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修某某等诈骗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 号:(2024)晋10刑终112号 审理法官: 陈国鹏 要献萍 王俊珍 文书类型: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4.04.08 案件类型: 刑事二审 审理程序: 权责关键词: 应当从轻 可以从轻 应当减轻 可以减轻 有期徒刑 被告人供述 被害人陈述 辨认笔录 证据不足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批准逮捕 执行逮捕 量刑建议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李某某、修某某等诈骗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4)晋10刑终112号
公诉机关原公诉机关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2022年5月2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抓获,同年5月22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尧都区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汾市尧都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修某某,2022年8月3日被告人修某某到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投案,同年8月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尧都区检察院批准,当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汾市尧都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史某某,2022年5月2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抓获,同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尧都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骆某某1,2022年7月2日骆某某到洪洞县公安局甘亭派出所投案,同年7月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尧都区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汾市尧都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骆某某2,2022年7月2日被告人骆某某2到甘亭派出所投案,同年7月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尧都区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汾市尧都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某某2,2022年8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2因涉嫌犯诈骗罪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同年8月30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尧都区检察院批准,当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某1,2022年8月30日被告人张某1因涉嫌犯诈骗罪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同年8月31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2023年9月7日经尧都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修某某2,2022年10月3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被告人修某某2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同年10月31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尧都区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乔某某,2022年7月27日被告人乔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同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尧都区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汾市尧都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郭某某,2022年8月10日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同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尧都区检察院批准,当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汾市尧都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某2,2022年10月2日被告人张某2因涉嫌犯诈骗罪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同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尧都区检察院批准,当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汾市尧都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常某某,2022年7月3日被告人常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同年7月4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尧都区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薛某,2022年6月28日被告人薛某因涉嫌犯诈骗罪经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同年6月29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尧都区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2023年4月23日经尧都区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乔某某,2022年10月27日被告人乔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0月2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10月27日经尧都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修某某、史某某、骆某某、骆某某2、李某某2、张某1、修某某2、郭某某、乔某某、常某某、张某2、薛某、乔某某诈骗罪一案,于2024年1月4日作出(2023)晋1002刑初35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和听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
2016年7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临汾市尧都区解放东路洋洲大厦成立并实际控制临汾市尧都区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由被告人史某某担任店长。该公司销售人员将其对外售卖的工艺品、字画等“收藏品”,鼓吹成具有极高收藏价值及获利空间的“艺术品”,向被害人承诺代销、拍卖、高额变现,骗取被害人钱财。经查,该公司诈骗金额共计为2958382元。
