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与李某,岩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唐某与李某,岩某委托合同纠纷案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2026)湘1121民初2102号
当事人 原告: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某,祁阳市群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
被告:岩某。
审理经过 原告唐某与被告李某、岩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岩某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某、岩某共同向原告返还婚姻介绍费162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唐某与被告一李某系祁阳市龚家坪镇同乡。2025年10月,被告一李某以介绍被告二岩某(云南籍媒人)给原告介绍配偶为由,撮合原告与二被告达成婚姻介绍协议。协议约定由二被告为原告从老挝介绍一名女子结婚,原告支付相应介绍费用。2025年10月8日,在二被告的安排下,原告与被告二岩某在祁阳市盘龙东路签订了婚姻介绍协议。当日,被告二岩某带一名老挝籍女子至祁阳与原告见面。随后,二被告要求原告支付介绍费共计16.2万元。原告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具体付款情况如下:1.于2025年10月8日通过银行转账给岩某指定账户刘某50000元;2.于2025年10月9日通过银行转账给岩某指定账户刘某20000元;3.于2025年10月10日通过银行转账给岩某指定账户刘某5000元;4.于2025年10月8日在银行取现45000元当场交付给被告二岩某;5.于2025年10月9日下午取现42000元当场交付给被告一李某。上述款项合计162000元,已由二被告全部收取。然而,二被告介绍给原告的老挝籍女子在与原告共同生活仅两个月后,于2025年12月27日无故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随即联系二被告要求其履行婚介义务,寻回该女子或退还高额介绍费用。二被告虽口头答应退款,但一直推诿,至今分文未退。原告认为,二被告作为从事涉外婚姻介绍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从事盈利性跨国婚介,且在收取巨额费用后未能提供有效服务,导致原告人财两空。其拒不退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
被告辩称 李某、岩某未到庭应诉也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唐某与被告李某系祁阳市龚家坪镇同乡。2025年10月8日,被告李某为谋取婚姻介绍费与被告岩某一起以介绍老挝女子给原告作老婆为由,原告唐某与被告岩某签订了祁阳市盘龙东路婚姻介绍协议。当日,被告岩某带一名老挝籍女子至祁阳与原告见面。随后,根据二被告要求原告支付介绍费共计16.2万元。具体付款情况如下:1.原告于2025年10月8日通过银行转账给岩某指定账户刘某50000元;2.于2025年10月9日通过银行转账给岩某指定账户刘某20000元;3.于2025年10月10日通过银行转账给岩某指定账户刘某5000元;4.于2025年10月8日在银行取现45000元当场交付给被告岩某;5.于2025年10月9日下午取现42000元当场交付给被告李某。老挝籍女子的身份证、护照、老挝-中国过境证全部由原告掌握,老挝籍女子在与原告共同生活仅两个月后,与原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于2025年12月27日离家出走,原告在微信中与老挝女子联系要求她回来,该老挝女子不回。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婚姻介绍协议、唐某分别与李某、岩某、老挝女子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电子回单、银行取现记录、老挝女子身份证、护照、过境证等证据,足以认定。
裁判结果 一、被告岩某返还原告唐某12万元,其款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唐某4.2万元,其款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1770元(已减半收取),由岩某、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聂强民
二〇二六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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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蒋林杙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条: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宝引证码】CLI.C.579737856
下载日期:2026-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