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法治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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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原判 业主知情权与资料查阅

业委会以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披露资料,拒绝范围是否合理

—— 某委员会、梅某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
案例编号 C039 案号 (2026)鄂01民终15814号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09-07 判决书 · 二审 浏览 1,943 次

某委员会、梅某业主知情权纠纷案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鄂01民终158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负责人:朱某甲,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华,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梅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岸, 湖北云企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诗炳, 湖北云企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梅某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26)鄂0112民初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委员会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梅某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梅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某委员会提供2023年10月23日至2026年1月8日期间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全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及全部投票情况(全部投票情况包括表决票、表决票统计结果等内容,涉及业主因素部分仅供查阅,其余材料如需复制,复制费用由梅某承担)。

一审法院作出该项判决,是因为对部分案件事实没有完全查明:1.2025年3月1日,某委员会才正式成立,第三届业委会成立以来,仅召开过一次业主大会,有关第一次业主大会召开的议题选定及业主大会召开后形成的投票表决结果,某委员会工作人员都以小区张贴的方法予以公示。一审庭审中,某委员会已经说明此次业主大会线上投票的表决票不由业委会保存,业委会无法提供。实际上,线上表决票由业主在武汉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内投出,因此电子表决票由该系统的管理部门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保存。

一审法院对该事实并未查明,就判决由业委会向梅某提供包括表决票在内的全部投票情况,导致某委员会“提供全部投票情况”这一判项实际无法执行。而对于表决票统计结果,一方面业委会在2025年12月29日统计后已向全体业主公示,另一方面,所有线上投票的业主在武汉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内均可查阅,因此判决某委员会“提供表决票统计结果”属于明显加重某委员会负担。2.业主大会线上和线下表决票均包含业主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范畴。

梅某未取得其他业主授权或同意且未说明查阅表决票的正当理由,也未尝试通过其他如申请公证唱票、复核计票合理方式核实表决程序或计票结果,就直接要求查阅表决票原件,法院不应予以支持。3.业主行使知情权的目的是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及时纠正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管理行为,以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行使知情权应当遵循合理、正当、及时、简便的原则,业主知情权的实现既需充分保障业主权利,又应当便于业主委员会的行为履行。现任某委员会为涉案小区的第三届业委会,经备案任期5年,从2025年3月1日至2030年2月28日止。梅某要求公开的2023年1月23日至2025年3月1日期间业主委员会所作出的所有决定、决议、会议记录等属于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某社区托管期间产生的资料,对社区托管期间管理行为行使知情权达不到及时纠正前届业主委员会或某社区托管期间的违法管理行为的目的,且增大了现任业主委员会的工作量和责任,缺乏合理性,亦不便于业主委员会的行为履行。

梅某未在托管期间向社区主张行使知情权,存在怠于及时行使权利的行为,因此一审法院对梅某主张查阅2023年10月23日至2025年3月1日期间案涉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全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及全部投票情况原件的诉讼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4.梅某未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案涉小区2023年10月23日至2025年3月1日期间是否召开了业主大会,召开了几次业主大会,就概括要求提供某委员会提供这一时间的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全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及全部投票情况的原件。

第二届业委会停止履职期间,案涉小区由某社区代管,上述资料由该社区保存,某委员会仅能在交接范围内提供。而一审法院在未查明上述事实的情况下,概括性支持梅某的主张,也将导致部分判决实际无法执行。5.业委会表决并未制作表决票,因此也无法提供表决票供梅某查阅,一审判决要求提供属于强人所难。

二、对已在小区公告栏或官方渠道公示过的资料,一审判决第二项未关注知情权行使的合理边界,该判项将造成某委员会的过度负担。理由如下:1.一审判决某委员会提供给梅某查阅的长源假日港湾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在换届选举过程中,已由筹备组公开。2.在本案开庭审理后,梅某又作为46名原告之一,对某委员会提起了业主撤销权之诉【案号(2026)鄂0112民初4562号】,并将上述《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作为证据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提交。

由此可以证明,梅某要求应当公开的内容,某委员会均予以公开,且梅某已掌握上述文件复印件。梅某已经掌握上述文件复印件后,仍继续要求某委员会提供这些文件查阅和复制,明显属于滥用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部分判决。三、一审判决某委员会公开2025年3月1日至2026年1月8日期间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及相应的合同、发票、收据、场景照片等凭证(包括但不限于武汉市东西湖区长源假日港湾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移交给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的公共收益开支、结余账目明细、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收支及明细、房屋出租收益、停车费收益、小区内设立的快递柜与自动售货机等进入小区的合作方式及收益支出账目、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等内容)供梅某查阅(如需复制,复制费用由梅某自行承担),存在以下错误:1.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移交给某委员会的公共收益开支、结余账目明细、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收支及明细、房屋出租收益、停车费收益、小区内设立的快递柜与自动售货机等进入小区的合作方式及收益支出账目、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等内容产生在2025年3月1日之前,属第二届业委会应当公开的内容。

