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学平等诈骗案

案 号:(2016)陕0928刑初95号 审理法官: 肖爱平 李娟 张怀群 文书类型: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16.12.12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代理律师/律所:黄涛,
HYPERLINK "javascript:LawFirmSearch('陕西太柏律师事务所')" 陕西太柏律师事务所 ;周成宽,
HYPERLINK "javascript:LawFirmSearch('陕西智圣律师事务所')" 陕西智圣律师事务所 ;雷绍云,
HYPERLINK "javascript:LawFirmSearch('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 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 ;张登产,
HYPERLINK "javascript:LawFirmSearch('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 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刑事责任年龄 单位犯罪 犯罪组织 首要分子 应当从轻 可以从轻 应当减轻 可以减轻 可以免除 一贯表现 以自首论 悔罪表现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没收财产 证据确实、充分 变更起诉
刑罚:被告人周某1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王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王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蒋晓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任帅霖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路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王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包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 指控罪名: 判定罪名: 周学平等诈骗案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陕0928刑初95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周学平。 辩护人张登产,
HYPERLINK "javascript:LawFirmSearch('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 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王军。 辩护人周成宽,
HYPERLINK "javascript:LawFirmSearch('陕西智圣律师事务所')" 陕西智圣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王健。 辩护人雷绍云,
HYPERLINK "javascript:LawFirmSearch('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 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蒋晓松。 被告人杜磊。
辩护人魏政选,陕西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任帅霖。 被告人吴震。 被告人张妮妮。 被告人张倩。 被告人路宁。 被告人包小凡。 被告人王园。 辩护人黄涛,
HYPERLINK "javascript:LawFirmSearch('陕西太柏律师事务所')" 陕西太柏律师事务所
审理经过 旬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旬检公诉刑诉[2016]第84号起诉书和旬检公诉刑变诉[2016]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周学平、王军、王健、蒋晓松、杜磊、任帅霖、吴震、张妮妮、张倩、路宁、包小凡、王园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旬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师芳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学平、王军、王健、蒋晓松、杜磊、任帅霖、吴震、张妮妮、张倩、路宁、包小凡、王园及其辩护人张登产、周成宽、雷绍云、魏政选、黄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旬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一)2015年7月份,被告人周学平使用被告人仇某身份证件,在西安市经济开发区工商分局注册旭峰贵金属有限公司,邀请被告人王军全面负责公司事务并具体负责快递和场地租用,聘请被告人王健负责具体培训和开展业务,先后招聘被告人王崇信(在逃)、杜磊、任帅霖、吴震、吕小波(在逃)、孟梓月(在逃)、张妮妮、张倩、路宁作为话务员,刘斌(在逃)为仓库管理人员,包小凡、王园为前台服务人员进行业绩统计、工资核算,指使张妮妮在2016年3月至4月兼任业绩统计,通过安装上海区段号码电话,自称电视购物管理人员按照“话术”内容给受害人拨打电话,按照赠送礼品收取保证金、邀请客户抽奖收取押金、代为拍卖收取预展金方式按步骤实施诈骗活动。
自2015年7月底至2016年4月,共实施诈骗旬阳县甘溪镇梯岩村一组村民朱某等共551笔,骗得现金1107220元。其中被告人杜磊参与诈骗数额为143565元,被告人任帅霖参与诈骗数额为106443元,被告人吴震参与诈骗数额为89353元,被告人张妮妮为参与诈骗数额为59605元、累计统计业绩44314元,被告人张倩参与诈骗数额为58874元,被告人路宁参与诈骗数额为34058元;被告人包小凡自2015年7月至11月底负责业绩统计、工资核算及日常小额开支,累计统计业绩总额为542976元;被告人王园自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底负责业绩统计、工资核算,累计统计业绩额为952532元。
(二)2015年11月底,被告人蒋晓松,为谋取非法利益,与被告人周学平商定共同分担场地租金、电话资费等相关费用,独立核算业绩后,带领吴红磊等十余人,进驻旭峰贵金属有限公司租用办公地点,使用其设备,以相同方式实施诈骗活动144笔,骗得现金450536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学平主动到旬阳县公安局投案,其亲属代为退赔赃款人民币1477500元。
检察院认为 旬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周学平等十二人,为谋取非法利益,虚构事实,通过电信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六十六条 二十五条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十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周学平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现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张登产辩护意见称,被告人周学平成立旭峰公司之初并非要实施诈骗,后来知悉后未及时阻止,放任了被告人王军、王健的犯罪行为。同时被告人案发后退赔了100多万元的赃款,被害人的损失基本上得到挽回,缴纳了三万元罚金,又主动投案,构成自首,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被告人周学平应在有期徒刑三年量刑。
被告人王军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意见,自己只是负责公司外围工作,给周学平帮忙,也没有领取工资,现认罪悔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辩护人周成宽辩护意见称,被告人王军给周学平帮忙,负责房屋租赁等事务,没有具体实施诈骗犯罪,没有领取工资,系从犯,亲属代为退赔和缴纳罚金,请求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健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意见,但自己只是培训、管理业务员,按月领取工资,不是主犯,现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雷绍云辩护意见称,被告人王健受聘负责培训和管理,系从犯,又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其亲属代为退赔和缴纳罚金,请求对被告人王健予以减轻处罚,并建议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下量刑。
被告人蒋晓松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意见,自己在公司只待了两个月,已经认识到实施诈骗的严重性,现认罪悔罪,请求法庭给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给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杜磊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意见,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开始觉得只是卖个手机,后来发展到诈骗朱某这个事情,就没有再做了。现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魏政选辩护意见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磊涉案金额应为34700元,而不是143565元,因为杜磊仅仅作了第一个环节,后面的是其他被告人,不能把其他人的计算到杜磊名下。在共同犯罪中,杜磊系从犯,也是初犯、偶犯,过去一贯表现良好,庭审中认罪悔罪较好,其亲属代为缴纳了部分罚金,建议在有期徒刑二年量刑,并可以宣告缓刑。
被告人任帅霖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意见,由于当时应聘时并不知情,现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震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意见,由于应聘时并不知情,现家人给予了退赔,自己也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妮妮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意见,由于当时应聘时并不知情,觉得仅仅是拨打电话,没想到是犯罪。现丈夫下落不明、家里有年幼的孩子需要照顾,也给予了退赔,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倩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意见,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没想到是犯罪。现认罪悔罪,请考虑家里有两个年幼的孩子需要照顾,又怀孕临产,给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路宁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意见,由于自己年轻、法律意识淡薄,没想到是犯罪。现家人退赔了赃款,缴纳了罚金,请考虑家里有年幼的儿子需要照顾,给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包小凡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意见,由于自己年幼无知,明辨是非能力差,不知道自己做了违法犯罪的事情。现家人退赔了赃款,愿意缴纳罚金,认罪悔罪,请求给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园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意见,由于自己年轻,家里生活重担全压在夫妻俩身上,仅为了挣钱,不知道自己做了违法犯罪的事情。现家人缴纳了罚金,也认罪悔罪,请求给予从轻处罚。
辩护人黄涛辩护意见称,被告人王园在旭峰公司仅从事业绩统计、工资核发和前台接待工作,不属于公司管理层,累计统计的90多万元也仅仅是其他人的业绩,不是其犯罪所得,在整个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没有参与分赃,提起公诉前其亲属全部退赃,被告人王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加之其丈夫杜磊也在关押,家中儿子尚小,亟需照顾,请求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被告人周学平在其家里与被告人王军、王健协商开办公司从事电信诈骗事宜,取得一致意见。之后周学平与朋友仇某商议,使用仇某身份信息注册公司、租赁办公房屋、开设银行卡并与快递公司签订合同,每月支付仇某工资3000元,取得了仇某同意。之后,被告人周学平安排被告人王军带领仇某在西安市工商局经开区分局注册了“西安旭峰贵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峰公司)”,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为仇某,注册资本130万元,经营范围为金属材料、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销售等,仇某在相关注册文件中签名和盖章。后来,被告人王军跟仇某一起与西安中登德胜洋楼有限公司签订了旭峰公司房屋租赁合同、跟仇某、寇某一起分别与中通、顺风快递公司和顺风、圆通快递公司签订了代收货款快递合同。被告人周学平聘请被告人王军负责旭峰公司房屋租赁、招聘业务员、网购物品(即奖品)、签订代收货款快递合同等事宜,并向周学平汇报工作。聘请被告人王健负责具体业务管理,包括网购客户电话号码信息、培训业务员、管理业务员和考勤等事宜。同时被告人王健、王军通过网上购买安装了能够显示上海当地固定电话号码的15部固定电话座机。旭峰公司开始经营后,先后招聘被告人王崇信(在逃)、杜磊、任帅霖、吴震、吕小波(在逃)、孟梓月(在逃)、张妮妮、路宁等人为话务员,刘斌(在逃)为仓库管理员,被告人包小凡、王园为前台服务员,负责卫生打扫、接待服务、业绩统计、工资核算等事宜。
旭峰公司开始经营后,被告人杜磊、任帅霖、吴震、张妮妮、路宁等人根据被告人王健等人提供的被害人电话号码,按照被告人王健培训提供的“话术”材料,冒充上海电视购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向被害人拨打电话,以赠送免费礼品需要收取保证金为由实施诈骗。诈骗成功后被告人杜磊等人邀请被害人参与抽奖活动,被告人王健亲自或安排其他被告人冒充抽奖工作人员,电话虚构抽奖过程,告诉被害人中奖,邮寄奖品并收取综合管理费或押金。被害人收了奖品并支付押金后,上述被告人遂告诉被害人奖品中的收藏品很值钱,可以拍卖掉,然后被告人王健冒充上海“朵云轩”拍卖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以收取拍卖预展金、押金为借口,向被害人收钱,为了让被害人放心付钱,被告人再给被害人邮寄抵押品,并言称待拍卖完成后将拍卖押金及拍卖款全部一次性退给被害人,然后公司将抵押品取回。当被害人将钱支付给旭峰公司后,上述被告人将联系电话换号或者不接,诈骗所得属第一个联系成功的被告人的业绩,并据此计算和领取工资。快递公司将被害人支付的钱款收取后,按照约定收取邮费和手续费后,其余打入仇某等人银行卡,然后由财务人员提取转入周学平或周学平控制的账户内。
自2015年7月底至2016年4月,旭峰公司共骗取朱某等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被害人既遂付款551笔,金额为1107220.00元。其中被告人杜磊参与诈骗数额为143565.00元,被告人任帅霖参与诈骗数额为106443.00元,被告人吴震参与诈骗数额为89353.00元,被告人张妮妮为参与诈骗数额为59605.00元、累计统计业绩44314.00元,被告人张倩参与诈骗数额为58874.00元,被告人路宁参与诈骗数额为34058.00元;被告人包小凡自2015年7月至11月底负责业绩统计、工资核算及日常小额开支;被告人王园自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底负责业绩统计、工资核算。
