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苏05民终78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毛益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正彤,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艳霞,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港市××镇××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镇××花园小区15栋一层业委会办公室。
负责人:朱缨,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孝杰,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存朋,上海市锦天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毛益飞因与被上诉人张家港市××镇××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鼎尚业委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23)苏0582民初15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毛益飞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依法进行改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鼎尚业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法院认定鼎尚业委会在表决票中未设置“弃权”选项,其目的和初衷是希望业主尽可能在“同意”和“不同意”中作出选择,避免因过多业主“弃权”导致本次业主大会无法作出决议,从而导致小区长期无物业合同的状态,同时如果业主两个选项都不选,则按无效票处理,仅计入参与票,其效果与“弃权”相同,前述表决选项的设置未损害小区业主共同利益,也未实质妨碍毛益飞个人的“弃权”权利是错误的。
普通业主并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素质和能力,在无“弃权”选项的情况下,普通业主并不一定知道怎样才能准确行使自己的权利。任何中国公民都知晓“弃权”的重要性,作为普通业主应当有选择“弃权”的权利,这是业主表达意见的重要方式。鼎尚业委会未在表决票中设置“弃权”选项,是对毛益飞表达权的侵犯,这也是毛益飞最终未填写表决票的重要原因。
毛益飞就是要以这种方式表达对鼎尚业委会侵犯程序权益行为的抗议。关于本次鼎尚花园小区续聘物业公司的业主大会,鼎尚业委会的行为违法违规,侵犯业主合法权益,其发布的《关于2023年鼎尚花园小区第2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2023015号)的全部内容均应依法予以撤销。原审判决仅撤销其中部分内容不当,未能充分维护毛益飞的合法权益。
2、根据议事规则和相关业主大会公告的内容,鼎尚花园小区业主大会的投票权数为1456户,并非业主大会公告中记载的1421户。本次业主大会最终计算的参与票为971票,但是根据鼎尚业委会针对小区业主问题的回复文件,其将业主并没有承认投票事实的3票计入了表决票,扣除该3票后进行测算,实际得出的表决结果是66.48%,不符合《 民法典》第 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比例。《关于2023年鼎尚花园小区第2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2023015号)中的第一项表决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此外,张家港住建部门使用的投票系统没有业主手机号码的验证码,也就是说只要业主愿意或者非业主愿意,都可以绑定这个微信公众号上的投票系统进行投票,因此本次业主大会最后表决票的真实性无法得到确认。《关于2023年鼎尚花园小区第2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2023015号)的其他内容因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样应当予以撤销。
鼎尚业委会辩称:首先,鼎尚花园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逾期时间较长,物业管理一直处于无合同状态。鼎尚业委会是根据张家港住建部门的指导意见在表决票上未设置弃权选项,目的是积极推进业主大会议程,凝聚业主的共识,促成业主大会形成有效表决结果,避免程序空转、久拖不决的情况和小区物业服务不确定状态的风险延续,是为了全体业主的集体利益考虑的。其次,从会议流程来看,案涉业主大会从议题文件征求意见、召开大会动议调查、开会公告、会议资料主动说明公示、表决票送达、回收、计票唱票直播、会议结果公告等公开透明,主动接受业主监督和属地政府的指导,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案涉表决票的设置,鼎尚业委会在2023年7月15日主动通过小区微信公众号信息发布平台说明未设置弃权选项的缘由事宜,并主动提示业主如果想投弃权的路径,即可以两个选项都不选进行提交,实际上也就是表达弃权意愿。再次,从会议资料的征集反馈情况来看,小区各业主对预先公告的表决票内容及关于弃权事项的公开说明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从会议表决的实际情况来,也有个别业主不选择两个选项就提交表决票,并未发生被妨碍的情形。
毛益飞未参与投票,是以其实际行动放弃权利。最后,从社会政策和价值衡量来看,住宅小区的管理离不开每个业主的积极参与。鼎尚花园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经在2021年10月18号到期,超过约定期限将近三年时间,本届业委会迎难而上召开业主大会,并为此耗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属地社区事后依法核实确认了表决的结果,本案不能仅仅因为个别业主的想法而影响整个物业选聘的进程。
本届业委会剩余任期即将届满,毛益飞提起上诉意在拖延时间,最终将损害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鼎尚花园小区共有住户1456个,因为涉及到一户多房的情况经统计的投票权数为1421个,鼎尚业委会已经发布公告进行公示,并且属地社区进行了核实确认。毛益飞在一审中未就此提出异议,二审中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因此其上诉主张缺乏依据。
线上投票系统是政府主管部门开发并倡导使用,表决结果经过了核实确认,不存在任何问题。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毛益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撤销鼎尚业委会作出的《关于召开鼎尚花园小区2023年第2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公告》([2023]008号)、《关于2023年鼎尚花园小区第2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2023]015号)。本案诉讼费用由鼎尚业委会承担。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毛益飞系张家港市鼎尚花园小区的业主,鼎尚业委会系该小区成立的第二届业主委员会。鼎尚花园小区总建筑面积254212平方米,总户数1456户。案涉业主大会业主总表决权数为1421票,专有部分建筑总面积193229.77平方米。该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苏州置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悦公司”)。
