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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

郭某与L某离婚纠纷案

文书来源:公开裁判文书(FBMCLI.C.34214421)审结日期:2015.12.08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郭某与L某离婚纠纷案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70号

当事人 原告郭某。

被告L某0,马来西亚国公民。

审理经过 原告郭某与被告L某0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晓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L某0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某诉称,2012年初原告在新加坡工作期间与被告相识,双方于××××年××月在中国登记结婚,婚后因国籍不同导致工作、购房等方面存在诸多不便,双方无法有效沟通处理分歧,结婚数月后就两地分居。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到中国办理手续,诉请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结婚证1本,证明原、被告结婚的事实;3、被告护照、身份证件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

被告辩称 被告L某0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威海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均返回马来西亚国,因工作、生活等方面原因,原告于2014年初回到中国,双方分居至今,且未生育子女。2015年1月15日,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和庭审笔录等为证。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郭某与被告L某0离婚。

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毕兴安

审 判 员 王志刚

人民陪审员 邓树善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胡雅楠

【法宝引证码】CLI.C.34214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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