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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匡某春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编号:第 105 号类别:情感与身份冒充类来源:公开裁判文书全文约 9339 字
案由:合同、准合同纠纷来源: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某与匡某春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类型:情感与身份冒充类|老年防诈观察
案由: 合同、准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 赠与合同纠纷 案由释义

案 号:(2026)吉01民终4854号 审理法官: 高云燕 文书类型: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6.26 案件类型: 民事二审 审理程序: 代理律师/律所:胥卓,

HYPERLINK "javascript:LawFirmSearch('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 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 ;张浩,

HYPERLINK "javascript:LawFirmSearch('吉林敦宜律师事务所')" 吉林敦宜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委托代理 合同约定 限制出境 诉讼请求 开庭审理 维持原判 强制执行

陈某与匡某春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吉01民终485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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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匡某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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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匡某春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26)吉0106民初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某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26)吉0106民初64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匡某春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诉讼费、二审诉讼费等所有费用由匡某春承担。事实及理由如下:1.一审匡某春起诉主体错误,一审判决违法无效。根据匡某春提交的起诉状,起诉主体是匡树春。而赠与合同的赠与人是匡某春。二者并不是一个民事主体。一审原告以匡某春名义起诉主体错误,一审判决主体为匡某春。一审法院判决的主体匡某春并不是起诉的主体匡某春。一审法院判决的起诉主体错误,致使一审法院判决违法无效;2.一审起诉及一审判决书不是匡某春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案外第三人冒用匡某春名义起诉。本案的起诉状不是匡某春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匡某春与陈某的感情一直良好,从匡某春将房屋无偿赠与给陈某,双方签订的书面赠与合同就能看出,匡某春将房屋无偿赠与给陈某是本人的真实意愿。因匡某春在其大女儿陈某甲家中居住,大女儿无法继承匡某春的房产,才以匡某春的名义起诉本案。一审开庭时,匡某春没有出庭,更进一步证实了起诉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愿。一审诉状也无法确定是匡某春的本人签字和按手印。一审法院没有查明,一审的诉讼请求并非原告本人的真实意愿。是案外第三人冒充匡某春的名义起诉和开庭审理。致使一审判决违法无效;3.本案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赠与违法,本案不具有可撤销性。 六百五十八条

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 六百六十条

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的赠与房产更名过户登记已经完成,无法撤销。本案是祖孙之间的赠与,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依法不得撤销;4.本案是无偿赠与合同。一审法院认定是附条件赠与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2024年1月31日签订的赠与合同第一条,匡某春自愿将房产的所有权无偿赠与给陈某。该合同并未约定为附任何条件也未约定附任何义务。一审法院主观臆断认为附带义务,属于强行增加和变更了书面合同约定的内容。一审法院强行增加、变更合同义务,严重侵害了陈某的合法权益;5.一审法院适用 百六十三条 百六十三条

规定,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该款规定的是扶养,而不是赡养。按照该条款的文义解释,扶养是平辈分之间的相互扶助义务,而不能等同于赡养。一审法院把扶养扩大解释为赡养,严重违反了法律的明确规定。 六百六十三条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书面赠与合同,陈某并没有约定任何的义务。一审法院根据该条判决,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6.一审法院错误认定和适用遗赠扶养协议。一审法院将赠与合同与遗赠扶养协议混淆,导致作出错误的判决。本案为民事赠与合同,一审法院的判决理由以陈某未履行赡养义务为条件,错误地适用了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规定。本案的赠与合同已经完成了更名过户手续,赠与合同已经完成。本案中,陈某与匡某春从未签订过书面遗赠扶养协议,一审法院强行解除双方已经履行完毕的赠与合同,属于违法判决;7.一审法院以上诉人的赡养义务为条件错误。根据 一千零七十四条

