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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慧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例编号:第 39 号类别:投资理财与养老项目类来源:公开裁判文书全文约 8547 字
案由: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来源: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李慧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例类型:投资理财与养老项目类|老年防诈观察
案由: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 号:(2022)辽0103刑初59号 审理法官: 刘倩 唐占刚 宋庆枫 文书类型: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5.31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代理律师/律所:赵丹,

HYPERLINK "javascript:LawFirmSearch('辽宁古京律师事务所')" 辽宁古京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刑事责任年龄 直接负责 主管人员 直接责任人员 司法工作人员 应当从轻 可以从轻 有期徒刑 鉴定意见 辨认笔录 强制缴纳 犯罪记录

刑罚:被告人李慧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李慧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辽0103刑初59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李慧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0月3日被抓捕归案,2021年10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赵丹,

HYPERLINK "javascript:LawFirmSearch('辽宁古京律师事务所')" 辽宁古京律师事务所

审理经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河检刑诉[202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慧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邹小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慧子及其辩护人赵丹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张某2(另案处理)等成立沈阳紫慧华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后于2015年成立沈阳天伦网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张某2伙同被告人李慧子、周某1(另案处理)等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充值卡项目、股权项目、乐某项目等为名,通过发放传单、网络广告、业务员推销、召开宣传会、口口相传等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李慧子在沈阳紫慧华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沈阳天伦网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会议筹备、礼品购买、主持宣讲、账目统计、返款退款、网络商城设计及维护等工作,对外非法吸收资金。经审计,李慧子社吸收公众存款涉及投资人87人,投资金额人民币10,031,527.00元,返还金额人民币557,913.80元,尚欠人民币9,473,613.2元。被告人李慧子于2021年10月3日被抓捕到案。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工商档案、增资扩股协议、收款收据、银行卡交易明细、弹性退款确认书、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办公室关于紫慧华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天伦网公司有关情况的复函等;证人周某1、孙某1、项某、李某1、马某1、梁某、段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慧子的供述与辩解;辽宁宁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辨认人邢某、宇某的辨认笔录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慧子的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百七十六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人李慧子辩称,1.其不是财务负责人,没有财务的支配能力;2.其仅负责主持活动的一些工作;3.对于股权宣传不知情。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辩护意见是,1、本案被告人李慧子在本次庭审中自愿认罪,并能如实交代自己的作案过程,认罪态度较好;2、本案中主犯为张某2,被告人李慧子在本案中属从犯;3、被告人李慧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李慧子到案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积极主动协助司法工作人员退赃,希望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张某2(另案处理)等成立沈阳紫慧华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后于2015年成立沈阳天伦网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张某2伙同被告人李慧子、周某1(另案处理)等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充值卡项目、股权项目、乐某项目等为名,通过发放传单、网络广告、业务员推销、召开宣传会、口口相传等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李慧子在沈阳紫慧华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沈阳天伦网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会议筹备、礼品购买、主持宣讲、账目统计、返款退款、网络商城设计及维护等工作,对外非法吸收资金。经审计,李慧子社吸收公众存款涉及投资人87人,投资金额人民币10,031,527.00元,返还金额人民币557,913.80元,尚欠人民币9,473,613.2元。

2021年10月3日,被告人李慧子被某某机关抓捕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的以下证据证实: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实2019年8月,沈阳市某某局北站地区分局经侦大队接到群众报案,2021年10月3日,李慧子被某某机关抓获。

2、人口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证实李慧子作案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无违法犯罪记录。

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办公室有关情况复函,证实紫慧华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天伦网公司不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办公室行政许可的审批对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办公室未受理过其机构设立的申请,未向其颁发过金融许可证。

4、工商档案、营业执照,证实:沈阳紫慧华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2年9月1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张某3,股东张某2出资30万元,李慧子出资20万元。沈阳天伦网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1月27日成立,2017年5月11日公司股东变更为沈阳紫慧华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苑凯、周某1;2017年10月19日,沈阳紫慧华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900万元股权全部转让给张某2;张某2为该公司董事长。

5、投资人报案材料、投资人投资情况登记表、增资股权协议书、收款收据、增资扩股协议、收款收据、代销协议、智能货柜设备销售合同、购物卡、充值凭条、银行卡交易明细、弹性退款确认书、退款协议、天伦网宣传材料,证实沈阳天伦网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充值卡项目、股权项目等向投资人吸收资金。天伦网通过发放传单方式,宣传其购物商城,以床上用品、理疗仪、按摩仪等为诱饵,引导社会群众参与健康大讲堂、健康某某活家等宣传活动,举办启幕仪式,邀请媒体宣传。

6、证人董某1、刘某1、项某、侯某、张某1、韩某、郑某、马某2的证言,上述证人均曾在天伦网任职,证实天伦网主要经营以养老产业、保健品、购物商城、张某2卖股权股票等形式的产品,天伦网实际控制人是张某2,公司老板娘李慧子是张某2的未婚妻,负责总管财务、主持会议、会务。公司通过开宣传会宣传公司和鼓励大伙充值投资,还有老带新,开放式没有特定人群。公司一共有储值卡、乐某项目、原始股项目、嘿尬项目、天鹿项目。公司的讲师有李慧子、张某2、郑某、周某1,宣传公司发展蓝图,让大家相信公司,公司发展前景好,投资者资金安全。李慧子也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的项目和销售指标都是由李慧子和张某2共同制定,2018年下半年开始,向投资人返款必须经李慧子同意。办理弹性退款协议时,如果业务员与客户对客户投资金额或者投资项目出现分歧,由李慧子根据公司后台数据进行核对,并确认弹性退款协议金额。

