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涉外法律服务·普法专题 咨询电话:18180626315 |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7:30
当前位置:首页 > 典型案例 > 正文
非法中介

吴某甲与徐某中介合同纠纷一案

文书来源:公开裁判文书(FBM-CLI.C.580670619)审结日期:2026.09.15审理法院: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吴某甲与徐某中介合同纠纷案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2026)闽0724民初865号

当事人 原告:吴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瑛,松溪县律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徐某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骆瑛、被告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美珍、朱维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吴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吴某甲与徐某的中介合同关系;2.徐某返还吴某甲支付礼金139600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2025年10月初,吴某甲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徐某夫妇,之后说帮吴某甲介绍越南妻子。2026年1月2日,吴某甲加了徐某的妻子(越南人)的某平台,1月3日吴某甲通过某平台把照片和已经办理好的护照发给徐某的妻子告知她已办好。1月10日吴某甲买机票出境到越南,1月11日徐某的妻子发某平台告诉吴某甲把礼金转账到徐某松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卡号622××××××××XXXXXXXX里,吴某甲当日转账20000元。徐某夫妇多次叫吴某甲转200000元礼金到徐某的银行卡,吴某甲就通过某平台、银行转账到徐某卡上6笔合计117000元。吴某甲在越南通过徐某的妻子介绍看了4、5个女孩,最后选上了陈某甲为择偶对象。吴某甲在上飞机回国前再次转账2600元到徐某卡上,以上总计139600元礼金。吴某甲和陈某甲到某海关时,海关发现陈某乙的护照存在问题,无法入境。因此,吴某甲回家后到徐某的家里催讨支付139600元礼金,多次与徐某多次协商无果。吴某甲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诉。

被告辩称 徐某辩称,一、本案被告主体方面,徐某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从吴某甲提交的证据,是吴某甲与徐某的妻子商谈并达成合意后,根据徐某妻子的指示将相关费用转到徐某账户,徐某未与吴某甲存在中介服务合同关系。二、案涉中介合同违反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吴某甲以解除合同为由提起诉讼,法律依据错误。吴某甲对合同无效及损失的产生,也存在明显过错。三、徐某的妻子已实际履行介绍的大部分义务并支出大量的必要费用,该费用属于客观发生的成本,在确定返还数额时,应当予以合理扣除。四、吴某甲所述的礼金性质及数额存在争议,且未明确该款项是礼金还是中介服务费。徐某未实际占有该款项,也非本案适格被告,且其妻子已经退还吴某甲部分款项,徐某不应承担返还责任。综上,吴某甲要求徐某承担返还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5年底,吴某甲从朋友吴某乙处得知其通过徐某夫妻介绍,花费20万元左右娶了越南籍女子为妻一事,遂通过吴某乙介绍分别于2026年1月2日、1月10日添加徐某夫妻二人为某平台好友(徐某妻子某平台名:T小七、徐某某平台名:波波),欲由其夫妻介绍越南女子为妻。1月3日,吴某甲通过某平台把照片和已经办理好的护照发给T小七,由其代为办理前往越南的签证。1月11日吴某甲将所购买到越南的机票信息发送给T小七,T小七以徐某账户因收取款项太多被限制为由,要求吴某甲转账20000元至其账户,在吴某甲坚持要求将款项转给徐某的情况下,T小七将徐某银行账户信息告知吴某甲,吴某甲当日转账20000元至该账户(备注:去越南定金)。此后,吴某甲分别于2026年1月17日、1月21日、1月26日、2月3日、2月8日、3月30日、4月2日转账至徐某账户20000元(备注娶越南老婆礼金)、10000元(备注娶越南老婆礼金)、30000元(备注越南娶老婆礼金)、7000元(备注礼某)、20000元(备注越南礼金)、30000元(越南娶老婆礼金)、2600元,以上合计139600元。吴某甲到越南后,T小七在越南当地安排吴某甲食宿等相关事宜,陆续介绍数位越南籍女子给吴某甲。吴某甲最终选择了名为陈某乙的女子()为择偶对象,双方于2026年4月2日共同乘飞机从越南回中国。吴某甲和陈某乙到某海关入境时,因陈某乙的护照存在问题,无法入境,吴某甲一人回到国内,未与陈某乙完成婚姻登记。此后,吴某甲向徐某、T小七催还所付款项,T小七通过某平台退还吴某甲共计15000元。吴某甲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本院。

另审理查明,案外人吴某乙通过某平台与徐某谈及退还吴某甲费用事宜时,徐某在某平台中表示:如果吴某甲愿意,再帮助找一个还行;钱拿不出,去年赔了3个花了20多万;当初去的时候也没说退钱,只是保一年,跑了重新帮他找一个,没到家也是只能重新找一个。

案外人李某经徐某夫妻介绍并支付了170000元费用后与一越南籍女性办理结婚登记。因其妻子离家失联,徐某与李某于2026年3月30日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继续为李某提供婚姻介绍服务。

庭审中徐某陈述,其于2026年1月27日转账给吴某乙,是其妻子告知由他支付给吴某乙10000元作为感谢吴某乙牵线吴某甲的费用;尾号1044的收款银行账户,绑定了其本人的某平台、支付宝账户,手机正常使用时可以接收到账户动账信息,该账户同时也绑定T小七使用的某平台。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吴某甲提交的某平台信息截图和某平台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一、本案的主体是否适格。二、案涉合同的效力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 对争议的焦点一本案的主体是否适格问题,本院认为,从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徐某与其妻子数次为他人提供涉外婚介服务,由其妻子在越南提供介绍牵线等服务、徐某的银行账户用于收取相关费用。本案中,徐某的妻子在越南为吴某甲办理签证、提供食宿、介绍越南女子认识,吴某甲支付的款项亦转入徐某日常使用的银行账户。吴某甲提交的证据虽然不能直接证实其与徐某进行沟通婚介事宜,但结合徐某夫妻之前的婚介模式及徐某支付给案外人吴某乙感谢费、徐某与案外人吴某乙某平台聊天的表述等案件事实,吴某甲主张徐某与其妻子共同为吴某甲提供涉外婚姻介绍服务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徐某提出支付给吴某乙的感谢费、转账给冯某的款项均是根据其妻子的指示进行操作,其对吴某甲一事未参与、不知情的辩解,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吴某甲明确表示不起诉徐某的妻子,仅要求徐某承担责任,这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案被告主体适格。

裁判结果 一、徐某与吴某甲之间的涉外婚姻介绍服务合同无效;

二、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吴某甲婚姻介绍费109600元;

三、驳回吴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92元,减半收取计1546元,由吴某甲负担332.23元、徐某负担1213.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的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吴丽芳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余 艳

书 记 员 陈庆灵

附法律依据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本案法律依据

同案由重要案例

【法宝引证码】CLI.C.580670619

下载日期:2026-11-03

本页为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稿,仅供学习研究,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个案评估,请致电 18180626315(周一至周五 9:0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