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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杰、黄士永、王超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例编号:第 71 号类别:收藏品与购物类来源:公开裁判文书全文约 66656 字
案由:侵犯财产罪来源: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海杰、黄士永、王超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例类型:收藏品与购物类|老年防诈观察
案由: 侵犯财产罪

案 号:(2018)冀08刑初33号 审理法官: 叶宏东 张伟 孟昭鹏 文书类型: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18.12.06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代理律师/律所:赵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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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PERLINK "javascript:LawFirmSearch('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 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 ;王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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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PERLINK "javascript:LawFirmSearch('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 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间接故意 首要分子 应当从轻 数罪并罚 有期徒刑 证人证言 被告人供述 被害人陈述 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 辨认笔录 手机短信 非法证据 证据确实、充分 取保候审 执行逮捕 法庭调查 发回重审

刑罚:被告人于海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违法所得13,114,843.23元予以追缴;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4万元; 被告人黄士永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违法所得58,400.00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王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违法所得416,728.00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崔立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违法所得252,236.88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刘海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违法所得52,000.00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夏丽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违法所得60,682.00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寇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违法所得55,548.00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刘文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万元,违法所得16,348.00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赵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违法所得40,155.00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李付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违法所得49,050.00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王少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违法所得44,698.00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朱珍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违法所得50,716.00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张立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违法所得33,825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李小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违法所得35,155.00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王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违法所得46,928.00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李科校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违法所得23,415.00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徐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违法所得40,724.00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李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违法所得644.00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陈莎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违法所得14,727.00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夏龙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违法所得35,176.00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杨振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违法所得43,969.00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王建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违法所得26,926.00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李京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违法所得18,107.00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崔亚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违法所得26,447.00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王志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违法所得7,694.00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冯少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违法所得18,679.00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石立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违法所得25,427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徐凯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违法所得25,444.00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顾景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违法所得11,936.00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张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违法所得34,335.00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王明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违法所得15,359.00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李硕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违法所得11,655.00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张通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违法所得28,956.00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李剑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违法所得16,613.00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朱东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违法所得46,530.00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赵明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违法所得18,045.00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王亚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违法所得10,899.00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牛泽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违法所得27,601.00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赵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违法所得6,174.00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孟祥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违法所得11,059.00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侯静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违法所得12416.00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高小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违法所得9,622.00元予以追缴; 指控罪名: 判定罪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于海杰、黄士永、王超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冀08刑初33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于海杰。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云龙,河北法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士永。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超。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

被告人崔立杰。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海英。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忠斌,河北法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寇静。2016年9月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30日经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承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被告人夏丽洁。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文涛。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枭雄,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博。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

辩护人闫旭,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赞。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静,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付友。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海江,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珍珍。2017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少娟。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丹。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科校。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桂中,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小妮。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立杰。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

被告人夏龙庭。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

被告人徐磊。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振玉。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莎莎。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被告人侯静辉。2017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祥蕾。2017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小涵。2017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建强。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京涛。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

被告人崔亚茹。2018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志华。2018年3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少鹏。2018年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立宁。2018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凯成。2018年1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顾景春。2018年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建。2018年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明华。2018年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硕硕。2018年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通通。2018年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剑东。2018年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东洋。2018年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明明。2018年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亚云。2018年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牛泽宁。2016年9月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30日经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承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蒙。2018年1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以承检公一刑诉【201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海杰犯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及被告人王超等41名被告人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7年12月20日本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于海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违法所得13,114,843.23元(已扣押10,907,894.00元)予以追缴,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4万元;被告人黄士永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万元,违法所得40万元予以追缴;被告人王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违法所得40万元予以追缴;被告人崔立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0万元,违法所得252,236.88元予以追缴;被告人刘海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5万元,违法所得20万元(已交纳2.4万元)予以追缴;被告人寇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万元(已缴纳4,452.00元),违法所得55,548.00元予以追缴;被告人夏丽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万元,违法所得60,682.00元予以追缴;被告人刘文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违法所得16,348.00元予以追缴(已交纳);被告人赵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7万元(已缴纳3,045.00元),违法所得40,155.00元予以追缴(已交纳);被告人李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违法所得644.00元予以追缴;被告人李付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5万元,违法所得49,050.00元予以追缴(已交纳);被告人朱珍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2万元(已缴纳4,284.00元),违法所得50,716.00元予以追缴(已交纳);被告人王少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违法所得44,698.00元予以追缴;被告人王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违法所得46,928.00元予以追缴(已交纳);被告人李科校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5万元,违法所得23,415.00元予以追缴(已交纳15,000.00元);被告人李小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违法所得35,155.00元予以追缴;被告人张立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8万元,违法所得33,825元予以追缴;被告人夏龙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6万元(已缴纳4,824.00元),违法所得35,176.00元予以追缴(已交纳);被告人徐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违法所得40,724.00元予以追缴(已交纳15,000.00元);被告人杨振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4万元,违法所得43,969.00元予以追缴(已交纳12,000.00元);被告人陈莎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纳),违法所得14,727.00元予以追缴;被告人孟祥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纳8,941.00元),违法所得11,059.00元予以追缴(已缴纳);被告人侯静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已缴纳7584.00元),违法所得12416.00元予以追缴(已交纳);被告人高小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已缴纳28.00元),违法所得9,622.00元予以追缴(已缴纳);被告人王建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已缴纳3,074.00元),违法所得26,926.00元予以追缴(已交纳);被告人李京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违法所得18,107.00元予以追缴(已交纳);被告人崔亚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违法所得26,447.00元予以追缴(已交纳);被告人王志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已缴纳15,388.00元),违法所得7,694.00元予以追缴(已交纳);被告人冯少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已缴纳11,321.00元),违法所得18,679.00元予以追缴(已交纳);被告人石立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违法所得25,427元予以追缴(已交纳);被告人徐凯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已缴纳56.00元),违法所得25,444.00元予以追缴(已交纳);被告人顾景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已缴纳11,936.00元),违法所得11,936.00元予以追缴(已交纳);被告人张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违法所得34,335.00元予以追缴;被告人王明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违法所得15,359.00元予以追缴;被告人李硕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违法所得11,655.00元予以追缴(已交纳);被告人张通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已缴纳10,000.00元),违法所得28,956.00元予以追缴(已交纳);被告人李剑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违法所得16,613.00元予以追缴;被告人朱东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违法所得46,530.00元予以追缴(已交纳10,000.00元);被告人赵明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违法所得18,045.00元予以追缴;被告人王亚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已缴纳8,000.00元),违法所得10,899.00元予以追缴(已缴纳4,033.00元);被告人牛泽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违法所得27,601.00元予以追缴;被告人赵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违法所得6,174.00元予以追缴(已交纳);本案冻结的资金待判决生效后,由扣押单位返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于海杰、黄士永、王超、崔立杰、刘海英、寇静、夏丽洁、刘文涛、赵博、李赞、李付友、朱珍珍、王少娟、王丹、李科校、李小妮、张立杰、夏龙庭、徐磊、杨振玉、王建强、李京涛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9月14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22日召开了由公诉人、部分辩护人参加的庭前会议,会上就本案的管辖问题、回避问题、证据交换、法庭调查、证据出示、主要辩护观点、控辩双方争议焦点等问题控辩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鑫洋、李静出庭支持公诉。于海杰等42名被告人及辩护人王云龙、赵忠斌、吴枭雄、闫旭、杨静、吴海江、王桂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被告人于海杰注册成立石家庄日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日创公司),任公司法人代表。2016年3月,于海杰与被告人王超合作,成立河北超海商贸公司(以下称超海公司),王超任公司法人代表,地址为石家庄市桥某某盛世E居某某某某,公司利用收藏品进行诈骗。同时被告人黄士永组织一批话务员也在同样地点利用保健品进行诈骗,黄士永负责保健品方面的管理工作。2016年7月,黄士永在石家庄市租了办公地点,以旭东商贸公司(公司未注册,以下称旭东公司)的名义招聘员工,公司同样利用保健品进行诈骗。于海杰为三家公司的总负责人,王超为超海公司负责人,黄士永为旭东公司负责人。

超海公司以及旭东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实施诈骗活动。公司雇佣、招集大量员工进行专业培训,提供专门话术,并以底薪加提成方式管理所招的员工,每个员工都有自己的工号。于海杰购买全国各地的人员基本信息,然后将购买的个人信息发送给公司的负责人王超、黄士永,由黄士永、王超按时给员工发送客户个人信息,拨打电话进行诈骗。经统计,于海杰U盘中存贮公民个人信息共计上万余条。

超海公司主要利用收藏品进行诈骗活动,让其员工冒充“中国收藏协会"、“东方典藏"、“中国嘉德拍卖会"等部门的工作人员身份,并使用假名字,向中国老年人群打电话,以购买收藏品可以参加拍卖会、回收收藏品等方式,要求被害人办理贵宾卡,并交纳保证金、手续费、税费、公证费等各种不同费用,采用邮寄收藏品货到付款的方式收取各种费用,骗取他人巨额财产。旭东公司主要利用保健品进行诈骗活动,其让员工冒充“中国红十字会"、“老年康复中心"、“国家药监局"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使用假名字向中老年人群拨打电话,以购药、办卡返利、返还报销款等名义,要求被害人交纳保证金、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采用邮寄保健品货到付款的方式收取各种费用,骗取他人巨额财产。

被告人于海杰、黄士永、王超为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管理公司事务;被告人崔立杰、刘文涛、刘海英、孟祥蕾、李赞、陈莎莎、高小涵、侯静辉明知是公司的电话销售人员实施诈骗活动仍积极参与公司综合性事务及管理等;被告人夏丽洁、寇静、王少娟、徐磊、杨振玉、夏龙庭、李小妮、石立宁、王建强、张通通、李硕硕、冯少鹏、王明华、李剑东、赵蒙、赵博、朱珍珍、李付友、王丹、张立杰、张建、徐凯成、李京涛、李科校、崔亚茹、牛泽宁、王志华、赵明明、顾景春、朱东洋、王亚云为直接实施诈骗人员。

经司法会计检验报告认定,2016年5月至8月期间,超海公司及旭东公司发货签收业务总金额为13,114,843.23元。其中被告人于海杰、王超、黄士永作为公司负责人,被告人崔立杰、刘文涛、刘海英、孟祥蕾、李赞、陈莎莎、高小涵、侯静辉作为参与公司管理的人员,夏丽洁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532,539.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60,682.00元;王少娟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323,340.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44,698.00元;徐磊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238,378.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40,724.00元;杨振玉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220,540.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43,969.00元;夏龙庭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239,920.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35,176.00元;李小妮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254,140.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35,155.00元;石立宁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176,850.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25,427.00元;王建强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219,142.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26,926.00元;张通通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143,186.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28,956.00元;李硕硕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126,530.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11,655.00元;冯少鹏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197,590.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18,679.00元;王明华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129,225.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15359.00元;李剑东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104,086.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16,613.00元;赵蒙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55,180.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6,174.00元;寇静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512,846.01元,非法所得人民币55,548.00元;赵博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453,134.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40,155.00元;朱珍珍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349,574.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50,716.00元;李付友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365,902.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49,050.00元;王丹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280,332.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46,928.00元;张立杰诈骗的数额为279,046.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33,825.00元;张建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129,220.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34,335.00元;徐凯成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155,613.98元,非法所得人民币25,444.00元;李京涛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209,234.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18,107.00元;李科校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233,386.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23,415.00元;崔亚茹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208,712.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26,447.00元;牛泽宁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35,200.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27,601.00元;王志华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207,932.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7,694.00元;赵明明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65,242.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18,045.00元;顾景春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163,157.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11,936.00元;朱东洋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78,050.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46,530.00元;王亚云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64,845.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10,899.0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如下证据:1.伪造的红十字协会证书等物证;2.快递运单等书证;3.证人房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董某等人陈述;5.被告人于海杰等人的供述和辩解;6.司法会计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等笔录;8.电子数据检验报告等电子数据。

检察院认为 承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于海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的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六十六条

的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黄士永、王超作为公司负责人,被告人崔立杰、刘文涛、刘海英、李赞、陈莎莎、孟祥蕾、高小涵、侯静辉作为参与公司管理的人员,被告人夏丽洁、寇静作为直接实施诈骗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帮助或直接骗取被害人钱款,且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通通、杨振玉、徐磊、赵蒙、石立宁、王建强、李剑东、李硕硕、夏龙庭、冯少鹏、王少娟、李小妮、王明华、崔亚茹、李科校、朱东洋、牛泽宁、顾景春、徐凯成、张建、王志华、李京涛、张立杰、赵明明、王亚云作为直接实施诈骗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直接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六十六条

的规定,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追究被告人于海杰刑事责任;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黄士永、王超、崔立杰、刘文涛、刘海英、孟祥蕾、李赞、侯静辉、陈莎莎、高小涵、夏丽洁、朱珍珍、李付友、王丹、张通通、杨振玉、徐磊、赵蒙、石立宁、王建强、李剑东、李硕硕、夏龙庭、冯少鹏、王少娟、李小妮、王明华、寇静、崔亚茹、赵博、王亚云、李科校、朱东洋、牛泽宁、顾景春、徐凯成、张建、王志华、李京涛、张立杰、赵明明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海杰、王超、黄士永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崔立杰、刘文涛、刘海英、李赞、陈莎莎、孟祥蕾、高小涵、侯静辉、夏丽洁、朱珍珍、李付友、王丹、张通通、杨振玉、徐磊、赵蒙、石立宁、王建强、李剑东、李硕硕、夏龙庭、冯少鹏、王少娟、李小妮、王明华、寇静、崔亚茹、赵博、李科校、朱东洋、牛泽宁、顾景春、徐凯成、张建、王志华、李京涛、张立杰、赵明明、王亚云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一百七十二条

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于海杰供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事实。于海杰不认可犯诈骗罪的事实,辩解称:法庭出示的证据没有一个证据能证明我知道他们的诈骗行为,所有的证据无法证明我参与了诈骗和我知道他们的诈骗,于海杰本身是投资行为。被告人于海杰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刘海英、黄士永、王超、崔立杰、刘文涛等人笔录中存在大幅粘贴、复制内容。另外,在庭前会议时辩护人观看了部分监控录像,除一份录像机录制的有声音外,其余都没有声音。对上述证据应当予以非法排除。(2)于海杰对超海公司的诈骗行为并不知情,超海公司经营模式来源于王超,超海公司的人员任免由王超决定,于海杰对超海公司诈骗部分不知情,不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依法不构成诈骗罪。(3)于海杰得知旭东公司诈骗后,进行了积极阻止,不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因此,关于旭东公司部分,于海杰依法不构成诈骗罪。(4)本案赃款认定范围过大,应以黄士永、王超名下的民生银行卡内余额为准。

被告辩称 被告人王超供认犯罪事实,表示认罪悔罪,辩解称:是按照老板于海杰的意图做的,自己只是打工的。

被告人黄士永供认犯罪事实,表示认罪伏法,并称自己非法所得数额已与侦查机关核对,数额为58,400.00元。

被告人崔立杰供认犯罪事实,表示认罪悔罪。辩解称:公司有负责跟单的、进货的等,我也只是负责其中一部分,包括公司分红我是有六个点的提成我也都认可,从管理方面我不应该排在起诉的前面,我更多的是听领导的,只是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包括话术的制作等我并没有在公司里面起到多大作用,我只是次要的从犯,原审给我判刑过重。

被告人刘文涛供认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辩解称:(1)公诉机关认为我是管理层,但是从2016年4月到公司以来,于海杰及王超都没有给我管理层的待遇和身份,我在公司主要负责藏品的进货和收藏品专业知识的培训,所以我没有任何提成和分红,也就是说我跟普通的后勤人员是一样的。(2)检察机关认定我是话术的编撰者,我认为是不符合逻辑的,一审笔录已经说明是王超编撰的话术,以及崔立杰的笔录也承认是王超编撰的话术,证明我没有参与,同时在我的笔录上有一段是“王超给我一段话术让我看有不合适的地方修改一下",这段话明显证明是王超已经写好了。(3)与其他被告人相比对我量刑过重。被告人刘文涛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刘文涛在整个犯罪团伙中所起到的实际作用不大,不属于次要管理成员,属于作用较小的员工。(2)刘文涛系初犯,无犯罪前科,其犯罪后及当庭均能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构成坦白,认罪、悔罪,请合议庭酌情从轻处罚。(3)本案涉案金额基本追回,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被告人刘海英供认犯罪事实,表示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海英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刘海英在主观仅有间接故意,并未直接追求诈骗他人钱财的结果。在知道王超、黄士永的部门涉嫌诈骗之后,认为仅仅管理好自己的部门即可,并未采取阻止措施,这属于典型的放任,属于间接故意。(2)刘海英掌握U盾不代表刘海英掌握全部赃款,刘海英仅代表于海杰监督账目而已。王超、黄士永部门员工的工资都是由王超、黄士永统计之后报给刘海英、刘海英根据他们上报的数额进行发放,对于资金怎么用没有决定权、更不可能掌握资金的流向。(3)刘海英不具有日创公司股东身份,违法所得较少,危害性较小。(4)刘海英到案后积极认罪、悔罪,并退回赃款,应在量刑时予以减轻。

