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鹏飞;黄永超;黄团员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谢鹏飞;黄永超;黄团员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2025)陕0326民初2646号
当事人 原告:黄某甲。身份证号码:XXX
原告:黄某乙。身份证号码:XXX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瑾,北京冠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身份证号码:XXX
审理经过 原告黄某甲、黄某乙与被告谢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告黄某甲、黄某乙与被告谢某之间形成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无效;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谢某向原告黄某甲、黄某乙共计返还款项107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7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倍,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黄某甲、黄某乙系父子,与被告谢某系亲戚关系。2025年3月,经人介绍,二原告和被告取得联系,被告称可以为原告黄某乙介绍老挝新娘,因被告为原告黄某乙介绍老挝新娘跨国婚姻一事,二原告按照被告要求连续向被告转账共计107000元。被告收到二原告款项后,并未就婚姻介绍一事做任何工作,便失去联系,原告多方联系无果。
综上所述,二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起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支持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未提供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甲、黄某乙系父子,与被告谢某系亲戚关系。2025年3月,原告经人介绍和被告联系,被告为原告黄某乙介绍老挝新娘,为此原告共向被告转账107000元。在原告黄某乙去老挝后,被告仅给支付了房费300元,便失去了联系。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在卷证实。
裁判结果 一、被告谢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黄某甲、黄某乙婚姻介绍服务费106700元。
二、驳回原告黄某甲、黄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由被告谢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宏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卫佳
【法宝引证码】CLI.C.57331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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