的规定,陈某对匡某春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一审法院以陈某的未履行赡养义务为由,撤销赠与合同属于严重违法而无效;8.陈某甲接受了陈某每月转款500元,近一步证明了赠与合同真实、合法、有效。陈某每月转款给陈某甲500元,匡某春及陈某甲等人是对赠与合同的追认和认可。匡某春明确拒绝陈某每月转款给陈某甲,进一步证明了双方感情良好。发生本案的原因是案外人陈某甲等人强行违背被上诉人的真实意愿,以被上诉人的名下实现案外人的个人非法占用目的;9.本案已超过了法定的撤销权行使期间。根据起诉状,2024年1月31日,将涉案房屋过户给了陈某,数月后陈某将匡某春逐出家门。根据陈某与陈某甲的某平台截图证明,匡某春早在2024年7月19日之前就与陈某甲一起生活。本案一审诉状起诉时间2025年12月8日,足以证明了匡某春超过了法定的撤销权行使期间。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严重侵害了陈某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违法判决,维护陈某的合法权益。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匡某春辩称,1.一审起诉主体适格。起诉状中匡树春系笔误,经一审法庭核实本人身份信息及委托手续,起诉主体确为匡某春本人,有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及一审庭审笔录为凭,陈某该项上诉主张不成立;2.本案赠与实为附义务赠与。陈某在上诉状中第三大点里明确写明“本案是祖孙之间的赠与,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众所周知,公益、道德义务包括救灾、扶贫、助残等行为。首先,陈某既没有遭遇自然灾害,并非低保贫困,也并非残疾人丧失劳动或生活能力。匡某春对陈某的赠与不能归为“匡某春救赎陈某”的道德义务赠与。其次,对道德的标准应当以公序良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评价,即使按照公序良俗原则,参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国崇尚敬老爱老历史悠久,长辈赠送已经成年的陈某房产,不构成道德义务因素,反而是晚辈赠送长辈财产可评价为具备尊老敬老的道德因素而不可撤销。且道德评价各人不一,不应对

提到的道德做任意扩大解释,把老人的普通民事行为评价为道德义务本身即是错误的。退一步讲,如按照陈某的上述逻辑,祖母匡某春向孙子陈某赠与不动产,对应约定的义务正是孙子陈某赡养匡某春,等于陈某承认了该赠与为附义务赠与。这个义务的内容即陈某对匡某春履行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及精神慰藉的赡养义务。而且,陈某2024年7月起,确向匡某春指定家属陈某乙处每月支付500元以履行赡养匡某春的义务,陈某以实际行动亦说明了本案赠与实属附赡养条件。另外,有关遗赠问题

规定在第六编继承中,本案中房产已经过户至陈某,一审判决中亦未适用

继承编的法律规定。即使本案中讨论过遗赠扶养事宜,陈某于2025年11月10日后明确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即违反法律规定。在

中,抚养从没指定用于平辈关系,继承编中多处使用抚养以此,明显包括了不同辈分之间的关系,甚至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关系,陈某对法律理解的观点不成立;3.附义务赠与中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赠与人可撤销。本案撤销权行使未超过除斥期间。 六百六十一条 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第 六百六十三条

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或者第一项规定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或者第二项规定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匡某春于2025年11月10日经与陈某通话,才知道陈某明确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赠与撤销事由才能明确成立。2026年1月14日起诉立案,未超过 六百六十三条

规定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的除斥期间;4.一审适用法律正确。祖孙之间可成立附义务赠与,受赠人不履行约定赡养承诺义务及法定义务,赠与人依法享有法定撤销权,不受是否已办理过户限制。一审判决撤销赠与并恢复登记,符合 一百五十七条 六百六十一条 六百六十三条 六百六十五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规定,应予维持。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匡某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匡某春对陈某的房产赠与【不动产单元号:220106006259GBO0001FO0190038】,并将房屋恢复登记至匡某春名下;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陈某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本案争议房屋位于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建筑面积52.4平方米,丘地号:4-102/2-5,原登记于匡某春名下,2024年1月31日匡某春与陈某签订《赠与合同》,匡某春将案涉房屋赠与给陈某并办理了更名过户。另查明,匡某春共生育四名子女,其中儿子陈某丙(陈某的父亲)于2002年去世,其余三个女儿。匡某春自2024年7月起多次因病住院,现居住于大女儿陈某甲处并由其照料,陈某自2024年7月起每月支付陈某甲500元,案涉房屋现由陈某母亲居住。现匡某春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六百六十一条

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赠与合同可以附加义务,受赠与人不履行义务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匡某春主张陈某未尽赡养义务,故撤销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以单独一章的形式强调了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总体上规定了“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三方面的内容。具体包括:第一,在物质上给予老年人较大的帮助,如提供生活费用、对患病老人提供治疗和护理费用;第二,在生活上给予老年人主要照料和帮助,如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第三,在精神生活上给予老年人抚慰,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结合本案庭审情况和在案证据,匡某春自2024年7月起多次住院,出院后需要亲人照顾,从陈某和陈某甲的通话录音可以认定陈某以无人能够照顾匡某春为由不同意匡某春回案涉房屋居住,在匡某春将唯一房屋赠与给陈某的情况下,匡某春将面临无房居住的困境,结合陈某每月向陈某甲支付500元费用和通话内容,亦能认定匡某春赠与房屋系付条件赠与,条件为由陈某赡养老人,因陈某未能充分、全面履行对匡某春经济上、生活上和精神上赡养老人的义务,本案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及尊重老年人真实意愿角度出发,对于匡某春主张撤销赠与及变更房屋登记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另外,匡某春已至古稀之年,为孙子女生活考虑,在其有生之年将自己名下唯一住房赠与陈某,但未能实现其所预期,现将案涉房屋所有权登记恢复至本人名下,更能实现其居有定所的心理需求,老有所养的社会目的。而陈某作为孙子女,亦应设身处地为老人着想,平息争议,使老人安享晚年生活。综上所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一百五十七条 六百六十一条 六百六十三条 六百六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匡某春与陈某于2024年1月31日签订的《赠与合同》;二、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匡某春将位于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建筑面积52.4平方米,丘地号:4-102/2-5)房屋过户登记至匡某春名下。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2元,由陈某负担。