被告人李赞供认犯罪事实,表示认罪悔罪。辩解称:我在公司没有提成,我不是管理人员,我跟公司话务员没有什么区别,我只是做了上面领导安排的事情,我在公司里面从业时间也比较短只有一个月的时间。被告人李赞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中李赞最晚入职到公司的,李赞入职前公司已存在诈骗行为,公司的诈骗手段、方法已成熟,李赞所起作用微乎其微。(2)李赞仅得644元工资,犯罪所得最少。(3)原审中,以保健品部门所得额379余万元对李赞进行量刑,根据补充侦查,李赞在职的一月保健品部门所得额为155余万元,比原审数额减少了三分之二,故,量刑时也应大幅调整。(4)李赞、陈莎莎、孟祥蕾、侯静辉、高小涵同为从事公司综合性事务的员工,起诉书中也列为同一顺序参与公司管理的人员,量刑应均衡。(5)李赞系从犯、初犯、认罪悔罪、有退脏行为,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夏丽洁供认犯罪事实,表示认罪悔罪。辩解称:我的涉案金额五十三万多并不是我的诈骗所得,希望法庭在量刑方面能考虑我的诈骗所得、诈骗次数等问题,能从轻判处。

被告人寇静供认犯罪事实,表示经过两年多的时间,在看守所里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我认罪悔罪,一审中我家人也积极的退赃了,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理。

被告人赵博供认犯罪事实,表示认罪悔罪。辩解称:我认可我的犯罪数额,我诈骗数额虽然较高,但我的诈骗金额不会高于管理层,我是公司最低层的话务员,我认为我的刑期不应高于一审中的管理层,原审对我的量刑太重。被告人赵博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诈骗为连环诈骗,有的人冒充中国红十字协会员工,有的冒充药监局人员,有的冒充公证处人员。这种情况下话务员之间需要经常配合打电话,在众被告人实施诈骗的过程中会经常存在相互之间进行帮助的情况,也就经常会出现本不属于自己的诈骗金额却记在了自己的工号里面,变成了自己的诈骗金额。有近十万元应当不属于赵博的诈骗数额计算在了赵博的工号里面,这样就导致司法鉴定中赵博的犯罪所得偏多的情况。(2)本案中,赵博只是个普通的话务员,只应对自己个人的犯罪数额负责,又是从犯,初犯,违法所得已经全部退还,还缴纳了部分罚金,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原审量刑过重。(3)本案涉案赃款几乎全部予以追回,请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被告人朱珍珍供认犯罪事实,表示认罪悔罪。辩解称:我认可犯罪事实,我只是基层话务员,我积极退了赃,违法所得也全部退了,还交了一定的罚金,希望法庭此次能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付友供认犯罪事实,表示认罪悔罪。辩解称:我只是基层话务员,只有底薪,没有参与管理,我也积极退赃,原审判决的比较重,我希望能对我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付友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李付友属于从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李付友为初犯,且积极认罪、悔罪,请求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2)李付友作为最底层的话务员不是共同犯罪的必要组成部分,所起的作用最小,原审对李付友量刑过重。

被告人王丹供认犯罪事实,表示认罪悔罪,并表示积极的把违法所得全部上交,希望合议庭能够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少娟供认犯罪事实,表示认罪悔罪。辩解称:(1)我公司是以底薪加提成的方式给我开工资的,那么相同水平工资的员工业绩应该是不会相差太多的,可是鉴定的金额我们同样工资水平的人最多相差二十多万,所以在量刑的时候希望合议庭能够考虑到这个情况。(2)我们公司账面上已经扣押了一千多万,这些钱里面包含我们每个员工的业绩,不能仅仅算作老板的退赃,也应该算我们员工的退赃。

被告人张立杰供认犯罪事实,表示认罪悔罪,并称量刑应以个人非法所得为主。

被告人杨振玉供认犯罪事实,表示认罪悔罪,认为原审判决过重,希望能从轻处罚。

被告人夏龙庭供认犯罪事实,表示认罪悔罪。夏龙庭称自已违法所得是三万五,原审时候退赃退了四万,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京涛供认犯罪事实,表示认罪悔罪。李京涛称自己是初犯,非法所得较少,而且已经全部退回,父母也没有什么劳动能力,家有幼女,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小妮供认犯罪事实,表示认罪悔罪,认为原审判决过重,希望能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科校供认犯罪事实,表示认罪悔罪。辩解称:相比其他人的诈骗数额来说我的诈骗数额是比较低的,原审对我的量刑过重,员工提成有比例,个人所得从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诈骗数额。被告人李科校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是电信诈骗,赃款几乎全部退回,相较于主犯话务员量刑过重。(2)李科校系从犯、认罪退赃,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磊供认犯罪事实,表示认罪悔罪,认为原审判决过重,希望从轻判决。

被告人孟祥蕾、陈莎莎、高小涵、侯静辉、张通通、王志华、李剑东、冯少鹏、顾景春、王建强、朱东洋、王亚云、张建、石立宁、李硕硕、徐凯成、崔亚茹、牛泽宁、赵明明、王明华、赵蒙均供认犯罪事实,表示认罪悔罪,未做辩解陈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8日,被告人于海杰注册成立日创公司(法人于海杰),通过广播电台销售汽车装饰品。2014年6月公司转型开始销售保健品,刘海英主管公司财务。2015年10月份,于海杰雇佣王超和崔立杰到公司工作,王超、崔立杰二人来公司8天后辞职。

2016年3月7日,于海杰再次找回王超,新投资注册成立超海公司(登记法人王超)。该公司由王超负责日常管理,崔立杰任主管,通过收藏品进行系列诈骗活动,王超收取利润的10%,崔立杰收取利润的6%。刘文涛负责进货、公司新入职员工的培训以及日常工作中疑难问题解答,侯静辉与刘晓倩负责招聘、面试、考勤,王某4、马青青负责跟单。

2016年3月份以来,黄士永等人带领一批话务员在超海公司租用的办公地点利用保健品进行诈骗。2016年7月,黄士永代表日创公司在石家庄市租赁办公地点,以旭东公司(公司未注册)的名义招聘员工。黄士永为旭东公司的负责人,李赞为公司主管兼培训师,陈莎莎协助黄士永负责公司日常工作,孟祥蕾负责核单工作,翟蓓负责公司招聘、面试、考勤工作,刘雅梦负责跟单,王一迪、高小涵负责跟单工作。

于海杰为超海、旭东两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刘海英负责两个公司的财务。

自2016年3月以来,被告人于海杰、刘海英、黄士永、王超为诈骗他人成立了专门公司,雇佣、招集员工进行专门培训,提供专门话术,员工有自己的专属工号和密码,并以底薪加提成方式管理所招聘的员工。于海杰购买全国各地的人员基本信息,将所购个人信息发送给下属公司的负责人王超、黄士永,由黄士永、王超按时给话务员推送客户个人信息,话务员按话术内容拨打电话对客户实施诈骗。经统计,于海杰U盘中存贮公民个人信息共10189条。

王超等人利用收藏品进行电话诈骗模式为:公司让员工依照话术冒充“中国收藏品协会"“东方典藏"“中国嘉德拍卖会"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使用假名字给公司提供的客户(有购买收藏品经历的中老年人群)拨打电话,谎称其能帮被害人把手中的收藏品通过嘉德拍卖会以高价拍出,采用给被害人邮寄收藏品(货到付款)的方式收取各种费用,并承诺上门等价(其骗取的金额)回收其寄出的收藏品为诱饵,一步步要求被害人办理贵宾卡,交纳保证金、手续费、税费、公证费等各种名目不同的费用,直到被害人交不起其所要费用或发现被诈骗为止,公司更换网络电话号码致被害人找不到诈骗人员,针对该被害人的诈骗行为结束。被告人寄给被害人且承诺等价上门回收的收藏品,是被告人刘文涛从北京市海淀区马甸桥东邮币卡市场购买的价格低廉的工艺品。

黄士永等人利用保健品进行电话诈骗模式:公司让员工按话术冒充“中国红十字会"、“老年康复中心"“国家药监总局"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使用假名字给公司提供的客户(有购买保健品经历的中老年人群)拨打电话,以购药、办卡返利、返还报销款等名义,采用邮寄保健药品(货到付款)的方式收取各种费用,一步步要求被害人交纳保证金、手续费、公证费等各种费用,直到被害人交不起其所要费用或发现被诈骗为止,公司更换网络电话号码致被害人找不到诈骗人员,针对该被害人的诈骗行为结束。侦查人员将被告人寄给被害人的所谓保健药品送交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鉴定,该局认为侦查机关申请鉴定的所谓保健药品中的“国内保健药品"为普通食品;“美国原装进口保健药品"外包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进口食品药品相关规定,没有鉴定价值。

在该诈骗集团中,被告人于海杰、黄士永、王超为主要组织者和管理者;被告人刘海英、崔立杰、李赞、刘文涛、陈莎莎为次要管理者;被告人夏丽洁、王少娟、徐磊、杨振玉、夏龙庭、李小妮、石立宁、王建强、张通通、李硕硕、冯少鹏、王明华、李剑东、赵蒙、寇静、赵博、朱珍珍、李付友、王丹、张立杰、张建、徐凯成、李京涛、李科校、崔亚茹、牛泽宁、王志华、赵明明、顾景春、朱东洋、王亚云为直接实施电话诈骗人员(话务员);被告人孟祥蕾、侯静辉、高小涵为后勤服务人员。

经司法会计检验报告认定:2016年5月4日至8月30日期间,超海公司及旭东公司发货签收业务总金额为13,114,843.23元。被告人夏丽洁参与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532,539.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60,682.00元;被告人王少娟参与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323,340.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44,698.00元;被告人徐磊参与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238,378.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40,724.00元;被告人杨振玉参与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220,540.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43,969.00元;被告人夏龙庭参与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239,920.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35,176.00元;被告人李小妮参与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254,140.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35,155.00元;被告人石立宁参与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176,850.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25,427.00元;被告人王建强参与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219,142.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26,926.00元;被告人张通通参与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143,186.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28,956.00元;被告人李硕硕参与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126,530.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11,655.00元;被告人冯少鹏参与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197,590.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18,679.00元;被告人王明华参与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129,225.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15,359.00元;被告人李剑东参与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104,086.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16,613.00元;被告人赵蒙参与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55,180.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6,174.00元;被告人寇静参与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512,846.01元,非法所得人民币55,548.00元;赵博参与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453,134.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40,155.00元;朱珍珍参与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349,574.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50,716.00元;李付友参与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365,902.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49,050.00元;王丹参与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280,332.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46,928.00元;张立杰参与诈骗的数额为279,046.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33,825.00元;张建参与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129,220.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34,335.00元;徐凯成参与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155,613.98元,非法所得人民币25,444.00元;李京涛参与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209,234.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18,107.00元;李科校参与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233,386.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23,415.00元;崔亚茹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208,712.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26,447.00元;牛泽宁参与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35,200.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27,601.00元;王志华参与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207,932.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7,694.00元;赵明明参与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65,242.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18,045.00元;顾景春参与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163,157.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11,936.00元;朱东洋参与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78,050.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46,530.00元;王亚云参与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64,845.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10,899.00元。崔立杰非法所得人民币252,236.88元;刘文涛非法所得人民币16,348.00元;李赞非法所得人民币644.00元;孟祥蕾非法所得人民币11,059.00元;陈莎莎非法所得人民币14,727.00元;高小涵非法所得人民币9,622.00元;侯静辉非法所得人民币12,416.00元。利用收藏品进行诈骗的被告人参与诈骗总额为2,960,646.00元,利用保健品进行诈骗的被告人参与诈骗总额为3,791,425.99元。

通过被告人王超、黄士永、刘海英自已核对银行流水确认,2016年5月4日至8月30日期间,王超非法所得人民币416,728.00元;黄士永非法所得人民币58,400.00元;刘海英非法所得人民币5200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于海杰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证据

1、被告人于海杰供述:超海商贸公司招聘完之后,王超跟我说:“数据(客户信息)我找不到,你看看有没有什么途径,帮我买点数据。"我说:“我有个朋友可能弄到数据,我把这个人介绍给你吧。"王超说:“还是你帮我去找吧,买数据的钱我出。"然后我就联系江西的一个叫刘士刚的人,通过刘士刚帮王超买数据。我一共在刘士刚手里买了三次数据,共有两万条,共花了八万块钱。每次买完数据以后,我把数据通过U盘拷贝给黄士永,然后再由黄士永把U盘带过去,由王超他们两个人细分。

2、被告人刘海英供述:公司诈骗客户的信息来源于海杰,是他花8万多块钱买的。

3、被告人黄士永供述:于海杰负责购买个人信息,他白天把购买的客户信息通过QQ或U盘拷贝发给三个营业点的负责人,负责人再分发给员工,客户下单后,负责人统计后报给于海杰。

4、被告人王超供述:我每天把黄士永提供的客户信息分发给话务员每人20条信息。

5、被告人王超辩认:2018年11月9日15时24分,侦查人员向王超出示黑色16GkingstonU盘一个,王超称:见过,这个U盘是于海杰买数据用的,你们在抓捕的时候在我们公司放着来着。虽然在我们公司放着,但是不是我的,是于海杰买完数据之后,用来数据拷贝给我的,当时正好在我们公司放着来着。

6、承德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电子数据检验报告承公(网按)检【2016】第066号检验结论:黑色16Gkingston品牌U盘中发现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文件,内容包括公民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数量共计10189条。

以上证据控辩双方均无异议,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于海杰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于海杰等42名被告人犯诈骗罪证据 (一)被害人陈述

1、张某1陈述:2016年7月底的时候,我儿子姚文志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说:“我是王会长,你还报销买药钱吗,你到底还办不办,你要不办就拉倒了?"我说:“不办了"。第二天,我家的座机电话响了,是一个女的打过来的,那个女的说:“你是张女士吗?"我说:“是。"她说:“我们是给你报销药费的,那个主任不给你办,我给你办,我也姓李,我叫李丽,是这的主任。"我说:“你们怎么回事呀,一会来一个男的,一会来一个女的。"她说:“没事,你放心吧,我们不会骗你钱的,我们是正规公司,肯定不会骗你的,你就放心吧,我们给你报销药费的百分之八十的钱,你算算你一共买了多少药钱。"我就和那个女的说了:“我买药花了不到三万块钱。"那个女的说:“那我们给你报销一万六。"我说:“是吗?"她说:“是,你就放心吧,我们把东西给你邮寄过去,有一个证件,一个银行卡,还有两包药。你要报销钱必须把这些东西要了,我们给你邮寄过去,你得交一千块钱,交完这一千块钱就把一万六千块钱退你了"。我说:“你是真的吗?"她说:“肯定是真的,你就放心吧,到时我把东西给你邮寄过去,你签收了、把钱给了就行了,你到时候去邮局去取就行。"我说:“那行吧。"过了几天,我就把东西拿了回来,把钱给了邮局。到了家我一看,有一个中国红十字医疗协会的本,一个中国工联邮政储蓄卡,还有两包药。那个李丽的女的又打电话,说:“张女士,你还得交八百块钱,这是银行的钱,把这钱给了银行,才能再给那一万六千块钱。"我说:“那我实在没有了"。李丽说:“你要不交这八百块钱,就不给你那一万六。诈骗国家一万六千块钱,别人都办完了,就你一个人不办,你就是诈骗。"我说:“你们才是诈骗呢。"就把电话挂了。我就拿着银行卡去了信用社,信用社的工作人员一看这卡就告诉我说这卡是假的。