2015年8月中旬,被告人周学平经核算,得知旭峰公司之前实施的骗术效益不好,便邀请被告人蒋晓松前来指导王健及其杜磊等被告人,之后业绩回升。2015年11月底,被告人周学平再次邀请被告人蒋晓松来旭峰公司,提议由蒋晓松招聘人员组成团队,所发展的业绩归蒋晓松名下,平均分担旭峰公司房租费、水电费、电话费、快递费、仓库租赁费,剩余所得全部归蒋晓松。蒋晓松同意后带领吴红磊等人,进驻旭峰公司租用的办公室,使用旭峰公司设备,以相同方式实施诈骗,既遂144笔,金额为450536.00元。
为逃避公安机关侦查,旭峰公司先后三次变换办公地点和仓库地点。
上述诈骗活动,共计骗取被害人现金155775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学平主动投案,并退赔赃款1077500.00元,被告人王军、王健、吴震、张妮妮、路宁、包小凡的亲属分别代为退赃各5万元,被告人蒋晓松的亲属代为退赃10万元。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周学平缴纳罚金3万元,王军、王健的亲属代为缴纳罚金各1万元,杜磊、王园的亲属分别为其代缴了0.5万元,路宁的亲属代为缴纳罚金0.2万元。
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被告人、辩护人质证,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旬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警记录、旬阳县公安局甘溪派出所受案登记表、旬阳县公安局旬公(刑)立字2016第81号立案决定书,证明了被害人朱某于2016年2月19日9时30分,向旬阳县公安局报警称被一姓董的男子以参加抽奖、拍卖奖品的方式,先后多次被骗122000.00元,旬阳县公安局决定立案查处的事实。
福建省晋江市公安局、浙江省瑞安市公安局、河北省沧县公安局、甘肃省灵台县公安局、陕西省石泉县公安局、宁夏吴忠市公安局、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金山分局、郑州市公安局郑某分局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被害人朱某等68人在公安机关的报案陈述和被骗快递单、被骗物品照片等证据,证明了被告人实施诈骗活动的部分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报案等事实。
3、被告人周学平、王军、王健、蒋晓松、杜磊、任帅霖、吴震、张妮妮、张倩、路宁、包小凡、王园等人的身份信息表,证明了12名被告人均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
4、抓捕经过说明书,证明了被告人周学平主动投案、王军、王健、蒋晓松、杜磊、任帅霖、吴震、张妮妮、路宁、张倩、包小凡、王园被抓获的经过等事实。
5、公安机关调取的西安市工商管理经济开发区分局提供的被告人周学平以仇某名字注册西安旭峰贵金属有限公司的有关材料(含公司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仇某、注册资金130万,经营范围:金属材料、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销售、企业管理咨询、企业销售策划、商务信息咨询,仇某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登记证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公司章程等)、仇某与中登德胜洋楼有限公司签订的办公房屋租赁合同1份、搜查旭峰贵金属有限公司办公室、被告人张妮妮住所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明了被告人周学平使用仇某身份证、以仇某名义注册旭峰贵金属有限公司、签订办公室房屋租赁合同、案发后办公室内被查封、扣押的电脑、打印机、打卡机等作案工具以及用来诈骗被害人购买的平板电脑、手机、字画、玉某、人参、手镯、玉某1、工艺品、国宝三绝、一代伟人、富贵佳珍等物品的事实。
6、旬阳县公安局从被害人朱某家中扣押的被诈骗时收取的物品金猴盛世一箱、零零七手机、桃红色外壳桑某牌照相机各一部、吊坠一枚、野山参、金猴南天瑞、国宝三绝、天然玛瑙象棋、水浒英雄、伟大胜利各一盒等被诈骗物品,证明了被害人朱某被骗收取的物品与从被告人张妮妮处扣押的物品相同的事实。
7、西安中通、圆通、顺风快递公司代收货款协议书、速递详情单、网上交易单、结算清单,证明了被告人王军以及寇某代表旭峰贵金属有限公司分别与中通、圆通、顺风快递公司签订代收货款、代收手续费协议、三家快递公司按约定打款等事实。
8、西安旭峰贵金属有限公司招聘广告1份、抽奖、收藏、拍卖环节话术资料1份11页,证明了被告人周学平、王健为实施诈骗招聘话务员、培训话务员、培训材料“话术”书面资料等事实。
9、旬阳县公安局对扣押西安旭峰贵金属有限公司办公室内杜磊、任帅霖、张妮妮等电脑进行了电子证据检查和技术性恢复、提取制作的笔录、光盘,证明了被告人包小凡、王园、张妮妮在西安旭峰贵金属有限公司工作期间,登记造册的2015年7月28日至2016年4月的员工工资表、业绩表、深圳出货单,经被告人包小凡、王园、张妮妮确认属实的事实。
10、旬阳县公安局向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运营管理部发送的旬公(刑)查财字[2016]01号、02号、03号、10号、84号、85号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和查询借记卡产品资料查询回复单,证明了仇某开户办理银行卡以及仇某、包小凡、周学平、寇某、蒋晓松、王园、刘彩琴、马翠英的银行卡账户交易记录、余额等事实,结合证据9确认被告人周学平指使被告人王军、王健等人自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22日一共实施诈骗2074单,涉案金额2785748元,其中诈骗成功551单,成功1107220元;被告人蒋晓松等人自2015年11月30日至2016年1月22日,诈骗506单,涉案金额916298元,其中诈骗成功144单,诈骗金额450536元。周学平诈骗金额共计1557756元。
11、证人欧某2016年6月15日在公安机关陈述称,去年腊月二十左右的一天,我接到杜磊电话,说公司派他到旬阳出差,他一个人寂寞,让我给他作伴,我答应了,杜磊开他的五菱荣光面包车接我,车牌是陕D6003,银白色的。那天早上我们到达旬阳下了高速,走了几分钟,到达旬阳一个镇上,杜磊把车停在路边让我在车里等着,他下去办张手机卡,说完他就下了车,上车后开车朝旬阳县城方向去,走了约个把小时到达一个镇上时,杜磊说他到旬阳来给人送快递,说是货到付款,他让我在车的中部把货取下去,我打开车门见中部座位上放了一个纸箱,纸箱上贴有快递单据,单据上有收货人名字及联系电话,我把纸箱拿下来,杜磊用他手机拨了个电话,并把电话给我让我告诉收货人说货到了,让他到镇上来取,我与收货人通完电话,杜磊告诉我这箱货要收二万元,让我把货交收货人,然后收钱,他到前边办点事一会就转来。我拿着杜磊的手机抱着纸箱等收货人,等有五六分钟过来一个老头问我是不是送货的,我问他叫啥名字,他说的名字和纸箱单子上的名字是一样的,我将纸箱交给这老头说要收二万元货款,这个老头说他到镇上闲逛没有带钱,让我跟他回家去取,我抱着纸箱跟在他后边走了好长时间到这老头家,老头从身上取出一万元让数,然后出门过了一会儿回来又给我一万元,我数了一下正好二万元,我拿着钱原路返回镇上,快到镇上时我给杜磊打电话说货送到钱人家也给了,过了一会杜磊把车开到我跟前,然后我们就返回泾阳老家,证明了被告人杜磊在2016年初让欧某陪同到旬阳给朱某送货并收取两万元货款经过的事实。
12、证人周某2016年8月1日在公安机关陈述称,周学平的公司啥时候成立以及公司名称我不知道,我听说是通过网络上卖东西的。我二哥周学平大概是在2015年五六月份到我那里去我公司玩过,但他主要呆在我三哥周学亮那里,王军和王健到周学亮那里玩过。他们三人有可能联系,至于在一起呆没呆过我不清楚,王军和王健没有在我手下做事,我不清楚二人是干啥的。
13、证人仇某先后四次在公安机关陈述称,2015年7月份,我二哥周学平打电话说要开个公司需要用我的身份信息去注册,由于关系好,我当时就答应给他帮忙,之后他说公司好了挣钱了会给我分点。又过了几天王军打电话要我一起去西安,到西安后,王军让我和一个女的去工商局注册公司,并在一些资料上签字还照了照片,办好后我就坐车回泾阳了。又过了几天,周学平打电话说要我办个银行卡,并且要办卡时留他的电话,我就在云阳镇的农业银行开了个农行卡(卡号62xxx71),当时资料上填写的是周学平的电话号码(尾号5789),开户用了100元,开户日期记不起来了,我把卡在身上带了几天,有一天在云阳镇交给了周学平。后来,王军打电话说要给公司租个办公室要我去西安,我在西安未央中登大厦一层签了租房协议书,我就光签了我的名字,留了我的电话,没看协议内容,我想房租他们肯定跟人家谈好的。房子租好后,我后来又签了一回名字,是公司和快递公司签的代收货款协议。这时候公司已经搬进了中登大厦,我看公司墙上有“旭峰贵金属有限公司”字样,签完名字后我就回泾阳了。又过了一两个月,王军给我打电话说之前的那张银行卡丢了,让我再去补办一张,我就在云阳农行分理处补办了张卡(卡号62xxx70),账户还是原来的那个账户。这期间我到公司呆了两天,一直在外面的房间,那个人大办公室的房门一直关着不让进去看,我只听见里面全是打电话的。2016年过年时,我确实没钱花,给周学平打电话后,他答应给我两千元钱,之后他让王军拿了2000元让我过年。旭峰公司法人代表是我的名字,我是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真正的老板不是我,公司的具体经营我都不知道也没有参与,用我名字注册是给别人帮忙,和我没有任何关系。公司的经营范围我不清楚,只听说好像是卖手机电脑的。旭峰公司是谁出资的我不知道,老板是谁也不确定,不是王军就是周学平,周学平一般不常去,王军平时在管着公司,我去公司时看见王军在公司指挥员工干这干那。我对旭峰公司诈骗的事不知情,从来没有参与过公司的事情,仅仅就是看在周学平的面子,用我的名义注册公司、办银行卡、签协议。周学平的号码是18xxx789,他平时就用这个号码跟我联系,我在农行开户办银行卡(卡号62xxx71)预留的就是这个号码。
14、证人寇某在公安机关多次陈述称,今年2月份刚过完春节,王军找我说:“你在家没什么事干,我们公司原办公楼的费用太大,现在办公地点已换,房子已经找好了,你帮忙同房东签个字,并用你的银行卡走账,每月给你6000元的工资”。王军是泾阳县安吴镇甘泽村三组的人,主要是给公司搞协调的,很少在公司上班,公司要货的话王军具体负责,我也很少在公司,我总共去公司了两次,一次是2016年2月公司搬家我去帮忙了,第二次是同王军在凤城中通分部签订代收货款协议,内容是公司的货通过中通公司发往全国各地,但不清楚公司发往全国各地货的来源、谁具体经手,货有手机、平板电脑和茶叶。当时我无意间听到,公司打电话主要销售手机、电脑、茶叶等,并且以打电话中奖的方式,联系顾客,主要是王军公司招聘的员工给顾客打电话联系。发货的业务具体办理人我不清楚是谁,货物都是通过中通快递、圆通快递流转的。这两家的协议都是我签的,货到后通过银行卡付款。
公司与中通公司、圆通公司签订代收货款时要求用银行卡,协议是我签的,所以就用我的两张银行卡,一张是农行的卡号我记不清楚了,这张卡一直是王军拿着,另外一张是建行的,卡号的尾数是488。这两张卡分别都是用我自己的身份证办理的。我的建行卡和农行卡都收到过货款,每次收到后我的手机都有短信提示,农行卡在王军手里,收到的货款我不知道资金的去向,建行卡在我手里,收到的货款,我取过一次现金8000元左右,我将取出的现金存到王军的银行卡上,没有取现金的都转给王军的建行卡上。我给王军一共转了大概二万多元,以银行的记录为准。我没有在公司从事发货或者招聘业务员等业务。我不清楚公司具体有多少人,我认识王军、王健、杜磊、周飞四人。我只知道他们王健、杜磊和周飞是公司的员工,但具体是干什么的我不知道。我知道一个叫“周老二”的,去年我去旭峰贵金属有限公司玩的时候见到过他,当时公司的地址在未央路的中登大厦23楼。我只是代公司签了两次协议和用银行卡走账,而公司每个月给6000元的工资,感觉到有些不正常,我以为旭峰贵金属有限公司只是销售的物品不是正品,是把两三百元的物品买到五六百元。
15、证人王某两次在公安机关陈述称,我不是旭锋贵金属有限公司的员工,这个公司是我村支部书记周学平的公司,公司法人是一个叫仇某,我村的王军也是该公司的股东,该公司以前的办公地点不知道。我和王健他们一起喝酒时,听他们聊过公司的主要业务,说公司主要是搞电信销售,销售一些平板电脑、工艺品之类的东西,但是具体是怎样的销售方式不清楚。王健在周学平公司负责培训业务,算是公司中层领导,他应该是公司开业就从公司干,算是公司老员工了。公司有多少员工我不知道,但是西安市凤城三路凯瑞大厦3单元501室员工宿舍里有五个人:王健、任帅霖、吴震、张倩、路宁五个人,还见过王健的同事有张妮妮、杜磊。
16、证人薛某2016年6月16日证言称,王军被抓前在西安凤城二路中登大厦楼上一个名叫“旭峰贵金属公司”上班,从事平板电脑、手机、收藏品销售。公司法人是仇某,但每次在家里,王军打电话给周学平汇报工作,包括发工资一些事情,王军也告诉我他给周学平干。有时工作不顺心,周学平在电话中训斥王军。我记得去年快过年的前十天左右,杜磊到我家,我问他最近忙啥,他说刚到外边送东西回来,他问王军在家不,我说出去没回来,然后他转身走了,过了三四天王军回来,我说杜磊找你啥事,王军说杜磊来是送一万块钱。我正要进一步深问,王军不耐烦的说让我不要管闲事。家里财务王军管,我不知道王军在旭峰公司有没有投资。
17、证人王某1两次在公安机关证言称,今年4月19日,我从老家坐车到西安玩,听说小爸在西安一个公司当负责人,就想去看看。4月20日中午来到王健公司所在的小区门口,王健下来接我们。上去之后,我们在客厅的黑色沙发上,然后小姨就问公司是干什么的,王健就开始给我们讲,当时我也没有听懂,走的时候王健叫我明天过来试试。21日早上九点多我来到公司,进去之后,王健就把我带到进门之后的左边这间房子,房间的门上挂了一床被子,进去之后看见房间里放了有六台电脑,四台是开着的,两男两女在电脑前带着耳机打电话。他们打电话给客户说要送给客户三件礼品,仔细介绍这三件礼品后,客户如果要这三件礼品的话,在这三件礼品通过快递寄到客户手中的时候,需要向快递员缴纳700元保证金,全程公司人员都是坐在自己电脑前操作的。我才去公司报到,还没有给我安排工作,我什么都不知道。然后过了一会儿公安机关就来了。
18、证人连某2016年6月16日在公安机关证言称,我们中通分部和旭峰贵金属有限公司签过两次快递合同。第一次是去年八月份我接到自称是王军的电话,他说他们公司要发快递,他让我过去看能不能签个货到付款的合同,于是我到他们位于中登大厦的公司,我验看了他们公司的资质就和仇某签了份合同,仇某签的名并提供他们的银行账号。第二次是今年年后的一天,王军到我快递公司说这生意他不做了,他朋友寇某做,于是我与寇某又签了份协议,寇也提供了他的银行账号。
签定合同后,我们给他拉提供空白的快递单,他们负责打印张贴在他们的包裹上,他们打电话通知我们快递员上门取货,详情单一共四联,我们取货时他们留一联,我们拿三联,货物(包裹)拿回我们快递公司后,我们根据快递详单进入电脑登记,然后才投递,货到收款后再扣除运费及手续费把余款打到他们的账户上。根据公司规定,客户不用验货,如果出现违禁物品,对方公司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在你们介入调查这事的一天,王军打电话向我催款、寇某也打电话过来催款,我说公安上正调查他们,王军问我警察叫啥名字,我说我不知道。我告诉王军公安在调查他们之后,他们就没在我公司发过货,但寇某打过电话催要他们的货款。他们的货款3月份有一笔,但按与对方签定的协议,我部将这1481元的货款打在寇某的账上了。
我们快递公司学有24件旭峰贵金属公司投的包裹,对方拒收退回来的。王军所在的公司投递包裹除了用旭峰这个名称外,还用过新世、如意、宇天的名义发货,去年后半年用新世公司的名义发的货,周日才清理协助你们扣押退回包裹时才发现用如意、宇天的名字。
19、证人文某2016年6月17日证言称,王军我不熟悉,有个寇某和我们公司签有一份协议。协议是我公司的刘伟去签的,记得是3月20日左右的一天,我接到一个自称是寇某的电话,他说他所在的公司要发货,我问他发什么货,他说发珍藏品、艺术品之类的东西,我说不是国家违禁品就行,他还说在顺风、中通发过货价钱比较高,让我们公司上门和他们谈价位,我答应他可以,于是我安排经理刘伟过去和他们谈的。刚才统计总共发了12件货,8件拒收货退回给他们公司,四件收货人已签收,总额3894元,货款汇到寇某提供的账户上了。
20、证人刘某(西安圆通公司傲翔快递有限公司经理)2016年6月17日证言称:我们公司和一个叫寇某的人签过合同。这是今年3月份的事情,当时是寇某给我哥文某打电话,说要在我们公司发快递,要长期合作,让我们派人过去和他们商谈,我哥文荣勇就安排我去了。我就和寇某联系,当天在凤城三种的一个游乐场见的面,我们商谈好后当场就签定了合同。
他们要发货时就给我们打电话,我们就安排业务员去取货,他们当我们业务员的面验货装箱,之后他们交收件上人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在快递单上写好交给我们,我们将货发走。我们取货在未央区凤城一路海璟台北湾小区,这是寇某和我们提前说好的地点,是他们公司的地址。他们发了两次货,总共是12件,客户收了4件,退货8件,退的货都已经返还给他们公司了。