鼎尚业委会制定有《鼎尚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第8条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8.4选聘、解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方案……
第13条业主大会的召开程序:
13.1会议筹备工作
13.1.1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待议的议案或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13.1.2①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联名提出的议案必须提交业主大会表决。②其他重大议案是否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由业主委员会审议决定。议案未通过审议的,应向提案人书面反馈原因并接受提案人的质询。③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6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次提议召开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13.2发布公告业主大会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将本次会议的形式、时间、地点、讨论事项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并听取其建议。同时利用电子屏、微信群、公众号、QQ群等网络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公告,并明确业主大会的期限。
13.4通报业主大会表决结果
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应当在大会议事期满后7日内向全体业主公示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并形成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大会决议应书面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天。
第14条业主大会计票规则
14.1业主投票权数
14.1.1人数票:以业主人数为准。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数量),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14.1.2面积票:以专有部分面积为准。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14.2大会的有效召开
业主大会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第29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业主(代表)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29.11.1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第44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成立后6个月内,或者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3个月,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来确定续聘或者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1个月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决定重新选聘物业企业的,应当确定选聘的方式、方案。
第45条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事先将选聘方式、服务标准、服务方案、收费标准、合同内容、合同期限、所选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实绩等情况征求业主意见,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由业主大会表决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后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
第46条采用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事先将选聘方式、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实绩、评标方式、委托评委方式、管理期限等招标方案和评标程序事先征求业主意见,并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开标后,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与中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招标要求签订合同。
2023年3月26日,鼎尚业委会通过微信公众号和小区公告栏发布《关于对鼎尚花园2023年第2次业主大会会议相关文件征集意见的公告》(公告1+附件3),公告显示:鼎尚花园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于2021年10月18日到期,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经商讨形成了《鼎尚花园小区新物业委托服务合同(征集意见稿)》,且业委会制定了《公开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征集意见稿)》。现对该两个文件予以公示,公开征集业主意见,公示期自2023年3月27至2023年4月2日17时止。
公告期满根据业主大会表决结果,选择按照公示的《鼎尚花园小区新物业委托服务合同》与现有物业苏州置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续签或者按照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的《公开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开展新物业的选聘工作。公告下方设有建议或意见反馈通道。
2023年4月7日,鼎尚业委会通过微信公众号和小区公告栏发布《关于<鼎尚花园小区新物业委托服务合同(征集意见稿)>及<公开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征集意见稿)>业主提议是否采纳的快速咨询》,显示小区业主就上述两个文件共提交了4条有效提议,4月10日,业主委员会再次通过小区微信公众号对业主的提议进行了反馈。
2023年6月10日,鼎尚业委会通过微信公众号和小区公告栏发布《是否同意业主会近期就是否续聘现物业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的问卷》,内容显示业主委员会就“是否同意业委会近期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讨论是否续聘现物业议题进行投票表决”公开征求小区业主意见。当月26日,小区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关于是否同意业委会近期就是否续聘现物业召开业主大会的问卷结果的公告》(公告【2023】006号),公告显示:截至6月26日17:00,小区共有364户业主参与了问卷,关于“是否同意业委会近期启动业主大会就是否续聘现物业等议题进行投票表决”的问卷结果如下:同意票332票,不同意票27票,弃权票5票,其中同意票占整个小区总户数22.80%,符合《小区议事规则》12.2.1之规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联名书面提议的”的票数要求;
