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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涛、鲁军强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例编号:第 40 号类别:投资理财与养老项目类来源:公开裁判文书全文约 30154 字
案由: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来源: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李红涛、鲁军强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例类型:投资理财与养老项目类|老年防诈观察
案由: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 号:(2022)湘0202刑初97号 审理法官: 唐建林 郭井英 廖菲 文书类型: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7.11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代理律师/律所:肖何,

HYPERLINK "javascript:LawFirmSearch('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 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 ;谭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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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PERLINK "javascript:LawFirmSearch('湖南湘商律师事务所')" 湖南湘商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情节显著轻微 刑事责任能力 单位犯罪 直接负责 主管人员 直接责任人员 犯罪组织 首要分子 应当从轻 可以从轻 可以减轻 可以免除 以自首论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社会危险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指定辩护 法律援助 证人证言 辨认笔录 视听资料 手机短信 证据确实、充分 取保候审 批准逮捕 决定逮捕 变更强制措施 变更起诉 量刑建议 审判委员会 强制缴纳

刑罚:被告人李红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鲁军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被告人易彩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被告人付姣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被告人曾金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被告人贺圭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李红涛、鲁军强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湘0202刑初97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李红涛。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1月30日被株洲市某某局经济开发分局刑事拘留。2022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夏兰英,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株洲市荷塘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人鲁军强,曾用名鲁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0月10日被株洲市某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0月29日由株洲市某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释放并取保候审。2022年4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看守所。 辩护人蒋笑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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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易彩玲,曾用名易某2。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1月11日由株洲市某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4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看守所。 辩护人易顶强,

HYPERLINK "javascript:LawFirmSearch('湖南湘商律师事务所')" 湖南湘商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凌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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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付姣。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2月8日由株洲市某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4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看守所。 辩护人肖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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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曾金花。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0月28日被株洲市某某局经济开发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2月1日,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当日由株洲市某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予以释放并取保候审。2022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看守所。 辩护人谭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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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贺圭江。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0月28日被株洲市某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1月24日由株洲市某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释放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2年4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谢艳平,湖南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株洲市荷塘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审理经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刑诉〔202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红涛、鲁军强、易彩玲、付姣、曾金花、贺圭江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22年4月12日,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向我院提交株荷检刑变诉〔2022〕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红涛及其指定辩护人夏兰英,被告人鲁军强及其辩护人蒋笑非,被告人易彩玲及其辩护人易顶强,被告人付姣及其辩护人肖何,被告人曾金花及其辩护人谭福平,被告人贺圭江及其指定辩护人谢艳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变更起诉书指控:2014年开始,王飞照(另案处理)成立湖南都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未取得人民银行、银保监等部门批准并获得《金融许可证》,且湖南都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简称都好株洲分公司)没有实际经营盈利项目的情况下,组建营销团队,以每年7%-12%的返利为诱惑,吸引老年人以办理不同等级的会员并支付相应养老床位预付款的方式进行投资。

被告人鲁军强、李红涛、易彩玲、付姣、曾金花、贺圭江在入职都好株洲分公司后,在明知该分公司并无金融许可资质及实际经营盈利项目的情况下。由自己或带领自己部门发展业绩。

1、鲁军强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鲁军强于2015年入职湖南都好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其于2017年2月至2017年10月期间任职株洲分公司营销部长。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期间任职株洲分公司某某总监。于2018年7月至2020年6月期间任职株洲分公司客服部营销一部营销总监。

经湖南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司法检验,鲁军强于2016年8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个人业绩共计4,541,100元。于2017年11月至2020年6月期间总监部业绩共计31,645,592元。鲁军强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6,186,692元。于2017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工资共计549,157.24元。

2、李红涛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李红涛于2013年4月入职衡阳市干部疗养院株洲拓展部(湖南都好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前身)。2014年2月至2015年4月担任湖南都好科技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总经理。2015年4月至2017年6月担任株洲分公司总经理。

经湖南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司法检验,李红涛于2014年2月至2015年4月担任湖南都好科技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总经理期间公司业绩共计75,000元。于2015年4月至2017年6月任职株洲分公司总经理期间公司业绩共计31,888,670元。于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工作期间个人业绩共计570,000元。李红涛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2,533,670元。2014年2月至2015年4月期间工资共计32,955元。

3、易彩玲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易彩玲于2016年入职湖南都好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于2017年2月至2020年6月任职该公司客服部营销一部营销部长。

经湖南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司法检验,易彩玲于2016年8月至2020年6月期间个人业绩共计4,431,000元。于2017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部门业绩共计5,498,700元。易彩玲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929,700元。于2017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工资共计332,662.02元。

4、付姣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付姣于2016年入职湖南都好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于2017年2月至2017年7月期间任职该公司资深顾问。于2017年8月至2017年10月期间任职该公司见习部长。于2017年11月至2020年6月期间任职该公司客服部营销一部营销部长。

经湖南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司法检验,付姣于2016年8月至2020年6月期间个人业绩共计3,457,700元。于2017年8月至2020年6月期间部门业绩共计520,000元。付姣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977,700元。于2017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工资共计272,736.52元。

