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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孟某某集资诈骗、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例编号:第 45 号类别:投资理财与养老项目类来源:公开裁判文书全文约 12759 字
案由: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来源: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蒋某、孟某某集资诈骗、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例类型:投资理财与养老项目类|老年防诈观察
案由: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金融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

案 号:(2025)皖16刑终53号 审理法官: 唐峰 杜奇 耿曹力 文书类型: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5.04.01 案件类型: 刑事二审 审理程序: 代理律师/律所:崔博,

HYPERLINK "javascript:LawFirmSearch('安徽谯恒律师事务所')" 安徽谯恒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数罪并罚 有期徒刑 法律援助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检查笔录 辨认笔录 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不足 超期羁押 补充起诉 驳回上诉 宣告无罪 维持原判

蒋某、孟某某集资诈骗、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5)皖16刑终53号

公诉机关原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2年8月17日经电话通知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崔博,安徽谯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2年10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闪,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审理经过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某、孟某某犯集资诈骗罪、诈骗罪一案,于2024年12月24日作出(2023)皖1602刑初100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蒋某、孟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 一、集资诈骗的事实

被告人蒋某、孟某某系夫妻关系,孟某某原系亳州市谯城区城管执法局工作人员。2020年以来,蒋某、孟某某等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连续不间断作案,开展多个诈骗项目,宣称开展的项目包赚不赔、短期高利润回报、项目属国家支持等,以国家公务员、城管局领导等身份,骗取中老年人等群体投资,攫取巨额利益。2020年4月后,蒋某、孟某某等人以“中信麒麟”项目进行诈骗,宣称公司将要上市能够获利百倍回报等,要求他人投资或购买股权,该案于2021年下半年案发。2021年9月,蒋某、孟某某等人以“用力鼓掌”项目进行诈骗,宣称购买铁镐短期翻倍回报等,该案于2021年12月案发。具体事实如下:

(一)“中信麒麟”等案犯罪的事实

2020年,被告人蒋某、孟某某伙同陈某5(已判)、陈某6(已判)、周某5(已判)等人在亳州市天兴大厦租赁房屋。陈某6注册安徽麒瑞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蒋某)、周某5注册安徽麒翼科技有限公司,该团伙的亲属注册海南康养、中信创投公司。蒋某、孟某某等人宣称该团伙为中信麒麟集团,背靠中信集团,公司为国企,有数千万元注资,公司背景强大,资金雄厚,将在亳州市打造养老、养生健康产业园区等。先欺骗群众免费理疗等,后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老年人等群体购买安徽麒瑞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股权(宣称每5000股售卖54000元,年利率高至48%,公司将于2021年3月在上海挂牌上市。上市后股份股权每股有185倍收益,公司对标京东大健康,市值数千亿元,三年后可按每股25元的价格回收等,并发放安徽麒瑞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股权证书)或通过金管家、麒瑞健康APP等参与投资(该犯罪团伙简称“炒小灶”,宣称投资预期月收益10%以上,折合年利率120%以上,本金保证、随进随出等,有专业的分析师,购买股权才能参与投资等),诈骗他人钱款。被害人购买股权及投资的钱款被该团伙非法购买虚拟货币、酒水、汽车、聚餐、KTV消费等。蒋某、孟某某等人策划、发展、组织大会等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公开宣传“中信麒麟”,骗取他人投资,非法攫取投资利润分成,诈骗中老年人等群体,并造成王某1自杀未果等严重后果。

经安徽安泰普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截止报告日已报案人数21人,已报案人涉及投资金额4334360元,已收回金额1212398元,损失金额3121961.83元。

李某3等报案人员12人,补充投资金额2568880元,收回金额527176.95元,损失金额2041703.05元。对郭某3霞原笔录中涉及的相关投资及收回金额进行补充调整,经补充后,现已报案人数33人,已报案人员涉及投资金额合计6909055元,收回金额合计2248488.89元,损失金额合计4660566.11元。