21、被告人周学平2016年5月23日第一次在公安机关供述称,我今天来到旬阳县公安局是来投案自首的,就是我在西安投资的旭峰贵金属有限公司搞电话营销的事,被你们旬阳县公安局上网通缉了,所以我今天和仇某一块来投案自首的。公司通过给客户打电话推销手机、电脑、手镯等一些物品,具体有哪些东西我还不清楚,我也不懂具体到底咋进行电话推销,平时都是王军和王健具体经营管理的。
旭峰贵金属有限公司是在2015年8月份由我一个人投资二三十万元钱注册的,当时是在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分局以仇某的名义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是仇某,开始的办公地址在西安市未央路中登大厦23楼。仇某没有投资一分钱,我是借用他的身份信息注册的,当时我给仇某讲的用他的身份信息注册公司、租房、银行开户及快递公司签合同,每月给他3000元的工资,其余的他啥也不用做。旭峰贵金属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销售电子产品、贵金属、金融等。
旭峰公司平时我委托王军和王健在经营管理的,有啥事王军具体给我汇报联系,其他员工都是王军和王健招的,工资待遇都是他们说了算,具体姓啥叫啥哪的人我一概不清楚。王军和王健是我叫去的,具体当时咋给说的,我有些记不起来了,我记得当时给王健说的是5000元底薪加提成。王军具体还没说报酬的事,由于公司开始成立时,王军自己买东西花了6万元钱,当时我对王军说等本钱收回来后,挣的钱咋分配都行,所以王军一直都没说给多少报酬,不过王军在2015年12月份的时候,已经将他的6万元钱收回去了。旭峰公司是我一个人投资的,只是在公司成立时购买东西钱不够,王军给我说他自己垫了6万元钱,当时没有说明是入股还是借用,只是说等本钱回收以后挣的钱咋分配都行,2015年12月份王军已将6万元钱收回去了。旭峰公司平时是咋运作经营的,我一点都不懂,我几乎也不到公司去,平时都是王健负责经营管理的,技术也是王健提供的,电话营销需要哪些技术我也不清楚,反正平时都是由王军和王健负责管理经营的。具体营销包括给客户店电话推销手机、电脑、手镯等一些物品,至于还有其他啥东西没,我就不清楚了。推销的手机、电脑等物品都是王军在网上购买的,我只知道手机大概是200元左右,其余物品多钱买的我不清楚,推销给客户的物品价格我也不清楚。客户的资料都是王军和王健他们负责弄得,具体从哪来我不知道,主要推荐给哪些群体我也不清楚。
旭峰公司收回货款是由快递公司代收的,然后快递公司再转到公司以仇某开户的银行账户上,该账户绑定在我的18xxx89手机号上的,银行卡具体是公司前台保管者的,平时发工资和买东西开支只要王军给我说一下就行了,然后具体都是他们去操作的,结余的钱最后打到我农行的账户就行了。旭峰公司自2015年8月份成立以来,具体都给哪些人打过电话,我一概不清楚,总收入我没有计算过,有也说不清楚,除过开销,纯利润大概有三十多万元,刚好收回我投资成本。最初成立旭峰公司的真实意图就是做网上销售电子产品,从中赚取差价挣钱,平时的经营管理我都不管,都是王军和王健具体负责。
关于旬阳县朱某的事,我是在2016年过完年,王军给我打电话说的,说卖给朱某的东西出事了,朱某报案了,公安机关正在调查,我当时问卖了多少钱的东西,王军说十一二万元钱,我当时就让王军将朱某的地址发给我手机上,我好找人解决处理,结果我当时那段时间忙就给忘了。如何将朱某的十一二万元骗去的,王军当时没有具体给我说,我也没有详细问,就有些说不清楚。具体谁给打的电话我不清楚,王军和王健他们知道吧。骗取朱某的12.2万元元钱应该打到公司的账户上了,公司账户上的钱最终打到我在泾阳县云阳农业银行开的银行账户上了。由于快过年时,我就给王军说公司我不管了,让他们经营管理,所以朱某的事暴露后,公司不与我啥相干了,我就没有必要再管公司的事了;过完年后王军打电话说朱某报案了,因为我听说朱某是从去年就开始的,是我手上的事,所以我要想办法解决处理。旭峰公司平时的操作运营我真的不懂,都是王健具体负责的,公司的运营方式是否合法我不知道。
被告人周学平2016年5月24日第二次在公安机关供述称,旭峰公司先后管理财物的员工有两个人,一个叫包小凡,她从7月份一直干到11月份,后面管账的叫王园,王园是杜磊的媳妇,她从11月份干到2016年元月份。两人管账这期间有大的开支要取钱,这两个女子都会给我打电话说下,然后才去办,比较小的支出都是王军和王健做主。蒋小松是我侄女婿,是周珊的老公,他在公司上过班,他的角色和王健一样都是搞业务管理。蒋晓松是谁招进公司的,干了多久我都不清楚,他在公司主要是负责培训管理。2016年元月份,我们公司新来几个在深圳总公司的人上班,确有这事,深圳来的这几个人来我们公司做跟我们一样的业务,但是最后算账钱给他们了。深圳总公司是怎么回事我不清楚,在蒋晓松和深圳这批人离开公司后,我并没有给王健一套新的“术语”资料。
被告人周学平2016年6月8日第三次在公安机关供述称,最初成立旭峰公司的真实意图就是做电子商务方面的生意,公司是我单独投资注册成立的,平时公司日常的管理和运作经营我委托王军和王健负责,王军全盘管理公司,王健负责具体业务技术,具体公司到底是咋运作经营的我真不懂,也就说不清楚。公司在成立时时在中登大厦办公的,过完春节,我嫌公司开支太大,加之赚不到钱,于是我就给王军说让他重新找个地方办公,并且说我不干了,让他和王健两个干去,至于公司搬到哪里了,我没去过就说不清楚。营业执照开始在公司里放着,后来不知道放到哪里去了,反正不见了。公司名称一直叫旭峰贵金属有限公司。公司在中登大厦开支费用太大,加之赚不到钱,于是我就让王军重新找办公地址,具体王军在哪找的地方我没去过就说不清,至于后来搬没搬过我就说不清了。公司注册用的就是旭峰贵金属有限公司,对外用的就是注册的名字,没有使用别的名字;公司的具体业务和运营我真的不懂,至于你们查扣的快递货运单上显示的名字叫新世公司,我真的不知道是咋回事。谁要求在快递单上填写新世公司我根本不清楚,到底有无新世公司我也不知道。
平时公司开支我委托王健签字审核的,只要他们给我请示一下就行了。平时公司小额的开支只要王健和王军同意就行,大的开支他们需要打电话或发微信给我请示汇报,我同意后他们才能去办,一般发工资时前台财务将公司核算好通过微信给我发过去,我看后没啥疑问,就让前台财务给发就行了。公司成立时是包凡负责前台财务的,包凡走后是杜磊的媳妇王园负责前台财务的。包凡和王园负责前台财务业务是我亲自安排的,我当时把包凡、王园安排在前台负责财务,要求他们把每天的业绩通过微信给我发过去,我要掌握;发工资时要把核算好的员工工资单通过微信发给我,公司的收入和大的开支也要通过微信给我汇报说,我同意后他们才能去操作执行。2016年3月过后,公司是否给我的农行账户打过钱,时间长了,我记不清了。旬阳朱某案件暴露后,反正王军给我说过旬阳朱某报案了,公安在查,我当时说我出面找人想办法解决,结果那段时间事情多,给忘记了,至于公司有啥动作我不知道。
蒋晓松是我请他们到公司去的,由于公司开始运营方式效益不行,根本赚不到钱,于是我就让蒋晓松来公司看有啥好的办法赚钱的,随后我就讲蒋晓松带到公司去的,蒋晓松去公司后和王健一起呆了几天,蒋晓松说王健的操作没有啥问题,然后就走了,没有给带有啥资料。公司使用的话术是王健提供的,大概在2016年元月份的时候,不晓是王军或是王健给我说过,卖旬阳朱某的东西价钱贵,可能是几万元钱,当时我才意识到钱收的有些多,是在骗人,于是年后我就给王军他们说不干了的。当我意识到公司运营模式是骗人的后,我采取停手不干了,并说解散公司,王军说不要紧没事,随后是王军他们继续经营的,不与我啥相干了。
被告人周学平2016年6月27日第四次在公安机关供述称,我之前给你们交代的没有假话,只是有些环节隐瞒了没有向你们交代清楚,一是最初成立旭峰公司的真实意图,二是办理营业执照为啥要用仇某的身份信息。我最初成立旭峰公司的真实意图就是用便宜的淘汰的产品推销给客户,从中赚取一定数额的钱;旭峰公司是我一个人出资注册成立的,我大概出资有十五六万元钱,王军垫支有六万元钱,这样总共有二十来万元钱。旭峰公司的形成经过具体是这样的,2015年6月份的时候,我到深圳我老四周某处去玩,正好王军和王健也在周某处玩,然后我们三个人就在一起闲谝,王军和王健说他们在深圳接电话推销手机、平板电脑等产品,由于招不到员工,他们没有干了,结果王健和王军提议说不行就回西安搞,估计西安好招员工,我当时就说那不行就回西安搞,到时由我去注册一个公司,由王军和王健具体负责管理和运作,他们二人就答应了。然后我们在深圳玩结束后回来后,就找王军和王健商量注册公司的事,当时是在西安见面的,见面后我说用我的身份信息到工商局去注册公司,结果王军说那不好,说我是一个村支书,电话推销手机、平板电脑都是便宜货和淘汰品,一旦到时候被查出来对我不好,让拿别人的身份信息去注册,然后我就想到了仇某,一是考虑到平时跟他关系好,好说话;二是想到他是个单身汉子,一旦有啥事受牵连的人不多。随后我就找到仇某,说那他的身份证的工商局去注册一个公司,到时赚钱了不会亏待他的,当时仇某就答应。后来就拿仇某的身份证在显西安市未央区经济开发区工商分局去注册旭峰公司,公司成立后是在西安未央区凤城三路中登大厦23楼租房办公的,然后就招聘话务员进行运营。
之所以成立公司是由于成立公司显得正规化,更主要是合法。当时是我要求成立公司的,显得正规合法,不然别人一看就是骗人的。当时注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仇某,因为当时王军说,电话推销的手机、平板电脑等产品都是便宜货和淘汰积压的产品,质量都不行,一旦出了问题,到时候查出来对我不好,于是才没用我的真实身份去注册的,而是用仇某的身份信息注册的。当时我给仇某说的,用他的身份信息到工商局去注册一个公司,到时赚钱了不会亏待他的,当时没有谈每月给多钱,后来我亲自给过一次2000元钱。旭峰公司成立时,仇某在公司呆过,具体多少天我说不清楚。公司推销手机、电脑等产品具体业务是由王健负责的,我真的不懂,也不知道具体是咋推销产品的。我给客户推销的手机、平板电脑都是一些过时的、淘汰的积压产品,大概都是一百多元或二百元钱左右买的,质量肯定不行,不过能用就是。这些手机、平板电脑推销出去是多少钱,这个我就不清楚了,那时由王健具体负责的,好像每次要配两三样产品,刚开始配的产品总价都是在500元到1000元之间。这些产品的购买都是王军和王健负责管理经营,具体我不太清楚。
我们给客户所讲的“话术”资料是我在2015年6月份在深圳玩的时候,碰到蒋晓松后,我就问蒋晓松具体是咋给客户讲的,结果蒋晓松就给我了一张打印有文字内容的纸,他说给客户打电话就按纸上写的内容读就行了,然后我就把蒋晓松给我的话术从深圳拿回来交给王健了,王健又根据话术内容招话务员进行培训的。蒋晓松是我打电话让到我公司去的,当时8月份算账后,我看不挣钱反而还亏钱,于是我给蒋晓松联系,并且让他到公司来指导一下,蒋晓松到公司后他具体和王健一起商量的,我大概听蒋晓松说王健不应该配一千元的货,应该配六百元左右的货,客户容易接受,他们其他的我就不清楚了,蒋晓松呆了五六天就走了,后来公司的效益慢慢好起来。蒋晓松和王健原来都在昆山学习过电话推销产品,他们二人都熟悉认识。
被告人周学平2016年7月8日第六次在公安机关供述:当时供公司安装的固定电话是王军负责联系安装的,具体电话号码具体是西安的还是哪里的电话,我说不清楚,你们说公司给客户打电话的所使用的电话号码是上海的固定电话,我并不懂也不清楚,具体业务都是王军和王健负责指导安装的,王健说咋弄我配合干就是了,从来不具体问为啥要那样做。当时总共安装了十几部电话,记得当时安装上海电话时给交了5000元的押金。
被告人周学平2016年7月14日第七次在公安机关供述称,由于公司运营后,总算帐是亏损的,于是我打电话给蒋晓松让他到我公司来的,蒋晓松来后也没有说啥原因,他最后建议配的产品价格在600元左右,王健当时就说配1000元和600元左右价格的产品同时进行。当时让蒋晓松来没有给他任何报酬,由于蒋晓松是我三弟周学亮的女婿,打电话让他来公司看时,没说报酬,他来后呆了几天没说报酬的事,也就没有给报酬。蒋晓松到我公司总共去了两次,第一次是2015年9月份打电话让他来的,当时是他一个人去的;第二次是2015年12月。我们公司所有的收入资金全部由快递公司转到以仇某身份开户的农行银行卡里面,所有的支出也都是从这张银行卡支出,也就是公司全部的收入和支出都是通过仇某的开户银行账户交易的。以仇某身份开户的银行卡绑定的是我的手机号码,每笔交易我手机上都有短信提示,银行卡平时放在前台处,以仇某身份开户的银行账户上的每笔存入和转入资金都是公司的收入,他的总和就是公司的总收入,我没有具体计算过。
被告人周学平2016年7月21日第八次在公安机关供述称,以仇某身份开户的银行账户上的每笔存入和转入资金都是公司的收入,二者总和就是公司的总收入,对统计的141万多元我没有啥异议。
22、被告人王军2016年4月21日在公安机关第一次供述称,2015年7月份,我从深圳打工回来,周学平找到我,让我给他帮忙成立公司,用仇某的身份证在西安工商局成立了旭峰贵金属有限公司,然后让我留在公司帮忙替他管理。公司租房在西安凤城三路中登大厦楼23楼,又招了十个业务员,业务培训由王健负责,员工宿舍在凤城三路凯瑞大厦租的房。注册公司用仇某的身份证名字,但实际是周学平操作的,我们公司通过王健和王崇新在网上300至500元不等的价钱购买客户电话号码,然后让业务员用固定座机推销网上购买的手机、平板电脑、玩物收藏等产品,以高利润的收藏价值骗取客户购买,通过快递公司代收贷款后,快递公司把货款打到我们指定的账户上的方式来实施诈骗的。
具体如何骗取客户信任购买我们的产品我不知道,这方面业务周学平让王健具体培训业务员怎样和客户电话沟通,让客户上当受骗的,具体的操作流程,有一套术语,我不知道。王健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及业务人员的日常管理、考勤,我负责联系公司和快递公司签合同、日常办公开支,以及和周学平日常汇报工作。我平时不到公司去,公司需要东西,王健和我联系我给采购。送货员是刘斌。
我一共联系了三家快递公司和旭峰贵金属有限公司签订了代收货款合同,我联系好后和仇某、周学平一块在顺风、中通两家快递公司以仇某的身份证签订的合同。我和寇某一块在顺风和圆通两家公司以寇某的身份证签的代收货款合同。仇某和寇某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开有指定账户,每次取款由公司专人去。2016年春节前公司一个叫包凡的湖北女娃去银行取款,然后又把取来的钱给周学平存到账户上。从2015年7月份到2016年春节这段时间诈骗了多少人我不知道,每次骗的钱都在仇某的账户上,然后由包凡负责转到周学平的账户上。从2016年3月份后有快递公司把骗来的货款钱转到寇某账户上,因为三月份到现在骗的钱少,大概有三万多元,寇某把钱取了就直接交到我手,我负责给公司开支花销了。用仇某和寇某的身份证到快递公司签合同、到银行开户是为了逃避公安机关追查,因为我们是诈骗行为。
最初成立公司是周学平找我帮忙筹建,他和仇某怎么协商的我不知道,是用仇某的身份证注册的,法人是仇某,但实际上公司是周学平成立的,具体注册的业务范围周学平知道。2016年前仇某一直在公司呆着,我们都叫他仇总,公司成立后开始运营,我要去深圳打工,周学平给我说,让我替他再帮忙招呼,最后赚到钱不会亏我的,所以我就一直在公司替他干,但直到现在一直也没给过我钱;王健是每个月给发5000元工资。业务员基本工资是2300元每月,再加上提成。具体咋提成我不知道,由王健具体操作负责,寇某是我2016年3月份找的,用他的身份证在顺丰、圆通两家快递公司签订代收货款合同及农行和建行的银行账户,实际上他没去公司上过班,每个月给寇某发3000元工资。
诈骗用的产品有手机、平板电脑、手镯、吊坠、泡脚药、还有玩物收藏品这些东西都是王健和包凡在网上便宜价格订货的,我负责通过支付宝方式打款采购。2016年3月份中通快递公司的一个送货员给我打电话,说旬阳公安过去查,之后我问过王健这事,王健说去年具体啥时间我没问,骗过一个旬阳人,最少五六万元,具体数字我没详细问。所以从那过后周学平让我就把公司办公地点转移到台北湾小区8栋23楼8-22301房子,库房从文景观园16栋楼25楼2506房搬到送货员刘斌租住的宿舍。
2015年7月份公司成立,最初地点在未央路中登大厦23楼,开始只有四五个人有王健、王崇新、路宁、张倩、包小凡,后来周学平安排了几个业务骨干到公司来带新人,当时我没在公司,我回公司后看见周珊、蒋晓松、周飞他们几个带了几个人在公司上班,他们带的人我叫不上名字,只听说他们做业务比较好,他们这几个人来了后公司业绩比较好,之后就陆续招人。到国庆节前后招了不少人,吴震他们几个就是这个时候来的。周飞负责订货,周珊和蒋晓松跟王健一样,以前都过这他们负责培训管理具体业务,他们几个人都是周学平的亲人,干了一个多月就走了。
公司从受害人那里骗来的钱都是通过快递公司代收货款形式转入到公司的那个银行账户,公司的账务卡就是以仇某身份证办的农行卡,这张卡就是老板周学平掌握着。
我是周学平叫我去他公司的,周学平是我们村的村支书。起初我以为他们公司是卖东西的,在公司干了一两个月发现有问题,他们干的这个业务实际是糊弄人钱的,我还给周学平说过公司骗人这事,也提说自己不想干了,周学平说这没事让我继续干,并表示不会亏待我,就这样一直拖到现在。周学平承诺公司赚钱了不会亏待我,但没有具体说给我多少钱,至今也没有给我钱,他给我卡了转了几次钱,这钱都是用到公司上面了,这张卡是我拿我母亲刘彩琴身份证办的农行卡,后来他不同意我入股,就一直这样拖着,没说工资报酬的事情,光周学平嘴上说不会亏待我。
仇某每月4000块,寇某每月6000块,王健每月5000块钱,这些人工资是周学平决定的,其他业务员的工资是王健负责的。仇某领了四个月工资,共领了16000元;寇某领了一个月工资共6000元。出事后公司转移地方我找到寇某,讲好每月6000块钱以他的名义租房子,跟快递公司签订合同还有在银行开户办银行卡,寇某办了张建行卡作为公司代收货款账户。他们两人只是挂名字,在公司啥都不用干。
被告人王军2016年5月16日第五次在公安机关供述称,2016年过完春节后,老板周学平觉得我们公司在中登大厦23楼工作的时间太长了,要换地方给公司搬家,就安排我在西安给公司找房子,并且让我重新找个人用这个人的名义租房并办银行卡。后来我在网上联系到蓝景公寓的出租房,周学平不让使用仇某的身份信息,因为周学平答应给6000元一个月,我就联系我老表寇某,给他说要使用他的身份信息给公司租房子、办银行卡、签合同,每个公司给发6000块钱的工资。因为之前我老表寇某去过旭峰贵金属有限公司玩过,他只知道我们公司是打电话卖东西、卖手机、平板电脑这些东西,具体情况他应该不清楚。当时寇某正好没上班在家闲着,他就答应了这事,跟我一起在快递公司签了代收货款的合同,租房时也用了他名义签了份租房合同,后来他给我们办了两张银行卡,农行卡他以前办好的,给我使用,后来又办了张建行卡他自己拿着,我拿那张农行卡好像是中通快递预留代收货款账号,还有一张建行卡用于圆通快递预留代收贷款,每次快递给建行卡上转钱到账后,他给我转账和取现了三四次,还有就是他取了一个月6000块钱的工资。