2、王某3陈述:2016年6月初的时候,有一个女的给我打电话问我之前是不是买过保健品,我说我买过。这个女的就说她知道我之前被骗了不少钱,她可以给我报销我之前买保健品被骗的钱的百分之七八十,约可以给我报销8万元。我问那个女的叫什么,那个女的说她叫李丽。然后李丽又说我要是办这个事,需要我交1000块钱的手续费。她又说给我邮过来几瓶保健品,让我直接把1000块钱手续费交给快递,我就同意了。过了大约二、三天,顺丰快递员联系我,给我送过来一个快件。我打开一看,里面有几瓶叫欧米伽3的保健品,就把1000块钱给了顺丰快递员了。之后李丽就多次给我打电话说她正在给我办理报销。我记不清了,费用有很多名目,每次的名目都不一样,李丽还说不交费用就不能给我报销我之前买保健品被骗的钱了,不交钱就办不下去了。我记得我一共给李丽交了5次钱,第一次是1000块钱的手续费,第二次是1500块钱,第三次交了600块钱,第四次是500块钱,第五次交了600块钱,具体什么费用,我也记不清了,每次都是把钱直接给快递员。另外还有一张医疗卡,后来拿着那张医疗卡去农行,结果发现这卡是假的,根本就不能用。

3、陈维田、樊昕、焦凤岐等73人的陈述,各自证明了其被以上模式诈骗的事实。

4、肖某陈述:大约在2016年6、7月份,有一个叫夏天的女的给我打电话,说她是北京文化博物馆的,问我有收藏品不。我问她是干什么的,她说她是石家庄人,在北京住。然后她说北京嘉德拍卖公司9月份在北京钓鱼台宾馆对面的一个宾馆有拍卖会,她在网上看到我有不少收藏品,问我想不想参加拍卖会,当时我不想参加,就把电话挂了。第二天,那个叫夏天的又给我打电话,她说这是个机会,拍卖收藏品可以卖钱,让我别错过,她还让我给她提出三件收藏品的名称给她,她给我登记报上去,这三件收藏品可以在拍卖会上拍卖。我就把我之前买过的十大元帅纪念金砖、一代领袖毛某某纪念金砖和清明上河图三件收藏品的名字告诉了夏天。夏天说要参加拍卖会,得办一张嘉德拍卖会的会员金卡,办一张金卡需要五百块钱。我说没那么多钱,那个夏天说她帮我垫二百,我给她三百就行,这张卡也是通过快递货到付款的方式给钱。没过几天,顺丰快递就把嘉德拍卖会的会员金卡给我邮寄过来了,我就给了顺丰快递300块钱。我收到金卡后,夏天又给我打电话,她说我的那三件收藏品在拍卖会上有估价,她们可以免费帮我估出我的那三件收藏品的最低价,在拍卖会上收藏品的价格还涨呢。过了几天,夏天又给我打电话说我的那三件收藏品的估价出来了,她说十大元帅纪念金砖的价值估价是十二万六千,一代领袖毛某某的估价是十九万七,清明上河图的估价是二十七万三千,然后夏天说嘉德拍卖会在拍卖会开之前上我家来取我的那三件收藏品,但是需要2580元的费用,等嘉德拍卖会的人把我的那三件藏品取走,他们再把这2580元钱退给我,也是他们通过快递给我邮来收藏品,货到付款,给我邮来一个小盒,里面都是长征银条。东西邮到后,我把2580元钱给了快递的人了。然后夏天又给我打电话,说我之前没有参加过拍卖,我要参加嘉德拍卖会需要交6800元钱,她说我是困难户,嘉德拍卖对我有照顾,可以补助我2000元,我交4800元就行,然后她又通过顺丰快递给我邮过来一个盒子,里面是字画,也是货到付款,字画给我送回来后,我给快递公司4800元钱。之后夏天又给我打电话,她说参加拍卖会还得交要拍卖收藏品的税钱呢,按我提供给她的三件收藏品的估价的百分之二收税,我之前报给她的三件收藏品的估价是五十九万七千,需要我交一万二千块钱的税钱,她又说他们公司有补助款,我交一万就行,这个钱在嘉德拍卖会的人来取完东西把这笔钱退给我,然后她又通过顺丰快递给我邮过来一个小盒子,里面是一块玉,也是货到付款,我给了快递人员一万块钱。再后来,一个男的给我打电话,他说他是嘉德拍卖公司财务科的,他说我的三件收藏品估价是五十九万七千,他先给我汇来百分之三十的钱,是十七万九千一百元,在这十七万九千一百元钱里面我先得出百分之十六的回扣,一共是二万六千元钱。然后夏天又给我打电话说我得交这笔钱,并说这个钱也是在嘉德拍卖会的人取完东西就退给我,然后她又通过顺丰快递给我寄来一个小盒子,是一对伟人玉玺,一共两万六千块钱,我把钱给了快递的人了。又过几天,夏天又给我打电话,她说我的三件收藏品都卖给一个外国的华侨了,这个外国华侨出国需要在海关办理收藏品出国的证,需要四万块钱。我说我没那么多钱,她说她帮我垫上两万。然后她又通过顺丰快递给我邮寄过来一个收藏品,是一对毛某某的玉碗,也是货到付款,收藏品送到后,我给了快递的人两万块钱。又过了几天,那个夏天又给我打电话,她让我把之前帮我垫付的两万块钱给交上,她说这事让嘉德拍卖会的人知道就麻烦了,让我交一万七千就行,我当时没钱,就没交。然后我再联系夏天就联系不上了,就感觉不对了,我是被骗了。

5、黄某2陈述:今年5月份,有一个女子自称是北京盛世文化交流中心的张雅给我打电话,上来就问我是不是黄某2,还问我是不是收藏了一些收藏品。我跟张雅说我收藏了一套世界财富大典的书籍、福寿双全字画和一套猴王聚福金币。张雅说这些收藏品很值钱,她们单位和嘉德拍卖行是合作单位,可以帮我把这些收藏品放到嘉德拍卖行进行拍卖。我就问张雅这些收藏品能卖多少钱,她说得找她们评估师给评估下,过后张雅给我打过来,说我这些收藏品可以卖70多万元,接着就问我想不想出手,我心想我这些收藏品没花多少钱来的,还能卖70多万元,可以赚一大笔,我就跟张雅说想卖。张雅说8月份嘉德拍卖行会举行一场拍卖会,她们单位会组织人员上门收取我家的收藏品参加拍卖,但是要参加拍卖会必须办理一张贵宾卡,费用是680元,她们会通过快递把这张卡邮寄给我,让我收到贵宾卡后把钱交给快递员就行,并叮嘱我收到卡后给她回电话。过两三天,我就收到顺丰快递发来的快递,是一张金色的嘉德拍卖行的贵宾卡,我把680元钱给了快递员。我收到卡后就给张雅打电话,张雅把我的卡号登记上,还让我办理一张银行卡。过几天,张雅又给我打电话,问我办完卡了吗,我就说办完了,接着就把我身份证号和农行卡的卡号告诉了张雅。张雅说登记成功了,需要我交2400元的会员费,我没有怀疑张雅就答应了。张雅说不会让我白交钱,会给我邮寄一套收藏品给我作为抵押,将来上门收取我家藏品时邮寄给我的东西也会原价回收,我就更相信她了。过了两三天,我收到顺丰快递,我把2400元钱交给了快递员,收到了一套腾飞中国梦金条。过几天,张雅又给我打电话,说会先给我打过来一部分佣金,让我交2680元税费,还说会给我邮寄拍卖合同书,同时给我寄一幅画作为抵押,让我交2680元税费,也是让我把钱交给快递员,她们工作人员近期就会上门收取我家的收藏品,我答应了张雅。过两三天,我又收到了顺丰快递,把2680元交给了顺丰快递员,收到了一份合同书和一幅画,合同书上有张雅的签字和他们北京盛世文化交流中心的红印章。接下来,我就等着参加拍卖的消息,可是迟迟没有收到张雅的电话,我就主动给张雅打电话,开始的时候张雅一直不接听电话,再后来她的电话干脆就打不通了,我那时才知道张雅是骗人的。我总共被张雅骗了5760元,都是在5月份分三次被张雅骗走的,第一次是交贵宾卡费680元,第二次张雅让我交2400元的会员费,给我邮寄了一套金条,第三次张雅让我交2680元的税费,给我邮寄了拍卖合同和一幅画。

6、岳建刚、张新科、魏世中等41人的陈述,各自证明了其被以上模式诈骗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

1、张某2证实:在2016年8月28日上午11点多,她婆婆肖某给她打电话要两万块钱,说是要给别人汇手续费,不然别人承诺给的十七万六就不给了。她问婆婆怎么回事,婆婆告诉她说有个叫夏天的女的打电话说,她(夏天)是北京一个博物馆的,负责拍卖工作,她婆婆的藏品可以参加嘉德拍卖行的拍卖会,拍卖婆婆以前买的收藏品。并说她婆婆的收藏品一共能拍卖五六十万,先期给她婆婆十七万六千元,这十七万六千元已经到夏天手里了,现在就差两万块钱手续费,这是第四道手续,把手续费打回去,就给这十七万六千元了。她一听知道肖某被骗了,就赶紧报警。她听婆婆说报警之前一共给夏天汇过去两万六千元钱手续费,之后夏天又要两万,这两万婆婆说借不到钱了没汇。

2、郭玉香证言证实:她是仲继宝的妻子。2016年5月份左右,有一个自称嘉德拍卖行叫夏天的给仲继宝打电话,说可以帮助把家里的收藏品放到嘉德拍卖行进行拍卖,还给估价说能卖好几十万。丈夫相信他们了,先后被他们骗了8800多元。她见过顺丰快递经常往家里送东西,仲继宝在收货的时候把钱交给快递员,收到一些收藏品什么的。仲继宝先后两次去北京嘉德拍卖行找过夏天,夏天以各种理由不与仲继宝见面。仲继宝第三次去嘉德拍卖行找夏天,嘉德拍卖行的工作人员说他们根本没有这项业务,更没有夏天这个人。

3、房守贤、闫秀景等45名证人各证明其亲属或朋友被电话诈骗的事实。

4、陈某证实:他是石家庄天空商贸有限公司的法人,公司是在2015年4月份在石家庄注册的,是朋友宋某让他以他的名义注册的公司,实际经营者是宋某。天空商贸有限公司一共有两个账户,一个是在民生银行红旗大街支行开户,另一个是在建设银行开户。

5、宋某证实:她是被告人于海杰的妻子。石家庄天空商贸有限公司的法人是陈某,她是实际经营者。她用石家庄天空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银行开户信息与北京顺丰速递公司和保定邮政物流公司签订合同用。天空商贸就是利德物流,实际办公地点就是她们在北京发货的地点。公司在石家庄开了两个银行账户,一家民生银行,一家建设银行,这两个账户的资金是物流发货以后给她们代收的货款。2015年底,利德物流公司已经没有别的客户了,成了专门为于海杰,黄士永服务的公司了。顺丰物流每次收回来的货款会直接打到公司的那张民生银行(户名“天空商贸")账户里。

6、证人于某证实:她是被告人于海杰的妹妹。2016年3月份后,利德物流公司只为于海杰的公司一个客户发快递。2016年9月1日于海杰公司出事后,他们的物流公司也解散了。

7、王某4证实:她是2016年8月4日到超海公司上班的,负责跟单工作。她的工作是,每天上班输入密码、工号登录公司系统,刷新客户的订单物流信息,看客户是否收货、交易,更新一下信息后,粘贴到公司的系统里。她还有一个退单系统,别人进入不了该系统。她使用的电脑是陈莎莎以前用的,这台电脑的主机中部有一个蓝色的圆形开机按钮,也就是公安机关提取的里面记载着陈莎莎的几个Excel表和几个跟单表的电脑。该电脑的跟单表记载着她、陈莎莎、马青青三个人的所有员工业务跟单情况。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于海杰供述:2014年上半年,我在石家庄注册了一家公司,公司名称叫石家庄日创商贸有限公司,我是法人,也是唯一的出资人。我们公司的办公地点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经营内容就是在电视台打广告卖汽车划痕修复剂。2014年10月份,公司搬迁至石家庄市桥西区,这个时候公司已经开始转型做保健品生意,经营方式是在电视台的各大卫视上打保健品广告,我们在广告里留下联系方式,需要买保健品的人就给我们打电话咨询。2015年8、9月份,国家

出台新的规定,保健品禁止在电视台做广告,然后我们就不在电视上打广告了。2015年10月份,我通过一个叫李志的朋友认识了王超,通过李志我得知王超以前在北京做过电话销售,有销售方面经验,我就想让王超来我公司。2015年11月或者12月份的时候,刘海英跟我说王超想来我们公司试试。这样,在2015年底的时候,王超来到了我的公司。王超来了以后,也是在盛世E居C区五楼工作,负责教公司的话务员如何进行电话销售。王超只在公司干了一个礼拜左右,就不干了。当时我问刘海英王超为什么走了,刘海英说王超说自己家里有点事。因为王超在公司这一个礼拜,公司的销售业绩有所提升,我就跟刘海英说让她问问王超为什么走了,看看王超还能不能回咱们公司来。2016年春节前,刘海英跟我说王超又想回我公司里了,但王超的意思不是给我打工,而是想自己开个公司,让日创商贸有限公司注资。2016年春节之前,王超从北京来石家庄找我,我、刘海英和王超谈入股分红的事,王超是这么跟我谈的:“由你出资,新建一个公司,我负责管理,除了每月你给我开六千块钱工资之外,我还要从这家新公司的盈利中抽取百分之十六作为分红。"我问王超:“多长时间分一次。"王超说:“多长时间都行"。后来刘海英就说:“那就按月分吧",我同意了。2016年3月份的时候,我让刘海英分几次给王超打了资金,一共是五十万。王超在盛世E居A区六楼租了房子,然后装修,买电脑,买桌椅,成立了超海商贸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之后,王超就开始招聘员工,黄士永以及他带的卖保健品的员工也在C区这边搬到了A区的超海公司,也就是这个公司里面既有王超带领的卖收藏品的员工,也有黄士永带领的卖保健品的员工。我告诉黄士永在超海商贸有限公司是由王超管理他。超海商贸公司招聘完之后,王超跟我说:“数据(客户信息)我找不到,你看看有没有什么途径,帮我买点数据。"我说:“我有个朋友可能弄到数据,我把这个人介绍给你吧。"王超说:“还是你帮我去找吧,买数据的钱我出。"然后我就联系江西的一个叫刘士刚的人,通过刘士刚帮王超买数据。我一共在刘士刚手里买了三次数据,共有两万多条,共花了八万块钱。每次买完数据以后,我把数据通过U盘拷贝给黄士永,然后再由黄士永把U盘带过去,由王超他们两个人细分。王超和黄士永每天下午下班之前,会把他们两个人分管部门的业绩通过手机微信图片的形式发给我,业绩内容包括当日销售金额、发货金额、总铺垫单数、总铺垫单金额、当日签收金额。我通过每天他们发给我的图片来监督公司每天业绩。

2016年3月份,我又出资成立了超海商贸有限公司,公司地址位于盛世E居某某,这个部门经理是王超,负责卖收藏品。超海商贸有限公司成立初期,黄士永以及他带领的保健品销售人员,从C区搬到了A区,黄士永和王超两个部门在一起工作了几个月。到了2016年7月底,我又在石家庄桥西区租了间房子,然后黄士永带领的保健品销售部门全部搬迁到了西美这边,在这边重新取了个名字叫旭东商贸有限公司。

公司的账务由刘海英日常管理,每月各部门员工工资等花费,由黄士永和王超报给刘海英,刘海英审核完了之后就把钱从公司的几张卡里划出。公司大的财务支出事项,比如每个月给王超分红,还有年底给大伙分红,以及大额采购物品,由我决定。

2015年黄士永和刘海英每月八千工资,他们俩每人挣了九万六千块钱的工资,2015年年底的时候,我给黄士永和刘海英每人买了一辆奔驰,黄士永的是黑色的,刘海英是白色的,这两辆车的首付款每辆十七万,由公司出,剩下的贷款分三年还,每月还七千块钱,还的钱也是由公司出。但是这两辆车都写在了黄士永和刘海英的名下了,实际上就是提前把三年的分红钱用于给黄士永和刘海英买了车。2016年黄士永和刘海英一共上了八个月班,每人每月八千块钱,每人一共挣了六万四千块钱。因为还没到年底,这两人的分红就没分,并且去年年底的时候,公司已经把他们两个人的分红钱用于给他们买奔驰车了。王超每月六千块钱,上班八个月一共是四万八千块钱,加上每月分给王超的提成钱,一共四十多万。我把钱分给黄士永、王超、刘海英,给所有员工开完支以后,公司帐上剩下的钱就是我自己的,具体挣了多少钱我现在也不清楚。

我是日创商贸有限公司的法人,黄士永和王超每天都会把他们两个部门运营状况用微信图片的方式报给我,后来他们就打电话跟我说,运营状况包括每天公司的出勤情况,销售情况,订单签收情况等。黄士永和王超负责他们各自部门的管理运营,刘海英负责这两个公司的财务。

