案经过、银行流水、情况说明;2、证人肖某的证言;3、被害人钱某、周某、杨某1等七十一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龙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王海文、李波、文继承、王猛猛、魏海霞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百九十二条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十五条 二十六条
的规定。被告人张龙认罪认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为:对被告人张龙处以有期徒刑七年以上,八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辩称 被告人张龙在庭审中辩称:2018年,文继承通过涂曦找到他,然后他介绍了“老汤”给他们,他们给了他9万元左右的介绍费,后来他就没有再收到什么好处了,在乐顺公司他没有参与任何运营,他认为他在乐顺公司应当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宇丰公司他的获利大概是8万元,包含2万元的借资款。他认为他在宇丰公司案中是从犯,他们实际的操作他都没有参与,起的作用也是最小的。他的主观恶性小,他的犯罪情节应当以长沙分公司的部分来定罪。他对自己的犯罪行为非常后悔和自责,他在案发后积极退赃退赔,请求法庭看在他是初犯、偶犯并且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对他从轻处罚,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被告人张龙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龙犯有集资诈骗罪且是主犯的证据不清、事实不足,对张龙在宇丰邵阳分公司犯集资诈骗罪没有异议,但对定性是主犯不予认可;对被告人张龙2018年2月参与的乐顺公司的事实认定为集资诈骗罪有异议,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张龙在宇丰邵阳分公司中不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次要作用;在湖南乐顺公司中张龙没有参与,对乐顺公司的运营并不知情;3、张龙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张龙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并且具有检举犯罪的表现,张龙平时社会表现良好,并对被害人积极退赔。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2019年2月份,张龙与徐宇锋(在逃)、潘北继(已刑拘)、王海文商谈成立公司实施诈骗,张龙和潘北继作为公司放盘方投资2万元,提成11%;王海文(化名王磊)负责组建业务团队,专门吸引中老年客户来公司投资,提成63%;徐宇锋和詹文汗(在逃)作为项目建设方负责成立公司,对徐宇锋之前长沙宁乡的产业项目再进行夸大、美化的虚假宣传,提成26%。2019年3月,宁乡宇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宇丰邵阳分公司)成立,徐宇锋、李从军分别担任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总经理,并在邵阳市双清区友阿国际4栋B座9楼营业。宇丰邵阳分公司虚假宣传投资宁乡县红豆杉基地,王海文、王猛猛(化名江鸿、已判刑)、魏海霞(化名王晴、已判刑)等业务团队成员对外以公司名义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期限为6个月,利息2分,利息每个月付,本金到期后就会退给出资方。对于所收取的集资参与人投资款,当日由财务人员李波(已判刑)以现金形式按比例分红。2019年4月底,张龙离开宇丰邵阳分公司,在此期间,张龙非法获利8万元。经鉴定:宁乡宇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投资人数132人,投资金额251.65万元,损失金额216.698万元。
二、2018年2月,文继承(已判刑)经涂曦介绍认识张龙,并商议由张龙和涂曦介绍业务放盘团队,以在湖南省益阳市桃花湖景区投资建立养老基地为由向中老年人进行虚假宣传,非法吸收资金。后张龙和涂曦介绍了老汤(化名)业务团队。2018年5月16日,文继承租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一段319号绿地中心T2栋906号房为公司营业场所,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注册成立湖南乐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顺总公司)。乐顺总公司的分红模式为:刚开始“老杨”团队时,文继承抽30%,业务团队分得63%,其中20%是垫资款,张龙和涂曦还有老汤分7个点(张龙分3个点,涂曦分1个点,老汤分3个点);之后“李泽”团队的时候,文继承拿50个点,张龙和涂曦还是4个点(张龙3个点、涂曦1个点),业务团队分46个点;再到“陈涛”团队时,因为涂曦离开公司所以涂曦的1个点归了张龙,张龙总共可以分得4个点。