因此该判项括号内的表述与“公开2025年3月1日至2026年1月8日期间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及相应的合同、发票、收据、场景照片等凭证”表述前后矛盾。2.第1点所述资料第二届业委会虽已移交,但目前是由某社区一起封存状态,客观上无法提供。3.如前所述,业主知情权的行使是为了有效保障业主纠正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管理行为。

梅某对第二届业委会履职期间和某社区代管期间的管理行为行使知情权,达不到及时纠正前届业主委员会违法管理行为的目的,且增大了现任业主委员会的工作量和责任,缺乏合理性,亦不便于业主委员会的行为履行。且梅某未在第二届业委会履职期间和某社区代管期间主张行使知情权,存在怠于及时行使权利的行为,因此该项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4.某委员会履职后的公共收益情况已通过某平台公众号和小区张贴方式依法公开,梅某的知情权已得到保障。

一审判决要求公开相应的合同、收据等明细并允许梅某复制,属于混淆了法定公开范围与商业秘密保护的界限,允许梅某复制,完全是无视多个商家对经营秘密保护的客观法益。5.梅某主张的快递柜、自动售货机等合作方式及收支账目,基于历史原因一直由某甲公司管理和收支,某委员会从未掌握该部分资料,客观上无法提供。一审法院未查明资料实际掌控主体,直接判令某委员会提供,显属不当。

四、一审判决某委员会提供某委员会与某乙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做出相应决定的会议记录,混淆了法定公开范围与商业秘密保护的界限。某委员会选定施工项目承包人的决定,已于7月2日在业主群及某平台公众号进行了统一公示,梅某的知情权已获满足。然而,具体的招投标文件和合同均涉及投标人/合同相对人的商业秘密,依法不属于应当向业主公开的范畴。

一审法院判令提供查阅并可复制,是无视案外人某乙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的客观法益,于法无据。综上,某委员会一直持开放态度,积极与业主沟通,且梅某在诉讼请求中主张公开的内容,依法应当公开的部分,某委员会均已主动公开。一审判决在未充分查明客观事实、未准确界定法定公开范围的情况下,扩大了业主知情权的边界,严重损害了某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及其他业主的隐私权、其他案外经营者保护商业秘密的权利。

梅某辩称,一、一审判决判令某委员会提供2023年10月23日至2026年1月8日期间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及全部投票情况,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某委员会关于“线上表决票不由其保存”“线上表决票统计结果业主可自行查询,判决属加重负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某委员会所谓“已公示”仅为结果性告知,不符合法定公示要求,更不能免除配合查阅复制原始资料的义务。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以下简称 司法解释)第 十三条之规定,业主有权查阅的是“会议记录”“表决票”等原始资料,而非业委会单方制作、内容简略的“工作简报”。一审判决判令某委员会提供“全部投票情况”,其范围明确包括表决票及表决票统计结果。某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法定召集人和组织者,对业主大会的全部资料负有保管和提供的法定义务。

即使线上表决票由第三方系统保存,某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组织实施主体,亦有义务向相关管理部门调取或协助梅某查阅,亦负有导出、留存表决结果及统计底档的法定职责,其未妥善留存相关资料本身属于履职疏漏,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其主张“判决无法执行”系其自身怠于履职的结果,不能成为免除其法定义务的理由。业主自行在系统查询,不能免除业委会作为法定保管主体的提供查阅义务;

且业主个人仅能查询自身投票情况,无法查阅完整的表决统计底档,该项上诉理由本质是将业主的个人查询权等同于完整知情权,于法无据。(二)关于“表决票涉及个人隐私、被上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应查阅”的主张,属于过度扩大隐私边界、规避法定义务。一审判决已充分考量个人信息保护,明确涉及业主隐私的内容仅供查阅、不得复制,已经在业主知情权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作出合法合理的平衡,该处理方式既保障了梅某的知情权,又保护了其他业主的隐私,合法合理。

表决票系核实业主大会表决程序是否合法、表决结果是否真实的原始凭证。梅某作为小区业主,对业委会工作享有监督权,查阅表决票正是行使法律所赋予的知情权、监督权的直接方式,具有正当目的,依法无须取得其他业主的“授权”或“同意”。某委员会要求梅某“说明正当理由”并“尝试其他合理方式”后再行查阅,系对业主知情权的不当限制,根本上是否定了梅某依法享有的知情权、监督权。

因此,某委员会以隐私为由否定整体知情权,属于过度扩大隐私边界、规避法定义务。(三)关于“2023年10月23日至2025年3月1日期间资料系社区托管期间形成、公开缺乏合理性、被上诉人怠于行使权利”等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首先,业主知情权系业主的法定权利,其行使不因时间经过而消灭,更不存在“怠于行使即丧失”的法律后果。

业主对业委会接管、保管的全部档案资料均享有查阅权,与资料形成于何届业委会任期内或是否系社区托管期间形成无关。其次,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某委员会已于2025年3月与第二届业委会及社区办理了工作交接,交接内容明确包含“合同相关资料”、“资料档案”等。某委员会作为小区本届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全体业主对小区事务的法定执行机构,负有承前启后、保障业主知情权实现的法定义务。