2018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告人修某某在临汾市尧都区向某西路成立并实际控制山西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由被告人骆某某2担任法定代表人并负责开展业务。该公司销售人员继续使用A公司诈骗套路实施诈骗行为,更是在虚假宣传收藏品价值、夸大收藏品升值空间,承诺拍卖、寄卖、高额变现的基础上,增加了以低价收藏品加价“置换”高价收藏品的诈骗手段,继续骗取被害人钱财。经查,该公司诈骗金额共计为3855762元。
2018年3月份,前A公司员工李某某2(已判决)在A公司原址处成立并实际控制临汾市C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该公司销售人员以承诺拍卖、寄卖、高额变现为由,诱骗被害人购买该公司的“收藏品”。经查,该公司诈骗金额共计为3333336元(已判决金额为2313836元)。
2018年9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临汾市尧都区x大街吉宇国际成立临汾市D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由被告人骆某某2担任公司经理。该公司继续使用A公司、B公司的诈骗话术及套路,骗取被害人钱财。经查,该公司诈骗金额共计为142880元。
2019年4月份,被告人修某某和李某某2(已判决)在临汾市尧都区x路成立并实际控制山西昌E有限公司(以下简称:E公司),该公司继续使用B公司和c公司的诈骗话术及套路,骗取被害人钱财。2021年3月,修某某、李某某2因E公司承诺拍卖、回购等事宜无法兑现,在临汾市尧都区x路天玺国际写字楼成立山西F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公司),对外宣称公司业务为售卖、拍卖收藏品,以收取拍卖费、鉴定费的名义诈骗被害人钱财。经查,该两公司诈骗金额共计为1820694元。
一、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李某某成立A公司、D公司,和被告人修某某成立B公司,教授公司销售人员诈骗话术及套路,用于多次实施诈骗活动,骗取被害人钱财。经查,A公司诈骗金额为2958382元(黄金以280元/克计算),B公司诈骗金额为3855762元,D公司诈骗金额为142880元,共计6957024元。
二、被告人修某某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修某某和被告人李某某成立B公司,和李某某2成立E公司、中晟公司,安排公司销售人员使用诈骗话术及套路,多次骗取被害人钱财。经查,B公司诈骗金额为3855762元,E公司诈骗金额为1820694元,共计5676456元。
三、被告人史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6年7月份,A公司成立后,被告人史某某加入该公司,后担任店长一职,使用化名“蓝欣”实施诈骗行为。B公司成立后,史某某随即就职于B公司,担任副店长,继续实施诈骗行为。同时史某某、李某某2、薛某出资成立c公司,由李某某2实际控制经营。经查,史某某在A公司诈骗金额为1831960元,在B公司诈骗金额为11240元,在c公司诈骗金额为176000元,共计2019200元。
四、被告人骆某某的犯罪事实
2008年,被告人骆某某经被告人骆某某2介绍,进入B公司,并使用化名“陈某”担任该公司店长一职,实施诈骗行为。后进入E公司,继续使用化名“陈亮”实施诈骗行为。经查,骆某某在B公司诈骗金额为1128560元,在E公司诈骗金额为9800元,共计1138360元。
五、被告人骆某某2的犯罪事实
2018年3月份,被告人骆某某2担任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史某某离开该公司后,骆某某2接受李某某安排担任经理,并使用化名“李晨”实施诈骗行为。经查,骆某某2在B公司诈骗金额为1050960元。
六、被告人李某某2的犯罪事实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2进入B公司工作,继而使用公司培训的诈骗话术参与实施诈骗行为,后进入被告人修某某、李某某2成立的E公司担任副店长,继续实施诈骗行为。经查,李某某2在B公司诈骗金额为379740元,在E公司诈骗金额为604706元,共计984446元。
七、被告人张某1的犯罪事实
2018年7月份,被告人张某1通过被告人郭某某介绍进入B公司工作,后进入D公司担任店长,使用诈骗话术实施诈骗行为。经查,张某1在B公司诈骗金额为508600元,在D公司诈骗金额为100920元,共计609520元。
八、被告人修某某2的犯罪事实
2018年3月份,被告人修某某2经被告人修某某介绍进入B公司,负责公司进账、出账、销售开票等财务工作,并定期向被告人李某某、修某某上交公司钱款。后经修某某介绍,先后进入E公司和中晟公司从事相同财务工作,帮助李某某、修某某在上述公司诈骗他人财物。
九、被告人乔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8年年初,被告人乔某某加入A公司工作2个月后,随即跟随被告人李某某进入B公司,期间在D公司工作数月。乔某某在以上公司经过培训后,使用所学的诈骗话术及套路实施诈骗行为。经查,乔某某在B公司的诈骗金额为824560元,在D公司的诈骗金额为14000元,共计838560元。
十、被告人郭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8年7月份,被告人郭某某经被告人骆某某2介绍进入B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后进入E公司、D公司、c公司,使用诈骗话术及套路实施诈骗行为。经查,郭某某在B公司诈骗金额为666162元,在E公司诈骗金额为111800元,在D公司诈骗金额为1980元,在C公司诈骗金额为40000元,共计819942元。案发后,郭某某退赔部分赃款,取得被害人邓某某2、王某某、潘某某、郭某某、刘某某、翟某某、潘某某、宋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的谅解。
十一、被告人常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8年8月份,被告人常某某经被告人骆某某2介绍进入B公司工作,经李某某培训后,使用所学的诈骗话术及套路实施诈骗行为。经查,常某某在B公司诈骗金额为667500元。
十二、被告人张某2的犯罪事实
2017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2进入A公司工作,于同年11月份离职,后于2019年4月,进入E公司工作。张某2在以上公司经过培训后,使用所学的诈骗话术及套路实施诈骗行为。经查,张某2在A公司诈骗金额为673526元,在E公司诈骗金额为15850元,共计689376元。
十三、被告人薛某的犯罪事实
2017年7、8月份,被告人薛某进入A公司,经公司培训后,使用所学的诈骗话术及套路骗取被害人郭某某207660元。2018年3月,李某某2在A公司原址处成立并实际控制临汾市c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薛某入股该公司。案发后,薛某退赔被害人郭某某经济损失95000元,取得对方谅解。
十四、被告人乔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8年8、9月份,被告人乔某某进入B公司,经公司培训后,使用所学的诈骗话术及套路实施诈骗行为。经查,乔某某的诈骗金额为7020元。案发后,乔某某已全部退赔。
1.刘某某,在李某某实际控制的A公司,2017年5月14日在李某某处花费39300元购买2块军玺(建军90周年)、2017年8月13日至9月13日花费9800元购买一块国玺(1997),在张某2处花费7740元购买6套塞舌尔三连体钞;在李某某实际控制的B公司,2017年12月在骆某某2处花费16800元购买1幅张铁林画的皇家财富,在郭某某处花费58000元购买1幅张若谷的画大千双绝,共计损失140340元。
2.王某某,在李某某实际控制的A公司,2017年至2018年2月1日在李某某处花费220996元购买一个碧玉版军玺、一个白玉版军玺、一套纪念邮票、2套三元福字币、1套生日钞、十二生肖、国玺(1997)、奥运十年青年玺;在李某某实际控制的B公司,2018年4月27日在骆某某处花费16800元购买1幅皇家财富、花费60000购买一幅张若谷的画“紫气东来”,2018年在李某某处花费980元购买一根一带一路银条,在郭某某处花费1000元购买一套俄罗斯世界杯纪念钞;2018年12月21日在王瑞芳处花费30800元购买一套王本杰的书画,共计299776元。
3.侯某某,在李某某实际控制的B公司,2019年2月在张某1处花费10900元(实际出资1000元)购买一套刘海清的“牡丹”,2019年3月30日在乔某某处花费1980元购买一幅姜某的山水画,花费20000元购买四大名著收藏品,2020年1月5日在骆某某处花费40000购买一套长江万某某图,共计损失62980元。