5、曾金花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曾金花于2016年5月入职湖南都好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其于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期间任职该公司业务员。于2017年2月至2018年2月期间任职该公司资深顾问。于2018年3月至2018年6月期间任职该公司见习部长。于2018年7月至2020年6月期间任职该公司客服部营销一部营销部长。

经湖南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司法检验,曾金花于2016年8月至2020年6月期间个人业绩共计2,057,000元。于2018年3月至2020年6月期间部门业绩共计1,550,000元。曾金花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60,700元。于2017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工资共计179,655.52元。

6、贺圭江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贺圭江于2016年入职湖南都好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于2017年2月至2017年7月期间任职株洲分公司资深顾问。于2017年8月2018年2月期间任职该公司见习部长。于2018年3月至2020年6月期间任职该公司客服部营销一部营销部长。

经湖南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司法检验,贺圭江于2017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个人业绩共计1,968,400元。于2017年8月至2020年6月期间部门业绩共计901,000元。贺圭江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869,400元。于2017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工资共计164,868.52元。

案发后,被告人鲁军强主动上缴非法所得167,000元并被查封房产一套;被告人李红涛主动上缴非法所得20,000元;被告人曾金花主动上缴非法所得15,000元;被告人易彩玲主动上缴非法所得60,000元并被查封房产一套;被告人付姣主动上缴非法所得40,000元;被告人贺圭江主动上缴非法所得70,000元。

被告人鲁军强、李红涛、易彩玲、付姣、曾金花、贺圭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检验报告;5.搜查、提取等笔录;6.视听资料。庭审中,公诉机关补充提交证据有株洲市某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具的被告人鲁军强等补充情况说明。

株荷检刑诉[2022]61号起诉书未被变更部分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该院认为,被告人鲁军强、李红涛、易彩玲、付姣、曾金花、贺圭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百七十六条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鲁军强、李红涛、易彩玲、付姣、曾金花、贺圭江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十五条 二十七条

之规定。被告人鲁军强、李红涛、易彩玲、付姣、曾金花、贺圭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六十七条

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鲁军强、李红涛、易彩玲、付姣、曾金花、贺圭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鲁军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李红涛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易彩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曾金花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付姣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贺圭江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当庭对被告人付姣变更量刑建议:鉴于被告人付姣2021年6月生育一子,对被告人付姣,可以适用缓刑。因在庭审中发现被告人李红涛在湖南都好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该公司的具体事宜,同时对王飞照及总公司负责,应当认定为主犯,调整对被告人李红涛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红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认定被告人鲁军强在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调整对被告人鲁军强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鲁军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同时调整对被告人易彩玲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易彩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红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辩称,我在职期间签订的合同于2022年7月全部到期。对审计报告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指定辩护人夏兰英辩称,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部分事实有异议。1、被告人李红涛于2014年2月至2016年底担任湖南都好科技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株洲分公司总经理,该总经理职位其实是挂名的见习经理,该两份公司的总经理实质由王飞照担任,被告人李红涛2016年才由见习经理转正担任株洲分公司总经理职务。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李红涛于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工作期间个人业绩共计57万元事实有异议,该57万吸存款项中,有10万元是李红涛以奶奶莫宝珍的名义投资的,此笔款不应计入非吸犯罪金额里。二、就量刑而言,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红涛的量刑偏重,有以下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李红涛系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2、被告人李红涛系从犯,不是本案的组织者、策划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3、被告人李红涛自愿认罪认罚。4、被告人李红涛无犯罪前科,属偶犯、初犯,且已部分退赃。涉案前,一直表现良好。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鲁军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辩称,总公司的业绩不应该算入我名下。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蒋笑非辩称,被告人鲁军强不构成犯罪:1、不否认7至12%的返利的行为,是公司的法人行为,合同是公司法人签订的,不是自然人吸收存款,本案指控的事实条款即使成立,公司属于单位犯罪,应对其负责人处以相应刑罚,并处罚金。2、被告人2015年进入涉案公司,所经手的合同条款都是格式化的,被告人鲁军强没有参与合同的起草、制定、公司理念推广,被告人按照该公司的条款、规定来推广,不构成共同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的从犯。3、被告人签订的合同2013年在湖南省高院作出了判定,是企业融资行为,判定该合同不违法。4、被告人鲁军强提交的退赔款项17万多,针对非法吸存案件的相关规定,退赔积极并获得谅解的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鲁军强的量刑应当在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易彩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未作辩护。

辩护人易顶强辩称,1、被告人易彩玲系从犯,有自首和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2、被告人易彩玲系偶犯、初犯,认罪态度诚恳、社会危险性小。3、被告人易彩玲家庭经济困难,儿子年仅一岁半需要人照顾。请求判处缓刑。