后文继承又注册成立了长沙星沙乐顺旅游公司、耒阳乐顺旅游公司等4家分公司用于给乐顺总公司拉取客户,吸收资金。2018年10月,经陈涛(化名)业务团队介绍,文继承注册成立湖南乐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乐顺邵阳分公司),文继承、肖胜君(已判刑)分别担任法人代表、总经理,并在邵阳市双清区营业。乐顺邵阳分公司虚假宣传投资旅游业、养老业,陈涛业务团队对外以公司名义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利息月付,本金到期后就会退给出资方。对于所收取的集资参与人投资款,当日由财务人员陈蓉(已判刑)以现金的形式按比例进行分红。经鉴定: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湖南乐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通过上述方法诈骗126名被害人共计524.5万元,损失408.31万元。张龙于2018年10月份离开湖南乐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此期间,张龙非法获利9万元。
另查明,因被告人张龙家属已代为退赃10万元,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0万元,被害人代表李某、廖某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出具报告,自愿对被告人张龙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被告人张龙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张龙的户籍身份信息。
2、扣押物品凭证,证明2021年1月20日,邵阳市XXX双清分局扣押被告人张龙家属代为所退赃款10万元。
3、到案经过,证明2020年12月23日,张龙在其长沙住处被邵阳市XXX双清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4、银行流水,证明被告人张龙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
8112)在2019年3月22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的交易流水,被告人张龙于2019年3月22日开户,且在2019年3月22日至2019年4月23日期间,被告人张龙往卡里存现金440600元(包括从宇丰邵阳分公司拿回来的16万元,以及收回的一部分账,还有找朋友借的一些钱),通过支付宝转账给潘北继161805元(包括潘北继在宇丰邵阳分公司的非法获利8万元,以及偿还潘北继的欠款)。
5、情况说明,证明邵阳市XXX双清分局东风路派出所于2021年5月28日出具《情况说明》,称东风路派出所民警已将调取张龙支付宝账号(1329
5256)的调证材料发往支付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现相关资料还未调回。现乐顺旅游公司案件已交办给双清XXXX治安大队,关于核实犯罪嫌疑人涂曦身份,对其网上追逃一事,已告知双清分局治安大队,现案件在进一步侦查中暂未能核实涂曦身份,核实涂曦身份后将由双清XXXX治安大队对其网上追逃。
6、证人肖某的证言,证明他应湖南乐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老板文继承的邀请,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在湖南乐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开福区绿地分公司担任负责人,主要职责是公司的日常管理、接待客户到桃花湖景区旅游并为客户讲解公司的情况。湖南乐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主要推出了桃花湖景区旅游养老项目,景区内有建设的湖边码头,租了当地一个倒闭的水泥厂的厂房,包括一栋两层楼的建筑和一栋三楼的建筑,进行了改造,简单装修成40多间客房。公司以签订预消费合同的形式吸引投资资金。公司的运营主要是围绕业务拉客户投资为主,一般是业务员在长沙的街面上发放宣传广告单,吸引公众到公司听取投资收益讲解,同时通过客户介绍客户,客户到公司的办公场所来后,业务员会将公司办公场所公示的桃花湖投资消费项目向客户介绍,说投资回报收益,并承诺投资5000元达到半年时间为投资标准,投资收益是每个月收益本金的2%,作为积分形式存到客户名下,客户可以在投资期间去景区消费,用自己的积分抵消费金额,如果没有消费的话,客户投资期限到期后就退还本金,并将收益积分换算为人民币退还给投资人,投资金额没有上限。投资人听取讲解和景区参观后,有意向投资的就找所属业务员签订预消费合同,交纳投资款,交钱的方式包括直接转账、交现金和刷pos机。转账账号是文继承自己的账号,pos机也是绑定的文继承自己的账号,还有交现金也是存到文继承指定的账号。公司吸收了投资人的投资款后,用来做了景区修路、两栋客房的装修,其他就不清楚了。公司总共吸收了400多人共计2000多万元的投资款,这些投资款大部分没有退还。公司经营范围是旅游项目的开发、经营、农产品的营销,没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也没有投资理财的资质。
7、被害人钱某、周某、杨某1、何某等三十八人的陈述,证明被害人钱某、周某、杨某1、何某等三十八人被宁乡宇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集资诈骗的情况。