张某1等报案人员20人,补充涉及投资金额3541000.00元,收回金额778863.13元,损失金额2762136.87元。经本次补充后,现已报案人数53人,已报案人员涉及投资金额合计10450055.00元,收回金额合计3027352.02元,损失金额合计7422702.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周某1提供转账的记录、麒瑞公司名单、中信麒麟PPT,房屋租赁合同,安徽麒瑞健康有限公司信息,陈某6、周某5、刘飞、陈建环、刘鹏、蒋某、朱畅、孟某某银行账户信息以及相关流水,安徽麒瑞公司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信息,周某5、刘飞、蒋某、陈某6、陈某5在亳州市工商注册信息,安徽省骐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相关信息,安徽麒瑞健康有限公司、麒骥公司及各分公司登记注册信息、相关档案信息,协助执行通知书,中信麒麟控股集团宣传文案等书证,辨认、人身检查、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审计报告,被害人王某1、刁某、邹某1、杨某1、李某1、张某1、刘某1、李某2、张某2、古某、刘某2、白某1、陈某1、陈某2等人陈述,被害人王某2陈述及银行交易明细,陈立东陈述、银行转账明细、股权证及股权证书,被害人吴某1陈述及入金单,被害人张某3陈述及收条,被害人张某4陈述及支付宝、微信、银行交易流水,被害人佟某1陈述及股权投资协议,被害人王某3陈述及中信麒麟金管家出金单及股权证书、股权投资协议及账户交易明细,被害人崔某1陈述及账户明细、股权证、股权投资协议,被害人李某3陈述及股权协议、转账记录,被害人胡某陈述及股权证、出金单、股份协议、账户交易明细,被害人马某1陈述及股权投资协议、股权证书,被害人曹某1陈述及股权投资协议、股权证书,被害人王某4陈述及账户对账单,被害人邹某2陈述及转账记录,被害人张某5陈述及微信转账记录,被害人刘某3陈述及股权证书、股权协议,被害人王某5陈述及账户交易明细,被害人丁某1陈述及账户交易明细,被害人郭某3霞陈述及账户交易明细,被害人周某1陈述转账记录、交易明细,被害人周某2陈述及转账记录,被害人肖某陈述及股份协议,被害人罗某1陈述及股份协议,被害人包某陈述及股份协议,被害人姜某1陈述及股份协议,被害人王某6陈述及股份协议,被害人佟某2陈述及股份协议,被害人蒋某1陈述及交易流水,被害人陈某3陈述及股份协议,被害人李某4陈述及股份协议,被害人申某陈述及股权证书,被害人高某1陈述及股份投资协议、收条,被害人黄某陈述及股份协议、收条、股权证书,证人侯某、孟某、丁某4、王某12、祝某、金某、蒋某3、田某2、范某、丰某、徐某5、姬某等人证言,同案人陈某6、陈某5、周某5、刘飞、罗某3、陈建环、刘某1、鹿寿峰、孙媛媛供述,被告人蒋某、孟某某供述等。

(二)“用力鼓掌”案的犯罪事实

2021年9月,被告人蒋某、孟某某、徐健(另处)、罗某3(另处)、刘伟强(另处)、张某14(另处)等人经预谋,以挂卖商品为幌子,利用APP作为道具做“拆分高”进行诈骗,徐健、张某14出资购买APP,APP取名“用力鼓掌”冒充深圳用力鼓掌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实施诈骗,罗某3负责做推广诈骗业务,张某14负责收取诈骗款项,刘伟强负责APP后台数据管理。2021年9月,罗某3、牛某经过徐健同意,多次找到蒋某、孟某某商谈合作。第一次商谈,蒋某要求分成50%,徐健、罗某3等人分成50%,蒋某做法定代表人,因蒋某不敢做法定代表人,进行第二次商谈,由蒋某、孟某某提供场地、拉拢发展群众实施诈骗,蒋某、孟某某分成25%,徐健、张某14分成40%,罗某3分成35%。商谈达成后,2021年10月开始实施诈骗,以蒋某、孟某某在芍花宴饭店五楼的办公室作为场地,在亳州市招聘讲师、团队长,策划、发展、宣传“用力鼓掌”诈骗业务,组织大会公开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对外宣称投资“用力鼓掌”APP可以在短期内获得翻两番的回报,投资可以兑换地宫、旅游项目等。其中,孟某某要求讲师杨某2贷款购买用力鼓掌铁镐,并将自己的铁镐转给杨某2诈骗杨某2钱款28000元。

2021年10月底,为了掩人耳目更具有欺骗性,徐健在湖北注册成立“湖北用力鼓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从10月至12月,共诈骗崔某3、赵某1等百余人。

经安徽安泰普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21年9月25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用力鼓掌公司账户、张某14、罗某3、蒋某、牛某直接收到诈骗金额合计690260元。案发前已退还17300元,其中涡阳市场收款共计58940元,为罗某3单独在涡阳收到的款项。蒋某、孟某某的诈骗金额为614020元。