某委员会对于其已接收的前期资料,理应向业主公开。再次,某委员会主张该部分资料“由社区保存”或“封存”,与其一审中自认的交接事实相矛盾,某委员会作为资料保管人,应当向梅某提供查阅;案涉资料是否移交、是否封存、实际由哪方保管,均属于小区内部管理事项,依法应由负有资料保管义务的某委员会承担举证责任。

某委员会仅口头主张资料在社区、处于封存状态,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其与社区的内部保管安排,不得对抗业主的法定知情权。如部分资料确因内部安排处于封存状态,某委员会亦有义务主动协调解除封存后提供查阅,而非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法定义务。

另外,某委员会所谓“增大工作量、缺乏合理性”,本质是将自身法定职责异化为额外负担,于法无据。(四)关于“被上诉人未提供初步证据证明2023年10月23日至2025年3月1日期间是否召开过业主大会,且资料由某社区保存,上诉人仅能在交接范围内提供”的主张,梅某认为该主张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均不能成立。第一,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业主无需就“会议召开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司法解释第 十三条并未设定或要求业主须先证明待查资料客观存在的前置条件。业主只需证明其业主身份及所请求查阅的资料属于法定公开范围即完成举证责任,对应期间是否召开会议、资料是否存在,属于小区内部管理信息,由业委会或代管主体实际掌控,依法应由作为资料保管义务人的某委员会承担举证责任。某委员会将该举证责任转嫁业主,于法无据。

第二,与交接事实相悖:某委员会已接收前届业主委员会资料,负有法定公开义务。一审已查明,2025年3月5日第二届业委会已与某委员会完成交接,某委员会提交的《工作交接明细表》及第二期工作简报,均自认接收了包含台账、合同、档案在内等履职资料,案涉期间的会议文件理应包含在内。如前述,即便存在内部封存,也属于某委员会与社区的内部管理安排,不能对抗业主的法定知情权。

某委员会作为资料法定保管主体,负有启封并提供查阅的义务,不得以内部流程为由免除法定责任。第三,一审判项具备可执行性,不存在“概括支持导致无法执行”的问题。若部分资料缺失,责任应由负有保管义务的某委员会自行承担,不能以此为由否定业主的法定知情权,更不能成为推翻一审判决的理由。

法定知情权的范围由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业主无需就每份文件的存在逐一举证,某委员会该项主张实质是不当限缩业主知情权边界,缺乏法律依据。(五)关于某委员会“业委会表决未制作表决票”的主张,系刻意混淆诉争对象、曲解一审判项,且与业主大会、业委会的法定履职规则直接相悖。首先,梅某在提起一审第一项诉请中的“表决票”,明确指向业主大会的业主表决票,而非业委会内部委员表决票。

某委员会将业主大会表决票与业委会内部表决混为一谈,与诉请内容无关,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属于偷换概念。其次,根据《 物业管理条例》及《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相关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应当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或集体讨论形式,制作表决票并统计表决结果,相关资料是业主大会决议合法有效的基础档案。某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会议的筹备、组织与计票工作,依法负有制作、保管表决票及统计结果的法定职责。

二、一审判决要求某委员会提供《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文件供查阅,并无不当。某委员会主张上述文件已在换届选举中公开,且梅某在另案中已作为证据提交,故无需再提供。梅某认为,知情权的实现方式包括查阅、复制,某委员会作为文件的法定保管主体,负有应业主请求随时提供的义务。

某委员会将“曾经公开”等同于“已履行完毕法定义务”,是对业主知情权的持续性、随时性特征的否定。梅某在另案中为维权而获取文件复印件,不能免除某委员会依法向业主提供文件供查阅、复制的法定义务。一审判决支持梅某的该项请求,于法有据。

某委员会主张梅某滥用诉权,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梅某依法行使业主知情权,系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其在另案中提交相关文件亦属依法维权行为,二者均不构成滥用诉权。三、一审判决第三项判令某委员会公开2025年3月1日至2026年1月8日期间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及相应的合同、发票、收据、场景照片、凭证等事项,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一)一审判决第三项不存在“前后矛盾”。一审判决第三项要求某委员会公开的是“2025年3月1日至2026年1月8日期间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及相应的合同、发票、收据、场景照片等凭证”,括号内“包括但不限于”系对凭证内容范围的列举说明。其中“第二届业委会移交给被告的公共收益开支、结余账目明细”之所以列入,系因该等资料已由上届业委会移交给某委员会保管,属于某委员会公共收益管理职责的组成部分,与“公开2025年3月1日之后的收支明细”并不矛盾。

某委员会将“内容范围的列举”曲解为“时间限定”再行指责判决矛盾,系对判决的错误解读。(二)关于“第二届业委会移交的资料由社区封存、客观上无法提供”的上诉理由,与一审已查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如前述,一审判决查明2025年3月5日交接明细表载明交接内容包括“收据存根、记账台账/凭证等”,该等资料已移交某委员会保管。

“封存”系某委员会及社区基于内部管理安排采取的保管方式,属于某委员会自身可以克服的履行障碍,不能成为对抗业主法定知情权的理由;某委员会应当主动协调解除封存、提供查阅,而非以此为由拒绝履行义务。(三)某委员会将业主的监督行为曲解为“增大其工作量”“怠于行使权利”是推卸责任的表现。