8、被害人邓某1、邓某2、杨某2等三十三名的陈述,证明被害人邓某1、邓某2、杨某2等三十三人被湖南乐顺旅游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集资诈骗的情况。
9、被告人张龙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8年8月份,他在长沙经周姓男子介绍认识了潘北继,了解到周姓男子和潘北继是专门针对中老年人实施诈骗的团队成员,其属于“放盘的投资方”,他们会寻找“公司项目方”与“业务团队方”然后三方一起合作成立公司专门针对中老年人实施诈骗活动,以此牟利。周姓男子和潘北继当时就让他留意有没有核实的公司项目方(即之前生意做得比较好,现在破产了迫切想要搞钱的老板)。2019年2月份,徐宇锋找到他,问有没有路子可以搞到钱。他就将徐宇锋介绍给潘北继认识,且三人在长沙商谈了怎么成立公司进行融资。潘北继称在邵阳这边认识一个叫“王磊”的人是带业务团队的,他们可以在邵阳成立一家公司来吸引中老年人投资。2019年3月,他、徐宇锋、潘北继一起来到邵阳与王磊见面,并商谈了成立公司的具体分工:他和潘北继两人一起出2万元用于公司成立的前期垫资,他主要负责和徐宇锋这边接洽,潘北继负责跟王磊那边接洽,他们两人在徐宇锋和王磊之间起桥梁作用;徐宇锋负责成立公司,提供之前经营过企业的一些资料,再经过夸大和美化用于对中老年群体的虚假宣传;王磊的业务团队也出了一部分资金用于公司的前期垫资,还负责公司的具体运营业务即吸引中老年客户来公司投资。他们约定好了三方对于吸收投资款项的分成比例:他和潘北继一起是11%,王磊的业务团队是63%,徐宇锋是分26%。这样他们就一起合作成立了宁乡宇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开始实施针对中老年人的诈骗行为。宇丰邵阳分公司的运营模式就是通过业务员虚假宣传公司情况,吸引中老年人客户来投资,业务员与客户签订合同后,客户将钱交到财务手中,财务李波按照他们之前商量好的分成比例,将钱交给他、潘北继、徐宇锋、王磊。他和潘北继一起是分公司吸收总投资额的11%,然后他们两人平均分,他大概分得了8、9万元。
2019年2月份,他和涂曦在长沙浏阳上班,涂曦的发小文继承找到他们,想让他们帮忙搞一个项目,文继承向他们介绍了益阳市桃花湖景区搞个旅游度假村项目。后他和涂曦就答应帮文继承搞这个项目。他们一起商量如何建立这个公司,他和涂曦负责市场部介绍业务放盘团队,文继承负责公司的项目建设工作和公司的全盘管理。后他和涂曦介绍业务放盘团队老汤(化名),老汤刚好在长沙有一家装修好的办公场地不准备做的公司,文继承就在这个基础上于2018年4月份注册了湖南乐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并且商量好以业务团队业绩的20个点作为垫资款。他和涂曦在公司里担任市场部的介绍人,涂曦负责对接文继承,他负责对接底下的团队,他在公司自称“陈总”。老汤手上有业务团队的资源,这些团队就是专门针对投资人宣讲,让这些人将钱投进他们的项目,以此抽取高额利点。老汤在公司自称是“李总”,老汤将其团队带到公司,这个业务团队的带头人是“老杨”和“金鹏”。在这个业务团队开展市场的过程中他们已经联系不上老汤了,之后“金鹏”没做多久也离开了,老杨这个业务团队也做了一个多月后认为文继承不讲诚信也离开了。离开后“老赵”又找了一批业务员,这批业务员带头的叫“李泽”,李泽团队做了一两个月也离开了公司,“李泽”离开后又介绍了“陈涛”业务团队过来。“陈涛”在公司做了半个月之后,他了解到“陈涛”和文继承在邵阳开了一家分公司,他知道后就选择离开了公司。关于分红模式:刚开始“老杨”团队时,文继承抽30%,业务团队分得63%,其中20%是垫资款,他和涂曦还有老汤分7个点(他分3个点,涂曦分1个点,老汤分3个点),老汤还参与分配垫资款的20个点的分红;之后“李泽”团队的时候,文继承拿50个点,他和涂曦还是4个点(他3个点、涂曦1个点),业务团队分46个点;再到“陈涛”团队时,因为涂曦离开公司所以涂曦的1个点归了他,他总共可以分的4个点。他在乐顺公司做到2018年10月份就离开了,他总共非法获利9万元左右。乐顺公司的运营模式是:首先通过业务员虚假宣传公司的情况,吸引老年人进行投资,老年人与财务签订合同后,通过现金或者刷卡的方式将钱交给他们;业务团队还会组织投资的老人到桃花湖景区去参观,让老年人更加相信他们的项目而源源不断的投资并且拉身边的人投资,但是桃花湖景区项目是没有继续投钱进去继续建设的,这个公司就是用来骗取投资人的钱的。
10、同案犯王海文的供述和辩解,证明他化名是“王磊”,2019年2月份,他联系“小潘”(即潘北继)问能不能找到合适的公司项目方,找到了的话可以一起在邵阳市合作做项目。后他让“江鸿”去和“陈总”(即张龙)联系。2019年3月3日,徐宇锋带着一名姓詹的男子和张龙也到了邵阳。他和徐宇锋、詹姓男子、张龙、“江鸿”一起在邵阳市友阿广场的办公室里见面商谈如何成立公司实施非法活动的事。当时商议的结果是:徐宇锋跟詹是属于公司项目方的,负责成立公司,徐宇锋当公司的法人代表;张龙和潘北继是属于放盘的投资方,负责联系对接徐宇锋这边的公司项目方过来,他们两人一起出资了2万元用于公司的前期垫资;他和江鸿属于业务团队方,负责具体吸引中老年人来公司投资,他们业务团队还凑了5万元用于公司成立前期垫资。于是2019年3月6日宇丰邵阳分公司成立并开始营业,他在宇丰邵阳分公司工作到4月份就离开了。分成模式是:他们业务团队拿投资款的43%(其中他从43%里拿6%),江鸿拿公司投资款的2%,刘冬冬拿3%,王华拿2%,其他关于徐宇锋、张龙和潘北继的分成比例他不清楚,但是这些投资款都是被他们这些人分了的。宇丰邵阳分公司的运营模式是:公司通过虚假宣传公司的产业项目,如对中老年人宣传公司在长沙宁乡有一个面积1000亩的红豆杉种植基地等等,说公司需要继续发展,现在向社会融资,客户来公司投资,每个月给客户投资额2%的利息,投资到期全额返还本金,并给予客户一定比例的投资返利红包,由业务员先吸引客户前来投资,然后客户在财务李波那里签合同交钱,李波再按他们事先谈好的分成比例把钱分给大家。他们业务团队这边是每天下午李波以现金结算给他,他再分给手下的业务员。他在公司期间,公司一共吸收了约200万元的投资款,他从中获利约12万元。