2、被告人刘海英供述:2015年10月份王超、崔立杰来了以后,我就听话务员冒充药监局的工作人员说将来给客户返成之类的话,加上公司收入大幅度提升,就知道公司开始诈骗了。2016年3月份,于海杰把王超又叫回来,黄士永卖保健品诈骗,王超卖收藏品诈骗,于海杰是总负责人,利润在于海杰手(户名黄士永)的卡上。王超分收藏品诈骗利润的10%,崔立杰分收藏品诈骗利润的6%,我和黄士永分各自部门6%的提成。2016年3月份到现在,黄士永和王超的民生银行的卡上的800多万都是骗来的。王超分了40多万,崔立杰分了20多万。诈骗客户的信息来源于海杰,是他花8万多块钱买的。第四本诈骗的流水账是我本人写的,我负责三个公司的财务。王超负责的超海公司和黄士永负责的公司每天都要向于海杰汇报公司的业绩,公司的经营由于海杰说的算。于海杰肯定知道超海公司诈骗的事,我与于海杰、王超、黄士永、崔立杰、刘文涛在西贝海鲜城吃饭时,聊起崔宝超诈骗出事了,于海杰说出了事他会解决,并鼓励王超放心的去干。于海杰去过超海公司,肯定听到那边打电话的情况,另外王超和黄士永他们经常更换电话号,就是怕客户找到他们。

这些回款是打到黄士永的民生银行卡上,虽然是黄士永的名,但卡在于海杰手里,实际是于海杰操控这张银行卡内的钱,这张卡的U盾在我这里,黄士永只能看手机短信提醒看卡内的余额,没有支配权。因为王超来时,王超和于海杰谈好的是每个月分成,所以王超还有一张民生银行卡,保健品和收藏品都是每周回款一次,都是打到黄士永这张民生银行卡上,黄士永算完这一周保健品收入多少钱、王超收藏品多少钱,黄士永和我说了,我再把收藏品的钱转到王超的民生银行卡上,王超除了开工人工资和花销等以外,王超扣除自己的百分之十和崔立杰的百分之六提成,再把这些钱转回到黄士永的卡上,但是王超的民生银行卡里必须保证有十万块钱,这钱是保证进货用的钱。

大额的钱都是归于海杰管理,小额的钱是王超和黄士永支配,王超和黄士永花多少钱我就直接入账。

刘海英通过查阅户名黄士永尾号“3180"的民生银行卡流水称,这里面每个月15号,有挨着的两笔支出,其中7100元那笔是还黄士永车贷的,7000那笔就是还我车贷的。在2016年5月到2016年9月1日,我一共偿还了四次,也就是2016年5月、6月、7月、8月,这四个月的15号偿还了7000元,共计28000元。黄士永也是一共偿还了四次,2016年5月、6月、7月、8月,这四个月的15号各偿还了7100元,共计28400元。我上次说黄士永每个月工资是8000块钱,现在我通过银行流水回忆了一下,因为后期我们一直加班没有休息过,因此在那几个月黄士永每个月都获得了一万元的工资和加班费。也就是2016年6月、7月、8月每个月的15号,那笔转出的一万元,就是给黄士永转的工资加上提成。

3、被告人黄士永供述:我和于海杰、王超、刘海英成立公司,雇佣员工冒充中国红十字协会、药监局的工作人员,通过打电话向中老年人销售保健品、医保卡、医疗本,谎称买保健品、医疗卡、医疗本可以返钱、报销,诈骗中老年人。

2015年10月份,王超,崔立杰来了后,开始培训员工冒充中国红十字协会、药监局的工作人员销售保健品,之后我们就开始按王超的办法销售保健品。2016年3月份王超和于海杰分开,王超占其营业点10%的股份,崔立杰占其营业点6%股份。2016年7月份我以旭东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招聘员工,但这个公司根本没有注册。日创商贸公司的老板是于海杰,公司下设三个营业点,王超、崔立杰负责一个点,另外一个由于海杰和刘海英负责,一个点由我和李赞负责。刘海英负责公司的财务,钱玉龙是主管。我负责的点有三十多人,李赞负责监督员工严格按照话术打电话。于海杰负责购买个人信息,他白天把购买的客户信息通过QQ或U盘拷贝发给三个营业点的负责人,负责人再分发给员工,客户下单后,负责人统计后报给于海杰。于海杰通过自己的物流公司联系顺丰或邮局给客户发货,货到付款,由顺丰快递或邮局代收货款,顺丰或邮局将收到的货款打到于海杰的物流公司账户上,再转到我的民生银行账户上。我们卖的保健品厂家没有给提供过合法手续,都是于海杰或刘海英进来的,是从网上买的。我对员工负责培训,冒充食药监局和红十字协会的工作人员,给客户打电话,客户下单,我们联系物流发货。员工工资2千,我们培训员工时都说的很明白,正常方式卖保健品没人买,员工都清楚这是诈骗。公司的钱于海杰说了算,他控制钱的使用和分红。公司从来没有给客户退过钱,也没有给客户报销过费用。客户购买了我们的收藏品,也从来没有以高价把客户自己的收藏品拍卖掉,都是骗人的。新招到员工经过初步培训试用后,如果认为新员工能胜任工作,就由主管或培训师把诈骗的销售话本交给新员工,让新员工进行电话诈骗。新员工接受了就留职,接受不了就走人。留职的新员工每天都会收到我们发给她们的70条左右客户信息。如客户上当了,员工就会在自己的工号里填写客户姓名、地址、电话、购买的保健品、金额、数据就会显示下单成功。2016年3月份他与于海杰,王超三人聊天,王超提出以让话务员冒充中国药监总局或中国红十字协会卖保健品,达到多少数额后可以从药监局或红十字协会获得补助或返还多少钱。王超说完这些事,于海杰就同意了。我们用这种诈骗方法骗钱是和于海杰商量好之后,于海杰告诉我们这么做的。所有公司都是于海杰独资的,公司电脑等所有物品都是由于海杰购置的,办公场所也是于海杰租的。于海杰每个月都来我们公司两三次,他都要听听话务员打电话情况,应该知道话务员打电话骗人的。他并要求我和王超的公司一个月更换一次电话号码,他说过“都小心点,把电话号码常换着点。"

我的奔驰车贷款是用我管理的保健品部门诈骗来的钱偿还的。具体操作都是刘海英负责来着,都是由刘海英直接偿还的,我没管过。

我们保健品部门实施诈骗的时候,给客户发过红十字协会医疗本。

印有“中国嘉德国际拍卖行有限公司"字样的金色卡片应该是王超联系的。2016年4、5月份的时候,我记得那个时候王超刚去公司没多久,我记得在王超的桌子上放过,可能是王超联系的,具体是购买的还是制作的我也不清楚。

4、被告人王超供述:我们冒充收藏专员,评估师、鉴定师和公证处的人员向客户推销产品,是刘文涛给我们的意见。我和崔立杰商量之后向于海杰、黄士永、刘海英汇报后,他们同意了,我们就按照这个骗人的套路培训新员工,让员工以这种方式骗钱。于海杰答应我和崔立杰每人每月6000元底薪,每天销售至少6万元,超出有奖金,达不到每月扣1000块钱,年底按纯利润的10%给我分红,给崔立杰6%的分红。2016年3月底我和崔立杰开始在超海公司上班,超海公司隶属日创商贸公司。后来经于海杰同意又把刘文涛招进来,每月给他5500元,他可以在进货方面赚产品差价。我们招了三十多员工,由刘文涛培训,要求话务员按话术冒充收藏中心的收藏专员,评估师、鉴定师、公证师给客户打电话。我每天把黄士永提供的客户信息分发给话务员每人20条信息。我们的营业额共计700多万,我个人拿工资、奖金、分红共40多万元,崔立杰拿了20万元左右。因为我们是骗人的,怕别人根据手机号查到我们,所以过一段时间就要统一更换手机号。我们超海公司实际就是日创公司的一个部门,我和崔立杰是经理,刘文涛负责进货和培训新员工,侯静辉负责招聘人员。我公司诈骗的事陈莎莎肯定知道,因为只要黄士永不在我们都得听陈莎莎的。陈莎莎负责监督话务员打电话,收员工手机和罚款,并且还负责跟单及物流公司和库存情况。于海杰来我们公司七八次,每次来都在话务员周边转一圈,听听他们打电话,然后把我们叫到屋里了解一下业绩情况。2016年8月份,我、崔立杰、刘文涛、于海杰、黄士永、刘海英在西贝海鲜吃饭,刘海英提到郑州张德红干电信诈骗被抓了,还有石家庄一个信超公司干收藏品电信诈骗被举报了,后来花钱解决了,于海杰说知道。2016年5月份我与于海杰说过要开始诈骗了,于海杰说可以。他说无论什么办法都可以,只要赚钱就行。收藏品骗人的话术是我打印出来,由于海杰审查后下发给员工的。

(侦查员向王超出示尾号为1242,户名为王超的民生银行卡的流水)。2016年6月15日,由“1242"那张卡打到我工商银行卡里面一笔6990元,这笔钱是底薪,但是底薪是6000元钱,另外的990元肯定是报销我的费用。2016年6月15日,还给我的工商银行卡里面转了两笔钱,其中一笔50000元,另外一笔6094元,这两笔钱是我的提成所得,因此这个月一共获得了6000元加上50000元加上6094元,也就是一共等于62094元。再看7月份,2016年7月15日,由“1242那张卡打到我工商银行卡里面一笔6000元,这笔钱是我的工资。2016年7月16日,我获得了我的提成款,一共三笔,也是由尾号“1242"这张卡打到了我的工商银行卡里面,两笔50000元的,一笔26279元的。7月份一共获得的钱工资和提成相加等于132279元。再看8月份,2016年8月15日,我先获得一笔6000元工资,又获得5笔提成款,其中四笔50000元的,一笔16355元的,所以2016年8月份,我一共获得了工资加提成款合计222355元。综上,我在2016年6月份、7月份、8月份一共获得了416728元。

5、被告人崔立杰供述:王超带我来的石家庄,听王超说老板叫于海杰,王超是我们的经理。我管人事,向员工分配客户信息。王超和刘文涛商量让话务员自称是收藏品协会的进行推销,话术是王超编写的。刘文涛修改后在培训时使用。话务员打电话不说自己的名字或直接用假名。利用收藏品进行诈骗的主意应该是王超出的,于海杰肯定知道超海公司实施诈骗的事,因为公司的事包括公司制度、工资、奖金什么都是由于海杰定。刚开始超海公司业绩不好,于海杰还罚过我和王超每人1000元。于海杰每周来公司一趟,他肯定能听到业务员打电话进行诈骗的事。另外,我们在西贝海鲜城吃饭时聊到石家庄信超公司诈骗出事的事。王超还问我们的公司会不会出事,当时有人说“放心吧,没什么事"。我上班的时候负责收手机,分发资料,冒充收藏品协会的经理给客户打电话。

6、被告人刘文涛供述:我是2016年4月初去超海公司做业务培训。公司老板姓于,王超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崔立杰主管招人和公司内部人事管理。我们推销的收藏品是我在北京马甸桥东邮币卡市场进的货,每件几十元,最多几百元。我进货时每件加10~100元,公司后再以五倍的价钱出售。我们培训话务员时向话务员说给客户打电话时称自己是收藏品协会的收藏专员、老师、鉴定师,并承诺会向客户原价回收藏品,能帮客户参加拍卖会等虚假事实。实施诈骗的主意是王超提出来的,2016年5月初王超、崔立杰我们三个人一起商量着先给客户办会员卡,再承诺定期组织召开拍卖会,再以各种手续费等理由一步步把客户的钱骗过来。2016年5月份的一天,王超给我一个“话术"单子,让我看看哪块不合格再修改修改,然后按“话术"内容培训员工。王超给我“话术"单子的时候,我还问过王超于老板(于海杰)知道不知道,王超说已向于老板汇报过了。另外,每个月于老板都来公司视察几次,他在公司视察时员工正在打电话进行诈骗。还有王超说过每一两个月要更换一次电话号。

我听王超说每次都是于海杰通过U盘的方式把客户数据拷贝给王超,除了王超其他人都无法获得客户信息。

7、被告人李赞供述:我是2016年7月29号到旭东商贸公司上班。我们公司一共35人左右,经理是黄士永,他上面肯定还有老板。我是公司的主管,负责药理培训和执行黄士永安排的工作及公司日常工作。孟祥蕾负责培训和核单,陈莎莎负责跟单。我听话务员诈骗成功的录音和平时听话务员打电话知道他们诈骗的套路。每个话务员都有自己的工号,使用假名对客户打电话。我配合过话务员冒充领导或银行职员给客户打电话进行诈骗。

8、被告人孟祥蕾供述:我们公司的经理是黄士永,刘海英负责发工资,我和高小涵负责核单,陈莎莎负责跟单,我们的主管是李赞。我们核单时在系统里就能看到话务员给我们写的备注,注明了话务员冒充的是什么单位名称,收取什么费用。我们就按话务员所冒充的单位名义给客户打电话,说自己是负责物流的,与客户确认其答应交纳的费用是多少。客户确认交纳费用后,公司就将话务员对客户所说的给客户的医疗卡或保健品等物件通过顺丰快递或EMS快递发出去。

9、被告人陈莎莎供述:我是2014年8月份到日创商贸公司上班,负责跟单工作。2015年3、4月份我被调到A区6楼工作,还是做跟单工作,只有忙不过来的时候才做核单工作。我们公司的总经理是于总,于总下面还有黄总和王总。黄总下面有负责保健品销售的主管李赞。负责培训的有孟祥蕾和刘文涛。我在公司还负责收员工手机和统计话务员的业绩。我是挣工资加全勤奖加公司业绩千分之一的提成。我还有时按黄士永的安排在电脑上给话务员分配客户信息。

10、被告人侯静辉供述:我是2015年11、12月份到公司上班的,主要负责招聘人员。我知道我们公司的大老板叫于海杰,下边还有黄士永,还有一个刘姐给我们发工资。我平时上厕所时听外面话务员说什么“嘉德拍卖行"“金卡"“红十字会"和什么“补助"。我感觉销售人员有问题,他们都是骗子。

11、被告人高小涵供述:我是2015年底到公司上班的。我工作内容就是通过给客户打电话,核实话务员销售成交地址、费用、金额,核实完之后交给跟单人员,跟单人员联系公司发货并且查看物流送货状态,也就是核查订单。我在核单时会根据备注栏标注的身份做开场白,先后用过国家质检总局、药监总局、物流部、质检部等部门工作人员的身份。

12、被告人夏丽洁供述:我在公司使用的名字叫“夏天",销售产品时冒充是东方典藏、中华文化促进协会、北京文化博物馆等机构的工作人员。我的工号是2028,密码772950121。我公司管理层有黄总、王超、崔立杰、刘文涛,侯静辉负责面试,文员和跟单由陈莎莎和王某4负责。超海公司成立就冒充别的机构向客户推销收藏品,公司每隔一段时间换一次电话号码。王超说过客户想退款的时候,别把新换的电话告诉客户,这样客户就联系不到我们了。冒充评估师的一般是刘文涛,刘文涛不在时就由王超和崔立杰冒充。我们跟客户承诺在拍卖会结束的时候给他们退之前交的费用,还承诺他们的收藏品可以参加拍卖会。我下单的客户太多了,全国各地都有,记得有唐山开平的肖某,山西太原的郝桂金,别的记不清了。我知道我所做的是诈骗行为,我大约卖了约七十万元左右。超海公司也归黄士永管,我见过王超每天会把我们收藏品部门的业绩给黄士永发过去。超海公司的法人是王超,不过听别人说王超、黄士永上面还有一个大老板姓于。

13、被告人王少娟供述:2016年4月9日我经侯静辉面试进入超海公司,冒充“东方典藏"、“中华文化促进会"、“收藏协会"的工作人员,承诺客户的藏品可以参加保利拍卖会、嘉德拍卖会还可以回收藏品。我们是按话术打电话,我的工号是2013。我知道我们公司是个骗子公司,领导让我们以假名字对客户打电话,我的假名是“王静"。我们给客户打电话称客户的藏品有很大的升值空间,我们可帮客户参加嘉德拍卖会,一步步以办理会员卡等各种名义骗钱。

14、被告人徐磊供述:我是2016年4月5日到超海公司上班的,我的工号是2023。每天上班王超或崔立杰通过系统发送给我们20个左右客户信息。我们按照话术冒充嘉德拍卖行或中华文化促进会的工作人员给客户打电话。以高价回收藏品或帮助参加拍卖会的各种由头,让客户交会员卡费、注册费、保证金、公证费、转账费等骗客户的钱。我们上班时王超、崔立杰就把我们的手机扣下,怕我们把公司骗人的事通风报信。我们使用的话术是王超、崔立杰、刘文涛三人共同商量出来的。我记得我骗过高俊国10多万元,骗过李润英4万左右,骗过易秀清6~7万元。我共计得工资3万左右。我们公司的电话大概两个月更换一次。

