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甲与连某甲中介合同纠纷一案
郑某甲与连某甲中介合同纠纷案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2026)闽0425民初985号
当事人 原告:郑某甲。
被告:连某甲。
审理经过 原告郑某甲与被告连某甲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6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辩称 连某甲辩称,1.“墨某”是由魏某介绍过来的,其不认识郑某甲及郑某甲儿子。是陈某介绍连某乙与郑某甲及郑某甲儿子认识,其只是帮忙。2.“墨某”证件齐全,是合法合规的,并且半年内可办结婚证。介绍后“墨某”与男方共同生活一年零一个月,并租住在一起。上班期间女方工资卡全部交给男方,期间男方一直不信任女方,且态度不好,导致女方多次反馈到其处。3.做媒介绍期间,其口头承诺郑某甲,女方在男方家待满一年,如果女方跑了,与其无关。4.其收取郑某甲聘金总额为143,000元,给“墨某”父母聘金83,000元,其余费用付出合计63,000元。5.是因为郑某甲儿子自己有问题,才导致女方出走。
郑某甲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1.《协议书》复印件,拟证明2023年2月6日,郑某甲与连某甲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约定:连某甲介绍缅甸籍女性墨某给郑某乙当媳妇,聘金为183,000元,协议签订当日先付163,000元,余款20,000元等女方怀孕后1-3个月付清,该聘金163,000元由连某甲负责收取等内容。2.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转账截图,拟证明通过转账方式向连某甲支付66,300元。连某甲经质证对郑某甲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协议书是其签字捺印的,协议书底下手写的备注是郑某甲弟弟写的。郑某甲转账的款项其都有收到。
连某甲提供茅某、连某乙、陈某的意见,拟证明收取郑某甲聘金总金额为143,000元,给“墨某”父母聘金83,000元、其余费用付出合计63,000元。本院依法对茅某、连某乙进行了询问,二人意见与连某甲提交的书面意见一致。郑某甲对茅某、连某乙的询问笔录经质证认为其支付给连某甲的款项包含“墨某”的聘金和连某甲等的中介费,但具体给“墨某”多少钱、几个媒人钱怎么分其并不清楚。本院经审查认为,郑某甲提交的上述证据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特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茅某、连某乙均表示连某甲收取的款项为143,000元,给“墨某”父母聘金83,000元、其余费用付出合计63,000元,但在未能提供其他给付凭证佐证的情况下,仅凭证人证言不能确定连某甲收取款项数额、款项用途及具体情况。
本院查明 根据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郑某甲通过连某甲为郑某甲儿子郑某乙介绍对象。2023年1月15日,郑某甲通过转账方式向连某甲转账10,000元。2023年1月17日,郑某甲通过转账方式向连某甲转账13,300元。2023年2月6日,郑某甲通过转账方式向连某甲转账两笔,金额为20,000元、10,000元。2023年2月6日,郑某甲儿子郑某乙通过转账方式向连某甲支付13,000元。2023年2月6日,连某甲(甲方)与郑某甲(乙方)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经甲方连某甲于2023年2月6日介绍女方墨某给乙方郑某甲儿子郑某乙当媳妇,聘金拾捌万叁仟元整(小写:183,000元),经双方协商2023年2月6日先付163,000元整,余款两万元等到女方怀孕后1-3个月付清。甲方负责收取今天乙方应付聘金拾陆万叁元整”。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郑某甲支付的款项包含聘金及中介费用,介绍后“墨某”与郑某乙共同生活一年左右。
裁判结果 一、连某甲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返还给郑某甲款项71,500元;
二、驳回郑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60元,减半收取计1780元,由郑某甲负担986元,由连某甲负担7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前述通知义务的,人民法院在本案执行立案后,可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范书海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詹 洁
附法律依据附适用法律条文、申请执行及逾期履行后果提示
一、适用法律条文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申请执行及逾期履行后果提示
第二百四十七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六十六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法宝引证码】CLI.C.578701756
下载日期:2026-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