也符《小区议事规则》快速咨询制度规定的“任意参与人中获得85%以上赞同票即可推进事项”规定的门槛,业委会将根据业主的这一动议近期启动业主大会的相关流程。
2023年7月13日,鼎尚业委会在公告栏张贴了《关于召开鼎尚花园小区2023年第2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公告》(公告[2023]008号),公告中载明了业主大会会议议题为“是否续聘现物业服务企业(置悦公司)”,并注明“1.若【同意续聘】现物业服务企业,则表示同意授权业委会与置悦公司签订已公示的《鼎尚花园小区新物业委托服务合同》;2.若不同意【续聘】现物业服务企业,则授权业委会按照已公示的《公开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公开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并提交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业委会与中选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公告同时载明了公告期限、业主大会会议地点、表决形式、会议时间等内容。
2023年7月15日,鼎尚花园小区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2023年第2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问题的答复(一)》,显示业主委员会针对小区业主的九个问题进行解答,其中问题7、为何本次业主大会议题《是否续聘现物业服务企业(置悦公司)》未设置“弃权”选项?答复如下:本次业主大会议题属于小区重大事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二百七十八条之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部分业主顾虑较多,或者未入住,对小区了解不全面,权衡利弊后,可能会选择弃权,若投票过程中出现过多“弃权”,则可能出现业主大会虽已成功召开,但“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票数均不能达到半数以上不产生结果的状况,这是相关部门、多数业主、物业公司均不希望看到的。如果业主大会表决无结果,将会继续保持现在无合同的状况,对物业公司无有效制约,合同约定的小区投入无法兑现,业主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所以本次业主大会前期业委会听取了张家港物管处的意见,只设置了“同意”和“不同意”的选项,未设置“弃权”项。希望各位业主予以理解,通过了解和对比,审慎投出您珍贵的一票(尊重个人意愿,若您实在想投“弃权”,可以两个选项均不选进行提交,该选票将作为无效票处理,只算入参与票,但还是建议您做成选择。)
2023年8月18日,鼎尚业委会发布《关于2023年鼎尚花园小区第2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公告[2023]015号),公告通报了关于“是否续聘现物业服务企业(置悦公司)”议题的投票情况,并载明:本次业主大会现形成如下决议:不同意续聘现物业服务企业(置悦公司),同意授权业委会按照已公示的《公开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公开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并提交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业委会与中选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2023年9月6日,赵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二期南门布告栏张贴了《关于鼎尚花园业主大会表决票核实情况的说明》,载明:经开区(杨舍镇)赵庄社区对业主委员会于2023年7月28日至8月8日线上及线下投票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将核实情况说明如下:1.线上投票情况。截至2023年8月8日,市智慧物业电子投票系统线上投票887票,实际参与票为883票(一户多房需扣4票)。2.线下投票情况。
截至2023年8月8日,线下投票74票。2023年8月14日,根据业委会提供的资料,赵庄社区组织核验,区镇、城南街道、城南派出所等单位派员现场监督。经核验,线上线下重复投票7票、核验结果有异议的8票,经市相关部门指导,6票计入参与票、7票重复票及2票出租户未经业主授权的不计入参与票,实际参与票为65票。
综上,根据业委会提供的资料,本次业主大会业主总表决权数为1421票、业主专有部分建筑总面积193229.77平方米,最终参与表决数为948票,占总表决权数66.71%,参与面积为131013.42平方米,占总面积67.80%;其中,同意339票,占参与表决数35.76%,面积为47050.52平方米,占参与面积35.91%;不同意607票,占参与表决数64.03%,面积为83707.86平方米,占参与面积63.89%;
无效票2票,占参与表决数0.14%,面积为255.04平方米,占参与面积0.19%。上述相关表决信息已于8月14日告知业委会,请鼎尚花园小区业委会根据已复核信息,对照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执行业主大会表决结果。次日,鼎尚业委会通过小区微信公众号发布了该说明。
2023年9月10日,鼎尚业委会通过微信公众号和公告栏发布了《关于属地政府核实2023年第2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票数结果的公告》,公告载明:根据属地政府的核实情况说明,鼎尚花园小区2023年7月28日至8月8日业主大会会议期间,参与表决的业主户数占比和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均达到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三分之二的法定比例要求,其中不同意续聘的户数占比和对应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也达到了二分之一的法定比例要求,确认本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真实有效。
小区业委会将根据属地政府的指导意见,按照本小区《业主大会会议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业主大会的表决结果,适时开展新物业选聘的相关工作。本公告自即日起在小区公告栏公告7天,至2023年9月16日止。
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鼎尚花园小区目前尚未有最终的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结果。
毛益飞认为,业主委员会发布的008号、015号公告中相关事项因程序违法,侵犯业主合法权益,应予撤销,故提起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业主委员会备案表、公告、公示栏照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毛益飞是否为适格的诉讼主体;2、鼎尚业委会发布[2023]008号、[2023]015号公告是否应当撤销。