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具有连续性和整体性,业主有权查阅完整收支脉络、核实资金去向。前届业委会移交的账目是本届公共收益的基础,梅某查阅该部分内容,正是为了监督本届业委会对移交资金的管理使用,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知情权系持续性的法定权利,不因行使时间早晚而消灭,不适用诉讼时效法律规定,也不存在“怠于行使”的法律评价,某委员会的上诉理由于理无据。

(四)关于“公共收益已公示,无需再提供原始凭证”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一,“公示收支明细”与“提供原始凭证供查阅”系不同层次的义务。收支明细系汇总性结果,合同、发票、收据、场景照片等系核实收支真实性的原始凭证。

司法解释第 十三条第 (三)项明确规定业主有权查阅“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公共收益的原始凭证正是“使用和收益情况”的客观载体。仅公示汇总明细而拒绝提供原始凭证,业主无从核实公共收益的真实性,知情权将形同虚设。第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二百八十二条,小区公共收益系全体业主共有财产,涉及公共收益收支的合同、发票等凭证,不属于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相反,《武汉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武住更发〔2026)11号)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业委会应当每半年公布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并为业主查询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提供便利。某委员会拒绝对外提供与公共收益相关的凭证,实质是以所谓“商业秘密”为由对抗业主的监督权,于法无据。第三,一审判决已对权利行使方式作出合理平衡:支持查阅及复制,仅明确复制费用由梅某自行承担。

即便个别信息涉及经营细节,某委员会亦可进行合理脱敏后提供,不得以此为由全盘拒绝。某委员会笼统主张“侵犯商业秘密”,但未明确指出哪些内容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五)关于快递柜、自动售货机等合作方式及收支账目相关资料,某委员会负有公开义务。

首先,一审判决已查明:2020年11月9日,第二届业委会与某甲公司签订《长源假日港湾多种经营收益分配协议》,约定小区多种经营事项由某丙公司负责具体运行,多种经营收益由某丙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按月缴纳固定金额给业委会管理。该查明事实说明某丙公司仅系小区共有部分经营的受托运营方,业委会才是公共收益的法定管理主体,公共收益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次,某委员会作为现任业委会,对小区共有部分经营收益负有管理、核实并向业主公开的职责。

其主张“从未掌握”该部分资料,恰恰说明其未尽到管理职责。某委员会完全可以通过与某丙公司对账、调取资料等途径获取相关信息,向业主如实说明小区公共收益的真实状况,而不能以"第三方管理"为由,将自身管理职责推卸于物业公司,拒绝向业主公开。四、一审判决要求某委员会提供与某乙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及会议记录,于法有据。

(一)案涉改造项目涉及公共资金使用,属于法定公开范围。案涉办公场所改造项目系使用小区公共收益支出(即便尚未实际支付,也属于公共收益的拟支出项目),涉及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利益。根据 司法解释第 十三条,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会议记录以及共有部分的维修、使用相关资料,均属于应当公开的范畴。

梅某查阅施工合同及会议记录,是监督公共资金使用的正当方式,具有充分法律依据。(二)施工合同不属于商业秘密,公开符合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工程范围、工期、价款、质量标准等,均属于公共资金支出的核心事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范畴。

业主作为共有财产的权利人,对公共资金的使用明细和合同依据享有法定知情权,该权利优先于合同相对方的一般性经营利益。某委员会笼统主张合同涉及商业秘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三)仅公示选定结果,不等于知情权已得到充分保障。

某委员会仅公示了选定承包人的结果,但合同具体条款、会议讨论过程、定价依据等核心内容并未公开,业主无法核实项目定价是否合理、程序是否合规。一审支持查阅合同及会议记录,是对业主完整知情权的保障,并无不当。(四)某委员会就招投标文件提出的上诉主张超出一审判项范围,于法无据。

一审判决仅判令某委员会提供案涉施工合同及作出相应决定的会议记录,并未涉及招投标文件。某委员会将未在判项范围内的招投标文件纳入上诉主张,系对一审判决内容的不当扩大,不能成为推翻原判决的合法理由。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某委员会的上诉请求缺乏基本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补充答辩意见:案涉小区的公共收益目前大部分是由业委会管理。从第二届业委会接收的一些账目资料综合来看,整体案涉小区的公共收益均是由某委员会掌握。某委员会将自己的管理职责推卸给物业公司拒绝向业主公开,其上诉理由是不成立的。

梅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某委员会公开自2023年10月23日至起诉之日期间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全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及全部投票情况的原件(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表决票、表决票统计结果等内容)供梅某查阅和复制;2.某委员会公开自2025年3月1日至起诉之日期间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及相应的合同、发票、收据、场景照片等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移交给某委员会的公共收益开支、结余账目明细;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收支及明细;房屋出租收益;停车费收益;小区内设立的快递柜、自动售货机等进入小区的合作方式及收益、支出账目;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等内容)供梅某查阅和复制;

3.某委员会公开小区公共部分对外出租的全部商业用户的租金收支账目供梅某查阅和复制;4.某委员会公开业主委员会名下的自立银行账户和关联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资金往来流水、账目收支、财务账簿等原始凭证供梅某查阅和复制;5.某委员会公开某委员会及其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决定原件供梅某查阅和复制;