另查明,案发后同案人徐健、张某14家人代为退出300000元,刘伟强家人代为退出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出具的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前科证明,户籍信息,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现金缴款单,产品代理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用力鼓掌项目PPT,蒋某担任股东、法人的多家企业信息,各被害人提供的微信转账流水、银行交易流水,任丽等43人与亳州市谯城区用力鼓掌百货商贸签订的协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关于协助调查的复函,蒋某2021年8月9日至2022年3月16日账单等书证,鉴定报告,现场勘验、辨认、提取、扣押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交易流水光盘,被害人杨某2、赵某1、李某5、雅芳芳、王某7、乔某1、李某6、韩某、池某、王某8、徐某1、崔某2、徐某2、姜某2、谭某、张某6、鲁某、刘某4、姜某3、蒋某2、崔某3、石某、杨某3、陈某4、段某、张某7、王某9、白某2、徐某3、吕某、张某8、罗某2、程某、姜某4、任某、刘某5、贾某、田某1、张某9、吴某2、曹某2、李某7、王某10、周某3、杨某4、周某4、李某8、李某9等人陈述,被害人李某10、卞某陈述及转账记录,证人王某5、牛某、徐某6、杨某5、丁某1、锁某、张某8、张某11等人证言,同案人徐健、张某14、罗某3、刘伟强供述,被告人蒋某、孟某某供述等。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

2022年3月,香港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其公司没有新能源投资项目,有诈骗分子冒充其公司进行诈骗。同年3月,被告人蒋某、孟某某等人明知“香港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涉嫌诈骗,仍主动联系“港生能源”诈骗集团分子,要求在亳州“开拓市场”,提出在亳州招聘讲师、租赁房屋、讲课等方案,并要求“港生能源诈骗集团”提供资金支持、支付场地费、人员费等费用。后蒋某、孟某某二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未经相关金融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多个办公地点、多个群组或组织大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港生能源投资理财项目”,拉拢他人投资。其对外宣称购买“港生能源”可以获得高利回报(日利率1.5-2%),包赚不赔,香港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给孟某某犯罪团伙有数百万保证金,出现亏损由其夫妻二人进行赔偿,“港生能源项目”已运行几年,其朋友之前已经做过“港生能源投资理财项目”,通过该项目已获利很多,该公司资质完备,孟某某是国家公务员等,并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吸收中老年人等群体投资。在明知被诈骗的情况下,一段时间内孟某某夫妻二人并不购买,而是要求或帮助他人购买“港生能源投资理财项目”,二人寻求获取“港生能源诈骗集团”发放的注册红包(注册一人获取6.6元红包)、任务奖励红包(完成任务有几千至上万元不等红包奖励)、下线投资红包(下线如投资17200元获88.88元红包)、团队投资高额奖励红包(大区代理提亳州市场总投资额度的2%)、下线投资高额奖励(下三级用户的投资分成)等非法收益,二人日收益提现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蒋某、孟某某等人在实施过程中,有多人提示“港生能源”是诈骗集团,平台资金链要断裂肯定要跑路等,二人置之不理。

经安徽安泰普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自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王某1等人汇入诈骗人员(包括蒋某、孟某某等共计67人)相关账户共计546笔,合计转出金额6952754.24元,诈骗人员汇入王某1等人账户共计2331笔,合计转入金额4336205.54元。转入款与转出款合计差额为-2616548.7元;其中包含自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王某1等人汇入蒋某与孟某某账户共计123笔,合计转入金额1093815元;2022年6月23日投资平台关闭,蒋某、孟某某以解封账号为由收取丁某2、姜某535800元,该资金并未转入涉案平台账户。综上,蒋某、孟某某的行为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金额为2616548.7元。

原判另查明,蒋某、孟某某合计转出金额为163228.88元,转入款与转出款合计差额1072828.12元;在此期间,蒋某、孟某某共收取推荐新用户注册或投资获得红包、提成奖励和平台积分奖励微信现金10549.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张某12证言及交易明细,被害人王某1陈述及交易流水及截图,被害人王某11陈述及其提供的银行流水、交易流水、聊天截图,被害人丁某2陈述交易明细及交易凭证,被害人薛某陈述及交易凭证,被害人徐某4陈述及交易流水,被害人赵某2陈述及转账截图,被害人方某陈述、光盘及交易明细,被害人马某1陈述及交易明细,被害人高某2陈述及交易明细,被害人秦某陈述、微信交易截图及交易明细,被害人马某2陈述,被害人陶某陈述及流水,被害人潘某陈述、交易明细、聊天记录及项目合同,被害人李某11陈述及交易明细,被害人姜某5陈述及交易明细,被害人乔某2陈述及交易明细,被害人张某10陈述、交易明细及微信截图,被害人郭某2陈述,被害人丁某3陈述,被害人仵某陈述、交易明细及微信截图,被告人蒋某、孟某某供述等。 三、诈骗的事实