15、被告人杨振玉供述:我是2016年3月份到超海公司当话务员。我们按公司发的话术给客户打电话,一般都冒充中国收藏品协会或中华文化促进协会的工作人员给客户打电话,一般先给客户的藏品一个较高的评估价,再告诉客户可以帮助他参加嘉德拍卖会高价拍出手中的藏品,要求客户办会员卡,再交代办费、注册费、税费、公证费、并采用货到付款的方式快递给客户。2016年5月中旬,刘文涛、崔立杰、王超给我培训时,开始有话术单子,内容与以前推销的不一样了,主要是向客户称我们是中华文化促进会或中国收藏协会或东方典藏等机构的工作人员,并要求每个人起一个假名,我的假名是“杨华",能帮客户参加拍卖会,之后一步步以办卡费、回收代办费、会员注册费、档案费、非物质文化遗产证费等名义收钱。我印象中骗过刑宏伟、门玉力。超海公司平时由王超、崔立杰管理,听别人说公司上面还有个大老板于总。

16、被告人夏龙庭供述:我在超海公司上班的5个多月的时间用“夏雨"的假名,冒充中国收藏协会或中华促进会的名义,先给客户的收藏品一个很高的估价,接着以能帮客户的收藏品参加嘉德拍卖会,再让客户办贵宾卡、交注册费、代办费、档案费、税费等名义骗客户的钱。我的工号是2017。我们打电话的号码公司两个月左右换一次,就是为了让客户联系不上我们。我们根本没有安排参加什么拍卖会,也没有上门回收藏品。被我骗的客户印象最深的是董春兰、高锁宝、聂建党。我们公司平时由王超和崔立杰管理,刘文涛负责培训,听别人说上面还有大老板于总。

17、被告人李小妮供述:我是2016年3月份上班。我们公司的老板是于海杰,经理是王超和崔立杰,培训部是刘文涛负责,审核部的是陈莎莎与高小涵。我的工号是2029,每天上班王超、崔立杰会向我们的电脑发客户信息,我们冒充“东方典藏"或“中华文化促进会"的工作人员向客户推销收藏品。我们的工资由于海杰的财务部直接将工资打到我们卡上。我在公司按话术使用“周丹"的名字给客户打电话,一开始是冒充“东方典藏"或“中华文化促进会"的。刘文涛来了以后有了话术,并且要求我们冒充说与嘉德拍卖公司有合作关系,可以帮客户把他们手里的藏品拍卖出去,后再假称找专家给他们手中的藏品一个很高的估价,这样让客户交办卡费。客户交了第一笔办卡费后,我们再以交注册费、代办费、税费、公证费为名要求客户交钱,并且每次公司都送上所谓高价的藏品抵押,并承诺将来公司要上门原价回收公司发出的藏品。但公司从来没有安排参加嘉德拍卖会,也没有上门回收藏品。我们老板于海杰有时来我们公司,他来时我们话务员正打电话骗人呢,我们打电话的声音也不小,他应该知道我们在干什么呢。我诈骗比较成功的有陈来德,张建华。

18、被告人石立宁供述:我是2016年4、5月份到超海公司上班,使用“张岩"假名给客户打电话。我刚来公司我们的话术是冒充“中国收藏协会"的工作人员给公司发到我们电脑上的客户打电话,向客户推销我们的藏品,到5月中旬的时候有了一套新的话术,让我们冒充“收藏家协会"“中华文化促进会"的人员向客户说我们可以帮客户参加嘉德拍卖会,把手中的藏品拍卖了,再给客户手中的藏品估一个很高的价值,让客户办一张会员卡、再向客户要注册费、代办费、非遗证费等名义要钱。

19、被告人王建强供述:我是2016年4月份上超海公司上班的,我们是按公司的话术给客户打电话,客户信息是公司每天发到电脑上的。我向客户推销收藏品就说我是“中国收藏家协会"的,要向客户推销嘉德会员卡的,就说是“中华文化促进会"的。我对客户说我叫“小王"或“王涛",推销收藏品就按话术说购我们的收藏品可以参加嘉德拍卖会。推会员卡按照话术说我们公司与嘉德拍卖行是合作关系,将来可以帮客户把手中的藏品放到嘉德拍卖会上以高价拍卖,后要求客户办会员卡,再以需办注册费、代办费、非物质文化遗产证的费用让客户交钱。我们每个话务员有一个固定的工号,我的工号是2046。我骗的客户有辽宁的张占元、山东的赵起芬、沈阳的李焕臣,都是通过快递货到付款方式骗到的钱。

20、被告人张通通供述:我是2016年3月份到超海公司上班,具体工作就是按照公司培训的内容,冒充中国收藏协会或中华文化促进协会的工作人员给客户打电话,问客户是否有收藏品。一般客户会说有,我就跟客户说我们单位和嘉德拍卖行是合作关系,近期将会举办一场拍卖会。我们把客户收藏品的信息登记下来,再给客户的收藏品一个较高的估价,后要客户办一张贵宾卡,再一步步让客户交回收代办费、注册费、税费、公证费等名义让客户交钱。我使用假名“郭强",我骗过的人有张某1、周金娥、薛荣、吴学训、王邵仁、刘敏华等。

21、被告人李硕硕供述:我是2016年5月底6月初到超海公司上班,按公司话术给公司提供的客户打电话,以帮助客户的藏品参加拍卖会拍出高价为由,以办会员卡,回收代办费、注册费、税费、公证费等名义向客户收钱。我们公司在收每一笔钱的时候都用公司的一些藏品作抵押,承诺将来拍卖时,上门原价回收藏品。我以“李野"或“李硕"的名义向客户介绍自己,我的工号是2054。

22、被告人冯少鹏供述:我是2016年5月份到超海公司上班的,主要工作就是上班后手机被公司收走,坐到电脑前按公司给的话术单子给公司提供的客户打电话。我一开始用“冯东"“王东"“王强"假名,冒充自己是东方典藏或中国文化促进协会的工作人员推销我们的收藏品,但很少能推销成功。5月中旬后我们就用另一套话术,开始以我们协会与嘉德拍卖行是合作关系,再给客户手中的藏品一个很高的估价,能帮客户把手中的藏品以高价放到嘉德拍卖会上拍卖出,以办卡费、注册费、代办费、非遗证费为由骗客户钱。我骗过文建明、孙登学、吴秀文、宋永泰、刘建德。

23、被告人王明华供述:我是2016年5月20日到公司上班,我们公司的经理是王超和崔立杰,听别人说王超是我们公司的法人,他上边还有一个大老板于海杰。刘文涛负责给新人培训,有时也帮我们打打电话。侯静辉管人事,负责面试和员工的考勤。我上班按公司规定用“王欣"、“刘飞"、“王艺"假名给客户打电话,我的工号是2051。我一般冒充中国收藏协会或中华文化促进会的顾问给客户打电话,说我们协会与嘉德拍卖行是合作关系,将会在8月1日或10月1日举办拍卖会,并承诺将客户手中的藏品以高价到嘉德拍卖会拍卖出去,之后一步步让客户交办卡费、代办费、注册费、税费、公证费为由骗客户的钱。我们公司两个月更换一次电话号。我骗过王春波、程世达、王丛生、黄珍秀、杨宏正。

24、被告人李剑东供述:我是2016年4月份到超海公司上班,工作是冒充中华文化促进会的“李东"按公司给的话术单子,给公司提供的客户打电话。我们对客户谎称以高价回收客户手中的藏品为由,一步步让客户交会员费、代办费、税费、非物质文化遗产证手续费等让客户交钱,再后来就把电话号换了,让客户找不到我们。我们每个话务员都有一个固定的工号,我的工号是2026。我记得我骗过叶兰周、罗林修、孔繁捷、常维山、何可模。

25、被告人赵蒙供述:2016年7月初我到超海公司上班的,上班是按公司的话术内容给客户打电话。我们都有一个假名,我说是中华文化促进协会的“赵成"或“赵玉成"。我们每个人都有一个工号,我的工号是2045。我们给客户打电话说我们可以帮客户办理嘉德拍卖行的会员卡,帮客户把手中的藏品高价拍卖。

26、被告人寇静的供述:我是2016年4月中旬到A区上班,我用的工号是2004。我按公司的话术用“胡清阳"“韩丽"的名字,冒充是公证处或中国红十字协会的给公司提供的客户打电话。一般首先会问客户以前是否买过保健品,药品之类的,如果客户说买过,我会问他以前买过多少钱的,客户会先告诉我们多少钱。我就开始说自己是什么公证处或中国红十字协会的,国家有优惠补贴政策最高能给他80%的补贴,但是前提得让客户给我们一定数额的工本费,给客户办一个“医疗卡"或“中国红十字协会证书"之类的。我们会以快递方式把医疗卡或证书邮过去,客户以货到付款的方式把钱给我们。我们再以开通医疗卡需要费用,给客户返钱需要缴纳税费,需要公证费等名义朝客户要钱。我们朝客户要的钱一次比一次多,有的客户说家里实在没钱了,我就会说我先给他垫付一部分,返补贴的时候再扣除回来。只要客户相信了,我们都以快递的方式给客户发一点东西,再让客户以货到付款的方式把钱给我们。骗到一定程度,公司就会把我们用的网络电话号换掉,客户就找不到我们了。黄士永是我们的经理,陈莎莎负责收我们手机也负责监视我们。我听说日创商贸公司,超海商贸公司,旭东商贸公司的真正老板是于海杰。我见过于海杰,知道他是我们公司的老板,他来我们公司,就有员工说“老板来了"。他到我们公司的时候我们话务员正在打电话进行诈骗,声音都比较大,他肯定听的到。黄士永告诉我说我们用的话术都是王超他们总结好的。我记忆中骗过黄赐伦、王淑文、陈维田、樊昕、焦凤歧、韩景明。

27、被告人赵博供述:我是在2016年5月到8月间在公司上班,冒充中国老年保健品协会的补助专员“高向阳",向客户称可以向中国红十字协会申请医疗补助的名义骗钱。我的工号是2001。我们骗人的时候都说免费给被骗的人一些保健品,让受骗的人把我要的各种费用交给快递员。记得诈骗过王某1、陈小伍、乔仲贤。

28、被告人朱珍珍供述:2015年初我到日创商贸有限公司上班,2016年8月份这个公司改名旭东商贸公司。一开始公司做电视购物,我的工作是热线话务员。后来王超、崔立杰来了以后,我们就冒充中国红十字协会的工作人员骗客户钱。到2016年3月份,黄士永给我发的话术单子就变成了冒充中国红十字协会的工作人员与客户说可以给客户返钱,最高可达其先前购药款的80%,先让客户办“证书"“医疗卡"让客户交钱,再让客户交手续费,公证费、税费等。我们有时还冒充广电总局、公证处、银行的人。我公司这块由黄士永负责,李赞是主管,孟祥蕾和陈莎莎负责人事,他俩还负责核单。我的工号是2003,我用“夏云"“周旭"还用过“王凤英"这些假名。我认识我们公司的老板于海杰,他去过我们公司,他去的时候我正象往常一样在给客户打电话,他肯定能听得到。

29、被告人李付友供述:我是2015年11月初到日创商贸有限公司上班,我们的老板是于海杰。公司有两个部门一个是卖收藏品,一个卖保健品。我共骗过王均祥、施连昌、黄永钦。我的工号是2009,对客户称“李文"或“林国栋"。

30、被告人王丹供述:2016年4月中旬,我应聘的时候是在日创商贸有限公司,地点位于盛世E居某某某某,当时是黄士永和刘海英负责。2016年4月底的时候我就到位于盛世E居A区6楼的超海商贸有限公司上班,超海商贸有限公司分两部分管理,一部分是王超管理的收藏品部门,一部分是黄士永管理的保健品部门。我是在黄士永的部门工作,一直到8月26、27号我们搬到西美花街701室的旭东商贸有限公司上班。我们搬走以后王超他们部门还是在盛世E居A区6楼上班,9月1日的时候我在西美花街701室被公安机关抓获,王超的部门同时也被公安机关抓获了。我在日创商贸有限公司、超海商贸有限公司和旭东商贸有限公司都上过班,实际上日创商贸有限公司、超海商贸有限公司和旭东商贸有限公司的老板都是于海杰。这三个公司具体有什么关系,这三个公司的法人我也不知道是谁,但是三个公司的老板都是于海杰,都是由于海杰说的算。保健品部门实施诈骗由黄士永管理,超海商贸有限公司的收藏品部门实施诈骗的管理者是王超。日创商贸有限公司的管理者应该是刘海英或者于海杰,这个公司是做微商和保健品的,没有被公安机关查处。2016年4月底的时候,我们就到盛世E居A区6楼的超海商贸有限公司上班了,是黄士永带着我们过去的。我们到那的时候,王超他们的收藏品部门已经在那了。我们到超海商贸以后,公司开始对我们培训诈骗方式,让我们按照公司的话术给客户打电话,公司给我们每人提供一台专用的电脑,电脑上装有话务平台软件。我们每天上班后,黄士永都会在公司的话务软件平台上给我们每个话务员发客户资料,为了防止我们窃取公司的客户资源还会把我们每个人手机集中收上去统一保管,直到中午休息或晚上下班的时候才发给我们。我们根据这些客户资料逐个给客户打电话,我冒充中国红十字协会的工作人员“李莉"以向客户许诺返还之前花费的药费或者积分兑换需要收取医保卡工本费、医疗本工本费、手续费等名义骗取客户的钱。我们每个话务员都有自己固定的工号和密码,我的工号是2002。我们话务员之间相互配合打过电话,但没有“串单"和“混单"的情况,最多我们有的话务员得的提成多了,私下请吃个饭。我骗过承德的李中和张某1,别的人记不清了。

31、被告人张立杰供述:2015年9、10月份,黄士永让我们跟小厅里面的人学冒充中国红十字协会的,说国家有优惠政策,可以返还百分之几十的补贴款,客户相信后,让客户交各种费用,客户交的费用都是通过快递给客户邮一点东西,这样客户收到东西后,把钱给快递公司。以后再以办卡费,手续费、公证费、税费等为名骗客户钱。我的工号是2016,使用的假名是“

义"或“王林"。我公司的老板是于海杰,经理是黄士永。我骗过王某2、陈柏春、张树魁、邹丽娟、刘文德、李承全、赵明森。

32、被告人张建供述:我是2016年3月3日被日创公司招聘的,后来到旭东商贸有限公司上班。我们就是按话术给公司提供的客户信息打电话,经常说我是“中国红十字协会"的,我们协会有补助项目,要给客户办理退药费的手续,然再以交手续费,资料费、公证费的名义骗钱。我们话务员打电话时,有时也相互配合骗客户。刚来的时候我们不明白话术单的内容,是王超给我培训的,他教我们如何用话术去骗人。我的工号是2047,我使用的假名是“梁建宏"。

33、被告人徐凯成供述:我是2015年7、8月份到日创商贸有限公司上班,后来随黄士永一起卖保健品骗人。黄士永给我发的话术单子,让我们按话术去行骗,就是让我们冒充“中国红十字会"或“老年康复保健协会"的名义给客户打电话,说可对客户曾买过的保健品进行报销,报销的比例是70%或80%。客户相信我们了,我们会附赠一点保健品,把所要的各种费用通过快递货到付款的方式收回来。我的工号是2020,我用“徐成"或“徐主任"的身份与客户打电话。

34、被告人李京涛供述:我的工号是2032。刚开始上班的时候,黄总给我们的话术单子内容是冒充中国红十字协会的主任李培,告诉客户买保健品在中国红十字协会有积分,积分可以换保健品,只需再交一点钱就可以够积分了。过一段时间后,黄士永给我们培训的内容变了,话术内容变成告诉客户红十字协会有政策,可以给他们报销治疗费用的80%,或者告诉客户给他们每月发放300或500元补助,再让客户办医疗卡、建立档案、需要公证等名义让客户交钱。我们每次让客户交钱都会给客户一点保健品,让客户把钱以货到付款的方式给快递公司。我骗过祁守铭、宋德法、郭某,郭月珍、何继财。

35、被告人李科校供述:我是2016年5月份开始到旭东商贸公司上班,我的工号是2008,我用的是“

"这个假名。我们按话术向公司提供的客户打电话,一种是向客户推销药品,然后告诉客户在我们这里买多了药会给他们返回部分药费,但是实际上也没有返还。另一种方式是冒充中国红十字协会的工作人员以给病人返还之前买药所花费用为名向客户收取办卡费、公证费、个人所得税、保证金等名义诈骗。每次收费都给客户一点保健品,采用货到付款的方式收取客户的钱。我们是刘姐(刘海英)给我们发工资。我骗过任某、姜知非、陈亚英。