4.刘某某,在李某某实际控制的B公司,在乔某某处花费400000元购买一套张若谷八条屏和张若谷四绝,在常某某处花费240000元购买一幅胡佑峰的熊猫长卷,共计损失640000元。
5.郭某某,在李某某实际控制的A公司,2017年12月10日至12月30日在薛某处花费128000元购买建军90周年玉玺白玉版、花费19800购买建军90周年玉玺青玉版、花费5980元购买建军90周年玉玺碧玉版、花费39800元购买奥运十周年玉玺碧玉版、花费12800元购买奥运十周年玉玺青玉版、花费1280元购买1套第四套人民币小全套,共计207660元,实际损失180660元;在李某某实际控制的B公司2018年7月30日在郭某某处花费98000元购买一组张若谷四条屏画,实际损失278660元。
6.祁某某,在李某某实际控制的B公司,在乔某某处花费4980元购买十二生肖册页,共计损失4980元。
7.程某某(48岁)在李某某实际控制的B公司共计损失250000元。
8.刘某某,在D公司,2018年1月在张某1处花费33940元、26200元购买张若谷八平尺;2019年6月在E文化公司花费94900元购买2幅黄建南的瓷板画,共计损失155040元。
9.章某某,在李某某实际控制的A公司,在王某某处花费60000元购买50根朝鲜货币(朝炮),在杨某处花费8000元购买2套美元原版钞。共计损失68000元。
10.赵某,在李某某实际控制的B公司,2019年10月24日在乔某某处花费4000元购买2套十二生肖册页,2019年9月27日在乔某某处花费2000元购买十二生肖册页,2019年10月31日在乔某某处花费49800购买一幅张若谷的画,共计损失55800元;在修某某的中晟文化损失拍卖费10500元,共计损失66300元。
11.刘某某,在李某某实际控制的A公司,2016年在王小飞处花费90000元购买90根朝鲜钞票(朝炮)、花费22500元购买5根朝鲜钞票(朝炮)、2017年1月10日至2月14日花费49000元购买5块国玺1997,在史某某处花费20000元购买保险,在李某某实际控制的B公司,在常某某处花费18000元购买1幅张若古的画。共计损失199500元。
12.闫某某,在李某某实际控制的D公司,2018年12月在张某1处花费2980元购买珠联合璧,在李某某实际控制的B公司,2019年10月31日在乔某某处花费49800元购买一幅张若古的画、2019年9月27日花费7000元购买一幅十二生肖册页。共计损失59780元。
13.董某某,在李某某实际控制的A公司,在史某某处购买102420元产品;在李某某实际控制的B公司,2018年3月24日在史某某处花费1280元购买一幅王贵邱的画,共计损失103700元。
14.毛某某,在李某某实际控制的B公司,在李某某2处,2019年1月5号花费6980元购买1册四大名著画册、2019年1月22日花费20940元购买3册四大名著画册、2019年3月23日花费68000元购买一卷万某某长江画卷,在修某某实际控制的E文化公司李某某2处,2019年6月8日花费150000元购买28条幅、2019年7月29日花费243000元购买张兆明的江山如画图、2019年11月12日还方某垫付的画钱9706元,联系退货时,退了两万,李某某2退了一万元,任某退了一万元(扣押在案)。共计损失498626元。
15.李某某3,在李某某实际控制的B公司,2018年9月28日在张某1处花费64000元购买张若谷的双绝(重山叠翠图、禅),共计损失64000元。
16.潘某某,在李某某实际控制的B公司,2018年4月在郭某某处花费4980元购买一幅十二生肖收藏品、花费19920元购买4幅十二生肖收藏品、花费15000元购买一幅张若谷的画。共计损失39900元。
17.邓某某2,在李某某实际控制的B公司,2019年9月22日在常某某处花费337500元购买黄建南的作品。在李某某实际控制的B公司,在张某1、郭某某处花费86000元购买双绝公鸡图、山水画,2019年4月5日在张某1、郭某某处花费198000购买张若古的长卷,在常某某处花费72000元购买张若古的“六条屏”金陵十二钗。在E公司,在魏某某处花费620000元购买黄建南的“晨曦”“梦乡”,在魏某某处缴纳5000元押金,2020年7月31日在骆某某处花费9800元购买黄建南的瓷板画,在郭某某处,2020年11月19日花费10000元购买黄建南的瓷板画、2021年1月3日花费39800元购买黄建南小口瓷瓶。共计损失1222100元。
18.薛某某,在李某某实际控制的A公司,2017年在史某某、李某某处花费156800元购买香港回归国玺、花费136000元购买200张南极钞、花费184260元购买世界十大投资连体邮币钞王、花费302400元购买18盒中华纪念银钞大全、花费275800元购买一块神州大地军玺(碧玉版)和2块神州大地军玺(白玉版)、花费11200元购买20克金条(当时金价280元/克),共计损失1066460元。
19.王某某(55岁)在李某某实际控制的B公司,2018年11月24日至11月30日在李某某2、乔某某、郭某某处花费1440元购买6幅荣某福寿吉祥,在李某某2处花费210400元购买张若古仕女八条屏;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1月21日在李某某2处花费39200元购买1套四大名著画册,2019年3月31日在李某某2处花费1980元购买一幅姜喜全山水画,在骆某某处花费180000元购买一幅长江万某某图;在修某某实际控制的E公司,2019年7月29日在李某某2处花费150000元购买张兆明一套六幅(拍卖保证金),共计损失583020元。
20.宋某某(76岁)在李某某实际控制的B公司,在郭某某处花费16800元购买1幅张铁林画的皇家财富、花费49800元购买十二生肖册页,2018年7月31日在骆某某2处花费60000元购买报春图、万山红遍;在李某某实际控制的D公司,2019年3月15日在郭某某处花费1980元购买一幅王重章字,共计损失128580元。
21.李某4,在李某某实际控制的A公司,在冯玲玲、史某某处缴纳20000元拍卖纪念玉玺的费用,共计损失20000元。
22.冯某某,在李某某实际控制的A公司,在刘思佳处花费9900元购买5套南极正版钞、花费16800元购买1套绝版钞王;在李某某实际控制的B公司,花费50000元购买2套张若古画作、花费49800元购买10幅十二生肖,共计损失126500元。
23.张某某,在李某某实际控制的A公司,在张某2、骆某某2、骆某某、史某某处花费99000元购买50套南极钞、花费39600元购买2块碧玉、花费77400元购买30套塞舌尔纪念钞(票只有51600元)、花费3980元购买1套邮票、花费3980元购买豹子号钱币,共计损失223690元。
24.翟某某,在A公司,在史某某处花费39800元购买1枚奥运10年玉玺(青玉)、花费129000元购买50套塞舌尔3连体旅游钞,在张某2处花费256000元购买2块建军90周年玉玺(白玉)、花费29900元购买5套红军长征80周年纪念钞、花费39600元购买20套南极钞、花费8970元购买3套国家珍钞;在李某某实际控制的B公司,在骆某某2处花费200000元购买一套金陵十二钗、花费159360元购买32套十二生肖册页、花费150000元购买12条十二条屏(裸女)、花费64800元购买大千四绝,2019年5月22日用30套十二生肖册页、2套大四(尾三同)、1套十全钞王以及活动金置换水浒英雄图;在修某某实际控制的E文化公司,在张某2处缴纳50元会费、花费2000元购买1张庄彦江八平尺,在李某某2处花费2000元购买1幅郭友华的画,在郭某某处缴纳2000元巡展费,共计损失1083480元。
25.马某某,在修某某实际控制的E文化公司,2020年11月25日在曹某、李某某5处花费14000元购买4条庄彦江的万山红遍四条屏;在中晟文化公司,2021年12月,在曹某处缴纳拍卖庄彦江的万山红遍四条屏拍卖费9500元,在凌亮处缴纳五色珐琅宝拍卖费2500元,共计损失26000元。
26.白某某,在修某某实际控制的E文化公司,花费1200元购买十二属相、花费500元购买一本钱币、花费80元购买金属纪念牌、花费4000元购买一幅,共计损失5780元。
27.郝某某,在李某某实际控制的B公司,2019年在李某某2处花费30800元购买四大名著册页,在李某帅处花费51800元购买张铁林画(皇家财富);在修某某实际控制的E文化公司,在李某某2处花费50000元购买油画,2020年11月20日在李某帅处花费50000元购买庄彦江画。共计损失182600元。
28.宋某某,在李某某实际控制的B公司,2018年11月20日在乔某某处花费2040元购买3幅吉祥图,共计损失2040元。
29.张某某8,在修某某实际控制的E文化公司,在李某坤处花费130000购买曹建南磁盘,缴纳2次拍卖费70000元,共计损失200000元。
30.杨某某,在修某某实际控制的E文化公司,2019年在任经理处花费1000元购买第三版人民币、花费4000元购买字画,缴纳两次拍卖费,共计6000元。共计损失11000元。
31.张某某9,在D公司,2018年12月4日在赵某某处花费2980购买1块和田玉、1块十全十美银砖、1枚熊猫币,共计损失2980元。
32.陕某某,在李某某实际控制的B公司,在骆某某处,2018年6月30日花费64800元购买3幅张若古的画、2018年1月花费40000元购买1幅张若古的画,共计损失104800元。