被告人付姣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辩称,公司上过新闻,我不知道这是犯法。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肖何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姣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无异议。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付姣不是单位的领导,只是打工人员,仅起到协助作用,是从犯。相对主犯来说,其作用很小。2、被告人付姣有自首情节,如实供述。3、被告人付姣自愿认罪认罚,没有前科,法律意识淡薄,没有社会危害性;4、被告人付姣的小孩刚满一岁。请求判处缓刑。

被告人曾金花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未作辩护。

辩护人谭福平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金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曾金花有自首情节、是从犯,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贺圭江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未作辩护。

辩护人谢艳平辩称,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圭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贺圭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请求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开始,王飞照(另案处理)成立湖南都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未取得人民银行、银保监等部门批准并获得《金融许可证》,且湖南都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简称都好株洲分公司)没有实际经营盈利项目的情况下,组建营销团队,以每年7%至12%的返利为诱惑,吸引老年人以办理不同等级的会员并支付相应养老床位预付款的方式进行投资。

被告人鲁军强、李红涛、易彩玲、付姣、曾金花、贺圭江在入职都好株洲分公司后,在明知该分公司并无金融许可资质及实际经营盈利项目的情况下。由自己或带领自己部门发展业绩。

1、李红涛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李红涛于2013年4月入职衡阳市干部疗养院株洲拓展部(湖南都好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前身)。2014年2月至2015年4月担任湖南都好科技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总经理。2015年4月至2017年6月担任株洲分公司总经理,对王飞照及总公司负责。

经湖南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司法检验,李红涛于2014年2月至2015年4月担任湖南都好科技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总经理期间公司业绩共计75,000元。于2015年4月至2017年6月任职株洲分公司总经理期间公司业绩共计31,888,670元。于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工作期间个人业绩共计570,000元。李红涛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2,533,670元。2014年2月至2015年4月期间工资共计32,955元。

2、鲁军强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鲁军强于2015年入职湖南都好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其于2017年2月至2017年10月期间任职株洲分公司营销部长。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期间任职株洲分公司某某总监。于2018年7月至2020年6月期间任职株洲分公司客服部营销一部营销总监。

经湖南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司法检验,鲁军强于2016年8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个人业绩共计4,541,100元。于2017年11月至2020年6月期间总监部业绩共计31,645,592元。鲁军强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6,186,692元。于2017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工资共计549,157.24元。

3、易彩玲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易彩玲于2016年入职湖南都好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于2017年2月至2020年6月任职该公司客服部营销一部营销部长。

经湖南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司法检验,易彩玲于2016年8月至2020年6月期间个人业绩共计4,431,000元。于2017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部门业绩共计5,498,700元。易彩玲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929,700元。于2017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工资共计332,662.02元。

4、付姣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付姣于2016年入职湖南都好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于2017年2月至2017年7月期间任职该公司资深顾问。于2017年8月至2017年10月期间任职该公司见习部长。于2017年11月至2020年6月期间任职该公司客服部营销一部营销部长。

经湖南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司法检验,付姣于2016年8月至2020年6月期间,个人业绩共计3,457,700元。于2017年8月至2020年6月期间,部门业绩共计520,000元。付姣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977,700元。于2017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工资共计272,736.52元。

5、曾金花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曾金花于2016年5月入职湖南都好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其于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期间任职该公司业务员。于2017年2月至2018年2月期间任职该公司资深顾问。于2018年3月至2018年6月期间任职该公司见习部长。于2018年7月至2020年6月期间任职该公司客服部营销一部营销部长。

经湖南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司法检验,曾金花于2016年8月至2020年6月期间个人业绩共计2,057,000元。于2018年3月至2020年6月期间部门业绩共计1,550,000元。曾金花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607,000元。于2017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工资共计179,655.52元。

6、贺圭江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贺圭江于2016年入职湖南都好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于2017年2月至2017年7月期间任职株洲分公司资深顾问。于2017年8月2018年2月期间任职该公司见习部长。于2018年3月至2020年6月期间任职该公司客服部营销一部营销部长。

经湖南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司法检验,贺圭江于2017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个人业绩共计1,968,400元。于2017年8月至2020年6月期间部门业绩共计901,000元。贺圭江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869,400元。于2017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工资共计164,868.52元。

2021年10月9日,被告人鲁军强到株洲市某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投案自首。2021年10月27日,被告人曾金花到株洲市某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学林派出所投案自首。2021年10月27日,被告人贺圭江至株洲市某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投案自首。2021年11月11日,被告人易彩玲到株洲市某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投案自首。2021年11月28日,被告人李红涛至株洲市某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投案自首。2021年12月8日,被告人付姣至株洲市某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投案自首。

归案后,被告人李红涛、鲁军强、易彩玲、付姣、曾金花、贺圭江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李红涛主动上缴非法所得20,000元,被告人鲁军强主动上缴非法所得167,000元并被查封房产一套,被告人易彩玲主动上缴非法所得60,000元并被查封房产一套,被告人付姣主动上缴非法所得40,000元,被告人曾金花主动上缴非法所得15,000元,被告人贺圭江主动上缴非法所得7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查明的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各2份,证实某某机关接受案、立案的事实。