关于争议焦点1、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及毛益飞是否为适格的诉讼主体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二百八十条第 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十二条规定,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 民法典第 二百八十条第 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鼎尚业委会组织召开的2023年第2次业主大会,作出了不续聘置悦物业公司等决议,如果业主认为业主大会作出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撤销业主大会的决议,符合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因此,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由于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属于全体业主决策的事项,业主大会作出不续聘置悦物业公司的决议是否有效,直接影响到毛益飞所享有的参与小区管理的权益是否得到充分行使,故毛益飞作为业主提起本案诉讼,是适格的诉讼主体。此外,对于业主认为业主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引起的纠纷,业主既可以选择要求行政机关撤销决议,也可通过民事诉讼行使业主撤销权。
综上,对于鼎尚业委会辩称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以及毛益飞不是适格主体的意见,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原审法院对此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2,鼎尚业委会发布的[2023]008号、[2023]015号公告是否应当撤销的问题,首先,案涉[2023]008号文件系《关于召开鼎尚花园小区2023年第2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公告》,其内容仅是对该次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等事项的告知,并不涉及具体决议内容,业主合法权益并不因此受到侵犯,不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二百八十条第 二款规定可撤销的情形,故对毛益飞要求撤销鼎尚业委会发布[2023]008号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案涉[2023]015号文件系《关于2023年鼎尚花园小区第2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公告载明,根据投票结果,本次业主大会形成决议如下:不同意续聘现物业服务企业(置悦公司),同意授权业委会按照已公示的《公开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公开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并提交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业委会与中选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该决议内容涉及两方面内容,第一,不续聘现物业服务企业,第二,授权业委会根据《公开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
其中,决议的第一项内容事关物业服务企业的解聘,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并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鼎尚业委会举证了该项议题的表决经过和结果,在案证据显示,2023年6月20日,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及人数占比均超过20%的业主同意,业委会将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讨论“是否续聘现物业”议题。
2023年7月13日,业委会发布了召开业主大会的时间、地点、议题等事项。2023年7月28日至8月8日期间就“是否续聘现物业服务企业(置悦公司)”进行了投票,经统计,参与表决的比例和表决不同意续聘的比例都符合议事规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据此,业委会作出了“不同意续聘现物业”的决议。毛益飞认为此次大会表决票中未设置“弃权”项,妨碍毛益飞行使“弃权”的权利。
鼎尚业委会称其已就未设置弃权选项一事进行了解释说明,并举证了2023年7月15日小区微信公众号里发布的《关于2023年第2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问题的答复(一)》,其中第7项对“为何本次业主大会议题《是否续聘现物业服务企业(置悦公司)》未设置“弃权”选项”的问题进行了解释。原审法院认为,鼎尚业委会未设置“弃权”选项,其目的和初衷是希望业主尽可能在“同意”和“不同意”中作出选择,避免因过多业主“弃权”导致本次业主大会无法作出会议决议,从而导致小区长期无物业合同的状态,同时,如果业主两个选项都不选,则按无效票处理,仅计入参与票,其效果与“弃权”相同。
该表决选项的设置既未有损小区业主共同利益,也未实质妨碍毛益飞个人的“弃权”权利,因此,毛益飞以此为由认为此项表决的程序不当,从而要求撤销该项决议的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以支持。决议的第二项内容,即业委会按《公开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毛益飞认为《公开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未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不应作为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依据,鼎尚业委会决议按此方案选聘新物业应予撤销;鼎尚业委会则认为该方案已作为本次会议议题附件公示,并非所有事项均需业主大会表决,且最终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也需提交业主大会表决,故不应撤销。
原审法院认为,虽然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方案并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二百七十八条列举的业主大会决议事项,但选聘方案直接关系物业服务企业入围条件等事项,是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起点,与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关系密切,属于关系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同时,《鼎尚花园大会议事规则》第8条、第44条均明确规定了选聘物业企业的方案属于业主大会议事内容,应由业主大会决定。综上,原审法院认为,《公开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应经业主大会表决,本案中,鼎尚业委会仅将此方案作为“是否续聘现物业”议题的附件向业主公示,并未就方案本身征求业主的意见,程序不当,据此作出的“授权业委会根据《公开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决议应予撤销。
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二百七十八条、第 二百八十条判决:一、撤销张家港市××镇××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关于2023年鼎尚花园小区第2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2023]015号)中“同意授权业委会按照已公示的《公开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公开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并提交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业委会与中选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决议事项。二、驳回毛益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毛益飞负担40元,由张家港市杨舍镇鼎尚业委会负担40元。