33.刘某某,在李某某实际控制的D公司,花费23000元购买1套五国玉玺、1块九龙玉玺、1件毛某某大印、5套人民币和五福银珠,共计损失23000元。
34.夏某某,在修某某实际控制的E文化公司,在韩某处,2020年5月31日花费9800元购买1幅山水画、2020年6月30日花费4000元购买2条刘二郎四条屏风、2020年7月30日花费4000元购买2条刘二郎四条屏风、2020年8月30日花费16000元购买1卷陈忠洲书法,共计损失33800元。
35.李某某5,在李某某实际控制的B公司,在李某某5处花费2000元购买2套第五套人民币;在修某某实际控制的E文化公司,在李某坤处花费30000元购买春风十里不如你画册、花费1480元购买十二生肖册页、缴纳拍卖费1000元,共计损失32480元。
36.董某某,在李某某实际控制的D公司,2018年在乔某某处花费6000元购买1幅红楼梦字画、花费6000元购买1幅三国演义字画;在李某某实际控制的A公司,在史某某处花费3840元购买3套第四套人民币,共计损失15840元。
37.周某某,在李某某实际控制的D公司,在乔某某处花费2000元购买1幅字画;在李某某实际控制的B公司,在乔某某处花费30000元购买1幅,共计损失32000元。
38.张某高,在李某某实际控制的B公司,2018年在曹某处花费2000元购买一幅刘二郎山水画。共计损失2000元。
39.杨某某,在李某某实际控制的B公司,2018年7月28日在郭某某处花费10000元购买2套第四套人民币大全套;在李某某实际控制的D,2019年9月15日在张某1处花费49800购买10套十二生肖册页,退12000元。共计损失47800元。
40.刘某某,在修某某实际控制的E文化公司,在韩某处,2020年3月23日花费598元购买1套盛世宝钞、2020年4月27日花费3980元购买1幅朱玉清十二平尺。共计损失4578元。
41.陈某某,在修某某实际控制的E文化公司,2020年在李某坤处花费29800元购买3幅字画,共计损失29800元。
42.王某香,在李某某实际控制的B公司,在乔某某处,2019年花费1980元购买1幅山水画(春)、2019年8月30日花费4980元购买1套中华魂生肖册页、2019年9月30日花费20000元购买1套四大名著画册,共计损失26960元。
43.王某英,在修某某实际控制的E文化公司,在李坤处,2019年10月花费6000元购买1卷姚森林的卷轴画、缴纳2000元姚森林的卷轴画拍卖费,共计损失8000元。
44.薛某某,在李某某实际控制的B公司,2019年2月13日花费20000元购买四大名著;在修某某实际控制的E文化公司,2020年花费500元购买书法,共计损失20500元。
45.赵某,在李某某实际控制的B公司2019年9、10月份,在乔某某处购买55800元的张若谷的画、四绝、十二生肖册页3套;在修某某实际控制的中晟文化公司缴纳10500元拍卖手续费,共计损失66300元。
46.潘某某,在李某某实际控制的A公司,在刘大伟处花费9900元购买5套南极整版钞,在李某某实际控制的B公司,在郭某某处,花费34860元购买7幅十二生肖册页、花费3960元购买2幅王崇章的牡丹图(普通)、花费5000元购买1幅王崇章的牡丹图(长城)、花费63402元购买2幅张铁林的皇家财富,共计损失117122元。
47.张某岗,在李某某实际控制的B公司,在骆某某处,2018年8月3日花费4980元购买1套十二生肖、2018年9月26日花费49800元购买张若谷八平尺、2019年12月6日花费65580元购买长江万某某图;在修某某实际控制的E文化公司,2020年6月30日在任帅处花费12000元购买1幅张若谷荷花,在李坤处花费5000元购买1幅朱玉清八平尺。共计损失137360元。
48.李某平,在李某某实际控制的A公司,在张某2、尉新丽处,2017年6月9号花费980元购买1套第四套人民币、2017年花费89100元购买45套南极钞、2017年10月15日花费2580元购买塞舍乐连体钞、2017年6月22日花费2480元购买辉映香洲、花费256元购买小五、2017年9月12日花费11960元购买2块玉玺;在李某某实际控制的B公司,2018年5月18日在史某某处花费9960元购买2套十二生肖、花费16800元购买皇家财富;在修某某实际控制的E文化公司,2019年6月26日花费3000元购买十二生肖,共计损失137116元。
49.杨某珍,在李某某实际控制的A公司,在史某某处,花费17000元购买25套南极钞、花费19920元购买2套世界绝版连体钞、花费33600元购买2套中华纪念银钞、花费25800元购买10套连体钞、花费39200元购买2块国玺1997、花费39600元购买2块军玺(碧玉版)、花费11360元购买2块军玺(青玉版),共计损失18648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A违法所得60万元,在B违法所得40万元,用于花46万元购买太原滨河果岭小区W房产(登记在其妻子张某6名下),花38万元购买尧都区五洲国际x幢x号楼x室房产,均登记在其妻子张某辉名下。被告人修某某在B违法所得20万元,在E公司违法所得35万元。
被告人史某某违法所得27万元,被告人骆某某违法所得7万元,被告人骆某某2违法所得8万元,被告人李某某2违法所得7万元,被告人张某1违法所得2万元,被告人修某某2违法所得10万元,被告人乔某某违法所得7万元,被告人郭某某违法所得2万元,被告人常某某违法所得4万元,被告人张某2违法所得5万元,被告人薛某违法所得2万元,被告人乔某某违法所得1.4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史某某2022年5月21日被尧都区公安局抓获,2022年8月3日被告人修某某到尧都区公安局投案,2022年7月3日被告人常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2022年7月19日被告人薛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2022年7月2日被告人骆某某2、骆某某到甘亭派出所投案,2022年8月30日被告人张某1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2022年8月10日被告人郭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通知到案,2022年8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2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22年10月2日被告人张某2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22年7月27日被告人乔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2022年10月27日被告人乔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22年10月30日被告人修某某2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退赔被害人王某某1000元,退赔杨某某经济损失4000元,退赔刘某某经济损失400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1500元,退赔潘某某经济损失8000元,退赔郭某某经济损失8000元,退赔刘某某经济损失6000元,退赔翟某某经济损失2000元,退赔潘某某经济损失4000元,退赔宋某某经济损失6000元,取得谅解;被告人张某2退赔被害人刘某某774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2经济损失2万元,退赔翟某某3万元,取得谅解;被告人李某某2退赔被害人郝某1经济损失2000元,退赔王某某经济损失3000元,退赔翟某某经济损失1000元,取得谅解;被告人薛某家属退赔郭某某共计208000元,取得谅解。
在尧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修某某2退缴违法所得10万元,被告人郭某某退缴违法所得5000元,被告人乔某某退缴违法所得70000元,张某1退缴违法所得2万元,薛某退缴违法所得1万2千元。
被告人张某1退赔被害人闫某某经济损失2980元,退赔被害人刘某某经济损失6万元,退赔被害人侯某某经济损失5000元,退赔被害人程某某经济损失25万元,退赔邓某某2经济损失298000元,退赔被害人杨某某经济损失3780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64000元,取得谅解。被告人张某1缴纳罚金5万元,被告人薛某缴纳罚金1万5千元。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采信有下列证据证实:
被告人李某某、修某某、史某某、骆某某、骆某某2、李某某2、张某1、修某某2、郭某某、乔某某、常某某、张某2、薛某、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某某、修某某、史某某、骆某某、骆某某2、李某某2、张某1、修某某2、郭某某、乔某某、常某某、张某2、薛某、乔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侯某某、刘某某、郭某某、祁某某、程某某、刘某某、章某某、赵某、李某、史某英、景某某、武某某、关某某、董某某、王某兴、张某芬、朱某某、冯某某、王某丽、孟某茜、王某华、张某狮、侯某某、李某香、董某莲、周某某、张某高、杨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王某香、吴某某、王某英、薛某某、潘某某、张某岗、毛某某、闫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潘某某、邓某某2、薛某某、王某某9、蔡某某、宋某某、李某华、张某某、翟某某、马某某、白某林、郝某某、宋某兰、张某荣、杨某某、张某华、陕某某、刘某萍、夏某某的询问笔录及报案材料、辨认笔录,证人柴某、张某强、高某某、张某8、张某9、郝某某、樊某、崔某某、张某华、张某帆、张某娟、蔺某、崔某某、闫某某、方某某、白某文、穆某某、穆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中国邮政银行交易流水,张某1、史某某、李某某、郭某某、常某某、李某某2、张某2银行卡流水,收款收据、购买凭证、艺术品委托展销协议,收藏品全国统一专用收藏票,临汾市E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艺术品购买合同,山西B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临汾市尧都区A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查询的相关材料,临汾市c文化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查询的相关材料,临汾市D文化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查询的相关材料,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承德市公安局钢城分局栾某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临汾市F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查询单、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临汾市E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查询单、临汾市B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查询单。晋衡信价鉴[2021]第l001、l002、l003鉴定结论书,中国银行调取交易流水,平安银行调取交易流水,山西银行调取交易流水,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调取交易流水,晋商银行调取交易流水,光大银行调取交易流水,中国工商银行临汾分行调取交易流水,李某某、李超华夏银行流水调取交易流水,李某某等十一人中国农业银行、中信银行调取交易流水明细,山西邮政调取交易流水,李某被诈骗案卷复制件,购买物品的照片,辨认笔录,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21)晋0502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收据、谅解书,被告人李某某、修某某、史某某、骆某某、骆某某2、李某某2、张某1、修某某2、郭某某、乔某某、常某某、张某2、薛某、乔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等证据,原审予以确认。
原审针对辩护人提出各被告人犯罪数额问题,罗列证据如下:
1.被害人邓某某2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2018年10月份,B的张某1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店里领奖品,让我花8.6万元买了张若谷的“双绝”,2019年4月份,张某1和郭某某让我花19.8万元买了张若谷的长卷。2019年7月份左右,B的业务员常某某联系我说公司有张若古的“12条屏”,价钱合适,好出手,因价钱太高,常某某说和我合伙购买,然后一起去迪拜拍卖,卖给外国人,我就花了7.2万元从常某某手里购买了张若古的6条屏“金陵十二钗”;2019年9月份,B的常某某和骆某某接待我,给我宣传黄建南的画,常某某说黄建南是世界顶级的画家,一平尺15万元人民币,价值33.75万元,交了2万元定金,之后交了尾款。2019年我从E公司魏某某手里买了黄建南的画以后,感觉在B买的黄建南的画贵了,就去找常某某和骆某某,让他们退钱,一共退了三万,期间骆某某联系我,说我手里的画不配套,他给我配齐了“大千四绝”,将我当时购买“大千双绝”时(从张某1手中购买)开具的15.8万元收据换成了12.8万元。
2.被害人王某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购买票据证实,2018年7月左右,B公司门口搞宣传,我领了礼品,过了几天李某某2给我打电话让我去B,她给我介绍他们公司卖的名人字画,我就花1600多元买了五福小寿桃,过了几天她说有人要买我的画,价格翻了一赔,李某某2给了我两幅画的本金外加600元现金,说是就不抽成了。李某某2说和我合伙购买长江画卷,我付了21.4万元给了李某某2和骆某某,李某某2还给我发了她给B公司的微信付款记录。2018年11月份李某某2说四大名册马上涨价了,让我赶快买,我就损失花3万多买成套的四大名册,还花了1980元买了一幅别的画。骆某某骗我花了18万元买了八幅十二钗的仕女图;李某某2到了E给我打电话说有人出220万元买我手里的长江画卷和仕女图,已经交了60万元的定金,让我也交60万元,之后方程说他已经协调了,E公司出40万元,他自己出5万元,我在月底前拿了15万元给了李某某2。3.92万元购买了四大名著画册、21.4万元购买了长江画卷、18万元购买了张若谷仕女图、15万元的保证金、0.198万元的姜喜全山水画、0.144万元荣宝斋福寿吉祥,总计58.662万元。
3.被害人郝一鉴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购买票据证实,李某某2到了E公司之后,我又从李某某2手里买了一幅油画,后来我就用我在B购买的东西以及E公司买的这幅油画,另外支付了五万元,从李帅手里置换了一幅字画长卷。
4.被害人李某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购买票据证实,2018年7月在向某路B公司,被张某1骗了6.4万元,张某1就是销售艺术品字画,我先购买了一套十二生肖,过了几个月张某1说张若谷的画很值钱,之前购买的十二生肖涨了一万元,我就加了几万元换购了张若谷的双绝,换购时陈亮、郭某某、张某1开车到我家接我办手续。
5.被害人闫某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购买票据证实,2018年年底在D张某1接待的我,给我介绍“珠联璧合”,我就出2980元买了,张某1说等到明年的时候就能卖出去了。2019年5月份,我去找张某1,乔某某说她不干了。后来乔某某又去了B,给我推荐张若谷的画和十二生肖,我又出49800元购买了一幅张若谷的画,用“珠联璧合”顶了2980元又加了7000元购买了一幅十二生肖册,乔某某让我回去等,说是过了年之后东西就成功拍卖了。“珠联璧合”的票据当时抵了之后连同票据一起给了乔某某。
6.被害人毛某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刷卡记录、购买票据证实,2018年10月份,有人给我打电话说我在B中奖了,我到了B公司李某某2接待的我,我花800元购买了一套人民币藏品,经李某某2劝说,我花6980元买了四大名著画册中的一册,之后又花20940元购买了剩下的三册,2019年3月23日,骆某某、李某某2带着白手套给我展示一幅“万某某长江”的长画卷,说是和我一人出一半的钱购买,我支付了6.8万元,4.8万元刷的工资卡,2万元现金。
7.被害人侯某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刷卡记录、购买票据证实,2019年2月份,我有一套收藏品人民币价值9900元,有一天张某1给我打电话,问我是否换购名人字画,我到了D,张某1说D属于B,承诺换购的字画三个月就可以出售,我把我收藏品人民币给了张某1,并给了她1000元的现金补差价。
8.被害人程某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刷卡记录、购买票据证实,2019年6月份我到B公司领礼品,张某1说可以用收藏的人民币换购名人字画,我就从张某1处购买了两幅张若谷的“双绝”字画价值8万元,之后张某1又让我购买张若谷的“双绝”,凑成四绝,我支付了128000元还是148000元,记不清了,后来我多次去B公司从张某1手中购买张若谷的仕女图六幅,一共损失了25万元。