本院查明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1.关于本案起诉主体是否正确,是否为匡某春本人真实意思表示问题。陈某以起诉状载明的原告“匡树春”与赠与合同中载明的赠与人“匡某春”并非同一民事主体为由,主张一审判决认定主体错误,亦以一审匡某春本人未出庭,主张撤销赠与合同并非匡某春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系他人冒用其名义提起诉讼。二审匡某春代理人解释起诉状为笔误,经查一审匡某春提交了委托代理手续,陈某庭审中并未对此提出异议,且二审中匡某春本人到庭明确二审委托诉讼代理手续系其本人书写且捺印,亦明确不同意将房屋给陈某。基于此,一审法院认定本案起诉系匡某春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主体适格并无不当,陈某此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2.关于案涉赠与合同应否撤销问题。案涉房屋为老人匡某春唯一住房,匡某春之子(陈某父亲)已故。匡某春将案涉房屋赠与给孙子陈某,虽然赠与合同并未书面约定附加义务,但依据现有证据并结合日常生活习俗、亲情伦理可知,匡某春赠与房产并非单纯无偿馈赠,而是寄托晚年养老居住、情感依靠的合理预期。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房屋赠与以陈某赡养老人为条件并无不当,陈某上诉主张赠与不附加义务,本院不予支持。现有证据和老人生活现状并不能证明陈某已充分、全面履行对老人匡某春的赡养义务,匡某春本人亦明确作出不同意将房屋给陈某的意思表示。一审法院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及尊重老年人真实意愿角度出发,对于匡某春主张撤销赠与及变更房屋登记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符合法律价值导向,亦遵循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念,本院予以支持;3.关于撤销权除斥期间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六百六十三条

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案,依据现有证据可知,匡某春自2025年11月10日经与陈某通话后才知道陈某明确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撤销权应自此起算除斥期间。陈某上诉主张赠与撤销权已过法定除斥期间,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以支持。

二审上诉人诉称 综上,陈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百七十七条 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44元(陈某已预交),由陈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长 审判员 梁 芳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74条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5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63条1款2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65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66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66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663条1款3项 同案由重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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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C.578008199

下载日期:2026-10-27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猄H琄H 开H洄H猄H琄H 洀H猄H琄H 开H洄H猄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开H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猄H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开H洄H猄H琄H 洀H猄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开H洄H猄H琄H 洀H猄H琄H 开H洄H猄H琄H 洀H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开H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开H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开H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开H洄H猄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开H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开H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开H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开H洄H猄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开H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开H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开H攄h 猀H琄H 伀J倀J儀J帀J开H愄 洀H猄H琄H 开H洄H猄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企J倀J儀J帀J开H愄 洀H猄H琄H 伀J倀J儀J帀J开H愄 洀H猄H琄H 伀J倀J儀J帀J开H愄 猀H琄H眄 伀J倀J儀J帀J开H愄 洀H猄H琄H

传J倀J儀J帀J开H洄H猄H琄H 伀J倀J儀J帀J开H愄 猀H琄H眄 企J倀J儀J帀J开H愄 洀H猄H琄H 企J倀J儀J帀J开H愄 洀H猄H琄H 伀J倀J儀J尀 帀J开H愄 洀H瀄h 猀H琄H 伀J倀J儀J帀J开H愄 洀H瀄h 猀H琄H眄h 伀J倀J儀J帀J开H愄 洀H猄H琄H 颹颹颹颹鐀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崀瞄币瞄愁 崀瞄币瞄愁 崀瞄币瞄愁 崀瞄币瞄愁 崀瞄币瞄愁 崀瞄币瞄愁 崀瞄币瞄愁 蒤崃蒄布蒄愃 蒤崃蒄布蒄愃 崀瞄币瞄愁

—— 案例来源:公开裁判文书与权威发布,本站仅作普法摘编 ——
上一案例:陈小雨、陈念雪、陈哲实与陈战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