(2)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株洲监管分局出具的证明,证实经查询金融机构及市场业务准入管理系统和许可证管理系统,湖南蛟龙都好善老服务有限公司不是我局许可的银行保险业务金融机构,我局未向其发放许可证。

(3)到案经过6份,证实2021年10月9日,被告人鲁军强到株洲市某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投案自首。2021年10月27日,被告人曾金花到株洲市某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学林派出所投案自首。2021年10月27日,被告人贺圭江至株洲市某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投案自首。2021年11月11日,被告人易彩玲到株洲市某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投案自首。2021年11月28日,被告人李红涛至株洲市某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投案自首。2021年12月8日,被告人付姣至株洲市某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投案自首的事实。

(4)扣押决定书20份、缴款书16份,证实某某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鲁军强涉案养老合同7份、非法所得共计16.7万元;扣押被告人李红涛非法所得2万元;扣押被告人贺圭江非法所得7万元;扣押被告人曾金花非法所得1.5万元;扣押被告人易彩玲非法所得共计6万元;扣押被告人付姣非法所得共计4万元;扣押李某1共计4万元;扣押孙某22.4万元;扣押易某1万元;扣押宋某1万元;扣押张某1共计4万元;扣押谢某4万元,扣押柳某U盘一个,并将以上非法所得予以上缴的事实。

(5)协助查封通知书2份,证实某某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鲁军强位于株洲市芦淞区

的不动产及被告人易彩玲位于株洲市天元区

的不动产予以查封的事实。

(6)破案报告1份,证实某某机关对李红涛、曾金花等6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情况作出说明,拟报请破案的事实。

(7)客户名单18份,证实某某机关对被告人曾金花的10名维护客户、16名发展客户进行列表统计;某某机关对被告人李红涛于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期间共发展16名客户进行列表统计;某某机关对被告人贺圭江共发展18名客户及维护12名客户进行列表统计;某某机关对被告人易彩玲共发展24名客户及维护13名客户进行列表统计;某某机关对黄某1共发展5名客户及维护26名客户进行列表统计;某某机关对李某1共发展12名客户进行列表统计;某某机关对易某共发展16名客户进行列表统计;某某机关对宋某共发展1名客户进行列表统计;某某机关对谢某共发展9名客户级3名维护客户进行列表统计;某某机关对张某1共发展3名客户级12名维护客户进行列表统计;某某机关对鲁军强共发展的3名客户及12名维护客户进行列表统计的事实。

(8)工资清单20份,证实被告人易彩玲于2017年4月21日至2020年7月20日期间在都好株洲分公司领取工资;曾金花于2017年2月至2020年6月份期间在都好株洲分公司领取工资;李某1于2019年6月至2020年7月期间在都好株洲分公司领取工资的;某某机关依法调取湖南都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2月至7月份工资情况;被告人鲁军强对其收取领取工资的情况进行指认的事实。

(9)红包发放清单17份,证实某某机关依法对都好株洲分公司发放给投资人的红包详情所作统计的事实。

(10)工资表、员工信息、入住老人信息各1份,证实孙某1对蛟龙公寓6月份员工工资情况、员工详情、入住老年人个人信息予以证实的事实。

(11)指认照片60张,证实柳某对某某机关从其U盘中提取的都好株洲分公司的相关制度、表格、工资表、薪酬体系等数据进行指认;李某1对其手机通讯信息及朋友圈截图进行指认;易某对其手机收取工资、提成及手机联系人的截图进行指认的事实。

(12)曾金花与投资人签署的投资合同64份及其投资人陈述10份,证实曾金花与刘善清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12万元、与苗青签订投资合同投资10万元、与骆丽梅签订投资合同投资10万元、与任兰菊签订投资合同投资6.3万元、与朱万钧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7万元、与王兰莲签订投资合同投资6.3万元;与黄佩良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24万元、与文菊华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4万元、与李树云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6万元;与周孝德订投资合同投资3万元、与李邦国订投资合同投资3万元、与易汉媛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14万元、与陈世幼签订投资合同投资3万元、与罗永根签订投资合同投资6万元、与尹德伟签订投资合同投资15万元、与林秀兰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13万元、与李敏玲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5万元、与袁淑云签订投资合同投资12万元、与卓九妹签订投资合同投资2万元、与洪芝英签订投资合同投资3万元、与唐德钦签订投资合同投资2万元、与胡辉煌签订投资合同投资11万元、与王俐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14万元、与陈明哲签订投资合同投资3万元、与梁素艳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6.3万元、与李绍坤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4.5万元、与罗新华、周复渠、周福秋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24万元、与周书芹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6.3万元、与刘白云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12万元、与莫益凤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3万元、与周碧云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3万元的事实。