9.被害人刘某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2018年10月份,在D张某1给我推荐张若谷的字画,我就花了10万元购买了一张五福图,过了几天张某1说联系我说双绝挣的更多,我就花5万元购买了一张荷花图,又过了几个月张某1说四绝可以卖100多万,我就又购买了仕女图5万元和山水图5万元,2019年6月份,在E文化陈某推荐黄建南的瓷板画,我就花3万元买了两幅,郭某某让买成套的瓷板画,我就花6万元购买了。
10.被害人杨某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刷卡记录、购买票据证实,2018年9月30日在D的张某1处购买十套十二生肖册页,在店里见过实物,张某1没有给我,之后我去找她退的时候,在B陈亮接待我,给我退了12000元,剩余的37800元购买了两幅字画抵债。
11.被害人刘某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刷卡记录、购买票据证实,骆某某2向我销售了“皇家财富”画作,花费了16800元,郭某某向我销售了“大千双绝”花费了58000元,陈某(骆某某)向我销售了两本“十二生肖”册页,花费了8700元,共花费了83500元,后去找陈某退钱,陈某给我写了一个证明,将我的这些购物票据就都拿走了。
12.被害人张某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刷卡记录、购买票据证实,我在A所有的收藏品都是在张某2手里买的,因为A的史某某和张某2给我说购买这个南极整版钞过了年就能翻倍增值。没有人给我退赔过。
13.被害人陕某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刷卡记录、购买票据、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6月30日,在B公司“小陈”手里购买了三幅张若谷的三幅字画,前面每一幅都是21600元,后一幅字画是4万元,共计104800元。我丢失了一张购买最后一幅张若谷字画的发票。经辨认“小陈就是骆某某”。
14.被害人翟某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刷卡记录、购买票据、辨认笔录证实,在E公司在李某某2手里花2000元购买了一幅郭友华的画,并提供了2019年10月22日购买郭友华一幅画的票据。
15.被告人张某1的供述证实,在尧都区向某西路B和鼓楼北D两家公司干过,给程某某销售过一幅张若谷的8平尺的画,向程某某销售过两幅张若谷的双绝,后来凑成四绝。是郭某某的客户,接待过邓某某2,给他们讲了张若谷的画有多好,收藏价值高,成单都是郭某某去聊的。
16.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证实,2018年8月份来临汾市尧都区在骆某某2的介绍下进入向某西路B公司入职,做销售业务,老板是李某某和修某某,销售经理是骆某某2,骆某某、郭某某两个主管,我接待并销售过的老年人有刘某某、刘某某,期间向他们宣传收藏价值,刘某某买了一幅熊猫长卷,刘某某买了一幅张若谷的画,还有好多客户想不起来了。我没有接待过邓某某2,他是郭某某和张某1的客户。
17.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证实,我接待过郭某某、潘某某、潘某某、邓某某2、裘某某、宋某某,我向邓某某2退赔过。
18.被告人骆某某2的供述证实,2018年中旬在B工作,老板是李某某和修某某,我是经理,财务是修某某2,主管是郭某某和骆某某,我帮乔某某接待过刘某某。
19.被告人李某某2的供述证实,2018年11月份我招聘到了B,干了4个月,2019年4月份,修某某叫我去了E公司,我接待过毛某某、王某某,还有想不起来了。
20.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证实,在B是普通销售,客户有王某某,其他想不起来了,卖的东西我也记不清具体名字了。
2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我是A的老板,抽总盈利的60%,史某某是店长,总盈利有五、六十万元,售卖物品来源是北京马店市场,玉玺是合成粉材质的,开店是在2016年6、7月份,注销时间是2017年底2018年初。2018年底我准备开B的时候,这个公司刚注销,李某某2和史某某想把A的店面接下,我就把A剩下的房租送给了李某某2经营c。B是我和修某某出资的,我出资13万元、修某某出资20万元,按六四分成的,我拿了六十万、修某某拿了九十万,B店长是骆某某2,骆某某、郭某某是经理,张某1主管,销售是史某某。
综合全案事实、证据、情节,针对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各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原审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各辩护人提出本案的定性问题。经查,本案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系通过虚构其公司所售卖的收藏品具有巨大升值空间,并向被害人承诺其公司会通过后期回购或拍卖的方式帮助被害人获取巨大收益的手段,来达到欺骗被害人花高价购买其公司的收藏品的目的,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从而虚构升值、回购、拍卖的事实诱骗被害人高价购买收藏品,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犯罪行为,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的犯罪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辩护人提出本案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原审不予采信。
2.关于各辩护人认为其诈骗金额应扣除售卖商品本身的价值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某等人通过虚构升值、承诺回购或拍卖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高价购买商品,该涉案售卖商品虽具有一定的价值,而实际卖给被害人的价格远超收藏品本身的价值,该收藏品已不是等价交换的商品,而是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实施诈骗使用的工具和媒介,不应在犯罪数额中扣减,故各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原审不予采信。
3.关于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从犯,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退缴违法所得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对各被告人具有自首、从犯情节、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情节,已经予以认定,不再评判;被告人郭某
、修某某2、乔某某在本院审理期间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退缴违法所得的情节,酌情从轻处罚。
4.被告人骆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骆某某的犯罪数额为1296360元,其中张某某在A张某2处购买了223960元的画,骆某某只是协助退款事宜;经查,被害人张某某的损失数额并未计算在被告人骆某某的犯罪数额中,其辩护意见,不予采信;邓某某2在张某1和郭某某处给付了19.8万元的货款,骆某某仅是参与退款3万元,“大千双绝”开具了15.8万元的收据,骆某某参与退款换成12.8万元的收据;经查,属实,对该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刘某某的83500元交易既遂后,被告人骆某某参与接待;经查,被害人刘某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陈某(骆某某)向我其销售了两本“十二生肖”册页,花费了8700元,后去找陈亮退钱,陈某给我写了一个证明,将其购物票据就都拿走了。