2022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孙某全(已判决)伙同被告人蒋某、孟某某,以能够帮助被害人赵某1贷款2000000元,贷款不用归还,保证赵某1不会成为老赖,不会被上门催收,不会影响孩子,不会坐牢等为由,欺骗赵某1进行贷款并收取50%策划费用。为取得赵某1信任,蒋某与孙继全配合,假装与孙继全签订不用偿还的贷款协议,引诱赵某1签订协议。孙继全与赵某1签订协议,要求赵某1把贷款金额的50%作为策划费用给予孙继全,并不得反悔,否则赔偿200000元,以牵制赵某1办理贷款,骗取其钱财。签订协议后,赵某1分别从华能贵诚信托公司(该借款于平安普惠金融公司办理,并由平安普惠担保,该借款逾期后平安普惠已代偿理赔)、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714700元。期间,赵某1因害怕等原因要求不再办理银行贷款,该团伙仍继续哄骗赵某1,实施诈骗行为。赵某1交付孙继全、蒋某等人共计357800元。

原判另查明,孙继全代赵某1偿还贷款18363元,同案人孙继全家人已代孙继全与被害人赵某1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出具的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赵某1提交的协议书、银行流水,从平安普惠处调取的赵某1贷款状态,从中国人民银行调取的赵某1、孙继全征信记录,从中国建设银行调取的赵某1贷款档案、还款记录、贷款状态,从中国农业银行调取赵某1的贷款档案、还款记录、贷款状态情况,电子数据光盘,从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查询孙继全关于民事失信查询情况的说明,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2023年3月9日出具情况说明等书证,辨认笔录,被害人赵某1陈述,证人杨某5、杨某2、迟某、张某13、李某12、朱某等人证言,同案人孙继全供述,被告人蒋某供述等。

原判据此认为,被告人蒋某、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二被告人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数额巨大,二人行为又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被告人又伙同他人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二人行为又构成诈骗罪,应予数罪并罚。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较其他同案人作用轻,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百九十二条 一百七十六条 二百六十六条 二十五条 六十九条 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规定,认定被告人蒋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被告人孟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扣押在案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责令被告人蒋某、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承担(2023)皖刑初396号判决书第五项内容即“扣押在案的涉案款人民币三十一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按比例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四名被告人继续退赔,并按比例发还被害人”的连带退赔责任;责令被告人蒋某、孟某某共同退赔被害人或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

上诉人蒋某提出:中信麒麟是陈某5利用APP进行投资的,其仅是替罪羊;其认为铁镐是有价值的,没有和罗某3合伙欺骗他人;港生新能源其是被欺骗的;其和孙继全没有合谋实施诈骗行为,被害人赵某3诬告其,其不构成犯罪,请求宣告无罪。开庭次数书写有误;其提交的相关证据在判决书中未体现,该证据能证明其无罪。辩护人除提出与之相同的辩护意见外,另提出一审法院存在超期羁押、超审限办理案件问题;一审法院没有对在案证据进行全面的审查,没有对蒋某提供证明其无罪的相关证据进行审查,程序违法。一审法院没有对中信麒麟集资诈骗团伙人员的地位、作用进行区分,错误的认定蒋某系主犯;蒋某系集资诈骗罪的受害人,而非获益人。蒋某系用力鼓掌诈骗案件、港生新能源的受害者。认定蒋某诈骗、集资诈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依法改判。

上诉人孟某某提出:其没有参与中信麒麟、用力鼓掌项目,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其是港生新能源的受害者,不构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其对赵某1被诈骗一案不知情,不构成诈骗罪。请求宣告无罪。辩护人提出与之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认定上诉人蒋某、孟某某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的事实,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已列举相关业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均未提出影响本案事实认定的新证据。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所列证据和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关于蒋某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未采纳问题,经查,辩护人提出的房屋租赁合同在原判中已列明,辩护人提供的亳州市谯城区用力鼓掌百货商行聘书、协议书、借条、保证书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蒋某无罪,一审法院未采信并无不当。