上诉人毛益飞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材料有:证据1、《关于召开鼎尚花园2023年第1次业主大会的公告》及《鼎尚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各一份,证明鼎尚花园小区召开第1次业主大会时认定的投票权数为1456户;证据2、《关于鼎尚花园2023年第2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异议函的回复》,证明投票期间有3张票非业主本人所投,有2张票业主未表达意见,扣除之后参与表决的人数未能达到三分之二的比例;证据3、“张家港住建”微信公众号投票流程截图打印件一份,证明线上投票时无须核对业主身份,无法证明是业主本人投票。
被上诉人鼎尚业委会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公告内容存在错误,小区内有46套房屋存在同一业主拥有2套房屋的情形,核减23后投票权数按23票计算,有18套房屋存在同一业主拥有3套房屋的情形,核减12后投票权数按照6票计算,因此小区总户数1456户核减35后业主人数总投票权数按照1421票计算;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
属地社区已经在2023年9月6日作出《关于鼎尚花园业主大会表决票核实情况的说明》复核确认会议投票结果,该说明内容已经向小区业主公开;对于证据3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毛益飞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存在假冒投票的情况。
本院认为,上诉人毛益飞提供的前述证据材料虽然属实,但是无法达到其举证证明目的,故对于其证明效力碍难采信。
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时,业主有权依据 民法典第 二百八十条第 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根据《鼎尚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8条、第44条的规定,选聘物业企业的方案属于业主大会议事内容,应由业主大会决定。本案中鼎尚业委会仅将选聘物业企业的方案作为“是否续聘现物业”议题的附件向业主公示,并未就方案本身征求业主的意见,程序不当,原审判决认定“授权业委会根据《公开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内容应予撤销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是否续聘现物业”的议题经过了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及人数占比均超过20%的业主同意,故鼎尚业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讨论“是否续聘现物业”的议题符合相关规定。2023年7月28日至8月8日期间鼎尚花园小区召开业主大会就“是否续聘现物业服务企业(置悦公司)”进行投票,经过统计参与表决的比例和表决不同意续聘的比例都符合《鼎尚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相关法律规定。鼎尚业委会发布《关于2023年鼎尚花园小区第2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公告[2023]015号)通报相关议题的投票情况,并告知“本次业主大会现形成如下决议:不同意续聘现物业服务企业(置悦公司)”并无不妥。
鼎尚业委会在表决票中虽然未设置“弃权”选项,但是其在2023年7月15日已经通过鼎尚花园小区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2023年第2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问题的答复(一)》,针对未设置“弃权”选项的初衷和目的进行了合理解释说明,并告知如果业主两个选项都不选,则按无效票处理,仅计入参与票,其效果与“弃权”相同,前述答复意见是在业主大会召开之前完成,因此表决选项的设置既未损害小区业主共同利益,也未实质妨碍业主的“弃权”权利,毛益飞以此为由主张表决程序违法不能成立。
鼎尚花园小区虽然有1456套房屋,但是确实存在同一业主拥有2套或者3套房屋的情形,根据《鼎尚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14.1.1的规定,人数票以业主人数为准,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鼎尚业委会经过统计核实认定总表决权数为1421票、业主专有部分建筑总面积为193229.77平方米应属正确。
另针对部分业主对于投票情况提出的质疑,赵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经过调查核实公布了《关于鼎尚花园业主大会表决票核实情况的说明》,确认本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真实有效,本院同样予以采信。毛益飞针对总表决权数和实际投票情况的上诉请求,并无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二审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毛益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依法不予采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七条第 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毛益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 东
审判员 黄学辉
审判员 柳 璐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吕思宏
法律文书履行提示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依法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将面临以下执行风险:
一、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名下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并有权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搜查。
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四、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五、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座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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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八、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27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280条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177条1款1项