36、被告人崔亚茹供述:我上班用的工号是2006,使用的假名是“金红"。我冒充中国红十字协会的主任给客户打电话跟他说,我们协会能够给他们发放医疗补助,然后让他们缴纳各种费用。再让同事配合冒充银行工作人员或者中国红十字协会财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给受骗者发放补助需要缴纳转账费、公证费、医疗卡激活费为由让受骗者继续交钱。配合我的同事打完电话后,我会主动联系受骗的人或受骗的人主动联系我,我再给这些受骗的人做工作,让他们缴纳这些钱,再告诉受骗的人我会免费邮寄给他们一些药品,对方收到我们邮寄的药品,把钱给快递员,我们就收到钱了。我们旭东商贸这块,黄士永是经理,主管是李赞,孟祥蕾负责培训,陈莎莎负责核单和统计员工的销售业绩,高小涵负责跟单。我骗过李某1,熊金枝、王世锋、吴爱名、申德才、夏素青。

37、被告人牛泽宁供述:2016年5月份我到超海商贸后,冒充中国红十字协会的或中国老年保健协会的补助专员给公司提供的客户打电话。我使用的假名是“牛浩",以国家有政策可以返还以前买药补助款的60%或80%,让客户办理医疗卡、手续费、公证费、激活费、税费等让客户交钱。我的工号是2034。我们旭东商贸,超海公司和日创公司实际上都是于海杰一个人的。

38、被告人王志华供述:我的工号是2030。上班时冒充中国红十字协会的补助专员和中国老年保健协会的工作人员“王杰",以给受骗的人向中国红十字协会申请医疗补助的名义诈骗客户。我们公司的老板是于海杰,黄士永是我们保健品部门的经理,翟蓓负责招聘,孟祥蕾负责培训和核单,高小涵负责核单,陈莎莎负责跟单。我骗过尹某,柳红霞、杨世铭、孙亚芳。

39、被告人赵明明供述:我是2015年6月份到日创商贸有限公司上班,2016年5月7、8号调到旭东商贸公司上班。我上班的工作就是按黄士永提供的话术,冒充“中国红十字协会"的工作人员“李雷"给公司提供的客户打电话,说可以为他们申请医疗补助或者报销所花医疗费的百分之多少,再让受骗者交各种手续费,然后免费送给受骗人几瓶保健品,让他们收到邮寄的保健品后,将我们所要的钱交给快递员。我的工号是2014,我成功骗过杨行成,李振兴、魏素春等。

40、被告人顾景春供述:我是2016年6月份开始上班。我们的老板听说是于总,黄士永是经理,李赞是主管。孟祥蕾和高小涵负责跟单和核单,陈莎莎负责收手机等什么都管。我们上班就是按公司的话术给客户打电话,冒充中国红十字协会或国家药监局的工作人员向客户许诺返还之前花的药费,以为客户办理医疗卡、医疗本、手续费等名义骗客户钱。我的工号忘了,我用过“周平"这个假名。

41、被告人朱东洋供述:我是2016年4月份上这个公司上班的,我的工号是2067。我上班按话术内容冒充是中国红十字协会的姚老师,还冒充过老年保健协会的“徐浩"给客户打电话,承诺给他们办一定比例的药费补贴,让客户先办一张会员卡,再让客户交各种费用,同时寄给客户一点保健品。客户收到保健品将我们要的费用交给快递员,我们就收到钱了。我记得骗过唐某、王喜远、宋成元、张敏华。我听说于海杰是日创、超海、旭东三个公司的老板,刘海英是这几个公司的财务总监。

42、被告人王亚云供述:我是2015年12月份去日创商贸公司上班,主要是按公司提供的客户信息给客户打电话,告诉客户购买我们的药品有积分,积分可兑换的方式骗客户。我们冒充红十字协会、公证处、银行工作人员使用假名给客户打电话,说给客户办理以前购买保健品的各种补贴,骗客户的钱。我骗客户用的假名是“王云",我记得我骗过鲁骏。我听说日创、旭东、超海三个公司的老板都是于海杰,刘海英是三个公司的财务总管。 (四)物证及物证照片

1、承德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关于被害人张某1(姚某)接受物品、文件清单一份(邮寄单据一张、中国工联邮储蓄卡一张、中国红十字医疗协会一本、中药两包)。

2、承德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关于被害人曹某(黄某1)接受物品、文件清单一份(中国红十字医疗协会证书一本、定点医疗卡一张、丽江玛卡六盒、袋装中药五十九包、虾青素五瓶)。

3、承德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关于被害人刘某取证据清单一份(欧米茄3瓶装胶囊十二瓶、巴西蜂胶胶囊八瓶、鲨鱼软骨素四瓶、玛卡软胶囊四瓶、白藜芦醇软胶囊四瓶、善华堂欧米茄3两瓶)。

4、承德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关于被害人王某1接受物品清单一份(欧米茄3-深海鱼油两瓶)。

5、承德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关于被害人李某1接受物品清单一份(氨糖软骨素胶囊两瓶、欧米茄3一瓶、番茄红素两瓶、保健茶一袋、保证书一张、中国红十字医疗协会蓝本一本)。

6、承德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关于被害人郭某接受物品清单一份(白藜芦醇五瓶、纳豆银杏胶囊八瓶、巴西蜂胶软胶囊十四瓶、珑珠牌燕麦片五盒、医疗本一本)。

7、承德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关于被害人郑某(韦某)接受物品清单一份(白藜芦醇两瓶、铁皮枫斗两瓶、纳豆银杏胶囊八瓶、欧米茄3-深海鱼油两瓶)。

8、承德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关于被害人舒某接受物品清单一份(虾青素四瓶、欧米茄3-深海鱼油两瓶、医疗卡一张)。

9、承德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关于被害人王某2接受物品清单一份(中国红十字医疗协会证一本、保健品两瓶、快递单一张)。

10、承德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关于被害人尹某接受物品清单一份(虾青素三瓶、保健品包装盒一个、虾青素五瓶、欧米茄3-深海鱼油软胶囊四瓶)。

11、承德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关于被害人何某接受李付友的记录纸照片一份(上面有林国栋的名字)。

12、承德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关于被害人何某接受物品被骗案调取证据清单一份(有白藜芦醇、巴西蜂胶、欧米茄3、人身海狗丸、氨糖软骨素、马卡软胶囊、辅酶Q10、虾青素、中药包)。

13、承德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关于被害人李某2接受物品清单一份(工联邮储银行卡照片、白藜芦醇照片、欧米茄3照片、马卡软胶囊照片)。

14、承德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关于被害人鲁某接受物品清单一份(白藜芦醇一瓶、欧米茄3一瓶、鲨鱼软骨素一瓶)。

15、承德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关于被害人任某接受物品清单一份(欧米茄3两瓶、社会保障卡照片一张、定点医疗卡照片一张、中国红十字医疗协会照片一张)。

16、承德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关于被害人唐某接受物品清单一份(中药七袋、虾青素三瓶、定点医疗卡一张)。

其他被害人调取证据清单与上述基本一致。

17、物证:(1)王丛生处提取贵宾卡1张,航天梦纪念金条一套,顺丰快递包裹盒一个;(2)杨宏正处提取贵宾卡一张、金条一套、顺丰快递包装盒一个;(3)黄珍秀处提取贵宾卡一张、金条一套、貔貅一个,快递包装盒一个;(4)程世达处提取快递凭条一张、长征纪念币一套;(5)王春波处提取快递凭条一张、贵宾卡一张、中国梦金条一套;(6)任某处提取社保卡及保健品;(7)姜知非处提取保健品;(8)石岩处提取会员证、工联邮储蓄卡、欧米茄3;(9)陈亚英收到会员证;(10)侯振江处提取快递包裹保健社会保障卡;(11)杨国锋收到的医疗证、保障卡及保健品;(12)李某1处提取其收到的保健品及医疗卡;(13)申德才处提取其收到的保健品;(14)吴爱名处提取其收到的工联邮储蓄卡;(15)夏素青处提取其收到的工联邮储蓄卡及保健品;(16)王世峰处提取其收到的医疗卡及保健品;(17)熊金枝处提取的医疗卡、快递包裹及收到的保健品;(18)李德华处提取其收到的保健品;(19)卜镇磐处提取其收到的快递包装盒及保健品;(20)李某1处提取其收到的保健品及医疗卡;(21)申德才处提取其收到的保健品;(22)吴爱名处提取其收到的工联邮储蓄卡;(23)夏素青处提取其收到的工联邮储蓄卡及保健品;(24)王世峰处提取其收到的医疗卡及保健品;(25)熊金枝处提取的医疗卡、快递包裹及收到的保健品;(26)李德华处提取其收到的保健品;(27)卜镇磐处提取其收到的快递包装盒及保健品;(28)尹某处提取其收到的包裹及保健品(29)孙亚芳处提取社保卡及保健品:(30)杨尊玉处提取社保卡一张;(31)郑某处提取其受到的保健品;(32)张书亭收到的快递包裹及保健品;(33)穆忠义处提取其收到的会员证、保健品;(34)宋玉卿处提取其收到的卡及保健品;(35)周翠娟处提取其收到的医疗本;(36)唐某处提取快递包裹盒、社保卡及保健品;(37)张敏华处提取其受到的包裹盒及保健品;(38)宋成元处提取医疗卡及保健品;(39)鲁某处提取其收到的保健品;(40)左功明处提取其收到的会员证;(41)王荣峰处提取其收到的会员证及保健品;(42)于德湖处提取其收到的会员证及保健品。 (五)辨认笔录

1、2016年9月27日14时48分至15时14分,侦查人员张化斌、李文磊组织刘海英对扣押的U盾进行辨认,刘海英辨认出侦查人员从刘海英办公室依法扣押的U盾即是其管理于海杰三个公司财务的工具。

2、2018年11月7日14时23分,侦查人员杨立松、马跃超组织刘文涛对印有“中国嘉得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的VIP卡进行辩认,刘文涛辩认出VIP卡,称我在石家庄的公司里面见过,因为员工需要通过收藏品诈骗,所以王超向员工们介绍过这个VIP卡,王超告诉大家让这些客户办会员,办了会员就给客户发一张这种卡。原来黄士永管理的保健品部门也在盛世E居A区的时候,黄士永也跟员工介绍过这种卡,跟王超一样,只是让员工想法让客户办会员,然后再给他们发一张卡。

(六)现场勘验检查及搜查笔录

1、承德县公安局刑警大队2016年9月1日10时10分至11时10分在河北省石家庄市的现场勘验笔录一份,现场勘验制图2张,照片14张,证实本案现场情况(门口概貌、会议室、财务室、黄士永的电脑桌、接待室、吧台内电脑柜子、抽屉内笔记本、大厅内概貌、大厅内电脑桌、大厅内、室内南侧、西南角的交换机、交换机内部)。

2、承德县公安局刑警大队2016年9月1日10时13分至12时13分在河北省石家庄市石铜路盛世E居A区川商务有限公司的现场勘验笔录一份,现场勘验制图4张,照片15张,证实本案现场情况。

3、承德县公安局2016年9月1日12时30分至12时50分的搜查笔录一份、扣押决定书两份、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份、照片13张证实承德县公安局2016年9月1日对超海公司和王超依法搜查、扣押:黑色电脑主机七十三台、黑色网络电话机六十一台、硬盘录像机一台、路由器一台、《中华宝钞》话术二页、员工入职登记本七十九页、物流核单部-新人培训课程一页、罚款单十八页。

4、承德县公安局2016年9月1日12时05分至12时25分的搜查笔录一份、扣押决定书两份、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份、照片9张证实承德县公安局对旭东商贸公司和黄士永依法搜查、扣押:黑色电脑主机六十七台、硬盘录像机一台、红十字协会补助专员话术二页、老年保健协会话术二页、红十字协会话术五页。

5、承德县公安局2016年9月1日对刘海英持有的物品的扣押清单一份证实,承德公安局2016年9月1日从刘海英处扣押:标记为微商的账本一册、标记为热线的账本一册、标记为回访的账本一册、标记为招商的账本一册、法人于海杰印绿色公章一枚、石家庄日创商贸有限公司公章一枚、石家庄日创商贸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公章一枚、内有合同、身份证复印件、表格等(绿色)档案袋一个、黑色笔记本一个、兰色内有合同等文件档案夹一个、组装电脑主机一台、工资表12页、绿色民生银行U盾一个、红色32GU盘一个、工商银行U盾一个、8345544991建设银行U盾一个、红色民生银行民生U宝一个、粉色民生银行U盾一个、紫色民生银行U盾一个、玫红民生银行U盾一个、绿色9556809011960645民生银行U盾一个、工行、建行、民生银行银行卡各一张。 (七)电子数据

1、承德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电子数据检验报告两份

承公(网安)检[2016]第049号检验结论:共提取符合检验要求文件41个。将这些文件导出并保存到名为“电子数据.rar"的压缩文件内,将该压缩文件刻录到光盘内,光盘编号为13xxx16018-1。

承公(网按)检[2016]第066号检验结论:将U盘内的电子数据导出并保存到名为“U盘内容.rar"的压缩文件内,该压缩文件刻录到光盘内,光盘编号为1308002016018-2。

以上两张光盘记录的内容是5月3日至8月24日的物流状态已发货、处理结果已签收的价格总额为14,338,845.10元,订单总数为5015单。具体明细如下:

(1)工号2001(赵博)5月4号至8月22号的物流状态已发货、处理结果已签收的涉案金额合计616,891.00元、涉案单数合计125单。

(2)工号2002(王丹)5月3号至8月23号的物流状态已发货、处理结果已签收的涉案金额合计500,117.02.00元、涉案单数合计163单。

(3)工号2003(朱珍珍)5月3号至8月24号的物流状态已发货、处理结果已签收的涉案金额合计567,477.00元、涉案单数合计265单。

(4)工号2004(寇静)5月3号至8月24号的物流状态已发货、处理结果已签收的涉案金额合计631,509.01元、涉案单数合计211单。

(5)工号2006(崔亚茹)5月3号至8月19号的物流状态已发货、处理结果已签收的涉案金额合计260,316.00元、涉案单数合计109单。

(6)工号2008(李科校)5月6号至8月24号的物流状态已发货、处理结果已签收的涉案金额合计267,906.01元、涉案单数合计186单。

(7)工号2009(李付友)5月4号至8月23号的物流状态已发货、处理结果已签收的涉案金额合计537,859.00元、涉案单数合计147单。

(8)工号2010(杨振玉)5月4号至8月19号的物流状态已发货、处理结果已签收的涉案金额合计359,360.00元、涉案单数合计94单。

(9)工号2012(赵蒙)5月4号至8月22号的物流状态已发货、处理结果已签收的涉案金额合计62,280.00元、涉案单数合计37单。

(10)工号2013(王少娟)5月6号至8月19号的物流状态已发货、处理结果已签收的涉案金额合计409,450.00元、涉案单数合计113单。

(11)工号2014(赵明明)5月4号至8月19号的物流状态已发货、处理结果已签收的涉案金额合计154,652.00元、涉案单数合计78单。

(12)工号2015(张通通)5月3号至8月22号的物流状态已发货、处理结果已签收的涉案金额合计241,246.00元、涉案单数合计109单。

(13)工号2016(张立杰)5月4号至8月22号的物流状态已发货、处理结果已签收的涉案金额合计380,708.00元、涉案单数合计117单。

(14)工号2017(夏龙庭)5月5号至8月21号的物流状态已发货、处理结果已签收的涉案金额合计340,750.00元、涉案单数合计107单。

(15)工号2020(徐凯成)5月6号至8月24号的物流状态已发货、处理结果已签收的涉案金额合计288,009.01元、涉案单数合计118单。

(16)工号2023(徐磊)5月4号至8月20号的物流状态已发货、处理结果已签收的涉案金额合计400,918.00元、涉案单数合计78单。

(17)工号2026(李建东)5月3号至8月21号的物流状态已发货、处理结果已签收的涉案金额合计122,106.00元、涉案单数合计88单。

(18)工号2027(王亚云)7月2号至8月20号的物流状态已发货、处理结果已签收的涉案金额合计59,546.00元、涉案单数合计49单。

(19)工号2028(夏丽洁)5月4号至8月22号的物流状态已发货、处理结果已签收的涉案金额合计666,529.00元、涉案单数合计142单。

(20)工号2029(李小妮)5月5号至7月26号的物流状态已发货、处理结果已签收的涉案金额合计309,100.00元、涉案单数合计73单。

(21)工号2030(王志华)5月28号至8月22号的物流状态已发货、处理结果已签收的涉案金额合计202,832.00元、涉案单数合计68单。

(22)工号2031(李振)5月17号至8月22号的物流状态已发货、处理结果已签收的涉案金额合计27,758.00元、涉案单数合计36单。

(23)工号2032(李京涛)5月3号至8月21号的物流状态已发货、处理结果已签收的涉案金额合计273,824.00元、涉案单数合计133单。

(24)工号2034(牛泽宁)5月5号至8月21号的物流状态已发货、处理结果已签收的涉案金额合计246,811.00元、涉案单数合计82单。

(25)工号2035(李浩冉)5月4号至8月23号的物流状态已发货、处理结果已签收的涉案金额合计352,766.00元、涉案单数合计124单。

(26)工号2021(李测)5月4号至8月19号的物流状态已发货、处理结果已签收的涉案金额合计49,060.00元、涉案单数合计27单。

(27)工号2036(顾景春)5月5号至8月21号的物流状态已发货、处理结果已签收的涉案金额合计183,595.00元、涉案单数合计100单。

(28)工号2040(石立宁)5月4号至8月24号的物流状态已发货、处理结果已签收的涉案金额合计298,770.00元、涉案单数合计91单。

(29)工号2044(李进杰)5月4号至8月23号的物流状态已发货、处理结果已签收的涉案金额合计247,240.00元、涉案单数合计77单。

(30)工号2046(王建强)5月7号至8月23号的物流状态已发货、处理结果已签收的涉案金额合计261,112.00元、涉案单数合计152单。

(31)工号2047(张建)5月4号至8月21号的物流状态已发货、处理结果已签收的涉案金额合计334,724.00元、涉案单数合计81单。

(32)工号2048(冯少鹏)5月9号至8月24号的物流状态已发货、处理结果已签收的涉案金额合计202,340.00元、涉案单数合计86单。

(33)工号2051(王明华)5月23号至8月24号的物流状态已发货、处理结果已签收的涉案金额合计137,425.00元、涉案单数合计51单。

(34)工号2054(李硕硕)6月2号至8月24号的物流状态已发货、处理结果已签收的涉案金额合计631,509.01元、涉案单数合计211单。

(35)工号2066(高新虎)6月30号至8月20号的物流状态已发货、处理结果已签收的涉案金额合计49,209.00元、涉案单数合计29单。

(36)工号2067(朱东阳)7月8号至8月19号的物流状态已发货、处理结果已签收的涉案金额合计79,580.00元、涉案单数合计41单。

(37)工号2068(王一迪)7月10号至8月20号的物流状态已发货、处理结果已签收的涉案金额合计5,447.00元、涉案单数合计15单。

(38)工号2072(兰福)8月04号至8月21号的物流状态已发货、处理结果已签收的涉案金额合计3,100.00元、涉案单数合计10单。

(39)工号8888(王超)5月27号的物流状态已发货、处理结果已签收的涉案金额合计19,800.00元、涉案单数合计1单。

(40)工号9999(崔立杰)5月11号至6月3号的物流状态已发货、处理结果已签收的涉案金额合计32,800.00元、涉案单数合计2单。

被告人工号、入职时间情况:

人员入职时间工号人员入职时间工号黄士永李科校2015.6.12008刘海英赵明明2015.1-4日创2016.5旭东10342014王超2016.38888赵博2016.2.292001崔立杰2016.39999牛泽宁20某某.4.1C区2016.5A区8月西美C区1234A区西美2034钱玉龙2016.41005李付友2015.10.22C区2016.3A区8月西美C区:1089A西美:2009刘文涛2015.3.90000朱东阳2016.4.72067孟祥蕾2014.10.16003张立杰2014.12.12016陈莎莎2014.9.11日创3003超海旭东3001冯少鹏2016.5.52048侯静辉2015.11.19赵蒙20某某.5.192012高小涵2015.8.183002王明华2016.5.192051徐凯成2015.5.272020李硕硕2016.5.272054王丹2015.4.12002李京涛2016.6.52032翟倍2015.93002顾景春2016.6.122036张通通2016.2.232015王志华2016.6.262030夏龙庭2016.2.262017高新虎2016.6.282066李小妮2016.3.42029王亚云20某某.122027崔亚茹2015.7.12006刘晓倩2016.7.4朱珍珍2014.7.42003李振2016.7.202031寇静2014.12.1日创2016.8.26旭东日创:2020旭东:2004王一迪2016.7.222068夏丽洁2016.3.12028李赞2016.7.295555杨振玉2016.3.142010李测2016.8.12021张建2016.4.12047马青青20某某.8.73004徐磊2016.4.52023李进杰2016.8.42044王少娟2016.4.62013王某42016.8.5刷单3003退单1111李建东2016.4.82026李浩冉2016.8.122035石立宁20某某.4.82040刘雅梦2016.8.163005王建强2016.4.212046兰福2016.8.182072(八)书证

(1)顺丰运单号606166421141(寄件人:李明,寄件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收件人:杨富华,收件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

(2)顺丰运单号606414433599(寄件人:李明,寄件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收件人:谭珑生,收件地址: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托寄物内容:氨糖*5)。

(3)顺丰运单号606579636411(寄件人:李明,寄件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收件人:郭某,收件地址:河南省洛阳偃师市。托寄物内容:白藜芦醇*5)。

(4)顺丰运单号606556757143(寄件人:李明,寄件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收件人:楼惠昌,收件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托寄物内容:中药包*5)。

(5)顺丰运单号606591849716(寄件人:李明,寄件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收件人:尹某,收件地址:辽宁省铁岭市。托寄物内容:中药包*7)。

(6)顺丰运单号606655921639(寄件人:李明,寄件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收件人:丁明德,收件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托寄物内容:中药包*5)。

(7)顺丰运单号606487520888(寄件人:李明,寄件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收件人:陈雪英,收件地址:广东省湛江霞山区。托寄物内容:白藜芦醇*6、保证书*1)。

(8)顺丰运单号606591847144(寄件人:李明,寄件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收件人:喻安功,收件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托寄物内容:白藜芦醇*5)。

(9)顺丰运单号606591848545(寄件人:李明,寄件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收件人:徐水达,收件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

(10)顺丰运单号605975174884,606017843201,606556756809,606556757143,606591847144,606591848545,

606602297878,606655920476,606720840884,606544262574,606556754015,606499730352,606512503493,606487521201,606499729245,606414433599,606487520888,606373825022,606222844738,606188070887,606212251617,606166419409,606166421141,606177239285,606188070823(证实寄件人、收件人信息)。

(11)顺丰速运(天津)有限公司2016年9月13日提供的154条信息(证实收件人信息)。

(12)赵蒙、王明华、李小妮、张通通、夏龙庭、王建强、冯少鹏、夏丽洁、杨振玉、王少娟、徐磊、石立宁、李硕硕、李剑东、陈莎莎、李京涛、赵博等人的员工入职登记表、员工试用期劳动合同、员工转正劳动合同等,证明以上被告人的入职情况。

(13)“红十字协会补助专员"话术相关情况:话务员在电话联系被害人时提到“咱们这边预计在xx天去你们那里,举行大型的栏目讲座",“你的档案是由咱们协会档案管理部,建立档案并封存档案递交到红十字协会,所以需要由咱们这边,提前收取一个4880的档案管理费,档案管理费缴纳成功了咱们这边就会递交到咱们这边财务部,我们这边财务部会给你把钱打过去",“我是中国红十字协会补助办的补助专员",“我们这个机构就是专门监管一些不正规的保健品生产商和一些不正规的医院,每年都会在这些公司还有医院进行惩治还有罚款,那么每年收缴上来的罚款在我们机构,我们全部投入到需要帮助的老百姓手中,所以才给你打过来的,需要补助的人很多,不代表每个人都能补助,那么你也是我今年补助的三十万名朋友中抽取的电话号码,所以才给你打来这个电话,你也不要感觉意外,好吧",“农村的就说比城市报的多,因为农村户口相对来说收入低所以报的多。如果说是城市的,你就说比农村户口报的多,因为城市户口消费高所以报的多",“能报百分之八十,城市户口能报百分之六十五",“因为给你报销需要一张报销卡到时你得凭借这张卡去领取你的补助款

所以这边呢需要交599块钱押金",“这个制卡费会连同这笔补助款一并返还给你",“拿到卡之后你把这个599的费用给快递员就可以了,拿到之后第一时间给我打电话,我这边就给你办理这个转账手续就可以了,办理好了这个钱两个工作日就到你账户了"。

(14)“老年保健协会"话术相关情况:话务员在电话联系被害人时提到“我是中国老年保健协会北京总部的会长(负责人)",“咱们老年保健协会联合中国红十字协会专门针对百姓看病难有个大型回馈活动",“由红十字会拨款600万

每人补助3万元",“报销卡得交500元的押金"。

(15)“红十字协会"话术相关情况:话务员在电话联系被害人时提到“我是红十字协会的XX专员",“这次补助主要是为了解决这么多年看病买药花的不少钱,帮你们减轻一点经济负担,钱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咱们机构还调动了资金在全国各地36个城市举行循环讲座栏目,普及养生和正确的消费知识,"预计“说个时间,相差半年左右"“可能到时候还会去你当地",“咱们机构单独筹集了1000万的讲座基金,到时候也不会亏待你

比如去年XX在西藏或者新疆帮助咱们做好了这个栏目,咱们栏目组包了一个几万块钱的红包给他",“因为你是首次在咱们这里办理

需要缴纳首次办理费用,办理费用是1980元",“并且你申办的名额在你们那里只有120个,早点办理,早日递交申请,把款项早点给你转过去"。

(16)崔亚茹处提取话术本及发货记录。

(17)赵明明处提取话术资料。

(18)杨行成处提取快递单及公证字条。

(19)顾景春被扣押话术、通讯录。

(20)郑某处提取快递单4份。

(21)朱东洋处提取话术本、通讯录。

(22)王亚云处提取话术单、通讯录。

(23)夏丽洁、王少娟、徐磊、杨振玉、夏龙庭、李某3、石立宁、王建强、张通通、李硕硕、冯少鹏、王明华、李剑东、赵蒙、寇静、赵博、朱珍珍、李付友、王丹、张立杰、张建、徐凯成、李京涛、李科校、崔亚茹、牛泽宁、王志华、赵明明、顾景春、朱东洋、王亚云给被害人邮寄相关物品的顺风快递单据。

(24)河北超海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公司章程:超海商贸为王超一人出资510万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是王超,经营范围是汽车装饰用品、工艺美术品、化妆品、五金产品、电子产品、预包装食品的批发零售,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份;石家庄日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工商营业执照,该公司是由于海杰、梁晓彦每人出资1.5万元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是于海杰,公司经营范围是汽车用品、工艺美术品、瓷器、化妆品的批发零售,公司章程修正增加了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经营,但增加的经营范围属于凭许可证经营的产品,但该公司未取得保健品、药品、医疗器械的经营许可证,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18日;石家庄天空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公司章程,公司是由陈晓强一人出资3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是化妆品、电子产品、工艺美术品、饰品的批发零售,公司于2015年4月申请登记;石家庄中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与天空商贸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及资金往来,协议规定2015年9月7日至2016年9月6日,中通速递为日创商贸代收货款,并收取一定费用,2016年1月3日至9月2日,中通速递给日创公司回款1,242,913元;石家庄天空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保定市分公司的代收货款协议及部分被害人运单信息。

(25)顺丰速运(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王某4使用的电脑内存储的跟单表)顺丰快递交易记录和(顺丰天津分公司与石家庄天空商贸有限公司)代收货款交易记录对比明细表和银行结算明细表证实:顺丰速运(天津)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天空商贸有限公司发生代收货款业务3739笔,合计代收货款10295692.99元。

(26)标记为“回访"字样的账本,此账本内容反应了涉案资金的流向。 (九)鉴定意见:

1、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承检技鉴【2017】10检验报告证实:依据(1)顺丰速递(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2016年5月20日至8月31日业务对比筛选表、(2)石家庄天空商贸有限公司保健品、收藏品部分员工姓名及工号、(3)于海杰、王超、黄士永银行查询对账单、(4)石家庄天空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寇静等38人银行卡号、(5)于海杰、王超、黄士永等38人银行查询对账单。检验结论:根据送检的顺丰速递(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业务比对筛选表,2016年5月20日至8月31日保健品、收藏品部分员工姓名及工号,收藏品、保健品部分员工办理业务情况见下表:

收藏品部分员工办理业务统计表

下单员工姓名下单员工编号办理业务

笔数金额(元)杨振玉201073220,540.00赵蒙201227某某,180.00王少娟201390323,340.00张通通201568143,186.00夏龙庭201789239,920.00徐磊202356238,378.00李剑东202677104,086.00夏丽洁2028108532,539.00李小妮202949254,140.00石立宁2040671某某,850.00王建强2046122219,142.00冯少鹏204870197,590.00王明华205149129,225.00李硕硕205464126,530.00合计10092960,646.00保健品部分员工办理业务统计表

下单员工名单下单员工编号办理业务笔数金额(元)赵博200186453134.00王丹200289280332.00朱珍珍2003156349574.00寇静2004158512846.01崔亚茹200685208712.00李科校2008150233386.00李付友2009102365902.00赵明明20144265242.00张立杰201684279046.00徐凯成202057155613.98王志华203067207932.00李京涛2032102209234.00牛泽宁20341435200.00顾景春203681163157.00张建204758129220.00朱东洋20673378050.00王亚云20275064845.00合计141

1425.99根据送检的于海杰、王超、黄士永银行查询对账单,石家庄天空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寇静等38人银行卡号及保健品、收藏品部分员工姓名及工号,寇静等38人银行查询对账单,统计出寇静等38人2016年6月-8月收到的于海杰、王超、黄士永专款数额见下表:

保健品员工6-8月收到转款明细

姓名银行卡号开户行6月7月8月合计对方户名寇静6224980899007255747

6217991210010522225河北银行邮政储蓄16xxx402134555548黄士永赵博6217991210006525299邮政

储蓄14xxx081605440155黄士永朱珍珍6227000132180015392建设 银行20

16黄士永李付友6217000130017089912建设 银行12

50黄士永王丹6236680130002134308建设 银行20

28黄士永张立杰6222020402038727804工商 银行11

25黄士永张建6228480636392184967农业 银行10

35黄士永徐凯成6212260402016016311工商 银行59

44黄士永李京涛6227000133310327624建设 银行25

07黄士永李科校6217855000033747493中国 银行43

15黄士永崔亚茹622908576452709010兴业 银行93

47黄士永牛泽宁6210981210006019423邮政

储蓄831484621082527601黄士永王志华6228481738007040375农业 银行76

94黄士永赵明明6217000120005207899建设 银行62

45黄士永顾景春6217000130021624647建设 银行25

36黄士永朱东洋6228480638838457973农业 银行41

30黄士永王亚云6230200080308864

6217000130014654494华夏 银行34 99黄士永

于海杰李赞6212260200036154983工商 银行64

44黄士永陈莎莎6230200080661833华夏 银行51

27黄士永孟祥蕾6217000130008907379建设 银行35

59黄士永收藏品员工6-8月收到转款明细

姓名银行卡号开户行6月7月8月合计对方户名夏丽洁6212260402005508534工商 银行17

82王超石立宁6212260402012623813工商 银行11

27王超李硕硕6222080402007621910工商 银行38

55王超冯少鹏6222020402042491793工商 银行29

79王超赵蒙6222020402041112127工商 银行10

74王超高小涵6217000130004786132建设 银行33

22黄士永徐磊6227000132180075131建设 银行13

24王超夏龙庭4367420132180039176建设银行43

76王超张通通6227000130210095392建设银行51

56王超李剑东6217711801840982中信银行38

13王超侯静辉622908576742329512兴业银行33

16王超王少娟6226300820502390华夏银行81

98王超崔立杰6228481266181817061农业银行33

67.88135813252236.88王超杨振玉6228480632540238219农业银行48

69王超李小妮6228480639036797475农业银行71

55王超王建强6228480639140666475农业银行54

26王超刘文涛6215590200003047818工商银行53

48王超王明华6210981210011920000邮政储蓄12xxx851915359王超2、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承检技鉴[2017]11号鉴定书证实:顺丰速递(天津)有限公司2016年5月4日至8月30日代石家庄天空贸易有限公司收取货款总额13114843.23元。

3、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承检技鉴[2018]21号鉴定书证实:2016年7月29日至9月1日顺丰速递(天津)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天空商贸有限公司发生代收保健品员工货款业务共计518笔,合计代收货款1,556,763.98元。 (十)其他材料