被告人王军2016年6月1日在公安机关第六次供述称,注册贵金属有限公司是周学平一个人投资的,我没有投资一分钱。他当时成立公司的目的我说不清楚。不过公司正式运营一个多月后,大概九月份的时候,我和王健在一起闲聊时,王健说做的单子有一万多的,我当时就说不就是手机、平板电脑嘛,咋能卖那么多钱,当时我就察觉有问题,是在骗人,而且当时周学平也在场,是在中登大厦公司的办公室里说的。过后我单独跟周学平说,公司搞得是骗人的,经营模式是骗人的,周学平说的是低价买的高价卖出去的,没事的,我当时就想不干了,周学平让我给他帮忙,到时候挣钱不会亏待我的,当时我觉得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就没有多想。公司成立运营后,在采购物品的时候,周学平没有钱了,他让我先给垫钱买,回头他再把钱给我,等于他借我的钱。后来总算账我一共垫了六万元,到2015年12月份前后周学平把6万元钱全部给我了,这6万元是周学平借我的,不是我投资的。
公司成立正式运营时,周学平一直都在公司呆着,后来也经常到公司去看看,年后就很少去公司了,但一直跟我和王健联系过问公司的事情。
公司的名称一直叫旭峰贵金属有限公司,搬了两次办公地点,都没有变更名称,快递单上写的新世公司是随意写的,具体是周学平说的还是王健说的我记不清楚了,据我所知没有注册过新世公司。我个人认为写新世公司是为了掩盖,害怕暴露旭峰公司,具体掩盖什么我说不清楚。当时是周学平说时间久了,开支太大,公司才从中登大厦搬到海景蓝富小区,从海景蓝富小区搬到台北湾小区是因朱某的事情暴露了,台北湾小区是王健找的地方,他给我说要搬家,具体应该是王健和周学平商量好的,让王健负责搬。
公司收入资金最后打到周学平的账户上了,具体都是包小凡、王园他们负责转账打款的,她们清楚。寇某代收的货款他取出来交给我手上,我又交给王健,让他发工资和交房租费。寇某给了我三四万园,具体数字我记不住,我都转手交给王健了,用于发工资和交租房费。寇某给我钱的事情周学平给我和王健打电话都问过,问公司收入情况,我和王健都给他说。
公司核算工资是王健和前台负责人,他们核算好打电话给周学平汇报,前台直接给员工发工资,不存在审核签字,员工签没签字我不负责。
公司业务具体由王健负责,具体话术是谁提供的我不清楚。公司给客户送的物品都是网上购买的,我曾买过三次,两次手机,一次平板电脑,包小凡和王园也买过。手机一般是240-260元,平板电脑是300元每台,不过我是在西安商场里购买的,这些物品给顾客说多少钱我不知道。
公司成立时我没有投资一分钱,都是周学平一个人出资的,正式运营后,在采购物品时,周学平没有钱了,他让我先给垫钱买,回头他再把钱给我,等于他是借我的钱。后来总算账我一共垫了六万块钱,到2016年12月份前后周学平把六万块钱全部给我了。这六万块钱是周学平借我的,不是我投资的。
蒋晓松、周飞、周珊等人都是周学平带到公司来的,他们都是自己人,是2015年9月份取得,当时周学平说是给公司帮忙的,带业务的,他们呆了好像一两个月时间。
被告人王军2016年7月5日第八次在公安机关供述称,2015年6月份,周学平到深圳龙岗布吉镇可园小区周某处去玩,刚好我和王健当时在周某家里呆着玩,主要是当时我们搞的电话推销产品效益不行和招不到员工,于是没事就呆在周某家里玩。周学平去后,我们在一起闲聊过,周学平说不行回到西安搞电话推销产品。王健当时不想在深圳那里呆了,周学平提说后,他也就说不行回西安搞,西安好招人,当时在一起简单说了一下后,周学平就先咸阳老家了。我随后回家的,王健比我回的还要迟些。结果我回到家里后,周学平给我打电话联系,说他准备在西安注册一个公司,让我给帮忙,具体业务由王健负责管理。随后到了七月分,周学平、仇某和我一块到工商局去注册的旭峰贵金必有限公司,就这样旭峰贵金属有限公司就正式成立了。
成立公司是周学平说的,是由他一人出资,让我在公司给帮忙,王健具体业务管理。公司法人代表是仇某,周学平投资的。周学平不用他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注册肯定是害怕事情败露后把他查出来了,主要原因是推销产品有“猫腻”,主要就是产品的质量有问题。
我们推销的产品经我手购买的手机、平板电脑都是新的,都能正常使用,手机大概260元左右、平板电脑300元,推销给客户六七百元不等。
给客户打电话就是让招的话务员用公司的座机电话给客户打电话,以电视购物中心的工作人员名义给客户推销产品。公司的座机电话是我当时在网上查的安装电话的,后对方来来给我们公司安装了十五部新座机电话,具体是上海的电话号码,至于具体号码是多少我就不知道了。当时对方到公司去了两个人,给提供了一台服务器和十五部座机电话,总共给交了5000元,电话费是提前预交打多少,每次话费快完时,对方会打电话通知的。客户的电话及资料是王崇新在网上购买的,具体是王健安排购买的。
当时是王健给我说的,要求安装上海的固定电话号码,因为公司给客户打电话是冒充上海电视购物中心的工作人员,安装成上海的固定电话号码更容易让客户相信。
给客户打电话所用的“话术”就是冒充上海电视购物中心的工作人员的,话务员只按照“话术”的内容给客户念就行了。所以给客户打电话不用公司的真实名字,而要自称是上海电视购物中心的工作人员。“话术”是王健提供的,他懂“话术”的业务。
我虽然在2014年七八月份在深圳周某租的房子里给周某帮忙,他当时搞的就是电话推销产品的业务,王健当时在那里负责业务技术的,当时经营了几个月,一算账不挣钱还亏钱,于是王健就打算不在深圳干了,刚好周学平2015年六月份到深圳后,王健就提说到西安来搞电话推销产吕的,但是我对具体业务真的不太懂,仔细回想从公司注册成立所使用的身份信息。给客户打电话所使用上海固定电话及给客户介绍说上海电视购物中心的工作人员等实际情况来看,旭峰贵金属有限公司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是骗人的,是违法的。
23、被告人王健2016年4月22日在公安机关供述称,我现在干的工作是骗人钱的,方法是周学平给我的一份打印的文字模板,让我学会以后教员工试试作案诈骗。我们先在网上买了很多人的电话信息,然后分别给这些人也就是被骗的对象打电话,先是沟通聊天取得初步信任,具体操作都有一个基本流程,一般就是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先是跟客户也就是被骗的人电话沟通,然后给送个免费礼包,如果客户需要礼包的话,需要缴纳手续费,同时可以参与一个抽奖活动;第二阶段客户参与抽奖活动后,我们就装一个抽奖的工作人员,电话里模拟一个抽奖过程,在告诉客户中了什么奖,如果客户要奖品的话就给他们邮寄并以收取“综合管理费”的名义收钱,“综合管理费”一般就是一千多块钱,其实邮寄的奖品一般都是手机还有平板电脑还有收藏品“国宝三绝”;第三阶段客户收了奖品付了“综合管理费”后,我们在反复告诉他们收藏品很值钱,并且可以拍卖掉,然后我们就以收取拍卖押金为借口收取客户的钱,为了让客户放心的把钱给我们,我们再给客户邮寄抵押品,同时告诉客户拍卖押金用抵押品抵押,等拍卖完成后将拍卖押金及拍卖款全部一次性退给客户,然后公司将抵押品取回。到这个阶段后我们已经将客户的钱拿到手了,然后将与客户联系的电话不接或者换号,等客户反应过来他已经找不到我们了,从而达就到骗钱的目的。
我记得骗过一个旬阳叫朱某的人,这个单子是杜磊做的,最初是他先联系的,朱某就是这样被我们一步步骗的,这个人我记得先是杜磊充当一个经理给他打电话,告诉该朱可以抽奖,然后让他在电话里抽奖,说是中了个什么大奖,要到他的地址后我们将奖品也给邮寄了过去,最后告诉他收藏品“国宝三绝”很值钱能拍卖20多万,朱某为了能拍卖就让我们给卖,当时杜磊让我配合充当下朵云轩拍卖行的“吴主席”,我就利用另外一张上海电话卡给他打电话(号码记不清了),让他相信那个“国宝三绝”能拍卖很值钱,并让他缴纳拍卖押金,最后杜磊充当的那个经理又给朱某说拍卖押金我们公司可以给他抵押品,让他收到抵押品后再支付拍卖押金,就这样一共通过顺丰和中通快递给朱某发了好几次快递,具体几次我记不清了,反正一共收取了朱某十多万块钱。一般这些奖品价值都在两三百块钱一件。都是从淘宝上买的,根本不值钱,说的拍卖都是假的,为的是吸引客户,根本不能拍卖。给朱某邮寄的“朵云轩拍卖合同”是我们公司自己打的,也是假的,寄给客户是为了让他们更相信能拍卖。实际上朵云轩拍行都是我们自己在网上搜索的,都是假的。我充当的“吴主席”也是为个能让朱某更相信我们。
奖品都是我们公司在网上买回来的,一般都在仓库存放着,如果库房的人说没货了,就会联系我,让我打电话给我的上司王军打电话告诉他缺啥货,王军就安排人在网上购买回来。给客户的奖品种类都是自己随意搭配的,公司库房有的都可以给客户,要收取的价钱也是自己决定的,一般都高于成本价就行,业务员将这些奖品及客户信息给前台王园,然后王园联系库房给快递发货。
这个公司之前叫“旭峰贵金属有限公司”,公司原地址在西安市未央区中登大厦23楼,过年后老板说这里费用太大,后来搬到凤华路海璟蓝寓,在这个地方只开了一个月,2016年3月15号那天王军给我打电话说出事了,我们才搬走的,一直休息到3月27号,然后把仓库从文景观园到红庙坡(新仓库具体地址我不清楚),公司从海璟蓝寓搬到凤城一路的台北湾小区。截止今天一共在公司新地址干了一个月,从2015年7月份开始公司一共搬了三次,公司老板是周学平,仇某是公司法人,王军是公司的总负责人,王园是公司前台,还负责财务,公司所有开支都需给周学平打招呼同意才行。我负责业务培训,业务员有七个,有路宁、张倩、杜磊、吴震、张妮、任帅霖这些人,之前还有个孟子悦直接不干走了。
我在这个公司里具体对员工进行培训,还负责日常管理,具体就是督促路宁她们这些人打电话做业务,我年龄小管不住人,我一般都按周学平和王军的安排指挥做事,他们让我平时管理要严厉,要督促员工多打电话,实际上我之前掌握的这些骗人步骤都是王军和周学平他们给我提供的,我只不过将这些写好的谈话内容给员工让他们按这个上面跟客户打电话说。
这些骗人的谈话教程之前按我在江苏打工时那个模式,老板周学平嫌赚钱慢效益不行,过年后他从深圳公司给弄了个新的骗人方式,之前只做两个阶段,顶多就是变相卖东西,现在我发现我们这就是在诈骗。公司通过顺丰快递和中通快递这两家快递公司邮寄物品给受害人的。受害人的钱我们采用的是货到付款方式,我们邮寄的这些物品到受害人手上时他们才给付款。一般能要奖品的都会付钱。快递收到钱后就打到公司给快递的预留银行账户上了。公司的快递预留账号是谁的银行卡我不清楚,估计是周总(周学平)或者是仇总(仇某)、王军他们三个的。卡应该是周学平他在拿着。我们工资都发的是现金,是王军负责发的。我的工资是底薪5000外加提成,从2015年8月至今周学平给我一共发了两万一千块钱,路宁、张倩、杜磊她们这些员工工资构成是底薪2500外加提成,她们的提成是百分之七的提成,另外每增加一万提成加一个百分点。公司总的非法所得我大概算了下公司约有一百万左右,反正这大半年我自己发了一共两万一千块钱。我们本来记录有帐的,后来王军说我们最近风头紧,第二次搬公司后他让将所有账目已经相关材料都销毁删除了。我就一部手机,电话号码是18xxx398,我没有工作电话,有时有的员工需要帮忙配合,我就用公司他们联系客户的电话打。
公司总共有10个人,有王军、刘斌、路宁(女)、张倩(女)、杜磊、吴震、张妮(女)、任帅霖、王园(女)和我。王军在公司主要负责总调度;刘斌主要是发货,我是业务主管,其他人都是员工。公司共有7个员工,我在公司主要是业务主管。公司老板是周学平、仇某是公司法人,王军是公司的总负责人,王园是公司前台,负责财务,我不在的时候杜磊接管公司主要业务,其他人员主要是接打电话的。截止目前公司总共受骗的顾客大概有50多个人,受害人全国各地都有。
我去以后开始一个月就是网上卖东西,电话联系推荐销售。一个月以后公司的领导周学平和王军说买东西赚钱速度太慢就让我教员工学习后来这种诈骗的方式挣钱,公司没有别的什么业务。
总老板周学平他什么都管,仇某每天在公司坐着具体干什么我不清楚,我们就叫他仇总。王军是我的直接领导也管进货、物流,其他的就是一些话务员。公司财务具体财务人员我也不清楚,只知道我们的工资是前台王园造好工资表格让我看看,我让那些话务员找王园进行对照,看看有没有统计错误,然后在王园或者王军手上领工资。王园之前的是一个叫包凡的女孩,后来她干了两个月以后就辞职了,变成了王园。我对话务员进行培训是8月初,培训了五天时间。
旭峰贵金属有限公司是周学平出资的,就是他请我去帮忙带业务的,他可能知道我以前曾在外面打工时,接过电话推销保健品和药的活,然后周学平让王军直接跟我联系的,至于周学平成立旭峰公司的出发点和真实目的是啥我说不清。公司运营模式是给顾客打电话推销商品,开始第一个月是根据我以前做保健品和药电话推销时新掌握的技巧去培训公司的员工,然后员工按照我培训的内容和提供的销售技巧资料去给客户打电话,最初就是销售东西,结果八月份算账后,周学平说通过我所掌握这种技巧销售东西挣钱太慢了,后过了几周周学平给我提供一套纸质的话术和销售技巧,让我先学然后再培训员工,我学后也没搞明白,于是周学平将蒋晓松带到公司去给我培训话术的,培训了几天时间,蒋晓松就走了,然后我们就一直按照周学平提供的话术给客户打电话推销商品的,直到被抓。蒋晓松只是培训推销商品的技巧,没有给我提供任何资料,话术就是周学平给我提供的。我明确知道搞得推销是骗人的是2016年2月份,当时我有一个朋友给我打电话联系,说我搞得是骗人的违法的,电视上报道了,然后我在互联网上查,我们的销售模式跟网上的一模一样,这时我才确信我们的推销是违法的、骗人的。在这之前所做第一笔上万元的大单子时,只是感觉有点问题,但想到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还没认识到是骗人的。2015年9月份培训新的话术后,慢慢开始收取的钱数额比较大。我、王军、周学平没有在一起说过做大单子的事情。
公司员工的工资和业绩提成都是前台结算的,开始是由包凡清算,包凡走后王园去了。公司发工资不审核签字,每次都是由前台结算好了,让我看确认有无出入,如果没有啥问题,由前台给周学平打电话联系,然后周学平就到公司电脑上去看确认,同意后前台就给员工发了,员工领工资不签名。公司一切开支都是给周学平汇报后,他同意了,我们才能执行,发工资是由前台直接给周学平打电话联系,然后周学平就到公司查看进一步确认,他同意后前后才能给员工给员工发。2016年春节前,周学平基本经常在公司呆着的,春节后周学平没到公司去了,是由王军给他打电话联系,年前周学平几乎天天给我打电话,催业绩,年后就没在给我打电话问业绩了。仇某是旭峰贵金属有限公司的法人,春节前常到公司去,但不参与管理公司,春节后就没到公司去了。工资单上没有仇某的工资,具体他每月多少钱我还不清楚。
公司快递单上写的新世公司这个事我不清楚,物流这一块是王军负责的,具体为啥写新世公司我就说不清了。公司地点搬迁是周学平让搬的,第一次从中登公司搬到海景蓝富开销太大,第二次从海景搬到台北湾小区是王军给我打电话说的,说公司出事了,公安在查,先让我们停几天,后我和王军商量公司搬地方的,当时我先提议说公司要搬地方,不能在海景蓝富办公了,说后王军就同意了,至于王军给周学平汇报没我说不清楚。我当时听王军说公司公安在查后,停了几天,王军让继续上班,我当时只是建议公司换个地方,不能在原地办公了,王军同意后,才重新找台北湾小区,除此之外我没有再干其他事情。删除公司电脑上的信息资料具体是谁操作的,我不太清楚,我不知道这个情况。公司搬到台北湾后我开会时要求每个员工重新申请QQ号码,重新建群,用于日常工作用,别的我没要求,不同真实名字统计业绩这个事情我不知道。
2015年6月底,王军给我打电话说周学平要找我,我当时还问他周学平是谁,王军说是“周老二”,我说“周二叔”呀,并问找我干啥,王军说到时候再联系。大概七月份的时候,周学平给我打电话,问我以前是不是搞电话推销商品的,我说以前搞过电话推销保健品和商品,他就问我他能不能在西安也搞这个营销,我就说那我就不清楚。后过了一段时间,不晓王军还是周学平给我联系,说公司已经弄好了,看我能不能到他的公司去帮忙给带一段时间业务,并说给我5000元薪酬,然后我就答应到旭峰贵金属有限公司去上班并给带业务的。我在深圳没有与王军、周学军见过面,至于王军、周学平是不是在一起呆过,我根本不清楚。我和周学平、王军在深圳根本没有说过啥事。
24、被告人蒋晓松2016年9月21日在公安机关供述称,我是2015年11月底至2016年1月份在西妥旭峰贵金属有限公司通过拨打电话,让客户领取奖品并进行抽奖,然后收取保证金诈骗客户钱的。当时按照旭峰贵金属有限公司提供的客尸电话信息进行拨打的,每天拨打的客户比较多,我也就没有记住客户的具体名字。我没有具体算过共骗了多少钱,大概个人业绩在三四万元左右。
2015年8月中旬的时候,我二叔周学平给我打电话,说他的公司业绩起不来,不知道啥原因,让我到西安他的公司去看一下到底是哪里出了问题。随后我就一个人坐长途大巴车到西安的,当时是我二叔周学平和王军开车到长途汽车站去接的我。到了公司后,我首先听了一下他们公司话务员所打电话的录音,听后我发现他们话务员和客户交流的语气太快,最主要的是与客户交流沟通不到位,没有完全取得客户的理解和信任,客户接受推销的产品纯粹是敷衍的态度,内心根本不要,所以签单成功率比较低。当时我把我的意见与王健说了一下,并把他们原来拨打电话所使用的资料即“话术”的内容稍作了一下修改,王健把我修改后的话术资料打印出来交给他们的话务员并给培训的,随后我在我二叔周学平的公司呆了几天,由于家里有事我回去了。事后我还打电话问过周学平业绩咋样,他说有所好转但还是不太理想,同时他还咨询我别的问题。
我当时就是把原来话务员说的话,改成反问式的语气,让客户自己说,加深客户对赠送礼品的印象,同时还要收取200到1000元不等的保证金。比如原来说的赠送他的礼品有什么什么,记住没。然后我就改成我们赠送的礼品是什么,并反问客户记住没,客户就会回答有什么什么,从而加深客户的印象,使得客户能乐意接受我们的礼品。我没有给公司的话务员辅导培训,我把话术修改后是王健给培训的。我去时没有带任何资料。话术内容的大概意思是:我们是上海电视购物中心的,公司为了答谢客户做活动,赠送客户三样礼品,有手机、平板电脑、手表、纪念册、手镯、巴马汤、皮带等产品。货到付款,并且验货满意再付款,不满意可以拒收、退货,随后与客户交流沟通,讲一些客套话,让客户比较乐意接受公司赠送的礼品,如果验收满意后,客户需要交纳200到1000元不等的保证金,客户同意后告诉就给发货。