6.某委员会公开2025年6月29日关于业主委员会选定法律顾问决定的招投标文件、费用支出明细、合同、发票等原件供梅某查阅和复制;7.某委员会公开某丁公司作为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全面改造(含卫生间及线路)的项目承包人,业主委员会决定及会议记录、使用公共收益申请材料、使用征求意见证明表、使用情况说明、合同、费用清单、发票等原件供梅某查阅和复制(梅某申请查阅和复制的上述信息、数据和资料,某委员会均需加盖其公章);8.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均由某委员会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梅某系长源假日港湾小区业主,某委员会成立于2025年3月1日。

2025年3月5日,某会与某委员会办理交接,某委员会提交的工作交接明细表载明,交接内容包括证照、印章、钥匙、现金及银行卡结余、收据存根、记账台账/凭证等。

2025年3月31日,某委员会发布第二期工作简报载明,2025年3月19日上午9点第二届业委会、某社区与第三届业委会进行工作交接,交接主要内容为:1.合同相关资料,2.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工程材料、清洁用品、图书等资产;3.房屋竣工图、高层低层元件、竣工验收图纸、中标文件、维修基金档案资料等资料档案;4.办公室、阅览室、舞蹈室大门、书画室大门等钥匙。双方财务人员将第二届业务会的现金和银行资金进行移交:1.现金5502.48元,新长源账户2297214.26元,业主大会账户990168.75元;2.保险柜,记账本;3.一起去银行办理账户解冻手续;4.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待提交。

2025年6月29日,某委员会做出《关于长源假日港湾业委会选定法律顾问的决定》载明,为维护小区全体业主合法权益,规范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小区公共事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物业管理条例》及《长源假日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经业主委员会充分讨论、综合评估,现就小区法律顾问选聘事宜作出如下决定:一、选聘背景与目的。近期,小区在公共收益管理、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物权纠纷处理及收缴拖欠房租等事务中面临法律问题,为保障业主权益、提升小区治理法治化水平,业委会启动律师团队选聘工作,旨在借助专业法律力量,为小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处理法律纠纷,维护小区和谐稳定。

二、选聘过程及结果。业委会于2025年4月24日发布律师团队选聘公告,公开选聘条件及流程。期间共收到4家律师事务所报名材料。经邀标文件上的“平均价中标法”评议标准选定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作为小区法律顾问团队。

该团队擅长物业管理、物权纠纷等领域,其服务方案契合小区实际需求。三、服务内容。服务内容:为业委会决策提供法律咨询;起草、审核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等法律文件;协助处理与物业公司、业主间的纠纷;开展法律知识宣传等。

2025年6月30日,某委员会发布第五期工作简报载明,本月业委会围绕多方沟通、院内工程管理及后续规划等摸底工作有序开展,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一、与街道沟通汇报工作。6月6日,业委会向街道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工作汇报。汇报内容涵盖第三届业委会成立两个月以来开展的各项工作,过程中积极征询街道意见,旨在获取指导与支持,确保后续工作贴合政策要求,稳步推进。

二、院内工程管理系列会议。1.土建及物业协调会:6月11日,某戊公司、防水负责人、物业公司代表召开会议。会议明确工程管理要求:严禁违规扩建;限制混凝土车、吊车进入,如实在需进入则收取相关费用:针对现阶段的道路破坏,提交修改方案及报价。

2.工程志愿者紧急会议:6月18日,因业委会活动中心电路故障频繁跳闸。业委会紧急召开工程志愿者会议。会上组织志愿者对电路问题进行现场勘查与协助管理,发挥业主力量,共同协商解决用电安全隐患。

3.工程项目摸底协调会:6月21日,业委会组织开展院内工程项目摸底协调会。会上某己公司汇报小区消防工程情况:指出高层应急照明损坏、地下室排烟风管故障、高层防火门与疏散门需使用公共基金维修、日前消防泵正常、室外消火栓有水:土建方面,朱某乙提交道路维修报价清单,某庚公司以PPT形式详细介绍安防弱电及路灯修缮意见,待下一步补充报价:绿化方案尚不完善:针对业委会办公室频繁跳闸、推电起火问题,经三家修缮公司报价,选定某辛公司进行全面改造(含卫生间及线路),费用121272.93元,后续将及时推进修缮工作。

三、收取租金:本月已催收到第二届业委会遗留租金:某壬公司122064.50元;某幼儿园356702.86元。四、工作会议。6月29日,业委会组织工作人员召开会议,对近三个月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就启动业主大会相关工作进行部署;

