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甲,吴某乙与黄某中介合同纠纷一案
吴某甲,吴某乙与黄某中介合同纠纷案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2026)赣1002民初4747号
当事人 原告:吴某甲。
原告:吴某乙。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
被告:黄某。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甲、吴某乙诉被告黄某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甲及其与原告吴某乙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被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辩称 被告黄某辩称,不是我介绍,中介合同不是我,方某和我老婆阮某一起介绍对象给吴某乙,我收钱是因为我和我老婆一起去。订婚当天原告方没有现金,介绍人方某没有带银行卡不记得卡号,方某说我带了银行卡,就先把钱转到我这里,我老婆阮某收了介绍费14000元,方某收了12000元。女孩子是我老婆介绍的,我也不知道从哪里来的,我总共收款64000元,14000元是支付给阮某的介绍费,另外5万元是给女方的彩礼,具体谈多少钱我不在场,我不清楚,后面我才知道。婚约协议不是担保,是给钱当天签的,婚约协议约定的只是见证。原告父母提出要介绍人做担保,方某没有同意,只是说如果不成会退介绍费,女方也说她会保证她自己的5万元,阮某也是保证她的14000元,我收到5万元彩礼后到银行取现到女方提供的账号,取现的时候阮某也在场,取现存款的记录我给了原告父母,14000元是阮某拿了,不是我拿了,女方后面去了哪里我也不知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甲系原告吴某乙父亲。2022年9月,原告吴某甲、吴某乙经人介绍认识被告黄某及案外人方某,后原告吴某乙经被告黄某、案外人方某介绍与越南籍一女子相亲。双方见面后均表示同意缔结婚约,并签订《婚约协议》一份,被告黄某作为女方介绍人在协议上签字。《婚约协议》约定:“1.经男女双方自由恋爱。2.双方都同意去医院做育检。3.男方不能好吃懒做动粗打人。4.女方自己也工作,在收入中可以部分孝顺父母。5.男方现付彩礼5万元给女方家人,欠2万在女方怀孕生人即付清。6.女方保媒钱2.6万也当日结清。7.女方提供护照、越南身份证和未婚证明。8.如有骗婚女方彩礼和媒钱全要退。”2022年9月17日,原告吴某甲通过其某银行账户将彩礼50000元、介绍费14000元转至被告黄某银行账户。原告陈述仅听女方说收到被告给的3000元现金。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其认为自己仅代收款项,后续已将款项给了女方及案外人阮某,但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相佐证。原告支付彩礼、介绍费后,女方即随男方共同生活。2022年10月14日,女方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后原告吴某甲、吴某乙多次要求被告黄某退回收取的彩礼、介绍费无果,遂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某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婚约协议》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予以认定。
裁判结果 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吴某甲、吴某乙610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98元,由原告吴某甲、吴某乙负担120元,被告黄某负担678元。被告黄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78元。期满仍未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黄 容
二〇二六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付佳颖
书 记 员 许紫宸
【法宝引证码】CLI.C.581545864
下载日期:2026-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