西安旭峰贵金属公司主要就是给客户拨打电话推销手机、平板电脑、手表、纪念册等产品,收取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下来要求客户参加抽奖,说所中奖品具有收藏价值,继而谎称能拍卖高价钱,于是要求客户缴纳一定数额的手续费,随后进入拍卖要求客户缴纳税费,从而诈骗客户钱的。话务员给客户介绍自己说我们是上海电视购物中心的,因为他们推销的产品都是劣质产品,根本不是话务员所介绍的那样好,且都不值钱,冒充上海电视购物中心,一旦客户投诉,报警不容易查出来。
西安旭峰贵金属有限公司的运营模式纯粹是骗人的,介绍身份冒充的是上海电视购物中心的,推销产品是劣质不值钱的,抽奖都是虚拟的,根本不存在抽奖的环节,纯粹是话务员自己在那里说客户中是什么什么奖品,公司从事的经营是违法的,是一种诈骗行为。我当时去时公司有周学平、五军、王健、王崇新、杜磊、包凡、张妮、路宁,其余的我就记不起来名字了,反正当时公司有十几个人。包凡是前台,王健和王崇新是负责管理和业绩的,王军是负责进货的,周学平是公司的老板,其余的人都是话务员,负责给客户打电话的。
25、被告人杜磊2016年4月22日在公安机关供述称,我是电购公司的话务员,2015年10月经过朋友王军介绍去的,据王军说他和这个电购公司的人熟。我妻子是2015年11月份我介绍去的。我们骗钱的方法是按照公司提供的顾客电话,主动打电话过去推销手机、金猴贺岁纪念品、玉手镯等产品。一般情况下,第一步对一个新顾客我们话务员主动给顾客打电话,收取赠送奖品的保证金;第二步由经理王健做,负责向顾客推荐抽奖,奖品是平板电脑、人参、国宝三绝,价值上万元,收取税收。我刚入行时做话务员,做第一步骗钱过程,去年11月份经理王健让我做第二步骗钱过程,总共成功两次,分别骗取1800元,因为绩效不好,王健不让我做了,他自己亲自做第二步。公司主要经营打电话推销产品骗钱,公司员工分工为三种:前台接待员、话务员和经理。前台接待员有王园,主要负责打扫卫生,支付工资。话务员有我和任帅霖、路宁、张倩、吴震、李信、蒙月,经理是王健。工资待遇前台接待员固定工资2800元,话务员底薪2300,全勤奖200元和提成。
公司法人是谁我不清楚。其中有一个叫仇某的人,我们喊他仇总,公司名称是旭锋贵金属有限公司,公司地址西安市凤城三路中登大厦A座23楼,今年3月27日我们搬到西安市凤城一路台北湾小区8栋二单元23楼2301室。我是公司话务员兼话务员小组组长,小组长没有多拿钱。骗钱所用的产品不知道是从哪里来的,我没有见过那些产品,给消费者推销产品所说的话术是按公司规范的术语。通过这种方式公司给我发了3200多元工资,公司还欠我4800元,我给公司赚了约十几万元。与被骗人沟通时自称是董经理、小董,有时候我自称石经理、石宝才。骗钱时所用的电话号码是18xxx533(上海号码),固定电话:xxx。
2015年11月的一天,公司给我提供的电话号码当中有一个旬阳县的号码,我拨打以后,按照术语对他进行推销,对方问我叫什么名字,我说我是陕西咸阳人,在上海上班,自称是公司的董经理,对方说他叫朱某,这次就给他推销了一部手机、一件金猴贺岁纪念品、一只机械手表,通过快递公司给他送货,并收取700元保证金。
我第一次跟朱某谈的,发了个快递寄了700块钱的奖品,后面每次骗的钱都是王健他跟朱某谈的,我只负责有空闲时间时跟朱某保持电话联系,在电话中按照公司发的“话术”内容跟他聊天说话。“话术”是公司给每个话务员发的跟客户谈话的资料,主要教我们跟受害人电话沟通,并介绍中奖的规则等,还有基本的谈话技巧这些内容。我们公司的电脑上都有还有打印出来的这些资料,公司还要求我们背这些内容。
除了开始的700块钱的奖品,后来给朱某发了6次快递,最后一次两万的是我亲自送。前面这五次分别是,第一次的17000块钱,具体怎么说的我不知道,王健让我给发货,因为是我的客户我将地址通过QQ给张妮发过去,之后就不用管;第二次是25000元,也是这样操作的,第三次是30000元,第四次是20000元,第五次是10000元,最后一次我送的是20000元,最后一次王军让我送的没有报帐。前面这五次都算我的业绩。从朱某这里一共收了122000元钱。2016年元份我的客户朱某最后一次收货是我和我老表欧某开车送到旬阳的,快过年时快递要放假了朱某的这个货押了几天发不出去,这天王军让我给朱某将这批货送到旬阳县。我们带的货单的是中通快递的快递单,从西安开车出发走西康高速,从小河高速出口下高速后,为了让朱某相信我是快递公司的送货人,我在小河镇一家联通营业厅办了张旬阳的电话卡(用外地号怕引起怀疑就办个旬阳本地卡使用方便安全),办卡时也没有用身份证,办卡花一百还是五十我记不清了,这个号码我也没看,卡办了后就装在我之前给朱某打电话的手机里,我到甘溪后就给朱某153开头那个电话打了几个电话,我们联系上后朱某说也是在镇上,我就将车停在甘溪镇上一个学校跟前,然后我让我老表欧某将货给朱某送去,他从朱某手上收了两万块钱给我拿回来,钱到手后我们立刻从甘溪开车返回西安。回西安后我跟王军见面给他交了一万块钱,我留了一万块钱,拿回家后我给我媳妇王园了9000多块钱,我老表欧某给我作伴到旬阳,我在泾阳请他吃了顿饭也没有给他任何报酬。我骗的人全国各地的人都有,但除朱某之外我都记不清了。
我到公司时大概有十几个人,员工有张妮妮、吴震、任帅霖、路宁、张倩、王园、李信、孟梓月,还有经理王健、王军,还有仇总和周总。张妮妮、吴震、任帅霖、路宁、张倩、王园、李信、孟梓月都是2015年10月份前后来公司上班的,王健、王军他们管理人员一直就在公司。吴震做了一个宁夏姓姚的客户,这个也被骗了几万,具体多少钱我不清楚,只是在公司听说了这事情。我认识王某他跟王健关系好,我跟他一起吃过饭,他都没有在我们公司上过班,我只知道他跟王健关系好,他以前来我们宿舍玩我才认识的,我去年时也在凯瑞大厦的501室住过。我从开始不了解,到后来自己参与骗人,等我发现时已经晚了,我很后悔参与这个诈骗团伙,我会积极配合你们案件调查,争取法律政策上的宽大。
我应聘上后,公司是由王健给我培训的的打电话推销产品的业务技巧的,当时给我提供有一份“话术”,王健让我熟记背熟,到时候张客户介绍就按“话术”上的内容去介绍就行了。给客户拨打的电话号码是上海的电话号码,我记得是“021”后面的记不起来了。因为当时我去应聘时,公司培训时给我们提供的“话术”资料内容就是那样写的:我是上海电视购物管理中心等内容。王健当时培训我们时就说我们是复读机,给客户打电话就按照“话术”上的内容读就行了。电话本来就是公司安装好的,我们只管接通给客户讲解就行了,其他我们就不用管了。当时进去时,他没有多想,想到只是打电话介绍一下,没有啥,即使有问题也是公司的事,不与我们啥相干,所以去后就一直在旭峰公司干的。我去时听以前的员工给客户打电话还是按照“话术”上的内容给介绍的,也就是介绍自己是上海电视购物管理中心的,使用的电话也是上海的固定电话,这都是公司给提供的。我去时有王军、王健、任帅霖、包小凡、张妮、吕小波等人,还有的我记不起来了。
公司的前台给每个人登记有业绩统计,开始是包凡,后来是我的妻子王园负责。前台统计的都是客观真实准确的,基本上每月发工资时,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业绩进行核对。(经辨认公安机关统计汇总的杜磊业绩单)统计登记的业绩,共二十一笔是我签收成功的,事实上我应当为二十二笔,我刚看了我和欧某到旬阳从朱某手中收了两万元钱,这两万元钱没有给公司上交,因此前台也就没有登记,所以说我签收成功总共为二十二笔单子,金额为143565元(有被告人杜磊签名确认)。
26、被告人任帅霖在公安机关多次供述称,我最初到旭峰贵金属有限公司上班是2015年7、8月份左右去的,我跟王健是朋友,去他们公司溜达玩,后来到10月份以后觉得他们公司待遇、环境不错,就再去公司。王健让我先来学习培训,培训阶段拿的是培训工资,实习期20多天。路宁、张倩、张妮、孟梓月、吕晓波这几个人和我同批同一时间段进公司的,杜磊在此之前已经在公司上班,王园、吴震比我进公司的时间要迟一两个月。我一共在这个公司领了四个月工资,工资底薪是2300元,全勤的话底薪是2500元,业绩超过10000元钱才有提成奖金,每增减一万业绩奖金加500元钱,我第一个月工资是1900元,第二月是3000元钱,第三个月我请假了发了2000元钱工资,最后一次工资是1700元,这个月放了十几天假期,四次一共是8600元钱。我业绩没有超过10000元就一直没有拿过提成奖金。
我跟吴震、路宁、张倩都是话务员,主要负责给客户打电话,我成功谈了四个客户,每个人都给打了698元钱,我给送的礼品有三样,有手机、泡脚药、“金猴贺岁”的工艺品。其中有一个客户我记得他姓何,我叫他何大爷是河南人,另外三个人的情况我记不清了。我一般谈的这样客户都没记住,都在我电脑的档案里存有资料。我们都是根据公司提供的电话号码资料,然后接通后就根据公司提供的那个“话术”材料跟客户交谈,我一般按“话术”上面写的念,自称是电视购物售后回访的工作人员,之后就问客户如果参加我们部门的抽奖活动送三样礼品,如果客户要这三样礼品,我就会给他说要收取698元的保证金,但是客户可以货到付款并且开箱验货。当客户付款收了快递,我就会电话通知让客户保持电话畅通,将会有我们工作人员回访核单,同时还有通知参加抽奖活动。我做过的这几个单子到这个阶段,王健就安排其他人再继续做下一阶段抽奖活动,后续的环节我就没有参与。我们这个抽奖还有电视购物回访都是假的,只是这样跟客户说的,实际上也没有抽奖活动。
我没谈到过大单客户,没有经历抽奖这个阶段,具体怎么操作我不清楚。我只知道吴震好像做过一个大单子,当时还发了钱他挺高兴,还请我们都吃饭、唱歌。我在公司时偶然听王健和杜磊谈论朱某这个人,具体啥事情我没听见,但朱某这三个字我记得很清。杜磊跟王健说这个人时好像很激动,杜磊还说“亲爱的朱大爷”之类的话。我有没有参与公司其他人做的单子。
公司的老板是叫王军,但我没见过王军,只是听王健提过他,王健把他叫军哥。王健在公司是公司的管理者,公司日常管理负责人。我不认识寇某、仇某、周学平这几个,都没听说过这几个名字,公司的法人、投资者是谁这一切我都不清楚。平时都是王健带我们的业务,他管理我们的话务员。我到公司后,业务是王健给我培训的,他给我提供有收取保证金的“话术”以及手机、平板电脑、国宝三绝等所送的产品资料,然后我就按照“话述”的内容去跟客户联系的。
我到公司后听王健、杜磊说过有个叫“周老二”的,他们喊“周二叔”,至于是不是周学平我还不太清楚,反正“周老二”原来到公司去我看到过。仇某我不太了解,王健喊叫“仇总”,至于他是不是公司的人我还说不清楚。
员工的业绩核算是由前台负责的,以前是包小凡、后来是王园,她们清算好后跟每个员工核对确认,无异议就执行。
我成功签单的客户有二十来个,总收入我没有统计过。最大的一笔是个东北叫李功臣的人,当时我先开的户,走到抽奖以后的环节都是由王健负责操作的,具体咋操作的,我就不太清楚。
联系李功臣第一步是给李功臣送礼品收700元保证金;第二步是公司感恩答谢,搞抽奖活动,李功臣三次抽的平板电脑、国宝三绝和千年人参三样奖品,然后我就给他介绍这三样奖品的情况,尤其介绍国宝三绝有收藏价值,会增值而且拍卖几万块钱,接着把奖品给发过过,让李功臣交2000元钱的综合管理费;第三步拍卖的事我不会操作,具体交由王健去完成的,每次收多少钱也都是王健定的,签单后王健告诉我签了多少钱,我只知道钱数,具体咋操作完成的我就不清楚了。给客户拨打电话使用的电话号码是哪里的,我真的不知道,具体号码也不清楚,反正每天上班后将加密的服务器打开后,就自动给客户群拨的,我们只管电话响了接电话就行了,其他我们就一概不管了。我去的时候电话已经安装了,具体谁负责安装的,我没有问说不清楚。
被告人任帅霖签字确认的,公安机关从前台电脑数据汇总统计的任帅霖业绩单,共49笔106443元。
27、被告人吴震在公安机关多次供述称,我到旭峰贵金属有限公司上班是2015年11月左右去的,是我自己找到这个公司去上班的,应聘时是王健招我进公司的,当时王健说工资是2300元底薪加提成,具体骗来的钱怎么分配我真的说不清。我到公司开始上班,王健、路宁、张倩、任帅霖、杜磊、王园、张妮、孟梓月、吕晓波他们已在公司干了一段时间了。我在公司当话务员每天打了很多电话出去寻找客户,最终能给公司付钱的只成功了三个人,我最先骗成的是河北省一个叫金福全的人,骗了他1800元钱,之后就是宁夏吴忠市的姚志业这笔,他被骗了八万多元,还有个客户名字我没记住,被骗了600元钱。我记得很清楚姚志业这笔8万的单子,公司给我发了8000块钱的奖金。
我在公司每天根据公司提供的电话信息按顺序一个个打,信息是王健给我提供的,2015年12月份我在公司业绩不很好,这天就打通了这个叫姚志业的客户的电话,然后自称是电视购物的工作人员,我们这有个抽奖活动,我给他介绍后如果他参加抽奖活动,我们公司会送他三样礼品,礼品有一部智能手机、一盒泡脚粉、“富贵家珍”纪念币,礼品货到付款并且可以开箱验货,但要缴纳600元的保证金,姚志业当时就同意要这礼品参加抽奖活动,我告诉他礼品很快邮寄给他,抽奖时要他电话保持畅通等通知。过了四五天张妮充当电视购物抽奖活动的工作人员,我电话联系上姚志业让他准备抽奖,之后张妮给他打电话搞抽奖的具体过程,我就没参与了。后来王健充当拍卖行的人,吕晓波充当我的角色继续和姚志业联系,最终从姚志业那来骗了8万多元钱,王健和吕晓波后面怎么跟姚志业谈的我就不清楚了。因为这个客户开始是我谈的,这个业绩最终算给我。公司的老板我不清楚,平时公司都是王健在公司管理,王军有时候也去。
经被告人吴震签字确认业绩总共11笔89353元。
28、被告人张妮妮在公安机关多次供述,我是2015年的8月份,通过王军的介绍到公司来的。当初王军告诉我说是电子商务公司,来后没有见到公司的牌子,也没有见到营业执照等证件,也不知道是个啥公司,反正没有任何手续。公司就是通过电话联系人员,以推销产品名义骗取别人的钱财。王军把我们带到公司,然后交给王健对我们进行业务培训,其内容是给客户打电话,核实客户的基本情况,问他是否在电视上购物进行消费,使用效果如何,有的客户就说没有购物,有的说购过。如果购过,就问效果如何,然后就又给推销客户推荐产品,我们推荐的产品一般有手机、平板电脑、手表、巴马汤、富贵家珍纪念册等产品,并告知其价格,一般是三件物品,价格在500至700不等,如果有的客户愿意买,就把有购买意愿的客户名单,其他人把名单统一给我,我来逐一打电话询问,如果还愿意购买,就由各个业务员再打电话核实,确有购买意愿的,就由杜磊的老婆王园把客户的名字、地址以及电话等信息给我老公刘斌,由我老公统一给各客户发货,由圆通公司负责送货并回收货款。等客户收到货物后过几天,谁的客户就又打电话回访产品如何,并说某一天电视上有购物抽奖活动,然后告知客户中奖了,其产品是国宝三绝、山参、照像机三样产品,并告诉客户这些产品具有收藏价值,价格是800到1800不等,如果客户愿意要,就把钱交给快递公司。再过一段时间,业务员根据收到产品的客户名单,给客户打电话说手上的国宝三绝可以到上海的拍卖行进行拍卖,可以卖到3至5万,如果客户愿意出售,由王健再打电话说这个产品又升值了,可以买到8-9万元,但必须支付报名费、会展费用等费用从800到一万元不等。有的客户说没有这么多钱,就开始讲价钱,有的客户就纯粹说不卖了,如果愿意卖的,就和客户说要签订拍卖合同,产品可以卖到十万元以上了,但得缴纳费用,具体费用名称、多少钱我就不知道了,这个环节只有王健一个人具体操作。最后客户到底被骗多少钱,我就不知道了。没有进行电视购物抽奖活动和签订拍卖合同,每次王健说抽奖活动,是他一个人在房间里,我只听到有掌声,房间里也没有电视,只有电脑,电视购物就不存在。到后来的签订拍卖活动更是不存在。我不知道快递公司收到货款后把钱交给谁了。
货物有平板电脑、手表、巴马汤、富贵家珍纪念册、国宝三绝、山参、照像机等。我不知道这些产品多钱进的,都是王军一个人办理的。王军每次进货时,收货人写的是我老公的名字和电话,快递公司联系我老公,由我老公收货和发货的。我认为前两次购买的500至700元的产品和800到1800元的产品能值这么多钱,在取得客户的信任后,就又说其中的国宝三绝可以在拍卖会上进行拍卖,需要交纳费用,在这个环节上才骗人的。但骗多少钱只有王军和谁发展的客户的人才知道。如果客户愿意拍卖,王健告知客户签订拍卖合同,还可以给客户通过快递邮寄青铜器、兵马俑等抵押物,如果王健没有特别告知抵押物名称的,就随机看有啥抵押物就邮寄给客户。客户收到抵押物后,把拍卖所需的费用交给快递公司,由快递公司代收后,这个钱我们公司谁来收、收多钱我就不知道了。
和快递公司联系年前是杜磊的老婆王园管的,2016年来王健给了我个快递公司的QQ号,让快递公司把客户签收的单号发给我。王健负责公司的财务和工资发放,提成考核原来是王园进行登记。她走后,4月份杜磊又给我打电话,我才又来的,来后王健让我和快递公司对账,谁发展的客户签收了,把运费和手续费扣除后,就把业绩记在谁的名下,到月底再算提成。王健就坐在办公室里,监督我们的,其他的人路宁、吴震、杜磊、任帅霖、张倩和我就是给客户打电话,推销产品。和客户联系的电话号码和地址最初是王健给我们提供的,后来是杜磊通过QQ给我们发客户信息,每次发有二、三十人的信息,我们就按照杜磊提供的客户信息打电话联系。我不知道杜磊这些信息是哪里来的,我知道是王健和杜磊管理我们,我还知道有个王军的,但王军平时不来上班,我也很少看见他。我来后两个多月后,知道拍卖实际是骗人的,根本不存在拍卖这件事。房间里放的产品是从原来库房搬来的,库房在原来在文景观园16号楼2506房间里,我们原来就住在库房里,后来王军不让我们在库房里住了,我们就租了房子,王军说我们租房房租公司给出,让把库房的东西搬到我们租住房里,是三月底还是四月初就把库房的东西搬到我们租房里来的。办公地点原来在中登大厦办公,年初我没来时,就搬到现在办公的地方,即未央区未央宫街道凤城一路海景台北湾北区2301室。我不知道为啥办公的地点要搬。其他人都知道这是骗人钱财的行为。
我和我老公刘都是2015年8月份到旭峰贵金属公司上班的,我从8月份到2015年年底一直做话务员的单子,我从2016年4月份开始在这个公司管财务负责前台。我老公刘斌一直负责在库房发货,前台开的单子他负责发到快递公司,返回来的货他要收回。