公诉机关认定刘某某的损失数额为8700元,并以此计算的骆某某的犯罪数额,辩护人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刘某某出资3万元购买2幅“黄建南的瓷板画”仅有被害人陈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查,被害人刘某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2019年6月份,在E文化陈某(骆某某)给其推荐黄建南的瓷板画,就花3万元买了两幅,无其他相关证据印证,对其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陕全寿出资104800元购买4幅“张若谷的画”仅有3幅64800元的相关票据证明,剩余4万元仅有被害人陈述,无相关书证证明;经查,2018年6月30日,被害人陕全寿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在B公司“小陈”手里购买了三幅张若谷的三幅字画,前面每一幅都是21600元,后一幅字画是4万元,共计104800元。我丢失了一张购买最后一幅张若谷字画的发票。经辨认“小陈就是骆某某”,对其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5.关于被告人李某某2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2的诈骗数额为984446元与在案证据不符,数额为702880元,王某某购买的五福小寿桃的金额不能计算诈骗金额,王某某购买的金额为21.4万元,合同及收据为18万元,15万元的拍卖保证金,数额应该为221180元;经查,被害人王某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及合同、收据证实,2018年7月份至12月份,被害人王某某在B李某某2手里花3.92万元购买了四大名著画册、21.4万元购买了长江画卷、15万元的保证金、1980元的姜喜全山水画、1440元荣宝斋福寿吉祥,五福小寿桃的金额应计算在诈骗金额中,对其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辩护人提出,毛某某的购买的万某某江山图支付了6.8万元,其中只有4.8万元的转账凭证,2万元现金不能认定;表格中还方程垫付的画钱9706元,没有转账凭证,该款项与李某某2无关,之后李某某2退还毛某某1万元,任帅退还了毛某某1万元,数额应该为448920元,经查,被害人毛某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收据,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证实,2018年10月份,在B李某某2手里花800元购买了一套人民币藏品,经李某某2劝说,又花6980元买了四大名著画册中的一册,之后又花20940元购买了剩下的三册,2019年3月23日,骆某某、李某某2带着白手套给我展示一幅“万某某长江”的长画卷,我支付了6.8万元,4.8万元刷的工资卡,2万元现金,其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辩护人提出,郝一鉴2019年3月31日从B购买的皇家财富金额51800云,经办人为李帅。经查,被害人郝一鉴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李某某2到了E公司之后,我从李某某2手里买了一幅油画,后来我就用我在B购买的东西以及E公司买的这幅油画,另外支付了五万元,从李某帅手里置换了一幅字画长卷。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翟某某购买的2000元一幅小画,没有相关票据不能认定。经查,被害人翟某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及提供票据证实,2019年10月22日在E公司在李某某2手里花2000元购买了一幅郭友华的画,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6.关于被告人张某1的辩护人提出,侯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加上其人民币收藏品折价9900元在张某1处购买一幅清山水图和牡丹字画,认定犯罪数额应为1000元,经查,被害人侯某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刷卡记录、购买票据证实,2019年2月份,以其一套收藏品人民币价值9900元,在张某1处换购的字画并给了她1000元的现金补差价,应以1000元认定被告人张某1的犯罪数额,对其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程某某的数额应当认定为159600元(3万元
2),经查属实,对其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李某某64000元,仅有询问笔录及购买票据,但该票据并无张某1签字;经查,被害人李某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2018年7月在向某路B公司,被张某1骗了6.4万元,张某1给其出具了8万元的票据,因该公司出具的大部分票据均无销售人员签字,故辩护人的该项意见,不予采信;邓某某2的票据数额为198000元,应以此认定犯罪数额,经查,被害人邓某某2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收据、合同证实,2018年10月份,B的张某1让我花8.6万元买了张若谷的“双绝”,2019年4月份,张某1和郭某某让我花19.8万元买了张若谷的长卷。对其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刘某某的25万元,在笔录中称其2018年10月在平某北街D店内被张某1诈骗与事实不符,不应该认定;经查,被害人刘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8年10月份,在D张某1手中花了10万元购买了一张五福图,过了几天张某1让其花5万元购买了一张荷花图,又过了几个月张某1说四绝可以卖100多万,又购买了仕女图5万元和山水图5万元,因其提供相关的票据可以认定33940元、26200元,共计60140元,对其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闫某某2980元没有相关的支付记录,无法认定;经查,被害人闫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其用张若谷的画和十二生肖,又出49800元购买了一幅张若谷的画,用“珠联璧合”顶了2980元又加了7000元购买了一幅十二生肖册,“珠联璧合”的票据当时抵了之后连同票据一起给了乔某某,对其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辩护人提出,杨某某应认定为37800元,2020年1月4日案发前B给杨某某退款12000元,经查证属实,对其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7.关于被告人常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给常某某定罪的金额中邓某某2购买的337500元的黄建南的画作和72000元的六条屏并不是常某某所出售,应该在犯罪数额中予以核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邓某某2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2019年7月份左右,B的业务员常某某让其花了7.2万元购买了张若古的6条屏“金陵十二钗”。2019年9月份,B的常某某给其宣传黄建南的画,常某某说黄建南是世界顶级的画家,一平尺15万元人民币,价值33.75万元,并且交了2万元定金,之后交了尾款。并提供了相关购买凭证,对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修某某、史某某、骆某某、骆某某2、李某某2、张某1、修某某2、乔某某、郭某某、常某某、张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中,被告人李某某诈骗数额为6957024元,被告人修某某诈骗数额为5676456元,被告人史某某诈骗数额为2019200元,被告人骆某某诈骗数额为1138360元,被告人骆某某2诈骗数额1050960元,被告人李某某2诈骗数额为984446元,被告人张某1犯罪数额为609520元,被告人修某某2犯罪数额为6108016元,被告人乔某某犯罪数额838560元,被告人郭某某犯罪数额819942元,被告人常某某犯罪数额667500元,被告人张某2犯罪数额689376元;被告人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20766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70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审予以确认,指控被告人犯罪数额有误部分,予以更正。