要求物业7月开始禁止所有人在小区公共区域种菜,如有发现马上摘除。明确后续工作方向与重点任务,为进一步凝聚业主共识、推进小区建设奠定基础。

2025年7月10日,某委员会做出《关于聘请第三方会务机构协助小区业主大会工作的公告》载明,长源假日港湾小区2025年第一次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将于近期召开。为了尽快推进并落实各项工作,确保本次业主大会会议工作的合法合规、公平公正、规范严谨,某乙委会从时间、精力、效率、公正性上综合考量,决定此次业主大会会务工作采用专业的第三方会务服务机构。经与多家相关第三方会务公司的多次沟通,在综合“行业信誉、市场占有、过往业绩、服务方案的专业性、法律诉讼及风险评价,服务报价”等因素评估比较,现决定聘请某癸公司和邻生活为本次业主大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2025年9月30日,某委员会发布第八期工作简报载明,本月业委会围绕筹备召开第三届业委会第一次业主大会高层电梯维修电梯、物业合同优化等核心工作推进,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一、业主大会筹备工作。9月1日:与街道社区王某、李某沟通小区近期业主大会筹备工作。9月3日:组织业主志愿者代表召开会议,研讨业主大会筹备事宜,并共同观看阅兵仪式。

9月4日:因中标第三方机构某A公司提出退出合作,故邀请投标评审某B公司来沟通下一步合作意向。9月8日:拜访街道高主任,汇报业主大会的工作流程和内容,确保过程合法合规。9月12日:联合小区业主志愿者代表与律师完成与第三方机构公司的合同签署,对接后续合作的细节。

9月17日:召集志愿者、律师讨论沟通拟定新版物业合同。9月20日:召集志愿者与第三方公司沟通业主大会的召开流程、环节设置等具体事宜,确保合法合规。9月22日:向社区提交业主大会议题,听取街道社区对业主大会工作的建议。

9月25日:召集志愿者和律师开会讨论定稿物业合同。将确定的物业合同发送至物业公司,推进物业服务合同的确认工作。9月26、30日:邀请社区李某及壹心律师事务所,审核业主大会的议题相关文件,确定业主大会的时间节点与核心内容,确保会议筹备完全合法合规。

二、高层电梯安全核查工作:高层电梯的安全是近阶段的工作重点,申请维修基金的绿色通道相关资料全部得到街道和社区的批复,等房管局的批复完成后有望近期开始维修。9月5日:邀请某研究院的工作人员到小区进行电梯安全检测,确保核查流程规范、数据准确。9月25日:电梯检测报告初检结果提交给房管局物业科工作人员后配合物业工作人员到现场复核电梯,评估高层电梯曳引轮、限速器钢丝绳、曳引钢丝绳更换的必要性。

三、小区前期拖欠租金收取工作。本月继续对小区前期拖欠租金进行催缴工作,收回前期业委会及社区托管期间欠款(2023年-2025年3月),具体情况如下:某C公司:拖欠租金747035.00元,收回369855.50元,收回率49.51%;肆某:拖欠租金338970.28元,收回93100.34元,收回率27.47%;

幼儿园:拖欠租金1156702.86元,已100%全额收回。本届租金欠款收回情况:某C公司:应收258997元,实收0元,收回率0%,肆某:应收174568元,实收0元,收回率0%,幼儿园:应收460702.4元,实收150000元,收回率32.56%。截至9月30日合计共收回租金176.96万元。

四、对物业工作的监督,近期业主就物业公司对小区树木移栽不当、毁坏绿化等行为的投诉,业委会给物业下达了整改通知,并责成还原。希望通过此事,让更多的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的关心以及对公共财产的保护意识。后续业委会将持续以业主需求为核心,进一步细化筹备工作流程、拓宽沟通渠道。

在此衷心感谢全体业主的信任与配合,也请大家继续监督、建言献策,携手将我们的家园建设的更安全、更舒心。

2025年12月29日,某委员会做出长源假日港湾小区召开2025年第一次业主大会投票表决结果的公告,表决结果为:议题一,是否同意续聘某甲公司,并授权业委会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表决结果为不同意;议题二,是否同意《关于授权长源假日港湾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对港联物业管理经营的公共收益进行维权及监督审计的方案》,表决结果为同意;议题三:是否同意《长源假日港湾小区公共收益回馈业主分配方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2026年2月6日,某委员会在长源假日港湾某平台公众号中发布长源假日港湾收支表,就2025年4月至2026年2月6日期间的公共收益及支出情况进行了公示。

另查明,2020年11月9日,某甲委会(甲方)与某甲公司签订《长源假日港湾多种经营收益分配协议》约定长源假日港湾小区的多种经营事项由某甲公司负责具体运行,小区的多种经营收益由某甲公司从2021年1月1日起按每月人民肆仟元固定金额交于长源假日港湾小区第二届业委会管理。

审理中,某委员会陈述,梅某主张第六项诉请中的法律服务合同还没有签订,费用也还没有支出,目前只有招投标文件,但是我们认为这个招投标文件涉及商业秘密,不属于公开范围。梅某第七项诉请中涉及的改造已经施工完了,合同已经签订,没有使用公共收益申请材料,目前费用还没有支出,改造费用明细相关材料提交了审计机构,目前仍在审计中,业主委员会决定就是我们作出的公告,会议记录是有的。当时是出具紧急情况,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必须进行及时抢修,所以本次施工的主要工作是对天花板进行产出,重新规划电线的铺设,属于紧急抢修,我们在上次答辩中也有详细说明。这个事情当时我们出了简报,是有跟业主公示的。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十三条十 三条的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业主依法对上述规定内容享有知情权与监督权,但业主亦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法合理行使其权利。