我和老公刘斌一共上了有五个月的班,我领了六次工资,去年到今年领了不到一万元钱,刘斌大概领了一万元左右,2016年1月份的工资没有发。从2015年8月份到2016年4月份我成功做成了大约有四十单客户,这些单子大多是698元的单子。我做得最大的单子是2016年元月做的一个浙江杭州的客户杨宝才,他当时先是抽奖,王健安排杜磊给抽奖中的是千年人参、数码相机、国宝三绝或是伟大胜利这两种收藏品,当时这单做到抽奖环节时,这个客户很犹豫最后还是签单付了钱,大约是1600元左右,王健安排任帅霖介绍收藏品,王健催我让客户拍卖,我给客户打电话不知道怎么说,王健把电话拿去最后让吴康联系,我听说后来开了有16000元的拍卖押金。这笔业绩最后算我的,还有笔我做了4000元,还有笔2500员,就这三笔大的。
我接手财务之后,王健让我做帐时不要用真名,路二娃是路宁,吴雨辰是吴震,张妮娜、蔓蔓是我,王语嫣是王园,胖子是任帅霖,张疯子是张倩,杜雨泽、石宝财是杜磊。
大约2015年10月份左右,公司来了一个叫蒋晓松的人,王健介绍说我们业绩太差,深圳总公司派了蒋总给我们培训,蒋晓松当时给我们留了份话术,这个新的话术跟以前不同,我们感觉像是在骗人,工作一段时间我找王健、王军反映情况,还被他们批评罚款,公司路宁、张倩辞职,王健一直拖着不让。
我是2015年7月底的时候,王军开车拉我们到西安旭峰贵金属有限公司上班。去时就给我介绍说让我当话务员,打电话推销产品,具体业务是由王健给我们培训的,主要就是培训打电话与客户交流沟通的技巧,同时给我发有一份“话术”并让我熟记话术上的内容。当时蒋晓松给我们提供了一份话术,开始部分跟我们以前学的话术一样。只是到后面给客户说可以参加公司的三次抽奖机会,并说中的礼品中的国宝三绝、抗战胜利七十周年等奖品具有收藏价值,同时可以拍卖几万块钱,如果参加拍卖就要交几千、几万不等的预展押金,从而将对方的钱骗到手。
王健当时给我们培训时,他要求我们给客户拨打电话接通后就按照“话术”上的内容读就行了,所以我们介绍身份也是“上海电视购物消费者管理中心的”,后来蒋晓松培训后,我才真正意识到公司推销产品纯粹是骗人的,我当时就要走,王军、王健、杜磊他们几个人就给做工作,让我继续在公司上班,所以我就没有走了。
当时公司安装的固定电话是“021”上海的固定电话。给客户拨打的电话使用的就是上海的固定号码。装上海的电话号码,具体公司最初的真正目的是啥,我当时没有过多地去考虑,公司咋安排我就咋做。当时我意识到公司搞的是骗人的后,我打算不干要走,结果王军一直追问我为啥不干了,让我说出原因,当时我碍于情面、心软,总觉得把骗人的事揭穿有些说不出口,所以他给劝说、解释一阵后,我就留下了。
被告人张妮妮签字确认:公安机关从前台电脑数据汇总统计的张妮妮业绩单,共57笔59605元。
29、被告人张倩在公安机关多次供述称,我同公司是雇用关系,主要以公司的名义进行诈骗,我们前后有三个公司,以前公司叫旭峰贵金属有限公司,现在公司没有名称。公司没有营业执照,公司共搬了2次,第一个公司名称是旭峰贵金属有限公司,设在西安市未央珞凤城三路综登大厦23楼时,当时有仇某、周学平、王军、王健、杜磊、王园(女)、张妮(女)、吴震、路宁(女)、任帅林、孟梓月(女)、刘斌、郑芳妮(女)、郑小娟(女)、王玉和我共16个人。公司法人代表是仇某、周学平、王军,三人合作关系都是老板,很少到公司来,杜磊和王玉主要是系统维护和专职传输电话号码给顾客。刘斌负责发货,杜磊和王玉专职传输电话号码给顾客,顾客接到电话后就和我们员工联系,员工相互转接的方式对顾客实施诈骗活动。第二个公司没有名称,法人代表是王军,设西安市未央区凤城-l各海景台北湾8栋2羊元23楼301室,当时有王军、王健、杜磊、王园(女)、张妮(女)、吴震、路宁(女)、任帅林、孟梓月(女)、刘斌、李信和我共12个人。王军是老总,王健是公司总负责人,杜磊主要是系统维护和专职传输电话号码给顾客。刘斌主要负责发货,杜磊专职传输电话号码给顾客,顾客接到电话后,就和我们员工联系,员工又相互转接的方式对顾客实施诈骗活动。第三个公司设在公司设在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海景台北湾8桥、2单元23楼301室,这是第三个公司地点,也就是我们现在的办公地点,公司没有名称,法人代表是王军,公司当时有王军、王健、杜磊、王园(女)、张妮(女)、吴震、路宁(女),任帅林、孟梓月(女)、刘斌、李信和我共12个人,王军是老总,王健是公司总负责人,杜磊主要是系统维护和专职传输电话号码给顾客。公司员工分工刘斌主要是发货,杜磊专职传输电话号码给顾客,顾客接到电话后,就和我们员工联系,员工又相互转接的方式对顾客实施诈骗活动。王健是公司的经理,负责管理公司和核发公司人员的工资;杜磊主要是任组长,协助王健工作,同时又是系统维护和专职传输电话号码给顾客的业务员,其他都是话务员。第一个公司设有前台,主要是王园担任,联系快递公司业务、考勤、发工资,今年2月底,公司搬家后没有设前台,王园也就成了话务员。杜磊与王军关系比较好,王健不在时,杜磊管理公司。其它员工都是话务员,有杜磊、路宁、张妮、吴震、任帅林、王园(杜磊的妻子)、孟梓月、李信。
杜磊负责是按照113.一一2200的网址(我们称叫系统),具体不知道如何操作的,杜磊将对方的电话输入到系统;我们通过网址打开界面,我们每个话务员都有一个账号(账号的来源是按自己的电脑的网线在自己的固定话机按某98拨号,语音提示账号),就是我们话务员的账号,账号和密码是一样的,系统弹出界面时,话务员取消示忙,对方的电话就转接到我们话务员的固定话机上,我们话务员以电视购物的名义与对方通话,开展电视购物调查,调查完毕后进入主题,让对方参加电视购物抽奖活动,将活动规则讲给对方,给对方说公司为了感谢客户,有几个礼品送给客户,礼品有手机、平板电脑、手铺、手表、皮带、相机、”巴马汤”保健用品、猴年祥瑞8种,我们没有见过礼品,按照公司的安排,杜磊给我们这段与客户的对话内容。一个客户只能选3种礼品,然后给客户说为了客户和公司的利益保障,让客户交保证押金,3种礼品的保证押金总共700元,公司将礼品先发给客户,客户验货后再由快递员代收货款,如果客户答应后,与客户达成共识,作为话务员与客户已经成单,通话结束。公司安排另一个话务员与客户打电话联系核单,没有”核单”人员,由话务员与客户直接联系、核单。核单后,话务员或者核单人将客户的资料发给王健或者张妮、刘斌,由刘斌通过快递将礼品发给客户,具体发货是怎么发我不知道,我们话务员对后来的事情都不知道了。
我听说过公司和旬阳的一个叫朱某的客户联系并发生业务,这个客户是杜磊一直联系的客户,话务员和核单人都是杜磊一个人联系并经办的。今年3月26日在公司搬家到海景台北湾8栋2单元23楼301室办公后,听公司话务员孟梓月在公司办公室说杜磊去年联系的客户朱某不知道出啥问题了,朱某报警了,我才知道公司以维修线路的借口搬的家。后来听杜磊在办理朱某的客户拿到提成1万多元,现在我不知道杜磊让朱某损失多少钱。我们话务员的工资底薪每月2300元,月累计销售金额达到1万元及以上,按销售金额的5%才提成;杜磊是组长兼话务员,听张妮说杜磊底薪每月3000元,王健是拿我们话务员所有业绩的提成,达到3万元及以上,按销售金额的6%提成,业绩越多提成就多。
公司有一套话术,每个人与客户打电话的内容,系统自带录音的。开始对客户说收到3种礼品,验货后付给快递员700元,公司叫保证押金,对客户说保证押金,是抽奖过后送给客户,这是第一步。第二步走是话务员打电话给客户说参加抽奖前,要对客户的提前录制节目,要保持手机畅通,主持人要在抽奖现场与客户现场打电话联系抽奖;杜磊负责主持人抽奖,与客户打电话直接联系,说客户中奖的奖品是数码相机、人参、”国宝三绝”(话术里说是三幅画)或者”伟大胜利”(话术里说是纪念币)4类的3种奖品,实际上没有举行什么抽奖活动,都是杜磊一个人给客户打电话说的,还介绍说3种奖品价值大约4-5万元。客户现在知道中了哪3种奖品,杜磊把客户中奖资料交给话务员,话务员与客户打电话联系,介绍奖品的用途,注意最近接听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电话;张妮担任公证处的工作人员与客户联系,张妮按照话术的内容说”她受中视购物的委托,来对你本次抽奖奖品进行公正;先核实客户的资料,再核对客户拍的奖品,最后为了保证抽奖活动的顺利继续,公司是否收了客户的抽奖活动的保证押金,问客户说收了多少钱,活动结束退还给客户,并问清客户是以挂号信的形式还是以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中扣除,客户会选择哪种退还方式,客户都会选择从客户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中扣除;根据国家抽取奖品大于多少万元的规定(一般3种奖品按价值4万多元说的),按奖品的价值的总金额的5-8%的比例缴纳公证费、材料费和个人所得税,收到奖品后将奖品的个人所得税通过快递公司代收货款的方式收取,同时提醒客户注意接听奖品发放中心的电话;第二步里充当公证处工作人员就会提出拍卖的话题,我曾经听王健对我讲过、打印有这段话术,很繁琐,我没有记清楚。我是听王健说后记的这些,具体我没有操作过,不知道怎么忽悠客户的。第三步是由公司的另一个话务员担任奖品发放中心的工作人员(话务员不能担任自己的客户的发放中心工作人员),奖品发放中心给客户打电话说继续核实客户的资料和拍到的奖品,问清客户是否知道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及金额,问客户还有没有什么问题?客户如果没有问题并同意,发放中心工作人员再就收到奖品后将客户奖品的个人所得税通过快递公司代收货款的方式交给快递员,这笔款如何到公司的谁的账户里,我不知道。王健应该知道700元和个人所得税由快递公司转到公司谁的账户。第三部王健是充当拍卖公司的,话务员提到奖品时也会提到拍卖。
我自从到公司,发展有20多个客户,给公司创造的业绩6-7万元,总共领了12000多元工资和提成,我知道这是一种是诈骗行为。
被告人张倩签字确认:公安机关从前台电脑数据汇总统计的张倩业绩单,共38笔58874元。
30、被告人路宁在公安机关供述称,我所在的公司叫旭峰贵金属有限公司,地址在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海景台北湾小区8号楼2单元23-1室、公司由话务部和仓库组成,仓库具体位置在哪我不清楚,王健和王军平时在公司管事,王健主要负责话务部,公司大概有10多个人,话务部有王健、王军、我、吴震、张妮、杜磊、张倩、任帅霖、王璐、王园;仓库是刘斌在那,还有周学平听过名字,别人叫他二哥,但我没见过人。我在公司的话务部工作,主要随机联系受害人,引诱对方出钱。我是2015年11月份在一个人才市场看他们公司的招聘广告,应聘进来的,一直到现在。公司就是利用一些假的不值钱的东西骗对方说中奖了,还收取对方比奖品价值多的钱,假装联系拍卖公司帮对方拍卖,还让对方交纳拍卖保证金,其实那些东西本来就是假的。公司一般由杜磊给我们提供电话号码,发到我们的系统里,我们随机的那些电话号码打电话,自称是电视购物,分几步诱导对方上当:一是称要送对方手机或其他礼品(猴年纪念币等)让对方帮我们做宣传、同时我们会对礼品收取五六百块钱的材料费(也说运费、保证金等),对方如果同意的话就给发货;二是对方收到货并付了保证金后,我们告诉对方可以参加抽奖活动为由、让对方进行抽奖,一般我们会模拟一个抽奖环节(一般是告知对方可以在我们设置的1-100号码的箱子里随意抽三个号码),然后给对方说他中的奖品(相机、人参、国宝三绝三样,这些东西都在话术上写着),我们通过快递给对方将这三样奖品发过去;第三步,对方收到奖品以后,我们告诉对方国宝三绝有收藏价值,价值十几万不等,诱惑客户上当受骗,我们告诉对方可以帮忙联系拍卖公司进行拍卖,所得的钱给对方,但是需要对方交纳拍卖保证金,如果对方同意交纳保证金、我们就让对方把钱给快递公司,让快递公司代收的方式收取“拍卖保证金”,快递公司再将钱打到我们公司的账户上。
公司由王健和王军管理、我、吴震、张妮、杜磊、张倩、任帅霖、王璐、王园是话务员,杜磊负责收集电话号码和维护系统,刘斌负责库房,向对方邮寄奖品;王健平时还负责我们员工的考勤和工资发放,张妮还负责统计每个人收到的诈骗款情况。
我们联系对方一般就用办公室内电脑桌上放的那个像pass机的那个东西给对方打电话,公司还有两部专门的手机,一个是蓝色的按键式的那个、还有一个白色直板手机,一般这两部手机用来给对方发消息的,偶尔也打电话用,就是你们今天扣押的那两部手机。我们实施诈骗的的工具是一部电脑和连接电脑的话机,公司话务部每人有一台电脑,我们打开电脑后输入一个网址登陆进一个系统(具体我记不清了),输入用户名和密码(我的用户名和密码都是a831)、话机走连接系统的,然后按照系统里给发的对方的联系方式(一般公司由杜磊收集电话号码并在系统内群发),用话机给对方打电话实施诈骗,就是你们今天扣押的那电脑和话机。
所谓的奖品(相机、人参、因宝三绝)奖品我都没见过,库房的人负责发货,我们见不到奖品,相机应该是很便宜的那种,人参和国宝三绝应该是假的,总之奖品都不值啥钱,这些东西哪来的我不清楚。公司去年一直走中通、顺风两个快递公司,今年过完年后换成圆通快递公司。
我上班至今我打过的电话很多,骗了让打款的有十几个人,大概有一万五六千元,名字记不清了,自己没有记账,都在张妮那记着,领工资的时候就在张妮那看提成情况。我们公司规定每个人每月收到的诈骗款达到一万以上才有才是成、因为我每个月没有超过一万的,所以没拿到过提成,也不清楚提成情况。我进公司的时候是王健给我说的提成奖励情况。我的工资每月底薪2300元(三个月满给我涨到2400元),每月休假4天,全勤奖200元。我们的工资都是第二个月15号才发上个月的工资,我第一个月领了700多块钱,到目前为止领了五六千块钱工资,所以没有提成。进公司时是王健给我们培训的,他教我怎样给别人打电话,给我一本话术(几张打印纸,上面写的类似剧本样的,教我们给对方打电话时怎样说),同时他让我们对外说公司是电视购物对外做销售的,其他的不让对外多说。我们同时学习别人打电话。公司所用的房产是我听王健说是从中介公司租的,具体我不清楚。诈骗款主要由谁负责收取,打入哪个账户,这个我不清楚,王健知道。
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我们打电话的号码是王崇新提供的,过完年王崇新不干了,我们打电话的号码是杜磊提供的,号码具体从哪儿来的我不清楚。我到公司时公司有包凡、杜磊、张妮、任帅霖、吕小波、吴康、王健、王军、刘斌,后来陆续来的有吴震、孟子月、毛芬、王芬、张倩、王园,听说还有一个仇总,我在公司见过两次,过完年再没有见过。
我是2015年8月二十几号经王军介绍到旭峰贵金属有限去应聘上班的。我当时应聘去后是王健给我培训的,是让我在电脑上看电子版的“话术”内容并且熟记,如果有啥不懂的,就向组长杜磊请教。
王健给我们培训的“话术”内容上写的是,“我是上海电视购物者管理中心的”,我们给客户电话就按照话术的内容读就行了,也就是说我是上海电视购物管理中心的,我们给客户拨打所使用的电话号码是上海的固定电话,“021”开头的,具体电视号码没有记住。当时培训时,王健要求我们话务员给客户介绍时,就按照话术的内容读就行了,其他不让我们管,电话是公司安装的,开始我是想到打电话没有啥,后来到十月份,发现收几千上万的拍卖预展金,当时就意识到公司搞的是骗人钱的,所有环节都是假的,根本不存在抽奖、拍卖,都是哄人的。
公司前台给每个员工统计登记的业绩应该是真实准确的。(经辨认)我仔细核对了公安机关恢复的前台数据,除了冯振明和单新民二人有我些模糊外,其余每笔业绩都是我联系发展的,不过冯振明和单新民二人登记在我名下,说明也是我的业绩,只是印象有些模糊罢了,我的业绩是30笔是准确的,我没有异议。汇总为34058元,我也没有异议。
被告人包小凡供述,证明了被告人包小凡在旭峰公司自七月份至十一月底,总共干了四个月。主要负责业绩统计、计算核发工资、曾在网上购买过给客户赠送的礼品,同时证明公司银行卡号由周学平实际掌握,每一笔业务都有短信提示。
我是2015年7月份在陕西上班,2015年10月底回到随州,2016年5月24日在淅河三环超市上班。我在陕西中登大厦23楼旭峰重金属公司做前台。公司什么性质我不清楚,我是前台在公司门口,其他职员在公司里面,他们每天上班都是打电话,我每次进去这些人大约有十几人打电话,很吵,我听不清楚在说什么。我的工作主要是早上一上班先打扫卫生,接着仓库管理员刘斌的妻子(张姓)将一些快递单送到我这里来,每天快递单数不等,有时八九张,有时十几张,我拿到快递单后将快递单号制成电子表格,然后我再查询每天的快递是否签收,如果签收快递我就将签收的快递信息告诉主管(周姓,平时叫他二叔),每天我都会向主管汇报今天快递签收的情况以及总金额是多少,有时候仓库没货了,主管会让我在网上买一些货物,这些货物包括手机、平板电脑、纪念册、仿银的纪念品等,收货地址是我们仓库负责接收,月底我还负责公司人员的考勤情况和结算当月工资,每过7-15天主管会让我汇总快递的钱数,因为快递是货到付款,我联系快递公司让把货款打到农行的银行卡上,开户名是仇某,这张卡一般是我主管拿着,我要用的时候从他手上取。我的主管让我用自己的身份证在农业银行办了张银行卡,里面一般存有一两万的备用金,然后用来在网上买手机、平板电脑等货物。
2015年7月以前,我在湖北随州上班,效益不好。我的一个姑父乳名叫”周老四”,是陕西的,他去年7月左右和我联系,他说西安有一家刚开的公司,他也没有说公司是干啥的,让我到西安上班,在西安凤城二路中登大厦23楼旭峰贵金属有限公司上班。我到西安以后我先找到我姑父,然后我姑父就给我介绍我姑父的哥哥,说让他带我到公司上班,我姑父让我叫他二叔。他说后来在公司上班有啥问题就让我直接找这个二叔,就是后来我上班这个公司的周总。第二天我这个二叔就带我到公司上班了,公司的其他人就叫他周总。上班开始公司有个叫王健的人是公司经理,他是在里面是管理公司打电话的人。他开始让我把公司前台打扫一下,后面的业务他慢慢给我说。王健就问我是否会电脑,我说会,然后王健每天把公司的快递单号,以及快递单号上面的发货时间,电话号码、姓名、地址,出货的产品、快递单号以及单号上面的金额、还有每个快递单号对应公司业务员的的姓名,等内容全部登记在电脑上。还有每个员工的基本工资都登记在电脑上面。我开始去的时候公司前台就没有配备电脑,我去了以后公司前台才配电脑。我到公司不几天周总就让我到附近的农业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便于公司工作中使用。然后陆陆续续王健开始给我这些在电脑上录入的工作,王健后就慢慢的就让我找仓库管理员刘斌问仓库的库存量。我和王健彼此加入QQ以后再把库存量通过QQ发给他。如果数量少了就要给王健或者二叔说打招呼需要进货。王健每天下午把当天的快递单相对应的公司业务员的姓名单号上面的发货时间,收货人的电话号码,姓名、地址,出货的产品相关信息通过QQ发给我,到了第二天早上库管员刘斌的老婆(姓张不知道姓名)把快递单拿来交给我,我就把每张快递单以及单号与王健发给我的相关信息与每一张快递单上的信息对应起来再登记上对应单号,以及每张快递的签收情况,签收的金额统计起来。把所有的签收情况现金金额,以及王健发给我的出库发货单数量给他汇报。结束了我主要工作就完成了。我的主要工作完成了就没事了,然后到了下午有时间我就在百度上把公司对应发出去是快递单号在快递网站上搜索,如果网站上显示快递已经签收我就在电脑上登记已经签收并汇总的当前的签收情况把这些签收信息汇报给二叔周总。如果有的快递客户拒收了快递公司就和我联系我就把拒收的快递单号查出来,然后在电脑上登记的信息找出来在电子档上备注客户拒收。并把相关的信息告诉打电话的业务员。客户拒收的情况不向周总汇报。后来,王健就让我统计每天的购买的骗客户的哪些产品以及公司日常开支用的支出,还有到月底了公司每个员工基本工资造表都是由我负责。开始几个月工资都是基本工资,到了10月份才开始有奖金,奖金也非常少就是每个月收入有一万元以上的业绩有提成。工资加上提成一块核算工资。我到公司的主要工作内容就这些。我没有给客户打过电话。
