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与肖某中介合同纠纷一案
蒋某与肖某中介合同纠纷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2026)桂0324民初2219号
当事人 原告: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强,广西千里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现于广西邕州监狱服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萍,广西铁痕(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中介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26年5月7日
开庭日期:2026年5月29日
原告诉称 原告蒋某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退还原告彩某90,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系某所的老板,2024年3月底,被告为原告儿子阳某介绍一缅甸女子,承诺结婚后共同生活满两年,并包生小孩。后通过现金、某平台、银行转账等方式收取了原告彩某160,000元,缅甸女子在原告家生活不久,在5月份就跑了,被告又介绍另一缅甸女子给原告儿子,但同样在原告家生活不久,缅甸女子在6月初又跑走了。原告当即要求被告退还彩礼,被告承诺在2024年9月30日退还90,000元彩礼,并在2024年6月10日号亲笔写了欠条。2024年8月22日被告因涉嫌诈骗罪被全州公安局刑事拘留。综上,被告亲笔书写了欠条,承诺退回90,000元彩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应获得法律支持。
被告辩称 被告肖某答辩意见:原告向被告支付的160,000元彩礼金是属于不法原因的给付,其返还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原告在支付彩某时明知被告介绍国外女子给其儿子阳某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所以该行为属于非法请托,如果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彩某相当于助长了其违法行为,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法庭驳回。
查明事实:被告肖某从事婚姻介绍工作。2024年3月,被告以为原告儿子阳某介绍缅甸女子做老婆名义收取原告160,000元,并先后介绍两名缅甸女子与原告儿子阳某认识并共同生活,两名缅甸女子与原告儿子阳某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不知所踪。原告要求被告退还160,000元,经双方协商,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肖某4月已收到蒋某彩礼金壹拾陆万元整(¥160,000)。因女方5月份跑了1个,6月份又跑了1个。现愿退回蒋某玖万元整(¥90,000),最晚到2024年9月30日给完。”因被告一直未退还上述款项,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判决主文:被告肖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蒋某款项90,000元。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2,0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肖某负担。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银行账号:20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开户行:某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唐柳军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蒋 娜
书 记 员 蒋秋秋
【法宝引证码】CLI.C.579472103
下载日期:2026-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