11、同案犯李波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9年3月份,她到宇丰邵阳分公司担任财务,主要负责每天收集公司的集资款、写合同以及收据,下班的时候按照相应的比例将当天的集资款分给王总、潘总以及徐宇锋三方。业务团队(王总、孙总)、潘总以及徐宇锋三方结算的比例不是固定的,一开始王总拿的最高近60%,潘总分30%,徐宇锋大概分10%左右。后面慢慢的业务团队就降低了,拿40%多,她将剩余的50%多给了徐宇锋。业务团队结算的钱她都是通过现金方式结算给他们,徐宇锋的现金她会交给其父亲,再由其父亲存到银行的ATM机上面存到徐宇锋的银行卡里。她于2019年6月初就离职去了长沙,在公司期间公司收取的集资款大约有200万元。
12、同案犯文继承的供述和辩解,证明为了快速吸收资金,他于2018年4月注册成立湖南乐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乐顺公司除了经营旅游产品外,最重要的业务就是向55岁以上的退休老年人群体推销乐顺养老理财产品,从中获得盈利,但乐顺公司没有经营金融理财产品的资质。乐顺公司在益阳市,经装修改造后,打造成一个养老基地,然后鼓励退休老人来此养老,以交纳现金成为会员的方式,获得返利和养老公寓使用优惠,具体就是交纳以5000元为起点交纳会费成为会员,上不封顶,交纳会费的方式有现金、刷卡或转账等方式,交纳会费后投资人就可以获得月息2%的返利,投资期限有半年、一年或者两年,到期后公司退还客户本金。乐顺公司这个理财产品最开始是张龙向他提出来的,张龙以前是在云台山茶旅公司专门做“放盘”的,云台山茶旅公司的发展模式就是先做项目,然后设计理财产品向社会上吸收公众存款,云台山茶旅公司就慢慢做大了。张龙向他推荐了云台山茶旅公司的吸金模式,再加上他觉得桃花湖的养老产业是个商机,于是在2018年年初,他就和张龙开始策划桃花湖养老项目,先是他成立乐顺公司,在桃花湖搞养老基地,张龙在长沙拉来营销团队帮助吸收资金。最开始的会员协议文本是张龙从云台山带过来的,然后经张龙整理改造就成了现在乐顺公司会员协议的样子。乐顺公司到2019年7月份倒闭,期间大概吸收了1200万元左右的集资款,里面的45%是市场部的营销团队拿走了,剩下的公司总经理肖某拿了3%,其他的一部分用在了公司日常开支、房租水电费用、桃花湖基地改造、桃花湖两条游艇购买、办理游艇下水手续、桃花湖边上的指挥中心建设等上面了,另一部分就是用来支付利息和到期退还的本金上了。他让张龙帮他介绍营销团队(包括李泽和陈涛的团队),他不给张龙钱,张龙是靠介绍来的营销团队手里拿提成赚钱的。他在湖南省内一共注册了5个乐顺公司,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中,其中长沙绿地乐顺公司1200万元,长沙星沙乐顺公司1200万元,耒阳乐顺公司250万元,邵阳乐顺公司400万元,郴州乐顺公司200万元,总共大概3250万元左右。张龙介绍团队给他负责总公司的业务,分公司的业务团队是陈涛介绍给他的。乐顺邵阳分公司和其他分公司的成立主要是为了给总公司拉取客户,吸收资金。乐顺邵阳分公司涉案金额大概600多万,大概是400多万本金没有退还,这400多万元资金到他手上大概是200万元左右,其余都给业务团队了,到手上的钱都用于公司的日常运作了。湖南5家乐顺公司整体涉案金额5000多万,未退本金大概2000多万元。
13、同案犯王猛猛的供述和辩解,证明他经王磊介绍于2019年3月份入职宇丰公司,宇丰公司是一家种植农业休闲一体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徐宇峰,该公司对外宣称公司经营种植产业,种植红豆杉,有多个种植基地,鼓励群众到公司投资,投资人可获取高额利息回报。邵阳分公司位于双清区友阿国际商场4栋B座9楼,主要负责为总公司进行融资。他入职宇丰公司后担任业务员,主要工作是在外拉客户,叫客户来公司投资。为避免相关部门打击,王磊给他们每个业务员发了一张电话卡用于工作。为逃避相关部门打击,他在公司的化名叫“江鸿”。宇丰公司主要分为两大块,一边是财务和总经理,他们是宇丰总公司派过来的;另一块是业务团队(包括业务经理、业务员);还有第三方,是公司的投资方派过来的,该男子只会每天结算营业额的时候过来收钱。业务团队主要负责在外面给公司找客户进行融资,他那批业务员里有他和魏海霞(化名王晴)等人,他做了一个多月就和魏海霞走了,后面的事情他就不清楚了。邵阳分公司的运作模式为:由业务员在外面寻找客户(发传单,一般到其他投资公司门口守着),与客户谈好后就带其到财务室交钱给财务,让财务给顾客签合同、领收据,搞完后他们就将搞好的单报给业务经理。然后每天下班时,在财务室,财务将当天的营业额按照规定分给业务经理,再由业务经理分给他们,剩下的钱就是公司和投资方自己分。王磊告诉他,签单经理的42%归业务团队,他拿28%,王磊拿14%,但是给顾客的红包返利由他们业务员自己出,利息由公司负责。“返红包”优惠,是他们业务员自己推广的一个优惠,顾客在他们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例如1万元,他们会返给客户800元-2000元不等的金额,红包的大小由他们业务员自己决定,红包每天从他们提成里面扣取。