我进入旭峰贵金属有限公司,只有一个打电话的部门,就是给客户打电话给客户,让客户买东西。他们有是有专业术语。我有时候去找王健签字,王健刚好和这些话务员在一个办公室上班,他们所有的话务员桌前面都放有纸,上面都是剧本。我看他们话务员打电话都是按照剧本上面内容念的。我听见他们都是冒充电视购物的客服人员,在电话里让客户抽奖,客户如果参加抽奖就送礼品,然后将让客户参与抽奖骗客户说客户中大奖就说客户中大奖了,开始送的礼品数码相机、平板电脑、手机、泡脚用的泡脚粉。抽奖的奖品有富贵家珍、千年人参、国宝三绝等听起来挺值钱东西。后来到了九月份以后客户中奖以后就说我们公司的话务员就假装帮助客户把这些像”国宝三绝”等听起来大气值钱的东西进行拍卖。公司是有些话务员就冒充拍卖行的人假装给客户把这些奖品拍卖。拍卖以后就让客户缴纳押金、保证金,以各种理由让客户交钱。王健每天下午给我发的快递单、产品、客户资料、金额等信息统计内容,上面都注明的有押金数额,保证金数额。这些金额基本每个快递单都不等。一般统计的几百元的都是礼品保证金。抽奖的都是几千的、有1万的,我看见一个有8千的,1万的不多,由于我的眼睛有问题要做小手术我呆着10月底就走了。
我登记的这些数据内容都在电脑的那个盘里保存着,具体主机是什么牌子我没注意。我所有的数据存放在不是在D盘就是E盘。后来我走的时候还有一个U盘,里面的东西和电脑里面的内容是一样的。我走的时候我把电脑里面东西都拷在U盘里面,交给我的下一任财务了。但是电脑里面没有删除。公司名称是旭峰贵金属有限公司,我上班前台后背的墙面上有招牌。我二叔就是公司的周总把营业执照给我,说那是营业执照并把他办公室的钥匙给我让我把营业执照放在他办公室的抽屉里面,但是具体内容我没有打开看就直接放抽屉里面没有管。公司法人代表我不知道,平时我就叫他二叔,但是其他的人都叫他周总,我看他在公司应该是老板。公司话务员冒充的是上海电视购物的客服人员,话务员让客户抽奖其实不是抽奖,他们在电话里假设一个抽奖方式让客户抽奖,说客户中奖了其实都是骗人的,话务员说那些受害人中奖产品是国宝三绝、千年人参等物品,这些东西都是二叔周总以及王健让我负责在网上买的。”国宝三绝”是一百多元、千年人参是五六十元。平板是一百多,手机是杂牌大约是两百多。这些话务员也不是拍卖行的工作人员,都是假装的拍卖行的工作人员。拍卖也是假拍卖骗人的。让受害人缴纳的用于拍卖的押金、保证金到底不是用于拍卖的押金、保证金,不是真正的拍卖,也没有拍卖行、都是骗人的制造出来让客户交钱的理由。我认为这种行为是骗人,是诈骗行为。我把周总叫二叔的,他是我姑父的哥哥我相信她不会害我的。所以我就在那里上班。
公司员工工资是底薪加提成。我去开始没有提成,提成奖金政策制定的有我记的个人业绩每个月超过一万的提成百分之几,具体百分之几我真的不清楚。但是由于业绩不好开始都没有人拿到提成,一直到9月份才开始有提成。好像只有两三个人才拿到提成。具体姓名金额我忘了。10月底我就离开了,10月的工资我没有核算就走了。具体情况我不清楚。我记得是10月,二叔就是周总说从深圳来了一批人员进行话务员业务培训。我发现他们来的这一批人来了就直接上班也是打电话。打电话面前都放有纸纸上面的内容我没有看。当时二叔他说从深圳来一批人在公司上班。具体就是打电话。具体内容他没有多说。来的这批人的工资核算具体我不清楚,好像他们是十月来的,十月底我就走了。我没有核算工资。我的工资就是固定的3000元。没有提成。公司员工工资底薪
全勤奖(100元)。由我造表好了以后先让王健看,他主要看每个员工的个人工资额还有所有工资总额。他就看不签字。然后员工再签字。然后再把工资表给我,我就到二叔办公室给他汇报。他偶尔也看一下。最后我就拿去给员工发。货物通过快递送给客户手里,受害人的现金都是通过快递公司货到付款的方式。快递公司收到现金以后给我通知,然后我就去和快递公司对接核查我们的出货收入退货情况,没有误差的情况下快递公司就把钱汇入到公司财务专用仇某的账户上。这张农业银行卡一直是二叔周总拿着。如果公司需要支出我给他汇报他就把卡给我让我拿卡去取。每次取款都有短信提示他的手机。公司每个月的工资营业额我记的就几万元,到了九月大约有十万元多一点,10月份没有汇总我不清楚。我去公司当时就认识有王健、王崇新、李会、吕小波、仇某、王军、刘斌以及他老婆、杜磊,还有两个我都记不起名字。王健是经理,他就是负责打电话话务员的管理、仇某在公司来的少,偶尔来,刘斌库管员。王军好像是联系快递公司业务,网上采购一些礼品,他负责采购千年人参、手机、平板、照相机贺岁片品、泡脚粉。我是主要采购国宝三绝、富贵家珍品,这两个王健给物品名称,然后我在淘宝网上买的。具体王军在什么地方买的我不清楚,其他人都是话务员。旬阳朱某被骗案我不清楚。
我姑父“周老四”和旭峰公司“周二叔”是兄弟关系,我不知道周二叔是什么名字。当时周二叔亲自把我安排在公司前台上班,当时给我交代说每天把员工的业绩资料录入电脑,把每一天的业绩统计汇总好给他当面汇报或发微信汇报,一切开支经他同意后才能开支,员工工资让我核算好,先给王健核对,再拿给他看,他看后没啥意见才能给员工发,所有的开支票据由王健签字审核就行了;王军给我交代每个周跟快递公司核对一次货款账单。我在2015年7月到公司上班的,我看周二叔几乎都在公司上班,我在2015年10月份走后,就不清楚了。仇某到公司去过几次,大概二、三次的样子,去后具体也没见干啥,他是否是公司员工我不太了解,我在公司上班期间没有给仇某发过工资。
我在公司前台上班,没有学习资料,反正我有时看见公司员工面前都放着打印的有文字的纸张,他们都是按照文字纸张再读。客户的电话资料具体是谁购买的,不太清楚,反正王健安排我给购买数据打500元钱,我给打款就行了。公司的具体业务是王健负责的,公司所有收入款都打到仇某的账户上,仇某的银行卡由周二叔掌管着。
蒋晓松是深圳那边来的人,是周二叔2015年9月带到公司的,他在公司呆了一个多周的样子,没有给他发工资,他来就和打电话的员工在一起呆着,具体干什么我不清楚。
当时旭峰公司筹建时,我不知道公司从事违法事宜,但工作一段时间后,我从公司话务员口中感到他们是假冒客服人员收取大量保证金,这时我才意识到整个公司从事非法行为。
公司给客户打电话的电话号码我不知道,反正每次电话需要交费,我只管往王健提供的一个账号上打钱就行了。旭峰公司当时与圆通、中通、顺丰三家快递的公司签有代收款协议,快递公司收款后每个周结一次货款。我从公司领取的有七八九十四个月的工资,除开7月份是200元外,其余都是固定3000元,总共领了9200元钱。
我当时在公司是一个人呆在一间屋里的,是大门推开一进去那间屋里,我走时电脑原放在前台的,至于后来谁使用的,我就不清楚了。电脑里登记有员工的业绩、工资表、日常开支等资料,具体还有其他啥资料,我有些记不起来了,反正我走时所登记的资料都在电脑里保存着的。我登记的员工业绩全都是客观真实准确的。(经辨认)公安机关让我辨认的业绩表,我刚仔细翻看了,打印的业绩表就是我当时所登记统计的,也就是2015年7月28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的,是我负责统计登记的,完全正确。
32、被告人王园在公安机关供述称,我老公2015年8月在西安贵金属公司上班,他告诉我是公司需要一个前台,让我到他们公司上班。去年12月7日,我就到他所在的公司上班,主要工作是接待,大概在12月13号左右公司老板周学平让我来负责财务上的相关业务,主要工作是给员工核算和发放工资,公司负责进货的人需要钱,给进货的人转账,有时候公司给被骗的人发货,我就去给快递公司对账,这些就是我在公司的主要业务。我在公司从2015年12月7日做到2016年1月30号。开始我在公司上班并不知道他们是做什么的,上班不久,我就知道他们是搞诈骗的。他们诈骗的方式就是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公司话务员冒充电视购物售后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与受害人通话,主要内容就是说电视购物中心为了感恩客户举行抽奖活动,问客户是否需要参加。如果对方参加就会赠送三样礼品。然后就把三样礼品向对方介绍。主要是手机、手表,十二生肖收纪念品。把这些东西给对方介绍完以后,就让对方参加抽奖。但是为了让抽奖活动顺利进行需要让对方缴纳698元的保证金。他们在电话上说这698元是快递员把纪念品送到对方手上以后货到付款的。这是第一次打电话的主要内容。主要目的就是确定对方抽奖然后收取698元的押金。第二步,过了几天等受害人把纪念品签收以及把押金交给快递员以后,话务员再次给对方打电话。主要内容就是让对方在电话里参加抽奖。主要方式就是公司话务员就在电话里制造一个抽奖画面让对方喊54321五个数。对方喊结束以后话务员就说有1到100个箱子让对方选择打开第几个箱子中奖。不管对方要求打开哪个箱子。所有的中奖内容一样就是“平板电脑、人生、国宝三绝”。抽奖结束以后就告诉对方快递员会马上将中奖的物品送给对方,但是让对方缴纳1700元左右的综合管理费。第三步就是把对方中奖的产品送给对方,然后话务员就说有一种国宝三绝奖品价值昂贵并协助对方拍卖然后收取对方的拍卖税、保证金等方式骗取对方的现金。具体过程就是这样的。
我在公司没有干过话务员工作,公司财务有就我一个,主要业务内容第一统计公司的收入账目,第二,核算每个员工的工资,第三与快递公司的账目核对。这些业务是在电脑上操作,我平时坐公司上班的门口有个拐角,我就在拐角坐着。我用的电脑主机就在我用的桌下面,显示器在桌面上。每次打开电脑桌面上有个“我的文档”文件夹。打开文件夹里面有两个子文件夹。“王一”“王二”这两个文件夹。这两个文件夹就是公司的账目。“王一”主要就是公司出货单。“王二”就是公司的所有工资表和公司的财务统计。我的所有业务都在这个文件夹,其他的盘里面都没有存。我去时老板就让我管财务,看见使用的电脑桌面上有个文件夹名称叫“2015出货单”,我去了以后就在“我的文档”上重新建了两个文件夹。然后我就把他以前的这个文件夹的内容移到我的“王一”文件夹里面了。我大概看了主要内容就是每个月公司员工总共发的货。我的工资是每个月3000元固定工资,没有提成,他们话务员是底薪加提成的,他们工资是我核算的。他们的底薪是2300元加200元的全勤,再加5%的提成。他们提成的比例是1万至3万是5%。3万至4万是6%.4万至5万是7%、然后每高一万元就提高一个百分比。但是最高是12%,公司的管理人员每个月底薪是5000元,好像还有奖金。具体的奖金是老板周学平自己发给他们老板让我不用管。老板就是周学平,仇某是法人代表,我的感觉他在公司啥也不干每天就在办公室坐着没管过事。周学平下来就是王军,他也是管理人员。他管公司的纪律、进货、与快递公司联系催账,他也是王健的领导。王健也算公司领导他主要工作是话务员业务培训。这些话务员平时都是王健管理着。另外有个刘斌就是管理仓库发货。还有一个员工叫王崇信的人负责购买受害人电话号码的,公司的管理人员就这些。其余的就是一些打电话的话务员。话务员我就知道有张倩、路宁、张妮、吴震、任帅霖、杜磊、吕小波,吕涛、王粉、李会、吴康。另外一个好像我去以前听说管财务的叫包凡。别的情况我就不清楚了。
刘斌负责仓库管理和发货,进货是王军负责,公司在泾阳县云阳镇农业银行开的户,开户名仇某,我管财务就这一个银行账户,一般的现金出入就是通过仇某这个账户转入我农业银行账户,我的账户绑定我的支付宝账户。然后通过我的支付宝账户往来。仇某的账户我记不清了,我的银行账户:62xxx65。这个是我的身份证在我们云阳镇农行开户的。支付宝账户是:13xxx11,两个账户的密码都是“52xxx27”,仇某的银行卡是我保管的,公司需要开支了就把现金从仇某的账户转入我的账户,然后通过我的支付宝转出。虽然银行卡在我这但是每开支一笔钱都有短信提示。绑定的手机号码是周学平。我去以前和你走以后公司财务收入支出好像一直是仇某的卡,但是具体怎么支出我就不清楚了,每一笔支出都由王健签字。
我记的12月份吕小波一个单子就骗了12万多,这个月工资他工资总额大约1.5万元。然后就是我老公杜磊旬阳甘溪的单子,他这个月一个案子也骗了12万多,过年前我老公就告诉我说他开了一个大客户那个月能拿一万多元的工资,今年能过个好年,我问他受害人是哪里的,他说是旬阳的,我问他骗了多少,他说是10万元。我老公是在2015年8月份开始在旭峰公司上班的,他和王军是朋友,王军让他去的;王崇信是泾阳人,大概二三十岁,他常常让我给别人转账,就是买电话号码的钱,每次转账都是600元。我们公司仓库的货都是王军负责的,听说是从网上买的。国宝三绝是一种字画,每次话务员给别人打电话都重点介绍这个奖品。
杜磊收到朱某两万元现金,回西安那个周末,直接回泾阳老家,杜磊给我9500元,他自己留了500元,说剩下这一万要给王军,第二天到西安后将这一万元给王军,当时王军的妻子张丽也在家。杜磊自己给朱某送货的事,公司没别人知道,王健肯定不知道这件事。
王崇新在公司负责买电话号码的,在公司还监督话务员工作,客户的这些电话资料就是王崇新从外面买的,买电话资料的钱也是从财务上出的,我经手办的,他也拿工资,每月是3000元。王健每月是5000元,王军没有开工资,但他能从公司支钱。从我手上支过一万元钱,是我从公司账上转到我的农行卡上,再给王军银行卡上转账的,他是中国银行的银行卡,这笔钱是周老板同意后转的。杜磊化名“石宝财”,吴震化名叫“吴雨辰”,王崇新有个名字叫“王宇”,张妮妮化名叫“张娜拉”,我的化名叫“王语嫣”。2016年元月我先后去上了大概半个月班,一共做了三个单子,两个698,一个1800元,一共三千多,给我发了一千四百元工资。业务员谈单子发的货一般都是和王健商量,单子王健那里也都看过,我通过电脑QQ发给刘斌,刘斌按单子内容到快递公司发货。王健说有警察调查公司诈骗的事情,先是搬了公司,然后删除电脑里的一些资料,这些文档我让杜磊给删的。
我到旭峰公司上班,去的时候先是王军说了一下,然后周学平直接给我说,让我加他的微信,公司的开支、发工资以及每天的业绩都要通过微信给他发过去,他要掌握情况,但是签字都是王健签的,但王健肯定要先给周学平汇报请示的,因为周学平是老板。员工领工资是我把钱取出来交给王健,由王健具体给发放的,员工签没签字我不知道。公司为何要搬迁地址的事我不清楚,搬迁过程中,公司名称还叫旭峰贵金属有限公司,不过我在核对快递单子时,发现快递单子上填写的是新世公司,原因我没有问过,不太清楚。我在公司上班,周学平平时去的少,但也去;仇某在2016年1月份在公司呆有一段时间,2015年12月份给仇某发工资是3500元,2016年1月给仇某的工资是周学平给捎的,不晓得是2000还是1500元。
员工的业绩登记也在前台的电脑里面保存着,具体有多少我记不清,反正都在电脑上保存着的。不过我登记的有公司员工的业绩,也有蒋晓松当时带的团队的业绩统计登记。
上述证据,来源和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关联,被告人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定罪量刑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学平、王军、王健、蒋晓松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六十六条 二十六条
的规定,旬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而且为实施共同犯罪结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属犯罪集团。