1、承德县公安局办案说明:我队在办理于海杰等人涉嫌诈骗案时,在核实案件过程中,办案人员从被害人手中调取了多种疑似假冒伪劣药品。我大队侦查员立即将这些药品送往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鉴定。经过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查看,认为以下几种疑似假冒伪劣药品为普通食品,不属于药品范畴,因此无法对其是否为假冒伪劣保健品药品进行鉴定。疑似国产假冒伪劣药品名称:(1)珑珠牌燕麦力片;(2)黄金亚麻酸鸦片糖果;(3)辅酶Q10鸦片糖果;(4)丽江玛咖;(5)雪莲人参鸦片糖果。

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在对标有美国原装进口的疑似假冒伪劣药品查看后,认为需鉴定的这些疑似假冒伪劣药品,通过外包装查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进口食品药品相关规定,没有注明在本国销售的代理商信息。因此认为这些标有美国原装进口的疑似假冒伪劣药品没有鉴定价值。疑似假冒伪劣进口药品名称:(1)美国原装进口巴西蜂胶软胶囊;(2)美国原装进口虾青素;(3)美国原装进口氨糖软骨素软胶囊;(4)美国原装进口海狗人参;(5)美国原装进口欧米伽3-深海鱼油软胶囊;(6)美国原装进口番茄红素;(7)美国原装进口纳豆银杏胶囊;(8)美国原装进口欧米伽3-软胶囊;(9)美国原装进口纳豆激酶软胶囊;(10)美国原装进口白藜芦醇软胶囊。

我局在办理于海杰等人涉嫌诈骗一案中,因北京顺丰有限公司无法提供其与天空公司的代收货款明细,因此我局联系到顺丰速运(天津)公司,询问该公司是否可调取天空公司与顺丰公司的代收货款明细清单。后顺丰速运(天津)公司通过顺丰公司总部,将天空公司与北京顺丰公司的代收货款明细调取,并将相关调取结果反馈给我局。

2、于海杰等42名被告人的人口基本信息,证明各被告人的自然状况。

3、于海杰42名被告人的抓获经过证明各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4、石家庄天空商贸有限公司与顺丰速运天津有限公司的资金往来流水,2016年5月1日至9月1日顺丰速运给天空商贸回款10,221,191元;石家庄天空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公司保定分公司资金往来流水,2016年4-8月份,邮政速递给天空商贸回款3,034,332.7元。

综合以上证据分析,除被告人于海杰外其余41名被告人对于各自不同程度参与系列诈骗犯罪活动的行为供认不讳,各被告人之间的供述、特别是被告人(话务员)供述其按公司领导要求,依据公司电脑或纸质“话术"虚构身份和假名,并向被害人虚构事实,让被害人相信后把钱交给快递员,与被害人陈述其接到陌生人打来的电话并相信陌生人的电话内容,通过快递员给陌生人钱,导致被骗及证人证明其亲属被电话诈骗的内容相互吻合,且有侦查机关在现场查扣的纸质“话术"、“会员证书"、及从被害人处提取的伪劣保健品、伪劣收藏品等客观证据相印证。

关于被告人于海杰是否领导、管理超海、旭东两公司系列诈骗犯罪活动的证据。(1)王超、黄士永、刘海英、崔立杰等管理层人员指认于海杰是两涉案公司的“老板",公司的所有活动均由“老板"掌控,包括两公司的直接管理人员任免、薪酬待遇、经营模式等重大事项均由“老板"决定。王超、黄士永、刘海英、崔立杰、刘文涛均供认于海杰知道公司的诈骗活动。两个涉案公司的大部分人员对于海杰是两公司的真正“老板"这一事实不同程度知悉。(2)超海、旭东两公司均系于海杰投资,寇静、李小妮、朱珍珍等均供认于海杰亦亲自到过超海公司话务员正在从事诈骗活动的工作现场。(3)负责两涉案公司财务的刘海英证明,两公司诈骗所得全部“利润"均通过于海杰之妻的物流公司回归于海杰掌控,超海、旭东两公司大项财务支出由于海杰决定,超海、旭东两公司所得向所有员工开支后,账上所剩款项均归于海杰所有。(4)王超、黄士永组织两涉案公司员工进行诈骗活动所需要的公民个人信息均系于海杰购买并提供给两涉案公司管理人员。

关于诈骗犯罪数额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的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计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本案有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王某4记载的话务员的“跟单"记录表(记载公司每一单诈骗的物流信息)与顺丰快递公司出具的与“跟单"记录表(记载的快递单某)比对明细表记载的物流信息相吻合,又有物流公司的银行流水、顺丰公司的银行流水、司法会计鉴定等证据相佐证,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以上证据来源及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针对被告人于海杰及其辩护人提出,于海杰是超海、旭东两公司投资人,没有参与经营管理两涉案公司的诈骗犯罪活动的辩护观点。经查,被告人于海杰作为两涉案公司的实际负责人,领导、管理两公司实施系列诈骗犯罪行为,并实际掌控两涉案公司的犯罪所得,被告人王超虽是超海公司直接管理者,但是,王超亦是由于海杰聘用、受于海杰直接领导,对于海杰该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案各被告人犯罪行为涉案资金由侦查机关依法冻结,各被告人供述、银行转账流水、司法会计鉴定均证明了涉案资金的范围,对于海杰的辩护人提出的赃款认定范围过大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被告人于海杰的辩护人在庭前会议及庭审中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被告人于海杰的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中书面申请排除被告人刘海英第二次、第五次、第六次讯问笔录,被告人黄士永第二次、第十一次讯问笔录,被告人王超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第八次讯问笔录,崔立杰第七次讯问笔录和刘文涛第八次讯问笔录。在庭前会议中,公诉人提出讯问笔录的真实性通过刘海英等人的讯问录像可以相互印证,真实性是没有问题的。被告人于海杰的辩护人观看了相关讯问录像。在庭审中,公诉人提交承德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办案说明一份,内容为:我局在办理于海杰等人涉嫌诈骗一案中,在对黄士永、刘海英进行讯问时,因讯问室设备故障,导致黄士永、刘海英的讯问录像没有声音。而在对王超进行讯问时,办案民警是使用录像机进行的录像,因此对王超的录像有声音。合议庭经查阅相关讯问笔录、观看相关讯问录像经合议后认为:(1)侦查机关在讯问过程中,时间、地点、形式等均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非法取证情形,并且黄士永、王超等被告人本人对笔录真实性认可。(2)合议庭查阅相关卷宗,笔录可能存在复制粘贴情形但并不完全相同。经合议庭一致决定,于海杰的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理由不能成立。合议庭当庭予以了驳回。

针对被告人刘文涛及辩护人提出刘文涛在整个犯罪团伙中所起到的实际作用不大,不属于次要管理成员的观点。经查,刘文涛略懂得收藏品的相关专业知识,作为收藏品“话术"的编纂者需具有一定的收藏品专业知识,王超、崔立杰证刘文涛参与话术的制作,刘文涛在侦查机关亦供认参与话术制作,以上证据足以证明刘文涛参与收藏品“话术"的编制。刘文涛参与了犯罪方法的谋划,是犯罪集团的次要管理人员,对被告人及辩护人该辩护观点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刘文涛辩护人提出的认罪、悔罪、查扣赃款等辩护观点予以采纳,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针对被告人刘海英的辩护人提出刘海英主观上仅有间接故意,并未直接追求诈骗他人钱财的结果的观点。经查,刘海英明知旭东、超海两公司从事诈骗犯罪行为、而为两公司负责财务,且和于海杰把王超招聘到公司并与于海杰共同和王超谈好应聘条件,替于海杰保管犯罪集团的全部犯罪所得,还为旭东公司采购了用于实施诈骗活动的保健品。以上事实足以说明其在犯罪集团的地位和作用。对辩护人以上辩护观点不予采纳。被告人辩护人提出刘海英负责旭东、超海两公司财务,资金的支配权主要由于海杰决定、刘海英不具有日创公司股东,刘海英认罪、悔罪的辩护观点予以采纳,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针对被告人赵博的辩护人提出的有近十万元应当不属于赵博的诈骗数额计算在了赵博的工号里面的观点。经查,因话务员给被害人打电话设局后被害人表示欲交钱,但此时该单业务还没有真正完成,还需话务员下单,核单人员核单,公司发货,被害人收货交钱,跟单人跟单,此时该单业务完成。所以即使“借单"情形存在,赵博明知他人在实施诈骗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条件,构成共同犯罪,亦应对“借单"的诈骗数额负责,对辩护人以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赵博及辩护人提出的不是管理人员、从犯、初犯等其余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针对被告人李赞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赞经补充侦查涉案金额比原审时减少、李赞系从犯、认罪悔罪、有退赃行为的辩护观点予以采纳,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针对被告人李赞的辩护人提出量刑应均衡的观点,本院依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法定罪处罚。

针对被告人李付友及辩护人提出的李付友系从犯、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针对被告人李科校及辩护人提出的李科校系从犯、积极退赃、本案涉案赃款大部分追回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海杰为实施网络电信诈骗犯罪活动,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10189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于海杰等42名被告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海杰采用公司化运营管理其他41名被告人,属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对整个犯罪集团诈骗数额负责,且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黄士永、王超作为公司负责人,对其负责部门全部诈骗数额负责,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崔立杰、刘海英、李赞、刘文涛、陈莎莎作为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人员对其参与管理的部门全部犯罪数额负次要责任,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夏丽洁、寇静作为直接实施诈骗人员,参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赵博、朱珍珍、李付友、王丹、张通通、杨振玉、徐磊、赵蒙、石立宁、王建强、李剑东、李硕硕、夏龙庭、冯少鹏、王少娟、李小妮、王明华、崔亚茹、李科校、朱东洋、牛泽宁、顾景春、徐凯成、张建、王志华、李京涛、张立杰、赵明明、王亚云作为直接实施诈骗人员,参与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孟祥蕾、高小涵、侯静辉作为公司话务员实施诈骗犯罪活动的后勤保障人员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人于海杰、黄士永、王超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崔立杰、刘文涛、刘海英、李赞、陈莎莎、孟祥蕾、高小涵、侯静辉、夏丽洁、朱珍珍、李付友、王丹、张通通、杨振玉、徐磊、赵蒙、石立宁、王建强、李剑东、李硕硕、夏龙庭、冯少鹏、王少娟、李小妮、王明华、寇静、崔亚茹、赵博、李科校、朱东洋、牛泽宁、顾景春、徐凯成、张建、王志华、李京涛、张立杰、赵明明、王亚云在共同诈骗犯罪活动中分别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对其不同程度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大部分赃款已被侦查机关扣押,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崔立杰、刘海英、刘文涛、李赞、寇静、赵博、李付友、朱珍珍、王丹、李科校、夏龙庭、徐磊、杨振玉、王建强、李京涛、崔亚茹、王志华、冯少鹏、石立宁、徐凯成、顾景春、李硕硕、张通通、朱东洋、王亚云、赵蒙、陈莎莎、孟祥雷、侯静辉、高小涵主动退缴赃款或缴纳罚金,量刑时分别予以考虑。本案中,除被告人于海杰外其余41名被告人对犯诈骗罪的犯罪行为均认罪悔罪,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于海杰犯诈骗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对被告人侯静辉、孟祥蕾、高小涵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参与诈骗犯罪的次数、金额、违法所得等情节,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六十六条 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二十五条 二十六条 二十七条 六十九条 六十四条 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于海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违法所得13,114,843.23元(已扣押10,907,894.00元)予以追缴;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4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30年9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士永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违法所得58,400.00元予以追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日起至2026年9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违法所得416,728.00元予以追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日起至2026年9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崔立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违法所得252,236.88元予以追缴(已退缴27,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3日起至2024年3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刘海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已缴纳2,000.00元),违法所得52,000.00元予以追缴(已退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日起至2022年9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夏丽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违法所得60,682.00元予以追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3日起至2022年7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寇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已缴纳4,452.00元),违法所得55,548.00元予以追缴(已退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3日起至2022年1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刘文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万元(已缴纳10,000.00元),违法所得16,348.00元予以追缴(已退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3日起至2021年9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赵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已缴纳13,045.00元),违法所得40,155.00元予以追缴(已退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3日起至2021年3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李付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已缴纳10,000.00元),违法所得49,050.00元予以追缴(已退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3日起至2020年9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王少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违法所得44,698.00元予以追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3日起至2020年3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朱珍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已缴纳4,284.00元),违法所得50,716.00元予以追缴(已退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三)被告人张立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违法所得33,825元予以追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3日起至2020年1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四)被告人李小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违法所得35,155.00元予以追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日起至2019年11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五)被告人王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已缴纳10,000.00元),违法所得46,928.00元予以追缴(已退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日起至2019年9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六)被告人李科校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已缴纳1,585.00元),违法所得23,415.00元予以追缴(已退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日起至2019年9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七)被告人徐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已缴纳5,000.00元),违法所得40,724.00元予以追缴(已退缴10,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3日起至2019年9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八)被告人李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纳10,000.00元),违法所得644.00元予以追缴(已退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日起至2019年9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九)被告人陈莎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纳),违法所得14,727.00元予以追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日起至2019年9月1日止。)

(二十)被告人夏龙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已缴纳4,824.00元),违法所得35,176.00元予以追缴(已退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3日起至2019年5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十一)被告人杨振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已缴纳2,000.00元),违法所得43,969.00元予以追缴(已退缴10,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3日起至2019年3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十二)被告人王建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已缴纳3,074.00元),违法所得26,926.00元予以追缴(已退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3日起至2019年1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十三)被告人李京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违法所得18,107.00元予以追缴(已退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日起至2019年1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十四)被告人崔亚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违法所得26,447.00元予以追缴(已退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日起至2018年9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十五)被告人王志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已缴纳15,388.00元),违法所得7,694.00元予以追缴(已退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3日起至2018年3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十六)被告人冯少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已缴纳11,321.00元),违法所得18,679.00元予以追缴(已退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日起至2018年2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十七)被告人石立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违法所得25,427元予以追缴(已退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4日起至2018年1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十八)被告人徐凯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已缴纳56.00元),违法所得25,444.00元予以追缴(已退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日起至2018年1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十九)被告人顾景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已缴纳11,936.00元),违法所得11,936.00元予以追缴(已退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3日起至2018年1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十)被告人张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违法所得34,335.00元予以追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3日起至2018年1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十一)被告人王明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违法所得15,359.00元予以追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3日起至2018年1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十二)被告人李硕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违法所得11,655.00元予以追缴(已退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3日起至2018年1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十三)被告人张通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已缴纳10,000.00元),违法所得28,956.00元予以追缴(已退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3日起至2018年1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十四)被告人李剑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违法所得16,613.00元予以追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3日起至2018年1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十五)被告人朱东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违法所得46,530.00元予以追缴(已退缴10,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3日起至2018年1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十六)被告人赵明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违法所得18,045.00元予以追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3日起至2018年1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十七)被告人王亚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已缴纳8,000.00元),违法所得10,899.00元予以追缴(已退缴4,033.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3日起至2018年1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十八)被告人牛泽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违法所得27,601.00元予以追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日起至2018年1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十九)被告人赵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违法所得6,174.00元予以追缴(已退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日起至2018年1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十)被告人孟祥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纳8,941.00元),违法所得11,059.00元予以追缴(已退缴);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十一)被告人侯静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已缴纳7584.00元),违法所得12416.00元予以追缴(已退缴);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十二)被告人高小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已缴纳28.00元),违法所得9,622.00元予以追缴(已退缴);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十三)本案冻结的资金待判决生效后,由扣押单位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叶宏东审判员张伟审判员孟昭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 宇 航 书 记 员 张 继 旋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53.1条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6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69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72条 同案由重要案例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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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C.116476557

下载日期:2026-10-27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猄H琄H 开H洄H猄H琄H 洀H猄H琄H 开H洄H猄H琄H 皘冘颵顶瘬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袟袟衭浏龈消 猀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开H洄H猄H琄H 洀H猄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开H洄H猄H琄H 洀H猄H琄H 开H洄H猄H琄H 洀H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开H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开H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开H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开H洄H猄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开H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开H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开H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开H洄H猄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开H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开H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开H攄h 猀H琄H 伀J倀J儀J帀J开H愄 洀H猄H琄H 开H洄H猄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企J倀J儀J帀J开H愄 洀H猄H琄H 伀J倀J儀J帀J开H愄 洀H猄H琄H 伀J倀J儀J帀J开H愄 猀H琄H眄 伀J倀J儀J帀J开H愄 洀H猄H琄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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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来源:公开裁判文书与权威发布,本站仅作普法摘编 ——
上一案例: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老龄工下一案例:刘海军、邬丽萍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