他在宇丰公司上班期间,一共赚了十几万元,具体数额记不清楚了。他与魏海霞系男女朋友关系,他赚的钱都交给魏海霞统一保管。2019年4月份,公司组织过客户去过宁乡的一个山庄和一个红豆杉基地参观。他接触这个行业这么久了,知道这个行业的真实情况,知道自己做的是违法的事情,宇丰公司跟他之前入职的湖南志荣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一样,都是属于同一类型的诈骗公司,它们的成立就是为了进行集资诈骗活动,这个集资诈骗行业的运作模式就是几方合作,一起骗中老年人的钱,具体来说就是:投资方找一些濒临破产的企业或者找几个人注册成立一个公司,把公司包装成潜力企业,搭建好平台(行业内称盘子),再通过圈内发布这些企业的信息,找有意接盘的业务团队,有意向接盘的人和投资方谈好后,“放盘”的投资方、公司“项目方”、“接盘”的业务团队方一起合作:“放盘”的投资方负责公司的前期出资,策划公司的包装,制作虚假宣传资料,拟定集资合同等;公司“项目方”负责成立“盘子”公司,提供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组织架构、相关虚假项目的素材;“接盘”的业务团队方负责培训以及提供业务员,具体向目标客户(中老年群体)虚假宣传,与客户签订合同,吸取客户的投资金。这三方的领头人会协商好各自对于公司诈骗所得资金的分成比例,以此牟利。之所以明知湖南志荣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宇丰公司是专门为了集资诈骗而成立的公司,而仍要当业务员的原因是业务员吸引客户投资后有比较高比例的提成可以拿,他知道自己所做的是欺骗这些中老年的受害者,但是为了多分得一些钱,也就没管这些了。但是这些钱赚的越多,心里越害怕,所以在2019年5月份左右就带着魏海霞离开了邵阳。
14、同案犯魏海霞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9年1月份,她男朋友王猛猛带着她来到湖南志荣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担任业务员,也是从事吸引中老年客户群体到公司投资工作。2019年3月份,她男朋友王猛猛带着她跳槽来到邵阳的宇丰公司工作,担任业务员。她并以“王晴”的身份在宇丰公司上班,主要工作是给公司拉取客户投资。如果拉到客户,公司给她们业务员的提成是投资金额的28%,该28%的点中,还要拿出一部分返还给客户。她只做了一个隆保华的单,提成大概是7800元。大概做了一个多月,她和王猛猛觉得该公司有点不对劲,就没做了,之后就和王猛猛一起回陕西了。她们从公司辞职离开时,大概赚了有十多万元,因为王猛猛拉的业务比较多点。她将这些钱陆续存到自己名下的工商银行卡内。离职后,她们俩用赚的这些钱用于日常开销和后面在辽宁开了一家美容院。
15、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张龙对同案犯詹文汗、李从军、王海文(化名王磊)、徐宇锋、潘北继的辨认情况,以及同案犯文继承对被告人张龙的辨认情况。
16、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编号:湘天圣[xxx]会鉴字第xxx号),证明湖南乐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投资人数126人,投资次数201次,投资者集资金额5245000元,投资返利661400元,已返还金额500500元,损失4083100元。
17、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编号:湘天圣[xxx]会鉴字第xxx号),证明宁乡宇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投资人数132人,投资次数194次,投资者集资金额2516500元,投资返利222920元,已付息金额126600元,损失金额2166980元。
18、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肖某、彭涛),证明因肖某、彭涛在湖南乐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中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9日判决:肖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彭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19、耒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文继承、谭俊、江仲勋),证明因文继承、谭俊、江仲勋在湖南乐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中参与集资诈骗行为,耒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3日判决:文继承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谭俊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江仲勋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情况说明,证明邵阳市XXX双清分局东风路派出所于2021年11月8日出具《情况说明》:1、张龙揭发潘北继的犯罪行为属于交代同案犯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不属于立功;2、张龙确已向我局缴纳60万元退赔款,且宇丰、乐顺公司受害人代表已向张龙出具了谅解书交与张龙的律师石爱民保管,办案民警并未留存。