在整个犯罪集团中,被告人周学平招聘被告人王军、王健等人负责诈骗活动的日常管理,诈骗所得除支付相关费用外,其余全部归周学平所有,周学平在整个诈骗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对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被告人周学平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和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案发后虽主动投案,但归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重就轻,推脱责任,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鉴于其将违法所得107万余元予以退赔,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或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张登产关于周学平开办公司之初,并非实施诈骗犯罪活动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王健当庭供述证实,开办公司之前周学平即邀请王健、王军在周学平家中商议经营旭峰公司有关事宜,从注册公司、账户开户、房屋租赁、签订快递合同、业务管理等均以其他人名义进行,其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十分明确。在具体经营过程中,被告人王军要及时将公司经营状况告知周学平,周学平对旭峰公司的经营情况完全在其掌控之中,因此辩护人辩称周学平不知情、放任经营等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同时辩护人辩称周学平具有自首等情节,可以减轻处罚至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意见,于法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军、王健在被告人周学平的安排下按照各自分工,组织、指挥旭峰公司招聘人员具体实施诈骗犯罪活动,对犯罪集团诈骗活动的正常运转和诈骗的既遂起着重要作用,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对其组织、指挥的犯罪负责,同时被告人王军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二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构成坦白,其亲属代为退赔和缴纳罚金,依法或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周成宽、雷绍云辩称被告人王军、王健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减轻处罚的意见,于法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蒋晓松在2015年8月给被告人王健所传授的诈骗方法对旭峰公司诈骗业绩的提升起到了重要作用,且又于2015年11月底,接受被告人周学平的邀请加入旭峰公司,组织、指挥自己招聘的业务员实施诈骗活动,应当对其组织、指挥的犯罪负责。经汇总统计,其组织、指挥的犯罪所得数额为45万余元,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90%以上,同时具有“通过拨打电话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老年人”等情形,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在十年以上量刑。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构成坦白,其亲属代为退赔和缴纳罚金,依法或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磊、任帅霖、吴震、张妮妮、张倩、路宁等人虽然招聘之初不知道旭峰公司的经营就是诈骗犯罪,但经过培训后,按照公司提供的“话术”和客户电话号码共居一室拨打电话,并且与其他被告人相互配合进行抽奖、拍卖等活动,此时被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行为属于诈骗犯罪,因此杜磊等人辩称不知道是犯罪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同时由于各个被告人之间在王健的安排下相互配合实施诈骗,且按照诈骗业绩领取工资报酬,被告人应当对其各人的诈骗业绩总额负责。被告人杜磊等六人作为旭峰公司聘请的业务员,对旭峰公司的业务没有决定权,其工作均服从被告人王健的工作指示,在本案中只是协助王健实施诈骗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中被告人吴震、张妮妮、路宁的亲属代为退赔赃款,被告人杜磊、路宁的亲属代为缴纳罚金,依法或酌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电信诈骗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杜磊参与诈骗的数额巨大,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辩护人魏政选关于被告人杜磊情节较轻,可以适用缓刑的意见,于法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包小凡、王园在共同犯罪中,负责业绩统计、工资核算等辅助性工作,起辅助性作用,属帮助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亲属代为退赔赃款和缴纳罚金,依法或酌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园虽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但不属情节轻微,辩护人黄涛辩称其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处罚的意见,于法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同时,被告人周学平等人的一切违法所得应当责令退赔,供犯罪使用的物品应当予以没收。
综上,被告人周学平等人利用网络、物流等现代化方式,采用集团化、公司化运作模式,通过拨打电话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被害人遍布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其中大多数是老年人,不仅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而且对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构成巨大的潜在威胁,其社会危害性巨大,依法应予严惩。本院综合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认罪悔罪表现、退赔赃款、缴纳罚金等情节,分别确定各被告人的刑罚。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六十六条 二十五条 二十六条 二十七条 五十二条 六十四条 六十七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学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27年9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0元(已缴纳3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26年10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已缴纳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26年4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已缴纳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蒋晓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2026年9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杜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20年4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已缴纳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任帅霖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吴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张妮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张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路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17年4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已缴纳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王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已缴纳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包小凡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17年1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已缴纳)。
十三、责令被告人周学平等十二人共同向被害人朱某等退赔1557756.00元(侦查期间退赔部分由旬阳县公安局负责发还)。
十四、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电脑、电话、手机、“奖品”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肖爱平 审 判 员 李 娟 人民陪审员 张怀群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芳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 二百六十六条 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某xB;(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某xB;(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某xB;(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某xB;(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某xB;(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某xB;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 二百六十六条
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六条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本案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2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2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26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52条 同案由重要案例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发布14件金融检察高质效履职典型案例(2025-2026)之七:宋某、肖某诈骗、保险诈骗案——依法严惩保险机构理赔人员与理赔代办人“内外勾结”骗取保险金犯罪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度十大典型案件之十: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六起2025年度执行典型案例之十五: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通过某网络平台直播打赏、购买高端电子设备等方式挥霍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医疗保障局联合发布6件“依法惩治医保骗保犯罪 守护医保基金安全”典型案例之三:弋某斌等人诈骗案——依法打击专科医疗机构人员伪造、虚构诊疗项目骗保犯罪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6件2025年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之六:郭某某、陈某某等5人诈骗案——依法打击假冒明星诈骗中老年群体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医疗保障局联合发布6件“依法惩治医保骗保犯罪 守护医保基金安全”典型案例之六:张某庆等人诈骗案——对医保骗保领域违纪违法线索依法移送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七个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之一:刘某辉诈骗案——刺破“网恋”伪装面纱 严惩婚恋诈骗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件依法惩治涉民生领域诈骗犯罪典型案例之五:倪某荣诈骗案——以免费吃饭、赠送礼品等为饵诱骗老年人高价购买“保健品” 本法院同类案例
刘昌友、旬阳县人民检察院诈骗罪刑事一审司法公开告知书(刘昌友)
刘钊诈骗罪刑事一审司法公开告知书 陕0928刑初6号
李雪仪,王健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飞,李欢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陕0928刑初7号
侯国通,杨剑虹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何某进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大法宝:(
)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解决方案。北大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正式引用法规条文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 欢迎查看所有 产品和服务
法宝快讯: 如何快速找到您需要的检索结果? 法宝 V6 有何新特色? 扫描二维码阅读原文 原文链接:
【法宝引证码】CLI.C.45107388
下载日期:2026-10-27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猄H琄H 开H洄H猄H琄H 洀H猄H琄H 开H洄H猄H琄H 皘冘颵顶瘬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袟袟衭浏龈消 猀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猄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开H洄H猄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开H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开H洄H猄H琄H 洀H猄H琄H 开H洄H猄H琄H 洀H猄H琄H 开H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开H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开H攄h 猀H琄H 开H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开H洄H猄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开H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开H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开H攄h 猀H琄H 开H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开H洄H猄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开H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开H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开H攄h 猀H琄H 伀J倀J儀J帀J开H愄 猀H琄H眄 伀J倀J儀J帀J开H愄 洀H猄H琄H 开H洄H猄H琄H 洀H猄H琄H 企J倀J儀J帀J开H愄 洀H猄H琄H 企J倀J儀J帀J开H愄 洀H猄H琄H 伀J倀J儀J帀J开H愄 猀H琄H眄 伀J倀J儀J帀J开H愄 洀H猄H琄H 伀J倀J儀J帀J开H愄 洀H瀄h 猀H琄H眄h 伀J倀J儀J帀J开H愄 洀H猄H琄H
传J倀J儀J帀J开H洄H猄H琄H 洀H瀄h 猀H琄H 伀J倀J儀J尀 帀J开H愄 洀H瀄h 猀H琄H 伀J倀J儀J帀J开H愄 洀H猄H琄H 洀H瀄h 猀H琄H 崀瞄币瞄愁 崀瞄币瞄愁 崀瞄币瞄愁 崀瞄币瞄愁 崀瞄币瞄愁 蒤崃蒄布蒄愃 崀瞄币瞄愁 蒤崃蒄布蒄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