关于业主知情权的范围,由于共有部分及管理事项具有不同的形态,业主知情权的范围亦应合理限制,其范围应设定在涉及业主合法权益的信息,并遵循简便的原则。

关于梅某主张某委员会公开自2023年10月23日至起诉之日即2026年1月8日期间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全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及全部投票情况的原件(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表决票、表决票统计结果等内容)供梅某查阅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但其中涉及业主隐私的内容,仅供查阅。

关于梅某主张某委员会公开自2025年3月1日至起诉之日即2026年1月8日期间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及相应的合同、发票、收据、场景照片等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移交给某委员会的公共收益开支、结余账目明细、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收支及明细、房屋出租收益、停车费收益、小区内设立的快递柜与自动售货机等进入小区的合作方式及收益支出账目、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等内容)供梅某查阅的诉讼请求,某委员会虽已公示公共收益的收支明细,但梅某作为小区业主,有权对公共收益对应的原始财务凭证、合同、发票等内容进行查阅,对于其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梅某主张某委员会公开小区公共部分对外出租的全部商业用户的租金收支账目供梅某查阅和复制的诉讼请求,上述内容系小区公共收益对应的资料内容,法院已在前述诉请中予以支持,其该项诉请系重复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梅某主张某委员会公开业主委员会名下的自立银行账户和关联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资金往来流水、账目收支、财务账簿等原始凭证供梅某查阅和复制的诉讼请求,梅某并未举证证实某委员会通过其私立账户参与小区公共事务管理事宜,如某委员会通过其私立账户管理公共收益的支出,梅某亦可通过公共收益相关账目的查阅进行核实,上述内容亦非业主委员会应向业主公开的法定内容,对其该项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梅某主张某委员会及其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决定原件供梅某查阅和复制,梅某并未举证证实某委员会或其负责人对外签署了哪些合同,是否与小区日常事务的管理有关,其该项诉请尚不明确,不予支持。

关于梅某主张某委员会公开2025年6月29日关于业主委员会选定法律顾问决定的招投标文件、费用支出明细、合同、发票等原件供梅某查阅的诉讼请求。审理中,某委员会陈述该合同尚未签订,费用也尚未支出,目前只有招投标文件。梅某未举证证实上述材料实际存在,对于其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梅某主张某委员会某丁公司作为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全面改造(含卫生间及线路)的项目承包人,业主委员会决定及会议记录、使用公共收益申请材料、使用征求意见证明表、使用情况说明、合同、费用清单、发票等原件供梅某查阅的诉讼请求。审理中,某委员会陈述该项目已经施工完成,合同已经签订,业主委员会决定就是我们作出的公告,有会议记录,目前费用尚未支出。梅某该项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在已有材料范围内予以支持。

为有效行使查阅权,业主有利用拍摄等手段进行复制的权利,在查阅过程中,相关义务主体负有协助义务,但因使用复制手段而产生的复制费用应由复制方自行承担。

对于梅某主张查阅复制上述材料时需经某委员会加盖公章的诉讼请求,该项诉请无明确法律依据,且是否加盖某委员会公章不影响梅某知情权的行使,对其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十三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某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向梅某提供2023年10月23日至2026年1月8日期间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全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及全部投票情况(全部投票情况包括表决票、表决票统计结果等内容,涉及业主隐私部分仅供查阅,其余材料如需复制,复制费用由梅某自行承担);二、某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梅某提供长源假日港湾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供梅某查阅(如需复制,复制费用由梅某自行承担);

三、某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梅某公开自2025年3月1日至2026年1月8日期间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及相应的合同、发票、收据、场景照片等凭证(包括但不限于武汉市东西湖区长源假日港湾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移交给某委员会的公共收益开支、结余账目明细、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收支及明细、房屋出租收益、停车费收益、小区内设立的快递柜与自动售货机等进入小区的合作方式及收益支出账目、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等内容)供梅某查阅(如需复制,复制费用由梅某自行承担);

四、某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梅某提供某委员会与某乙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做出相应决定的会议记录供梅某查阅(如需复制,复制费用由梅某自行承担);五、驳回梅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梅某已预交),由某委员会负担。

二审中,某委员会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2026)鄂0112民初4562号案起诉状,拟证明梅某作为4562号案件的原告三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业主撤销权之诉;从起诉状的请求中可以看出梅某要求撤销决议中包含了业委会对港联物业管理的公告收益进行维权和监管监督的议案决议。通过这个决议可以看出,所有的公共收益并不是完全在业委会掌控之下,而是有一部分确实在物业公司掌控之下,目前业委会也尚不知情,也不掌握这部分公共收益的详细情况。

证据2,(2026)鄂0112民初4562号案开庭笔录,拟证明梅某在撤销权诉讼中提供的证据2.1正是本案件中要求某委员会公开的4个文件,梅某要求应当公开的内容,某委员会均予以公开;梅某已经掌握上述文件的复印件后,仍然继续要求提供这些文件供其查阅和复制,明显属于滥用诉权。

