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与s××离婚纠纷案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14)滨民初字第1805号
被告shuchaocheng,美国籍。
审理经过 原告郭××与被告shuchaocheng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代理人阮建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下:
证据一、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证据二、结婚登记申请书及5份随附材料。证明目的同证据一。
被告辩称 被告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支付本案公告费共计860元。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与被告shuchaocheng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86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学秋
代理审判员 卓丹红
人民陪审员 张文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韩 骏
【法宝引证码】CLI.C.41048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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