21、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张龙已向XXXX缴纳60万元退赔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宇丰邵阳分公司和湖南乐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非法集资项目中,被告人张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百九十二条
之规定,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龙犯集资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龙及其辩护人认为张龙在乐顺公司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意见,本院认为,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中,为了达到收取非法提成的目的,张龙向文继承介绍业务放盘团队,帮助其成立乐顺总公司进行非法吸收资金,骗取中老年人大量集资款,并按比例分成,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造成被害人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张龙及其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龙在宇丰邵阳分公司和湖南乐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张龙及其辩护人认为张龙在宇丰公司案中是从犯的意见,经本院查明,为进行集资诈骗获取非法利益,张龙与徐宇锋、潘北继等人共同商谈成立宇丰邵阳分公司实施诈骗,并和潘北继作为公司放盘方投资2万元,提成11%,非法获利8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龙在前期参与了宇丰邵阳分公司的策划、垫资、分红,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张龙及其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六十七条
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龙的辩护人认为张龙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龙已主动退赃,且退赔金额远超过非法所得,取得被害人方某,本院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百九十二条 二十五条 二十六条 五十二条 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龙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12月24日起至2027年12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魏永耀 人民陪审员 曾文斌 人民陪审员 何功成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文 魏 书 记 员 聂 鑫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0】18号)
第四条第一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 一百九十二条
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第二款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本案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1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2款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192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2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26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26条4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52条 同案由重要案例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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