梅某的质证意见为:所有证据并非新证据。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业主撤销权案件与本案并不相关联,且与本案待证事实不具有直接的关联性,与本案诉讼请求和审理范围均不相同。对证据2开庭笔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业主知情权,是在发生在另外一个案件诉讼之前。本案业主要求上诉人提供、查阅、复制相应的文件,是对业主知情权的行使,也是根据我国的法律作出了一个依法维权的行为。对于某委员会曾经公开等同于已经履行法定的义务,是对业主知情权的一种否定。另外根据撤销权的诉状和开庭笔录,不能等同于业主已经行使了知情权。二者均属于依法维权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诉权。

本院审查认为,某委员会提交的证据无法达到证明目的。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某委员会的各项抗辩理由能否阻却业主梅某依法行使知情权。结合双方诉辩主张,本院评判如下:

关于某委员会以其于2025年3月1日方才成立、在此之前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及投票情况等相关档案不应由其提供查阅的问题。

本院认为,业主知情权是法律赋予业主的法定权利,查阅范围涵盖业委会履职过程中形成的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档案资料,并不因业委会换届、社区代管而受到限制。上一届业委会或者社区代管期间形成的档案资料,权利归属全体业主,某委员会依法成立后,负有代表全体业主接受、保管、维护档案资料的职责。某委员会以梅某未在上届业委会履职期间和社区代管期间及时行使知情权、部分资料档案留存于社区为由拒绝业主查阅,属于某委员会与上届业委会、社区代管组织之间内部资料交接、保管的问题,该内部事项不能对抗梅某享有的知情权。

关于某委员会主张《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等资料已由筹备组在小区公告栏或官方渠道公示过,梅某再行查询加重其工作负担的问题。在公告栏目张贴公示或者官方渠道公示仅为面向全体业主的阶段性公开方式,公示完成并不等同于业主知情权已经终局实现,前述公示具有时间性,公示期满后相关材料可能撤销或者灭失,梅某并不当然能够永久留存、随时查阅复制该类资料。法律赋予业主知情权,不仅包含现场查看张贴公告的权利,也包含在合理条件下向业委会申请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的权利,二者并不互相替代。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属于小区业主自治的基础性文件,业委会负有长期保管存档的法定义务,不因曾经公示过而免除档案保管、接受业主查询的职责,业委会履行业主的查询义务属于其履职范畴,不能以增加自身工作负担为由对抗业主知情权。关于某委员会主张梅某已在业主撤销权纠纷的另案中已提交部分资料复印件,其继续要求查阅属于滥用诉权的问题。判断业主是否构成权利滥用,应当审查业主是否存在反复多次恶意查阅、明显超出合理范围、以查阅为手段蓄意干扰业委会正常履职等情形。

梅某持有部分资料复印件,不能推定其已完整占有全部资料,也不能排除梅某需要核对原件、查阅完整全套档案的合理需求。某委员会也无证据证明梅某存在滥用知情权,反复恶意查阅的情形,故其该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某委员会主张小区部分公共收益资料由物业公司保管、其无法提供的问题。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有对小区公共收益进行监督、归集、管理并向业主公开的法定职责。物业公司仅是受托实际经手保管部分公共收益及对应账册资料,该保管属于物业服务合同项下的受托管理行为,并不因此免除业委会对公共收益的披露义务,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之间资料调取、移交存在障碍,属于其二者之间的内部履职纠纷,该风险不应转由业主承受,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梅某要求公开公共收益的诉请。

关于某委员会主张小区内设立的快递柜与自动售货机的合作方式及收支账目其从未掌握相关材料、客观上无法提供的问题。快递柜与自动售货机占有小区业主共有场地开展经营,业委会负有对该经营项目进行监管、保障业主知情权的职责,即使由于历史原因该业务由案外公司实际管理和收支,业委会亦负有主动对接、收集合作协议、收支账目等资料的义务,若案外运营公司拒不移交相关资料,业委会应当通过协商、发函等合法途径追索相关信息,而不是直接拒绝业主的查阅申请,故其该抗辩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某委员会主张其与某乙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做出相应决定的会议记录涉及到商业秘密不应向业主公开的问题。针对小区共有部位实施的建设施工工程,相关合同、会议记录直接涉及到全体业主公共资金使用、工程质量、费用结算等核心共同利益,属于业主行使监督权、知情权的范畴。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十三条,业主有权查阅业委会履职形成的相关合同、会议决议等资料,该类信息并非单纯第三方商业经营秘密,而是与业主共有权益紧密关联的公共事务信息。

即便合同部分细节涉及施工方商业信息,业委会可在查阅环节对相关涉密细节作脱敏处理,但不能整体拒绝提供合同主体、工程范围、工期、总造价、付款节点等与业主利益直接相关的核心内容,更不能以整体商业秘密为由全盘阻却业主查阅。

综上,某委员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七条第 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某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廖艳平

审 判 员 陈蔚红

审 判 员 丰 伟

二〇二六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叶青林

书 记 员 钟家鹏

本案法律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28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13条1款3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14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177条1款1项

※ 案例内容整理自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来源:北大法宝),仅供学习研究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