邝某与CHENQUNXIAO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邝某与CHENQUNXIAO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297号
当事人 原告:邝某。
被告:CHENQUNXIAO(中文名:陈某)。
审理经过 原告邝炎斌诉被告CHENQUNXIAO(中文名: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艳红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邝炎斌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沛燕,被告CHENQUNXIAO的委托代理人梁建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邝炎斌诉称,1968年7月30日,原告与被告在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县五山区公所登记结婚,于1986年9月3日在珠海市斗门县民政局补领结婚登记证育儿子邝志敏育儿子邝东普育儿子邝坚聪。原告于1998年10月29日购买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美湾南小区14号2单元302房屋。婚后,原、被告移民美国多年,2012年9月原告申请回国定居并于2012年9月6日取得中国居民身份证,之后回到中国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居住。被告曾多次要求与原告离婚,原告曾认为双方还有和解可能遂不同意离婚,但原告与被告至今已分居多年,双方已经无法沟通,无法共同生活。2015年3月25日,被告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确认变更登记上述房屋的50%的产权到被告名下,原告心灰意冷,双方已无和解可能,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认为,夫妻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达到法律规定的“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美湾南小区的房产是夫妻存续期间购买,原告同意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割。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美湾南小区14号2单元302房;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邝炎斌对其诉称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档案证明、公证书;2、房地产买卖契约、房地产权登记表;3、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传票。
被告CHENQUNXIAO(中文名:陈群笑)于2015年5月5日到庭陈述称,因其身体不好,购买了2015年5月7日回美国的机票,无法按法院通知的传票时间参加庭审。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的感情并未破裂,双方生育三个子女,有两个孙子,希望一大家人共同生活。原告诉称并不属实,1998年被告与原告购买了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美湾南小区14号2单元302房屋,原、被告在珠海市斗门区马五山镇马山村还有祖屋。去年被告回大陆与原告在上述房屋都曾住过。被告今年回大陆住在井岸美湾南小区的房子,被告曾多次联系原告,但原告不知什么原因不与被告见面,被告也不知道原告现住何处。在2013年前,原告每年都会回珠海住半年,被告因为身体的原因,一直留在美国。在2013年以后,原告入籍美国,2013年4月7日以旅游的理由回到珠海生活后一直没有回美国。在原告回珠海后,被告给原告钱和买了很多礼物。原、被告一直以电话联系,提醒原告要注意身体。原告从1992年开始有第三者,原告称只是逢场作戏,也表示要改,但一直与第三者都没有断。被告一直给原告机会改正。
另外,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美湾南小区14号2单元302房屋当时是买给大儿子作结婚用房,大儿子也花了钱装修,水电费一直由大儿子交。2014年年底,原告不断骚扰大儿媳,不让其在此房居住,还导致大儿媳流产。被告遂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在该房上加上被告的名字,以防原告出售该房。
被告辩称 被告CHENQUNXIAO(中文名:陈群笑)对其辩称向本院提交了原告的美国护照及机票。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原告的美国护照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68年7月30日在珠海市斗门县五山区公所登记结婚,于1986年9月3日在珠海市斗门县民政局补领结婚登记证。双方于1969年10月20日生育大儿子邝志敏,1971年11月9日生育二儿子邝东普,1974年4月29日生育三儿子邝坚聪。原、被告婚后移民美国居住多年,2013年3月,原告回到珠海市居住,被告则在美国居住,每年也有回珠海居住。
原告庭审陈述离婚的理由是:一、1994、1995年期间,原告身体不舒服的时候被告没有照顾,但被告在美国做手术时全是由原告照顾;二、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美湾南小区14号2单元302房屋是原告与被告的共同财产,但从未说过要赠与给邝志敏。现原告年龄大了要回国居住,然邝志敏却不让居住。被告并偏听偏信邝志敏的话,一定要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起诉,致原告心灰意冷。
另查明,被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告,要求确认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美湾南小区14号2单元302房屋的50%的产权归被告所有,并要求将50%产权变更登记在被告名下。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该案,该案尚未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为美国国籍,本案属于涉外离婚案件,应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本院作为原告住所地有涉外案件集中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由于原告的经常居住地在广东省珠海市,内地与本案有最密切联系,故内地法律应作为本案审理的准据法。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邝炎斌与被告CHENQUNXIAO(中文名:陈群笑)离婚。
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邝炎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邝炎斌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CHENQUNXIAO(中文名:陈群笑)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徐艳红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颖
【法宝引证码】CLI.C.110023015
下载日期:2026-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