(13)曾金花签单活动红包发放明细表1份,证实曾金花与37名投资人签署投资合同并根据合同发放返利红包的事实。

(14)易彩玲与投资人签署的投资合同101份及其投资人陈述20份,证实易彩玲与田华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7.5万元、与郭金玉签订投资合同投资18万元、与龙魁明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40万元、与吴金香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20万元、与陈湘辉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3.1万元、与朱枚珍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3万元、与彭香萍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21万元、与刘祥玲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11万元、与陈杏田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14万元、与刘利云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3万元、与王明义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25万元、与阳爱莲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3万元、与李泽民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1万元、与袁敬纯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25万元、与陈晓梅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10万元、与杨永成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5万元、与汤莫平签订投资合同投资3万元、与唐玉华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6万元、与彭觉琪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17万元、与王淑元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11万元、与贺惠英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12万元、与彭尔英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3万元、与李琼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2万元、与袁桂林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6万元、与罗意辉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28.3万元、与周建球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3万元、与赵玉芬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6万元、与胡淑霞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17万元、与凌大星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5万元、与刘锡英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6万元、与刘菊春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3万元、与唐汇香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3万元、与刘术龙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26万元、与张川来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5万元、与付媛芝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24万元、与黄某某华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8.2万元、与刘瑞宜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3万元、与刘年春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6万元、与刘淑珍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3万元、与彭令霞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3万元、与肖野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3万元、与陈玉英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4万元、与易茂松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4万元、与丁建兰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5万元、与欧翠兰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13万元、与范召忠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3万元、与丁忠秋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11万元、与金利辉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14万元、与何培志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3万元、与赵轮生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8.2万元、与龙蓓君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4万元、与宋运华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6万元、与李佳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13万元、与邹微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3万元、与钟燕平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13万元、与丁建华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2万元、与彭令霞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3万元、与刘国玉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6万元、与左丽文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3万元、与肖振华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6万元、与唐泳池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11万元、与李伟华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3万元、与张冬梅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19万元、与张福元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3万元、与唐阳秀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1万元的事实。

(15)李某1与投资人签署的投资合同17份,证实李某1与刘秀兰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5万元、与屈炳香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1万元、与刘必能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1万元、与周桂元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2万元、与张细毛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2万元、与朱利湘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2万元、与朱常英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3万元、与倪碧和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6万元、与曾利芳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1万元、与欧阳凤姣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4万元、与盛荣昌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8万元、与刘秀兰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5万元。

(16)谢某与投资人签署的投资合同16份及其投资人陈述4份,证实谢某与欧阳凤姣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4万元、与盛荣昌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8万元、与谢长琴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6万元、与龙仁泉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7万元、与郭爱国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3万元、与樊凤祥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22万元、与肖铁强琴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10.1万元、与余文英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3万元、与王金娣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1万元、与白冬琴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3万元、与李勇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3万元、与黄某某英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1万元、与陈孟君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6万元、与周菊英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19万元、与周新池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13万元的事实。

(17)黄某1与投资人签署的投资合同16份及其投资人陈述1份,黄某1与朱良训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5万元、与陈玉珍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4万元、与张雪云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6.1万元、与彭莲珍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2万元、与孔庆红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4万元、与刘欢喜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9万元、与张冰秋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2万元、与陈辉作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2万元、与周土香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3万元、与罗立平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7.5万元的事实。

(18)唐彩凤与投资人签署的投资合同1份及其投资人陈述1份,证实在李红涛的介绍下,唐彩凤与蔡继襄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11万元的事实。

(19)易某与投资人签署的投资合同17份及其投资人陈述3份,证实易某与文桔禾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2万元、与张正兴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11万元、与李秋嫦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10万元、与王万鹏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5万元、与李正佳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6万元、与祁明凤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6万元、与田月英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8万元、与汤金凤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3万元、与郭菊香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3万元、与段梅英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2万元、与祁梧美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3万元、与邓惠芳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11万元、与许国华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5万元的事实。

(20)付姣与投资人签署的投资合同80份及其投资人陈述17份,证实被告人付姣与柯秀文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16万元、与陈桂珍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1万元、与伍尚贤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3万元、与宾树立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21万元、与崔淑平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6万元、与罗自强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9万元、与何松林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8万元、与刘福宏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4万元、与谢江陵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13万元、与凌淼仙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3万元、与汤莫平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3万元、与银舜生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16万元、与董超山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5万元、与李长城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1万元、与许艳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12万元、与杨培珍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6万元、与吴忠宝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3万元、与黄美莲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6万元、与何跃军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11万元、与刘宜生、蒋槐英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18万元、与代秀兰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2万元、与王均光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12.3万元、与刘艳云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2万元、与胡明辉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2万元、与陈海云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26万元、与王卫平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16万元、与黄有吾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3万元、与黎兰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3万元、与马惠玲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6万元、与谢赛英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3万元、与江小兰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3万元、与彭祝玲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7万元、与齐兰香、马金臣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16万元、与刘新民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12.3万元、与沈秋平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3万元、与易锡鑫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11万元、与谢兴吉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4万元、与朱竹英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1万元、与谭凯林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2.14万元、与凌淼仙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3万元、与胡东海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11万元、与潘静云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1万元、与吴浦清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6万元、与王秀英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6万元、与任基安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17万元、与齐凤姣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11万元、与汪宜珍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17.3万元、与汪利君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3万元、与周静贞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6万元、与汪建珍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6万元、与吴云芝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7万元、与汤晓阳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4万元、与张激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4万元的事实。