7、证人孙某1的证言,证实其自2016年10月至2018年在天伦网负责收取投资款,给投资人开收据(包括股权、乐某),张某2是其直属领导。自其入职至离职,李慧子一直在公司,她负责会务、主持会议、后勤等公司事宜,其每月统计出公司的流水,储存到一个硬盘上报给李慧子。

8、证人王某、康某、黄某、李某2、宇某、魏某、马某1、朴某、梁某、段某1、吴某、李某1、石某、孙某2、朱某、陈某、周某2的证言,上述证人为天伦网的投资人,证实其在天伦网投资,天伦网主要经营以养老产业、保健品、收藏、股权股票等形式的金融理财产品。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是张某2,财务负责人是李慧子,李慧子是张某2的未婚妻。公司主要通过开宣传会宣传公司投资项目,宣讲天伦网公司投资项目安全可靠,吸引投资人投资。该公司靠微信朋友圈、客户转介绍、发宣传单、开宣传会、还有老带新发展客户。公司有超市充值卡业务、天伦网道方堂全年强化班项目、乐某活动、员工提职加薪投资活动、购买天伦网股票、红酒收藏项目、买种子换大米活动、购买纳米邦德治疗仪项目、平某农场菜园子项目、投资旅游项目,以及上述投资人投资及损失情况。

9、证人段某2、董某2、庞某、李某2、林某、刘某2的证言,上述为天伦网的投资人,证实在天伦网的投资各种项目的投资额和损失情况。

10、同案犯张某2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实沈阳紫慧华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天伦网的实际控制人,其由公司所有项目运营的决策权。李慧子是活动部主持人。天伦网经营项目有健康产业商城、口头送股权、卖黑龙江大米项目、红酒项目。公司通过市场部的业务员讲解促销、来店里体验宣传项目,通过传单、电视、广播、客户转介绍发展客户,主要针对中老年人。2018年6、7月由于资金链断裂公司开始停止返款。充值卡活动我发展了100多人,销售了100多张会员卡,还承诺过充值以后一旦股权变更,能正常交易,可以给大家股权。

11、同案犯周某1、于某供述与辩解,上述同案犯均曾任天伦网的主管,证实李慧子张某2的妻子,是天伦网财务部、会务部、网络部的负责人,负责账目统计、收取投资款、会员统计、视频制作、线上商城货品商家,视频制作、管理货物。

12、被告人李慧子在某某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沈阳紫慧华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天伦网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张某2,两家公司主要经营老年健康产业服务,食品用品保健品销售,健康产业等业务。其与张某2是男女朋友关系,举办过婚礼仪式,其在紫慧华某公司是会务部负责人,负责管理主持人,旅游活动、太极课、国学课等;其在天伦网受张某2委托帮忙管理会务部,负责养生课程,购物商品宣传,厂家产品对接及销售,客户旅游活动等。天伦网是健康产业商城,预储值消费,有500-10000的卡销售,用于客户在商场消费,可以永久使用,还负责伴手礼,还有大米、红酒、治疗仪、乐某、股权项目。预储值消费项目一共发展200多人。公司通过发宣传单,老带新,打宣传电话发展客户。2019年10月公司就停止业务了,公司开展过收回客户原始合同、票据等交款凭证行为,公司后期退款需要其复核业务。

13、辽宁宁大会计司法鉴定所会计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细表及鉴定资质,证实李慧子吸收公众存款涉及投资人87人,投资金额为人民币10,031,527.00元,返还金额人民币557,913.80元,尚欠人民币9,473,613.20元。

14、辨认笔录,证实邢某、宇某辨认李慧子。

15、电子证据,侯某与李慧子的微信聊天记录,系李慧子指示其工作内容,证实李慧子在天伦网的职责地位。

上述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慧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慧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李慧子提出自己并非天伦网的负责人、仅仅是活动主持人的辩解,经查,现公诉机关提供天伦网的工作人员孙某1、董某1、刘某1、项某、侯某等人的证言、投资人王某、康某、黄某、李某2等人的证言以及同案犯周某1、于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可以相互印证,能够充分证明李慧子系沈阳天伦网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会务部、财务部、后勤部负责人的事实,故本院对该辩解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提出李慧子应为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慧子负责会议筹备、礼品购买、主持宣讲、账目统计、返款退款、网络商城设计及维护等工作、同时其亦是天伦网实际控制人张某2的未婚妻(举办过婚礼),是犯罪链条中发挥主要作用的人员,也是利益主要享有者,是主犯,故辩护人提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李慧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庭审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不论是李慧子在某某机关的供述还是在庭审所做供述都避重就轻,且李慧子并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符合认罪认罚适用条件,故辩护人提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到案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并积极主动协助司法工作人员退赃,但辩护人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积极主动协助司法人员退赃的事实,且被告人庭审时供述称自己目前没有能力退赃,故辩护人提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百七十六条 五十三条 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慧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3日起至2026年10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慧子退赔违法所得,按比例返还投资人,具体返还数额详见审计报告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

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倩 人民陪审员 唐占刚 人民陪审员 宋庆枫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田 添 书 记 员 刘懿欧

本判决所依照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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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来源:公开裁判文书与权威发布,本站仅作普法摘编 ——
上一案例:曾建英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下一案例:李红涛、鲁军强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