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甲与曹某,周某合同纠纷一案
安某甲与曹某,周某合同纠纷案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2026)湘1322民初2073号
当事人 原告:安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
被告:周某。
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安某甲与被告曹某、周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杨帆、被告曹某、周某的诉讼代理人刘东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安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曹某、周某立即返还原告人民币53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曹某、周某向原告支付以上述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3、请求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曹某、周某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原告父亲在某乙平台上刷视频时认识了婚姻中介周某,添加某甲平台沟通周某说可以为原告介绍跨国婚姻,经周某介绍又认识了婚姻中介曹某并添加某甲平台,二被告共同为其介绍泰国籍配偶并办理相关跨国婚姻手续。原被告双方于2025年9月28日签订《跨国婚姻协议》,约定由被告“全程安排跨国相亲,办理签证、结婚等一切相关事宜”,原告为此向被告支付了总计173000元的费用(详见证据2、3、4、5、6)。在被告安排下,原告与泰国籍女子C结识并于2025年7月26日在某记处办理了结婚手续(见证据1)。然而,婚后不久,该女子即出走失联,至今下落不明。原告为此向新化公安机关报案,但上梅派出所亦无法寻得其踪迹,小区监控视频显示2025年10月16日独自出门乘坐网约车后不知去向,被告也不知道泰国籍女子C下落,至起诉之日无法联系。至此,原告支付高额费用以期缔结稳定婚姻的合同目的已完全无法实现。
被告辩称 被告曹某、周某的答辩要点:1.涉案款项173000元中,包含被告向某女子支付的2万元彩礼,该款项已实际用于原告的婚姻缔结,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返还。2.被告已返还12万元,剩余53000元中,有2万元为彩礼,其余3万元已全部用于必要实际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往返中泰机票、签证办理、翻译费用、住宿等,被告无任何不当得利,亦无返还义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1.2024年-2025年,原告安某甲父亲安某乙在某乙平台认识了周某,周某介绍曹某与安某乙认识,意图通过曹某、周某为其儿子安某甲介绍外籍配偶,安某乙与被告曹某、周某在某甲平台上沟通介绍国外婚姻的事宜。
2.2025年7月3日原告方通过某甲银行转账50000元给被告曹某,2025年7月4日,原告安某甲现金取款50000元支付给被告曹某,2025年7月29日,原告安某甲通过某乙银行向被告曹某转账30000元,附言婚姻介绍费,2025年9月28日,原告安某甲通过某乙银行向被告曹某转账43000元,共计支付173000元。
3.2025年7月4日,曹某出具收据:今收到安某甲跟泰某办理结婚资料费用十万元整。
4.2025年9月28日,原告安某甲与被告曹某、周某签订跨国婚姻协议:一、全程安排跨国相亲,办理签证、结婚等一切相关事宜。二、自办理结婚之日起,服务一年,费用不退。三、婚后生育子女,费用不退。四、婚后若男方家暴、公婆不善待女方导致出走的,费用不退。五、收到总费用173000元。六、注明实付跨泰国婚姻给可某的一次性出彩礼数目日期及经手人签名画押。七、男方如有家暴或出轨等不法行为外女方不能婚内玩失踪,否则必须退回彩礼。八、目前因语言不能正常交流,无需上班,暂时留家或跟随男方,在家期间得做家务,比如做饭洗衣搞卫生等,<感冒或孕期除外>。九、除家里正常生活开支人情往来外,女方不能无休止的狂买狂花,如果使家庭无法维持下去必须退回此彩礼。十、因为女方目前不能怀孕,首先得配合男方就医治疗,在中国以中药为主,调理好后能正常生育为止。十一、如果万一不能完全治愈,得配合男方做试管生育。
5.2025年7月28日,泰国籍女子C与安某甲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J430000-2025-001832。
6.2025年9月4日,被告曹某通过支付宝转账19500元彩礼给C。
7.原告自认泰国籍女子C第一次来国内的交通费和住宿费是被告支付的。
8.被告曹某已退还原告安某甲12万元。
9.2026年4月2日,原告安某甲在本院起诉泰国籍女子C要求离婚,同日,本院立案受理,现该案正在审理。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裁判结果 由被告曹某、周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某甲婚姻介绍费20000元;
驳回原告安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12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63元,由被告负担363元,原告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如未履行义务,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义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内容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当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可依法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视其情节轻重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 判 员 曾 铮
二〇二六年六月三日
法官 助理 刘胜男
代理书记员 张霞娟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法宝引证码】CLI.C.581791705
下载日期:2026-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