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某;谢某甲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赖某;谢某甲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2025)闽0921民初4778号
当事人 原告:赖某。
被告:谢某甲。
审理经过 原告赖某与被告谢某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郜寿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赖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谢某甲返还赖某101000元。2.判决谢某甲支付赖某为实现债权支付的财产保全费1025元。事实和理由:赖某系大龄青年,为解决婚姻问题,2024年8月13日,赖某与谢某甲签订《协议书》,约定:一、男方赖某与女方于2024年8月经中介人(因中介人谢某甲的配偶也是缅甸人)夫妇介绍,认识后于2024年8月13日按照民间风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应中介人谢某甲要求,男方将礼金人民币126000元交由谢某甲保管。二、因未领取结婚证,属于同居生活,在同居期间,双方要做到互相爱护,相敬如宾,不得对女方使用暴力(冷暴力),如女方在同居的一年之内未征得男方同意擅自离家出走,一切责任均由中介人承担,即中介人90天内必须全数将礼金退回给男方,如男方对女方使用冷暴力或者暴力,一切责任由男方负担,中介人不承担责任,注:若男方不要女方需扣回全款的10%。赖某按上述要求在2025年8月13日将126000元现金交付给谢某甲,并按民间风俗与谢某甲介绍的女方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2025年2月6日,女方未征得赖某同意擅自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且失联。赖某及其父母多次找谢某甲协商,谢某甲表示若确实违约,承诺如数退还126000元礼金。2025年5月13日、5月29日,谢某甲通过赖某母亲谢某乙微信转账还款10000元、10000元、500元,共计还款25000元,余款101000元至今未还。
被告辩称 谢某甲未作答辩。
赖某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协议书》《微信转账凭证》等证据,本院组织进行了质证。谢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质证,亦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分析认为,赖某主张案涉款项系由谢某甲保管,双方之间成立保管合同,但从案涉《协议书》的内容来看,谢某甲系为赖某开展婚介服务,本案法律关系应按服务合同关系予以处理。经本院释明后,赖某对此无异议。上述证据符合证据要求,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4年8月,谢某甲为赖某介绍缅甸籍女子(协议书载明的姓名为m某)认识,赖某与m某于2024年8月13日按照民间风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同日,谢某甲、赖某与m某签订《协议书》,约定:一、男方赖某与女方于2024年8月经中介人(因中介人谢某甲的配偶也是缅甸人)夫妇介绍,认识后于2024年8月13日按照民间风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应中介人谢某甲要求,男方将礼金人民币126000元交由谢某甲保管。二、因未领取结婚证,属于同居生活,在同居期间,双方要做到互相爱护,相敬如宾,不得对女方使用暴力(冷暴力),如女方在同居的一年之内未征得男方同意擅自离家出走,一切责任均由中介人承担,即中介人90天内必须全数将礼金退回给男方,如男方对女方使用冷暴力或者暴力,一切责任由男方负担,中介人不承担责任,注:若男方不要女方需扣回全款的10%。赖某分两次将现金126000元交付给谢某甲。2025年2月6日,女方离家出走,谢某甲分别于2025年5月13日、5月29日向赖某母亲谢某乙微信转账还款10000元、10000元、5000元合计25000元。
裁判结果 一、谢某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赖某101000元;
二、谢某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赖某财产保全费损失1025元。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的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计1160元,由谢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玉琼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美娥
附法律依据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执行提示:
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法宝引证码】CLI.C.576469865
下载日期:2026-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