被告人修某某、骆某某、骆某某2、李某某2、修某某2、乔某某、郭某某、常某某、张某2、薛某、乔某某系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修某某、史某某、骆某某、骆某某2、李某某2、张某1、乔某某、郭某某、常某某、张某2、薛某、冯玲玲、乔某某认罪认罚,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某某、骆某某、骆某某2、李某某2、张某1、乔某某、郭某某、常某某、张某2、薛某、乔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修某某、史某某、骆某某、骆某某2、李某某2、张某1、郭某某、乔某某、常某某、张某2、乔某某、修某某2系诈骗老年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修某某2的犯罪数额按其参与公司的共同犯罪数额认定,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1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结合本案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六十六条 六十七条 二十五条 二十七条 五十二条 七十二条 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二百零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二)被告人修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三)被告人史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四)被告人骆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五)被告人骆某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六)被告人李某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七)被告人张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八)被告人郭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九)被告人乔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十)被告人常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十一)被告人张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十二)被告人薛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十三)被告人乔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十四)被告人修某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十五)被告人修某某2退缴的违法所得10万元,被告人乔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7万元,被告人郭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5000元,被告人张某1退缴违法所得2万元,被告人薛某退缴违法所得1万2千元,被告人乔某某退缴违法所得1万4千元,均用于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十六)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16万元,被告人修某某违法所得55万元,被告人史某某违法所得27万元,被告人骆某某违法所得7万元,被告人骆某某2违法所得8万元,被告人李某某2违法所得7万元,被告人常某某违法所得4万元,被告人张某2违法所得5万元,被告人薛某违法所得8千元,用于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十七)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3101262元,责令被告人修某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820694元,责令李某某、修某某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855762元。(详见退赔表,案发后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的款项,退赔款受偿时予以扣除。)(十八)未随案移送扣押在案的钱款用于退赔被害人,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十九)登记在被告人李某某妻子张辉名下查封在案的位于太原滨河果岭小区A房产,尧都区五洲国际x幢x号楼x室房产,依法处置后,用于退赔被害人。
原审被告人诉称上诉人李某某的上诉理由:原审法院对其量刑过重,没有考虑其具有的从宽从轻处罚情节,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其妻子张辉名下的位于太原滨河果岭小区A房产系张辉个人全款购买,与本案无关,并非用其违法所得款购买,不应查封处置,综上,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予以确认并不再赘述。
关于上诉人李某某的上诉理由,经查,本案系共同犯罪,原审时包括上诉人李某某在内的所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上诉人李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原审依据多名被害人陈述、各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以及买卖合同、银行卡交易流水、购买凭证、艺术品委托展销协议等证据,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至于量刑,原审依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采纳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在法定幅度内对各被告人量刑适当,对上诉人李某某所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已予以了充分考虑,原审对其量刑并无不当。关于其所提位于太原滨河果岭小区10-1-2901房产问题,经查,上诉人李某某在侦查阶段时,侦查人员问“你把骗到的钱都干什么了?”其供述“我在太原滨河果岭小区买了一套Q的房产,花了46万左右买的,尧都区五洲国际B幢x号楼x室,我花38万买的,我这两套都把名字挂在我老婆张某辉名下了,张辉名下还有一套太原彭村新区南区18号楼1单元114室,这套是她自己买的...”另外,其上诉主张果岭小区该2901号房产系其妻子个人购买与其诈骗所得无关,目前并无实质性证据支撑。故对上诉人李某某所提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二百三十六条 (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国鹏 审判员 要献萍 审判员 王俊珍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琳洁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20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236条1款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6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5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7条1款 同案由重要案例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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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C.56278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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