(21)张某1与投资人签署的投资合同14份及其投资人陈述2份,证实张某1与周素珍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3万元、与吴波珍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9.5万元、与邢良琪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3万元、与马霞玲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7万元、与唐玉英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11万元、与罗春娥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10万元、与刘建强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1万元的事实。

(22)贺圭江与投资人签署的投资合同40份及其投资人陈述9份,证实贺圭江与黄光耀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22万元、与张乖云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3万元、与杨群秀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2万元、与胡淑云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16.54万元、与王怡怡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16万元、与吕日清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1万元、与黄少华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20万元、与李德亚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11万元、与刘清慧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5万元、与郑建林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2万元、与宾爱莲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12万元、与潘伏秋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6万元、与王滨俐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3万元、与冯林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7万元、与李艳玲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5万元、与袁松林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11万元、与毛丽娟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3万元、与邓小云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2万元、与袁秀英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37.7万元、与彭伟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2万元、与周仲德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6万元、与李玲芳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12万元、与金雪美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2万元、与贾学坤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6万元。

(23)鲁军强与投资人签署的投资合同66份及其投资人陈述15份,证实贺圭江与吴昌凤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21万元、与李华明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7万元、与喻友霞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3.1万元、与熊国享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2万元、与韩伟桃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21万元、与吴泽仁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3万元、与谭阳春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24万元、与言秋莲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3.5万元、与王悦芬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3万元、与屈璇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6.1万元、与王丽芝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3万元、与刘建良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48万元、与王昌菊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12万元、与张桂香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1万元、与彭利霞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6万元、与欧阳爱兰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40万元、与邹理华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4万元、与吴秀英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3万元、与汤莹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10万元、与赵玉泉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8万元、与张秋生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3万元、与胡和平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11.1万元、与田利平、袁媛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20万元、与卢桂秋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1万元、与谭孝芳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6万元、与肖永清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2万元、与汤金华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11.3万元、与阳爱梅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21万元、与李树英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6万元、与宋振和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11万元、与李正文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5万元、与杨翠兰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3万元、与余雪梅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3.1万元、与王鸿琪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4万元、与孙明道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11万元、与刘宇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41万元、与周冬桂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6万元、与糜胡连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16万元、与言意明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10.3万元、与胡冬玲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8万元、与周建华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3.1万元、与刘定芳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2万元、与张俊卿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2万元、与周政桃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5万元、与蔡大山签订投资合同共投资11万元,并给自己订投资合同共投资8万元的事实。

(24)王飞照提请逮捕材料,证实另案被告人王飞照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事实。

(25)户籍信息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分别证实被告人李红涛、鲁军强、易彩玲、付姣、曾金花、贺圭江犯罪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均认罪认罚等事实。

(26)株洲市某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具的被告人鲁军强案补侦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的侦破情况,某某机关查封鲁军强位于株洲市芦淞区

房屋一套,易彩玲位于株洲市天元区

房屋一套,共追缴违法所得53.6万元等事实。

(27)辩护人蒋笑非提交的株洲市攸县皇图岭镇界联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及章程远、易杏芳、陈命根、倪培德、言秋莲、汤军华等人出具的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鲁军强平时表现较好,且还得到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28)辩护人易项强提交的株洲市芦淞区白关镇楠木山村委会证明及编号U430127299出生登记证明,证实被告人易彩玲家庭生活困难。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易彩玲生育一子等事实。

(29)辩护人肖何提交的醴陵市枫桥镇蒋家桥村委会证明,编号U430249101出生医学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证实被告人付姣平时表现良好。2021年6月9日,付姣生育一子等事实。 2、证人证言

(1)证人谌某的证言,证实谌某在入职都好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至2017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李红涛时任该公司总经理一职等事实。

(2)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黄某1在于2019年3月至同年12月期间入职都好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担任业务员一职,个人获取工资共计18320元等事实。

(3)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实黄某2在于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入职都好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担任业务员一职等事实。

(4)证人易某的证言,证实易某在于2018年8月至2020年6月期间入职都好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担任业务员一职,个人获利共计约30000元等事实。

(5)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宋某在于2019年2月至2020年5月期间入职都好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担任业务员一职,个人获利共计约10000元等事实。

(6)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谢某在于2018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间入职都好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担任业务员一职,发展客户7人,投资金额共计71万,个人获利共计约40000元等事实。

(7)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李某1在于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期间入职都好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担任业务员一职,发展客户11人,维系老客户13人,投资金额共计35万,个人获利共计约24000元等事实。

(8)证人柳某的证言,证实柳某在于2018年4月至2020年7月期间入职都好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担任出纳一职,个人获利共计约24000元等事实。

(9)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张某1在于2019年3月至2020年6月期间入职都好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担任业务员一职,发展客户3人,维系老客户12人,投资金额共计约108.64万,个人获利共计约20000元等事实。

