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某;张某;黄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芦某;张某;黄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2025)闽0881民初2556号
当事人 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茂坤,上海市捷华(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
被告:芦某。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芦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经审理发现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25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茂坤、被告黄某、芦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某、芦某立即归还张某本金126,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1%计算的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黄某、芦某承担。庭审中,张某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黄某、芦某立即归还张某本金125,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1%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24年5月16日左右,张某得知黄某正在从事介绍国外女子与本国男子结婚事宜,遂与黄某联系,黄某表示费用全包155,000元(女方生育过),保证结婚并共同生活,如果女方与男方结婚生活一年内跑掉,155,000元的费用全退。后黄某陆续向张某发送缅甸籍女子照片。2024年6月13日,张某按要求向黄某转账1,000元定金。2024年6月28日,黄某安排张某到云某瑞丽与女方见面认识,张某与女方彼此都看对眼,愿意结婚,张某遂按黄某要求分别于2024年6月28日转账20,000元,于2024年6月29日转账60,000元,于2024年7月2日转账35,000元。2024年7月23日,黄某表示开始为女方办理护照,张某应黄某要求再次转账30,000元,共计转账146,000元。事后,张某多次与黄某联系女方来中国办理护照的相关事宜,均无果。此外,据张某所知,黄某与芦某二人系共同从事涉外婚介服务。2025年1月27日,黄某向张某退款20,000元,并对剩余126,000元的款项拒不退还。据此,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黄某辩称,对介绍外籍女子的事实没有异议,但答辩人所收的155,000元已经全部转给芦某了,退还给张某的20,000元是答辩人自己的钱。
芦某辩称,对介绍缅甸籍女子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张某诉请的155,000元有异议,该155,000元包含张某自愿给缅甸籍女子的生活费还有其猥亵其他女子的赔偿,上述金额答辩人也有转账给缅甸籍女子,具体金额记不清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4年5月,张某得知黄某正在从事介绍外籍女子与本国男子结婚事宜,遂与黄某联系,黄某向张某表示包干费用155,000元,保证结婚并共同生活,如果女方与男方结婚生活一年内跑掉,155,000元费用全退。2024年5月16日,张某添加了黄某微信,并在微信中向黄某提出拟结婚对象的身高、样貌等条件。黄某则通过微信向张某提供缅甸籍女子照片及年龄、身高等信息供张某选择。2024年6月13日,张某向黄某支付了定金1,000元。2024年6月28日,张某根据黄某安排到云南省瑞丽与一缅甸籍女子见面,双方表示愿意结婚,张某遂按黄某要求于2024年6月28日向黄某转账20,000元,于2024年6月29日转账60,000元,于2024年7月2日转账35,000元,于2024年7月23日转账30,000元,以上张某共计向黄某转账146,000元。其中1,000元系张某用于支付给其他缅甸籍女子的赔偿款。此后,因该缅甸籍女子未能如期入境与张某办理结婚事宜,黄某于2025年1月27日向张某退款20,000元,其余款项未予退还。
另查明,黄某提供给张某用于选择的缅甸籍女子的照片系由芦某提供。黄某在收取张某146,000元后,共向芦某转账145,000元。
再查明,2025年7月2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
裁判结果 一、黄某、芦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张某返还收取的中介费12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5年8月1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计算);
二、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黄某、芦某负担。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陈大清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喜丽
书 记 员 陈丽华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法宝引证码】CLI.C.575454867
下载日期:2026-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