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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

赵某与李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来源:公开裁判文书(FBMCLI.C.111097583)审结日期:2018.03.11审理法院: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赵某与李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7)云0926民初1036号

当事人 原告赵某。

被告李某1。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2002年共同生育长子李某2,2007年共同生育次子李某3,××××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被告有吸毒、家暴的恶习且屡教不改,导致夫妻关系紧张,被告于2011年回缅甸后与家人失去联系。原被告分居长达六年之久,被告从未尽到做父亲和丈夫的责任,对原告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现原告为尽快结束这名存实亡的婚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儿子李某2、李某3,由原告监护抚养,被告无须承担抚养费;3、无共同财产分割;4、无共同债权、债务;5、案件受理费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五项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原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答辩意见。

原告依顺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和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结婚证二本,欲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

2、大水井村委会《证明》原件一份,欲证明被告于2011年1月中旬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

被告李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以上两组证据的质证权。

被告李某1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对原告提交的两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庭审,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2000年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2002年共同生育长子李某2,2007年共同生育次子李某3,××××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注意建立感情,经常为家庭琐事争执吵闹,导致被告于2011年1月离家,至今杳无音讯。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1离婚。

二、婚生长子李某2、次子李某3由原告赵某监护抚养,被告李某1不承担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赵某自愿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 丹

人民陪审员 王越飞

人民陪审员 俸永祥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梅

【法宝引证码】CLI.C.111097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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