(10)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曾金花男朋友打电话给张某2说不用退钱给某某机关,某某机关也会放人,干扰另案被告人家属退赔非法所得等事实。

(11)证人龙某的证言,证实龙某在于2013年入职都好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担任前台一职,于2018年10月担任该公司行政部主管;被告人李红涛于2015年至2017年7月份期间时任该分公司总经理,并于2016年8月至12月期间完成业绩共计818万余元等事实。

(12)证人孙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被告人李红涛在都好株洲分公司任总经理一职等事实。

(13)证人孙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时任都好株洲分公司总经理的李红涛挂名蛟龙都好养老公寓院长等事实。

(14)证人黄某3的证言,证实2019年6月3日至2020年2月5日,时任蛟龙都好养老公寓厨师的黄某3在都好株洲分公司投资共计9万元等事实。

(15)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6月3日至2020年2月5日,都好株洲分公司的曾云祥、鲁军强等人会将老人带至蛟龙都好养老公寓参观,取得信任后签订合同等事实。

(16)证人文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6月9日,时任蛟龙都好养老公寓厨师的文某在都好株洲分公司投资共计9.5万元等事实。

(17)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株洲市石峰区新湘交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是湖南蛟龙都好养老服务有限公司100%持股股东,但并未参与该养老服务公司的经营及分红,只是每年收取28万元的场地租凭费用。2021年2月,湖南蛟龙都好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由王飞照100%持股等事实。

(18)证人周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株洲市石峰区新湘交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是湖南蛟龙都好养老服务有限公司100%持股股东,但并未参与该养老服务公司的经营及分红,只是每年收取28万元的场地租凭费用。2021年2月,湖南蛟龙都好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由王飞照100%持股等事实。

(19)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彭某于2018年4月入职都好寿星家园负责电力维护,2020年疫情爆发前,偶尔看到有大巴车带领老年人至该养老院参观等事实。

(20)证人凌某1的证言,证实彭某于2017年至今在株洲经开区龙头铺镇都好养老院任保安一职,发现都好公司的业务员经常会通过对外宣传等方式,将一些老年人至带至该养老院参观,并要老年人进行投资等事实。

(21)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李某2于2016年10月至今在株洲经开区龙头铺镇都好养老院任保洁一职,发现都好公司的业务员经常会通过对外宣传等方式,将一些老年人至带至该养老院参观,并要老年人进行投资等事实。

(22)证人凌某2的证言,证实凌某2于2017年9月20日至今在株洲经开区龙头铺镇都好养老院任保洁一职,发现都好公司分公司的总经理曾云祥经常带领业务员会通过对外宣传等方式,将一些老年人至带至该养老院参观,并要老年人进行投资等事实。

(23)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2019年6月10日,时任蛟龙都好养老公寓厨师的文某在都好株洲分公司投资共计3万元等事实。

3、辨认、提取、搜查等笔录及照片

(1)辨认笔录2份及照片,证实黄佩良通过辨认,对被告人曾金花辨认无误;宾爱莲通过辨认,对被告人贺圭江辨认无误的事实。

(2)提取笔录2份(附提取照片17张)及照片,证实某某机关依法提取李亚洁、柳某的涉案U盘内数据;某某机关依法对张某1手机中涉案信息进行提取的事实。

(3)搜查笔录1份及照片,证实某某机关依法对位于株洲市天元区

的涉案地点进行搜查,并查获养老合同7份、银行卡8张、有色U盘1个、黑色手提包1个、白色iPhone6手机1台、黑色VIVO手机1台、鲁军强“都好养老”公司名片2张的事实。

4、湖南天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湘天勤会所鉴字[2021]第246号司法检验报告书、[2021]第246-1号补充说明,分别证实被告人鲁军强、李红涛、易彩玲、曾金花、付姣、贺圭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及非法获利金额。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李红涛的供述和辩解,交代2013年4月份,被告人李红涛入职湖南都好株洲分公司担任前台,2014年4月份至湖南都好湘潭分公司担任总经理,2015年4月份至湖南都好株洲分公司担任总经理,至2017年6月离职期间,湖南都好株洲分公司共发展客户200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0余万,李红涛个人非法获利30余万元的事实。被告人李红涛于2015年4月至2017年6月期间共发展客户15人,投资金额共计47万元。2017年2月至2017年7月期间领取工资共计164,050元等事实。

(2)被告人鲁军强的供述和辩解,交代被告人鲁军强于2015年入职湖南都好株洲分公司任职业务员,2016年任职业务部长,2019年年初至2020年9月期间任职营销一部总监等事实。

(3)被告人易彩玲的供述和辩解,交代被告人易彩玲于2017年进入湖南都好株洲分公司担任业务员,于2019年4、5月至2020年2月份离职期间担任营销一部部长,期间共发展客户24人,吸收存款199万元,维护客户13人,吸收存款128.2万元等事实。

(4)被告人付姣的供述和辩解,交代被告人付姣于2016年上半年进入湖南都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担任营销一部业务员。2019年初担任营销二部部长,期间发展客户18人,吸收存款103万元,维护客户26人,吸收存款243.18万元等事实。