关于蒋某、孟某某集资诈骗罪的认定问题,经查,在中信麒麟非法集资案中,根据在案证据蒋某、孟某某伙同陈某5、陈某6、周某5等人虚构公司背景强大、资金雄厚,将在亳州打造养老、养生健康产业园区,投资可以获取高额回报等事实,隐瞒公司吸收的资金大部分未用于实际生产经营活动,而是肆意挥霍,归还本息主要通过借新还旧来实现的真相,客观上不具有归还投资人本息的可能性;蒋某、孟某某等人通过虚假的宣传,致使多名集资参与人陷入错误认识,处分案涉财产,且公司成立后主要从事集资诈骗活动,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更有大量资金去向不明,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在用力鼓掌集资诈骗罪中,蒋某、孟某某伙同徐某7、张某14、罗某3等人以用力鼓掌APP为作为道具“拆分高”进行诈骗,向不特定人员公开宣传,宣称短期内获得高额翻倍回报,而将吸收的资金约定分赃,不具有实际经营行为。在案有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企业登记信息、审计报告、电子数据、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据足以认定二人组织、宣传、拉拢客户投资等进行非法集资的事实。综上,应认定蒋某、孟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关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认定问题,经查,蒋某供述及其与张某9微信聊天记录证明2022年4月张某9告诉蒋某港生能源项目是骗人的,蒋某不敢投钱,后许凯威做蒋某的工作,蒋某继续发展港生能源项目;蒋某供述在进入网站经常收到提示港生能源涉嫌诈骗的信息。蒋某、孟某某未取得相关金融许可的情况下,明知港生能源可能涉嫌诈骗,仍向不特定人员宣传高额投资回报,并从中获得奖励,因平台关闭致使被害人遭受损失,二人的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在案被害人陈述、微信、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蒋某、孟某某宣传、发展不特定对象投资港生能源项目的事实。

关于蒋某、孟某某诈骗事实的认定问题,经查,证人杨某5证实给赵某1办理不还贷款时,蒋某、孟某某劝说赵某1;孟某某打印的协议,赵某1支付贷款金额50%的手续费。证人杨某2证实她和蒋某一起去平安普惠,蒋某说孙继全给赵某1办贷款。证人迟某证实蒋某和赵某1带90000元现金回来,赵某1把现金交给孙继全,孙继全把钱交给她,她把钱转给蒋某约40000元。被害人赵某1证实蒋某介绍她找孙继全办贷款,孟某某劝说办理贷款,后将贷款交给孙继全、蒋某一半。同案犯孙继全供述他和蒋某合作,蒋某找客户贷款,收益均分,蒋某介绍赵某1和杨某5;赵某1和他签订了协议,孟某某打印的协议,签字时蒋某、孟某某在场。除上述证据外亦有在案银行流水、支付及取现记录等证据印证,在案证据足以认定蒋某、孟某某伙同孙继全虚构贷款不用还,不会成为老赖,不被催收,帮助赵某1贷款后获取贷款数额50%非法据为己有的事实。

关于超期审理的问题,经查,本案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两次补充起诉,一审法院补充侦查一次,经上级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审理期限并未超期;同时该案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审理程序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蒋某、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二上诉人未经相关金融部门许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均又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上诉人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均又构成诈骗罪。二上诉人一人犯数罪,应予并罚。二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较其他同案人作用轻,依法可从轻处罚。蒋某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突出,应认定为主犯,但相较同案犯系作用较小的主犯,原判对蒋某在共同犯罪的地位已作出区分并在量刑时予以考量,对被辩护人所提蒋某认定主犯有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二百三十六条 (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 峰 审判员 杜 奇 审判员 耿曹力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葛楠楠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236条1款1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9条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176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19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66条 同案由重要案例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发布14件金融检察高质效履职典型案例(2025-2026)之十:赵某某集资诈骗、贷款诈骗案——依法惩治集资诈骗与贷款诈骗交织的金融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4件检察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之四:刘某香等人集资诈骗、洗钱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4件检察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之一:周某标、李某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4件检察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之二:王某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发布5起打击治理洗钱犯罪典型案例之四:赵某集资诈骗、洗钱案——通过“空壳公司”转账方式,自行掩饰、隐瞒集资诈骗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5起惩治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等破坏营商环境犯罪典型案例之五:孙某良集资诈骗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5件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之二:中某中基集团、孟某、岑某集资诈骗案——以发行销售私募基金为名,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对集资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岳某甲等集资诈骗案——养老诈骗型非法集资案中从犯赔偿责任的认定 本法院同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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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周某增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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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集资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王长磊集资诈骗罪

安徽飞龙农业有限公司、被告人邵飞龙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毛洪梅、丁成军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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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C.560299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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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来源:公开裁判文书与权威发布,本站仅作普法摘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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