(5)被告人曾金花的供述和辩解,交代被告人曾金花共发展客户共计13人,吸收资金共计111万元。维护客户总共15人,吸收资金共计111.8万元,吸收资金总计222.8万元的事实。2017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曾金花个人绩效提成的金额为175.7万元,部门绩效提成的金额为155万等事实。

(6)被告人贺圭江的供述和辩解,交代被告人贺圭江于2017年7月24日进入都好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工作担任业务员。于2019年上半年至2020年7月份离职期间担任营销部长,期间共发展客户16人,吸收存款73万元,维护客户12人,吸收存款158.8万元,个人获利约10万元等事实。

(7)同案犯王飞照的供述和辩解,交代被告人王飞照注册都好公司并在株洲、衡阳、湘潭、益阳注册分公司,以高额返息为诱惑,吸收老年人存款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红涛、鲁军强、易彩玲、付姣、曾金花、贺圭江非法吸收不特定社会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红涛、鲁军强、易彩玲、付姣、曾金花、贺圭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成立。经当庭质证,本院对湖南天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湘天勤会所鉴字[2021]第246号司法检验报告书、[2021]第246-1号补充说明的证明效力均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红涛、鲁军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易彩玲、付姣、曾金花、贺圭江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红涛、鲁军强、易彩玲、付姣、曾金花、贺圭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辩护人蒋笑非提出被告人鲁军强无罪的观点,与庭审质证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红涛、鲁军强、易彩玲、付姣、曾金花、贺圭江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鲁军强、易彩玲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广大投资参与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不宜适用缓刑。 》修正案(十一)对原 一百七十六条

进行了修改,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均发生在2021年3月1日之前,本院将遵循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法律。据此,对被告人李红涛、鲁军强适用1997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百七十六条 四十五条 四十六条 四十七条 五十二条 五十三条 二十五条 二十六条 六十七条 、第三款,第 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二百零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项

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被告人易彩玲、付姣、曾金花、贺圭江均适用1997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百七十六条 四十五条 四十六条 四十七条 五十二条 五十三条 二十五条 二十七条 六十七条 、第三款,第 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二百零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项

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红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30日起至2026年11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鲁军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11日起至2026年12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易彩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11日起至2024年7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付姣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11日起至2023年8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曾金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11日起至2023年6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贺圭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11日起至2023年3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李红涛违法所得人民币32,955元(已扣押20,000元)、被告人鲁军强违法所得人民币549,157.24元(已扣押167,000元并被查封株洲市芦淞区锦湘悦3栋2402号房产一套)、被告人易彩玲违法所得人民币332,662.02元(已扣押60,000元并被查封株洲市天元区经世龙城27栋2501号房产一套)、被告人付姣违法所得人民币272,736.52元(已扣押40,000元)、被告人曾金花违法所得人民币179,655.52元(已扣押15,000元)、被告人贺圭江违法所得人民币164,868.52元(已扣押70,000元),均予以追缴,返还各被害人。

八、责令被告人李红涛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32,533,670元,返还各被害人。

九、责令被告人鲁军强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36,186,692元,返还各被害人。其中,被告人易彩玲共同退赔9,929,700元;被告人付姣共同退赔3,977,700元;被告人曾金花共同退赔3,607,000元;被告人贺圭江共同退赔2,869,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唐建林 人民陪审员 郭井英 人民陪审员 廖 菲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甜

附法律依据附: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法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0〕18号

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

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 一百七十六条

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 一百七十六条

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一百七十六条

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本案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12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176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2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26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26条4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45条 同案由重要案例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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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C.431709223

下载日期:2026-10-27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猄H琄H 开H洄H猄H琄H 洀H猄H琄H 开H洄H猄H琄H 皘冘颵顶瘬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猄H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猄H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猄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开H洄H猄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鿀慺愥〵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鿀慺愥〵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开H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开H洄H猄H琄H 洀H猄H琄H 开H洄H猄H琄H 洀H猄H琄H 开H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开H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开H攄h 猀H琄H 开H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开H洄H猄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开H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开H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开H攄h 猀H琄H 开H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开H洄H猄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开H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开H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开H攄h 猀H琄H 伀J倀J儀J帀J开H愄 猀H琄H眄 伀J倀J儀J帀J开H愄 洀H猄H琄H 开H洄H猄H琄H 洀H猄H琄H 企J倀J儀J帀J开H愄 洀H猄H琄H 企J倀J儀J帀J开H愄 洀H猄H琄H 伀J倀J儀J帀J开H愄 猀H琄H眄 伀J倀J儀J帀J开H愄 洀H猄H琄H 伀J倀J儀J帀J开H愄 洀H瀄h 猀H琄H眄h 伀J倀J儀J帀J开H愄 洀H猄H琄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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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来源:公开裁判文书与权威发布,本站仅作普法摘编 ——
上一案例:李慧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一审刑下一案例:杨某兰与付某乔、邹某丽委托合同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